『壹』 物业公司环卫经费保障措施
一是召开业主大会,以业主大会形成的向各位业主收取环卫经费的决议供全体业主共同实施;二是广泛宣传动员,组织小区内环卫志愿者,监督环卫工作的开展与经费的收取。
『贰』 职业卫生乙级技术服务机构经费保障措施都有什么内容
为了保证维护、更新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检测、实验仪器设备,提高职业病
危害评价服务能力,推广专应用先进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以及职业病危属害评价
培训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制定本制度。
1、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职业病危害评价经费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
十五条所列直接相关的费用列支。
3、投入费用的使用范围:(1)实验室检测设备维护及更新费用、实验室试剂费用支出;
(2)现场采样设备维护、更新费用支出;
(3)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费的支出;
(4)职业病危害评价直接相关的支出;
4、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费用的提取及使用由总经理负责,如因职业病危害
评价费用投入不足或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投入资金的使用不当造成一切损失,
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投入要有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责任及责任人,
循序渐进。
6、年终总结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投入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并制定下年
度的职业病防治投入计划
『叁』 如何充分运用政策和区位资源 提升经费保障能力
一、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存有的主要问题
区域发展是当代世界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和现代经济地理学研究的主要命题之一。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等当今世界面临的诸多重大区域问题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除此之外,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背景,形成了诸多区域经济问题。
(一)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区域的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经济结构和社会文化结构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沿海一些地区由于地理位置优越,原有基础好,再加上率先进行改革开放,享受到国家较多的政策优惠,因而获得了较快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育,地区间的要素流动加快,因集聚优势和规模报酬递增等形成的有利因素促使沿海地区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相反,内地原有经济基础较差,自我发展能力较弱,改革开放步伐较慢,在全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宏观背景下,地区经济发展明显滞后。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何使区域经济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使各区域差异控制在适度范围之内,将是我国国民经济长期稳步发展必须审慎决策、认真对待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区域产业成长的同构化
随着我国经济的连续高速增长,供求关系发生着重大变化。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基础性生产原料告别了普遍短缺状态,买方市场初步形成。在这种情况下,“诸侯割据”的区域经济体系使得发达地区为了保护自身在经济发展中的领先地位,落后地区为了缩小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大都选择在附加值高、利润大、周期短的加工工业领域来谋划地区发展格局。其结果是地区发展格局缺乏总体科学规划,项目的引进盲目,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区际间不能够很好地形成分工,区域产业结构趋同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结构趋同,反过来又引起新一轮的更加激烈的竞争,结果浪费大量的资源,降低了整体的经济效益,许多企业没有投产就开始大量亏损,成了区域发展的包袱。在此情况下,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逐渐表面化。
(三)老工业基地经济增长不景气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老工业基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发达地区技术水平飞速上升,这些区域在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我国老工业基地经济的相对衰退,特别是在全球经济危机环境下,主要表现为:工业经济增长不景气,工业生产力日趋萎缩,产品老化、竞争力衰退等。我国老工业区的相对衰退,是历史、体制和政策等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对老工业基地经济结构的老化和增长乏力等问题,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推进老工业基地的再工业化,重振老工业区的昔日雄风。
(四)区域性贫困导致的贫富差距拉大
区域性贫困是中国贫困问题最重要的特征。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累计投入了扶贫资金3000多亿元,使农村贫困地区的绝对贫困人口基本脱贫,达到温饱生活的水平线。目前,中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现行汇率折算已超过1000美元,标志着中国整体上摘掉了“世界低收入国家”的帽子。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目前中国的贫困线标准还较低,农村返贫率还很高。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地域偏远、交通闭塞、资源匮乏和生态环境恶劣的地方,中西部地区的贫困人口占全国贫困人口总数的80%以上。中西部地区的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分布在自然资源贫乏、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的高山区、深山区、石山区、黄土高原区、偏远荒没区、地方病高发区以及自然灾害频发区。
二、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财政政策因素
造成地区差距扩大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主要是内在经济规律和市场的作用,但政府政策也是造成中国地区差别的重要原因,其中财政政策是国家履行其职能的重要手段,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无可置疑具有财政政策的因素。
(一)固定资产投资水平的区域差异是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扩大的直接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心转向东部地区。从国家所掌握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预算内和银行贷款)的地区分布来看,东部地区的比重逐渐上升;在企业上市权益融资方面,西部地区上市公司数量少,上市融资的规模小,再融资能力不强。外资方面,东部地区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吸引着80%以上的外商投资额。还有个重要的现象就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投资比重不断下降。显然,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资金来源市场化趋势,有利于国有经济比重较小的东部地区而不利于国有经济份额较大的中、西部地区。因而,国家投资重点的转移,势必对国有企业比重相对较大又长期依靠国家资金投入的中、西部地区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并将拉大同东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
(二)“两个比重”的下降直接弱化了中央政府对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宏观调控能力
由于中央财政困难,中央政府已难以运用转移支付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地区进行再分配。也就是说,中央财政对抑制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在人均GDP和人均投资额方面的巨大差距所起的作用已相当有限。这也是我们反复强调要逐渐缩小地区差距,而实践的结果却是地区差距逐渐扩大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不平等、不规范的税收政策不利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我国的税收制度既不规范也不统一: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的税收负担高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而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特区投资的外资生产性企业可以享受“减二免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特区的企业还不受进口许可证的限制,机器设备和其他原材料的进口也均免征关税。这些税收优惠措施使得东部沿海地区获得了更强的比较优势,加大了东、西部地区的差距。1994年税制改革的一个原则是要公平税负,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又偏离了这一原则。分税制改革由于受地方既得利益的影响,没有对横向分配做出合理的调整。中央与地方在收入分成上采取了一刀切的办法,由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扩张能力要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因而中、西部地区税收返还的数量远远小于东部沿海地区。同时,中、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与税收收入联系不紧,加之这些地区税源少、财政困难,使得优惠政策难以发挥作用。
(四)各地区之间的公共服务水平悬殊
财政投资重点不同以及税收政策的不合理,使得地区之间公共服务水平悬殊,这既是收入分配不公的表现,又是造成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失衡的重要原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是吸引人才和资金流入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的基础性条件。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迅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提供了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较发达的公共设施。
三、财政政策作用于经济发展的有效机制
财政为“庶政之母”,是国家政权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是国家赖以进行宏观调控的两大政策支柱。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两大政策之一的财政政策,指的是通过改变公共支出和税收等手段调控总需求,从而达到发展、稳定、实现公平与效率和抑制通货膨胀等目标的一系列策略或措施。财政政策机制往往具有非表面化的特性,在经济、金融、社会等领域有着非常广泛的功能,并通过自动调节和逆向调节机理,以政策工具为传导手段来实现其调控的目的和意图。
(一)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源配置功能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社会资源起着基础性配置作用,市场通过竞争和价值规律的作用把社会资源配置到有效率的环节。但由于存在着市场缺陷和自然垄断等原因,资源在上述方面的配置存在着失效现象,如果不对这种现象加以干预和弥补,必将影响经济的顺利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为干预资源配置失效而发生的财政支出,表现为自然垄断领域的费用和自然垄断状态的出现,将导致市场失效,它只能由政府干预来实现,也就是采用宏观调控手段。因此,公共财政必须为干预自然垄断状况而支出应有的费用;自然垄断状况是市场自发运行的结果,垄断扭曲了市场,是社会资源被滥用和浪费的过程,也是一个市场以大量的资源破坏为代价强制地实现自身要求的过程。垄断破坏了公平竞争,从而要求政府对市场行为加以纠正,这也是政府作用于效率与公平的重要一环;政府对垄断企业直接干预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这类企业规定最高价限制,或强制拆分成不同的生产经营者。政府限价或拆分往往导致必须对这类企业承担主要的投资责任,并承担提供补助或弥补亏损的责任;此外,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难以由市场方式解决的公共投资项目,也需要财政进行部分或全部的投资或补贴,如防洪堤、城市公共道路、公用桥梁的建造以及森林企业的植树活动等。
(二)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调控功能的作用
调控功能就是针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某些不正常现象,通过财政政策工具进行调节、控制,使其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目标。财政政策之所以具有调控功能,主要是由财政本质决定的。财政本身即具有调节职能,它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通过财政的一收一支,改变社会集团和成员在国民收入中占有的份额,调节社会分配关系,控制不合理的分配现象,进而实现社会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政策的调控功能主要表现在为各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对确立市场经济秩序起调控作用,特别是在培育市场体系、健全市场组织网络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财政政策可以调节不同种类企业的级差地租,调节部门与各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在这方面,财政政策有着其他政策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政策的调控首先应遵循宏观间接调控原则,即由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为主转变,由微观管理为主向宏观管理为主转变,由原来搞项目审批、分钱分物向搞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转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财政政策主要利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实施发展规划,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完善市场机制,对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督,并为市场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充当经济稳定器的功能作用
稳定发展功能是指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调整财政收支的规模或结构来影响物价水平、就业水平和国际收支,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稳定发展功能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经济的稳定,即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处于均衡状况,表现为相对静止状态;二是指经济在数量上有所增长,即通过物质生产的不断增加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基本需要,往往表现为连续运动的过程。两者结合起来,就是指实现经济在稳定基础上求发展,进而实现高度发展的良性经济循环。财政政策之所以具有稳定发展功能,主要是由财政分配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政策的稳定功能主要通过在不同时期选择不同的财政政策模式,从而影响社会总供求来实现。它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在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的条件下。政府可以采取中性的财政政策,巩固社会总供求的动态均衡,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在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条件下,政府可以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控制财政支出,力争实现财政结余,减少财政资金的损失;在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政府可以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避免市场的长期萧条和经济停滞。财政政策的发展功能主要通过不断地创新来实现并通过财政政策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所谓结构调整就是要使资源配置的比例更为合理并能使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财政政策对于结构的调整功能主要通过运用一系列政策工具,如税收、财政补贴和财务优惠等,诱导部门或企业将资源流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方向。通过财政政策推进技术创新,可以一方面通过财政支出政策,适度增加对基础科学、人才培养以及相关教育的投入,推动这些部门技术的创新;另一方面,建立鼓励企业从事技术创新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促使企业在研究开发方面大量投资,同时对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收入实行适度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四)充分发展财政政策推动就业的社会功能
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下岗失业人口和农村潜在的剩余人口,都昭示着就业形势的严峻。解决就业的根本途径是保持国民经济有一个较快的增长速度。若在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下降、内需不足的情况下,扩大财政支出规模、扩大内需、刺激国民经济增长是一个重要的举措。实施扩张陆财政政策,保持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有利于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在短期内对国民经济的拉动效应是明显的。我国1998年增加财政支出1000亿元,就拉动了国民经济增长1.5个百分点,解决了数百万人的就业问题。在扩大财政支出的同时,调整支出的方向可以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向有着良好的经济效益、解决就业人数多的行业或产业倾斜可以很明显地推动社会就业。例如,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一方面可以迅速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将成为就业的重要途径。
财政政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由若干个要素构成,而每一构成要素又包括不同的内容。财政政策要素的性能只有通过政策要素间的协调才可能转化为政策系统的功能,同时,政策系统的功能也只有通过与客观经济环境相协调才能够产生积极的政策效应。
四、有效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取向
根据全国各区域经济的发展形势,今后我国财政政策的取向是要在保持持续性与稳定性的基础上,增强针对性与灵活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财政支出结构的变化,取决于一个国家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对财政支出结构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使财政支出结构的发展变化带有一定的规律性。从政府政策的角度看,财政政策的调整必须符合一定时期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目的以及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从而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益。正确的财政支出结构政策是国家调节经济与社会发展和优化产业结构的强大杠杆。针对我国当前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财政支出结构必须进行战略性调整,其核心是解决财政支出“越位”与“缺位”的矛盾,力求通过改革和政策调整,着力建立起一个支出合理增长、内部结构有保有压、能够有效地规范支出行为、管理方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支出运行机制。针对我国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财政支出结构现状,要通过优化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财政支出结构来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对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投入及其产出效率产生的激励作用,促进全国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应着力于三个方面。一是加大财政的宏观调控力度,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促进科技进步、支持自主创新,推进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节能减排、发展环保产业。二是加大财政对社会事业支出的力度。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化建设,不断提高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三是增加社会公共性开支,促进城镇化发展。要促进发展城市群,促进特大城市的形成和发展,大力发展小城镇,保持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鉴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农村所占的比例较大,而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的问题,财政投资政策的方向要进一步向农村基础设施倾斜,大力支持与农业发展关系密切的乡村公路和农田水利建设,突出发展农村教育和卫生等公共物品,为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
一般来说,税收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一是税收自身的“内在稳定器”功能。当经济繁荣时,投资的增加导致国民收入和消费的增加,税收会自动增加,而此时的税收会产生一股防止经济过度膨胀的拉力;当经济衰退时,投资减少导致国民收入和消费下降,税收随之下降,同时又形成对投资和消费的推力,防止经济过度衰退而走向萧条,从而实现经济趋于稳定。二是采取“相机抉择”的方式。国家在不同时期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经济类型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实现有效地引导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稳步、协调、快速发展等目标。这种“相机抉择”具体形式实际上可以概括为“减税”和“增税”两个方面。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大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自从实现国税、地税分设以来,“相机抉择”的税收手段并不是单纯选择“减税”或者单纯选择“增税”,而是实行“有增有减”双向调节。有所不同的是,在一些特定阶段“增”和“减”的幅度大小不同而已。比如,给予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西部地区获得的受惠面最广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同改革开放初期经济特区所得税和流转税(尤其是流转税“产地销货”优惠)的双重优惠相比,优惠的范围小得多、优惠的程度低得多,但是,这一优惠政策对于促进广大西部省区经济发展也起到明显的积极作用。税收优惠政策应进一步突出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倾斜,在发展相对欠发达地区制定实行产业优惠与区域优惠相结合的优惠税收制度,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税收制度,赋予这些区域的地方政府更多的税收管理权限,使地方政府拥有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税种,从而充分调动这些区域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是各级政府间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一般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补助。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我国,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分为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大类,其中专项转移支付的重点是扶持财力相对薄弱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目前,我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以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为进一步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通过完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分成办法,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集中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优化专项转移支付结构,进一步增加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以及粮食主产区、矿产资源开发地区、生态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着力推进贫困地区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要逐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新增的教育、卫生、文化支出主要用于农村的基础建设。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与权限,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适当调整、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办法,扩大政府间收入划分的覆盖面。保证各级政府有行使职权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是各级政府履行职能、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四)强化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配合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促进区域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助推器”。资本、劳动力和技术是促进区域经济成长的最关键的因素,但资本是劳动力和技术因素发挥作用和推广应用的重要条件。在西方经济学中,一些经济学家具体研究了投资对经济增长和发展的贡献,其中有代表性的如凯恩斯及其后人的投资乘数翅论和加速原理。在凯恩斯理论的基础上,有的经济学家着重研究了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规律,如哈罗德-多马模型。经济学家们的理论证明,资本是促进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因。推动区域经济的科学发展,最优的路径是发挥区域优势,而发挥区域优势的核心是优化产业结构。正确引导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把投资主体的投资效益与区域经济结构的优化、区域经济的发展密切联系起来,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和金融区域调控在优化区域产业结构中的作用,调整区域金融投资结构、强化金融行为的区域监控,无疑是推动区域产业结构优化的基本途径。目前来看,金融调控的方式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开发;政策性金融与非政策性金融没有彻底分离,抑制了区域经济发展的活力;证券交易市场的区域分布严重不均;外资投向在我国地区分布上也严重不均。凡此种种,都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完善宏观金融调控政策体系:一是建立和完善既具有全国统一性又具有区域独立性的金融市场;二是实行有差别的区域性利率政策;三是对不同区域的产业实行信贷投向倾斜的政策;四是实行有机协调的区域性财政政策和区域性金融政策;五是严格监管金融机构间的同业拆借市场。必须健全区域性开发的金融组织体系,包括建立和完善我国政策性区域金融机构:一方面,要建立国家区域性发展银行(或基金);另一方面,要加快开发地区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的建设和拓展。建立区域性商业金融机构,在中西部地区再增建证券交易所和区域性金融中心。需要说明的是,财政政策在与金融政策搭配组合的同时,还要注重与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就业政策、社保政策、土地政策以及其他政策搭配组合,多管齐下,形成调控合力,这样才能使宏观调控收到事半功倍之成效。
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有效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还要科学地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集权与分权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带来很多问题,宏观调控作为国家主要的经济管理方式,必须权利明晰、职责明确,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实施并取得明显的成效。所以,宏观调控权应由中央统一,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权力。区域调控只能是从宏观调控中派生出来的,而不能与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相对立。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必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也是我国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因此,要进一步科学理顺中央宏观调控和地方区域调控的关系,做到既加强中央宏观调控,又充分调动地方政府调控本地经济的积极性,落实好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实现集权与分权的动态均衡,形成中央和地方的合力,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肆』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 )予以保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文)】: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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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23:0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陆』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一教育所需经费由谁予以保障
《九年义抄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因此,如果学生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其监护人不会被罚款或者坐牢。你说的那种情况也算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
『柒』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的主要政策
(一)教师平均工资低于公务员是不争的事实
近几年来,随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逐步确立,尤其是国家实行教师工资县级统筹,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之后,确保了教师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解决了拖欠教师工资的老大难问题,中小学教师收入有了明显增长。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2006年全国普通小学教职工人均工资收入比2002年增长了58.2%,普通中学增长了63.2%。但从总体上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依然偏低。据教育部日前发布的2008年《国家教育督导报告》披露,2006年全国有273个县(占区县总数的8.5%)的小学教职工和210个县(占6.5%)的初中教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低于1.2万元,人均月工资收入不足1000元。其中河南、陕西、山东尤为突出,小学教职工人均月工资收入低于1000元的县占本省县数的比例分别为34.1%、21.2%和18.2%;初中分别为25%、20.7%和18%。《报告》还表明,2006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包括初中与高中)教职工年均工资收入为17729元和20979元,分别比国家机关职工年均工资收入低5198元和1948元。仅以2008年为衡量标准,当时教师工资普遍很低,大专、本科学历的港入职教师工资只有800多到900多,教龄40年的小学教师的工资也仅仅是不到1500元,而刚入职的公务员的工资最低就是1900,收入差距之大可想而知。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低,是造成农村尤其是边远地区教师队伍不稳定,难以吸引优秀人才从教的主要原因。相形之下,公务员因其较高的收入和重要的社会地位,其职业受到越来越多大学毕业生的追捧,每年一度的公务员考试成为竞争最为激烈的“中国第一考”。据国家人事部统计,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报考与计划录取比例为37∶1;2006年报考与计划录取比例为48.6∶1,2007年为42∶1,到2008年这一比例又上升到46:1,考试报名人数达到创纪录的64万人。当然,要想在近期内使教师地位达到像公务员一样显赫是不现实的,但力争使他们的工资达到甚至超过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仍然是可行的,而当前推行绩效工资制度则是提高中小学教师收入水平的一次重要机遇。
(二)比照公务员落实教师工资标准是依法治教的要求
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规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要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这对于广大教师来说绝对是一个利好消息,而这项政策能否落实到位,则成为衡量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成败的试金石。实际上,“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并不是一个新提法。《教师法》早在1994年就作出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006年修订后实施的《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再一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从《教师法》中规定“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到《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不低于”,尽管提法越来越务实,但具体目标的落实始终缺乏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因此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偏远地区,这一规定并未得到有效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偏低甚至被拖欠,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热情,阻碍了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国务院推行的绩效工资制度尽管提出了具体的实施目标和步骤,但人们的担忧并没有因此而减轻。因为从法理上讲,《教师法》与《义务教育法》的效能高于国务院及教育部出台的两个《指导意见》。因此,问题的核心在于切实将教师工资落实到位,这直接体现国家对义务教育的重视程度,并使法律的严肃性得到进一步确认。
(三)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根本措施
教师工资主要源于国家财政教育预算,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予以单列。国家和各级政府必须像保障公务员待遇那样保障教师的待遇,使他们在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提供的保障方面,与公务员不应有高下之分、先后之别。因此,更为合理的做法是将教师工资纳入公务员工资序列,与公务员工资实行统一保障。在此基础上,深化推行三项制度改革:一是建立义务教育国家公务员制度,将教师工资纳入公务员工资序列管理。在美、英、法、德、日、韩等国,义务教育教师是特殊公务员(或准公务员),其工资待遇完全按国家公务员管理。二是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责机制。对于政府部门履行《义务教育法》关于教育经费投入责任的问责,应该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并由他们审批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方案,监督政府执行教育经费投入的情况。三是改革义务教育经费划拨方式。目前的做法是中央政府把经费划拨到到省里,省划拨到县、县划拨到乡,这种层层拨款的体系,实际上是把拨款权集中在政府部门手中。学校要获得经费,必须不断跑政府,这也给政府部门截留、挪用资金提供了可能。近年来中央政府、省级政府转移支付被层层挪用的现实表明,在我国建立把义务教育经费直接划拨给学校账号的新体系已刻不容缓。 (一)升学率历来都是学校管理的“法宝”
从根本上说,推行绩效工资制度是一种“优绩优酬”的激励措施,而对教师绩效的考核则极易导致对升学率、学生分数、学科竞赛等激励机制的偏好。在我国,尽管九年义务教育中有八年没有升学压力,升学率似乎与义务教育教师绩效不挂钩。但义务教育阶段的最后一年,亦即每个初三年级的师生及学生家长都面临升高中的压力。在激烈的中考竞争面前,即使学校不拿升学率作为教师考核指标,学生及家长也会要求每一个教师努力提高中考升学率。因此尽管表面上绩效指标中可以不体现升学率标准,但是教师绩效考核中的各项成绩指标无不与升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对于教师的考核,往往通过名目繁多的联考竞赛,用学生成绩给教师排队,对老师工作业绩进行量化管理,其竞争激烈程度不亚于对升学率的比拼。其弊病就在于用学生的成绩人为地扩大教师绩效之间的差距,以此来刺激教师工作的积极性,结果导致教师的功利思想越来越严重,并使教师的职业道德发生严重偏移。因此,只要还有激烈的升学竞争,教师绩效考核就永远摆脱不了升学率的阴影。而这种压力经过层层传递,必然要影响到九年义务教育的全过程。况且不少地方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仍在明里暗里用升学指标评估学校,这样势必导致学校用学生成绩作为考核教师绩效的重要指标,并最终与学校升学率挂起钩来。
2.与升学率脱钩是绩效考核的关键
绩效考核是制定绩效工资标准的依据,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以升学率作为绩效评价标准,在过去一些地区的义务教育学校中已经广泛推行。升学率越高的学校教师、所带班级学生分数越高的班主任、学科竞赛经常获奖的学科教师,其工资往往是教师中最高的。这种所谓的“绩效”评价,产生了两大弊端:一是少数学校占据了大部分的优质教育资源,促使优秀教师逐渐向这些学校流动,优质生源向这些学校汇集;二是贫困地区的学校、教育质量较低的薄弱学校,办学十分困难,教师工资普遍极低,成为教师工资问题矛盾最集中的群体,严重影响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为此,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改革,必须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为绩效工资分配更好地体现教师的实绩和贡献、更好地发挥激励功能提供制度保障。并且明确要求,对于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这一原则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也是将义务教育导向素质教育还是应试教育的分水岭,必须作为绩效考核工作的一条“铁律”得到严格执行。
(三)正确把握教师绩效考核的内容
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教师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1)师德考核。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对此,教育部明确要求,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要求。(2)教育教学考核。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教育部文件指出:德育工作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责任,要结合所教学科特点,考核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教学工作重点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要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对于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其重点在于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而教师专业发展则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3)班主任工作考核。考核重点是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一)教师绩效考核必须避免“唯效率”倾向
绩效工资又称“绩效加薪”、“奖励工资”,或“与评估挂钩的工资”。在企业,它以职工所在的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优劣确定岗级,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价位确定工资总量,以职工的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与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工资制度。绩效工资的优点在于将个人的收入同其本人的工作绩效直接挂钩,鼓励员工创造更多的效益,同时也能招聘、保留绩效好的员工。在学校,实行绩效工资是一个新生事物。由于考试是最简单、最常用,表面上也是最公平的绩效评价方法,因此,在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很容易导致学生成绩挂钩,甚至与学校的升学率挂钩,助长应试教育的风气。因此,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改革,必须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为绩效工资分配更好地体现教师的实绩和贡献、更好地发挥激励功能提供制度保障。并提出了“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三十二字原则”,其宗旨就在于克服绩效工资制度“唯效率”倾向。
(二)绩效考核在微观上要发挥对教师的激励导向作用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教育部文件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师绩效考核,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教师队 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师队伍科学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完善教师激励约束机制、努力构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师人事制度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极其重要的导向作用。为使绩效工资的考核与分配充分发挥对教师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要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视不同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绩效工资制度在宏观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微观上它是一种激励机制,合理科学的考核可以使绩效工资“优劳优绩”的特征得到充分体现;宏观上它又是一种均衡机制,通过政府的调控和引导,可以使一个特定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其教师的工资水平达到基本均衡。目前,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城乡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据调查,全国农村小学、初中教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分别仅相当于城市教职工的68.8%和69.2%。其中广东省小学、初中农村教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仅为城市教职工的48.2%和55.2%。这导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严重的结构性短缺。尤其中西部农村学校,部分学科教师短缺现象十分严重,外语、音乐、体育、美术和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严重不足,相关课程难以开齐。据2008年《国家教育督导报告》显示,2006年全国有508个县每县平均5所小学不足一名外语教师,西部山区农村小学平均10所才有一名音乐教师,中西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初中音乐、美术、信息技术三门学科教师平均每校都不足一人,致使部分学校无法正常开设规定课程。另据中西部9个省、区的学校数据统计,2006年,3万多所村小的班师比平均仅为1∶1.3,4万多个教学点的班师比平均仅为1∶1,均远低于全国小学1∶1.9的平均配置水平。边远地区学校的教师待遇低、生活条件差、工作环境艰苦、个人发展机会少,造成骨干教师流失。对艰苦地区学校的抽样调查表明,38.7%的校长反映近3年中有教师流失情况,其中,74.6%的校长反映主要流失的是骨干教师,92.5%的校长反映主要流失的是35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这一问题有望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革中得到不同程度的缓解。因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均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来划拨,所以可以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当前的重要任务,是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省级财政也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县级财政则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从教育均衡发展角度说,只有提高贫困地区学校、农村学校教师的待遇,才能形成对优秀教师的吸引力,既能留住优秀教师,也能为教师轮换制提供长效保证。在一些发达国家,其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策略也是提高贫困地区学校、农村学校教师待遇。这种做法,其实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的宗旨并不违背。一方面,实现教育均衡发展,本身就是义务教育发展的最大绩效;另一方面,在贫困地区、农村地区学校任教,其付出的劳动,对社会的贡献一点儿都不比在发达地区学校任教时少,因而绩效工资向他们倾斜也是义务教育的最大公平。
『捌』 问82:城乡建设消防安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经费保障措施有哪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消防安全规划的编制经费以及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专备的建设、属维护以及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消防安全规划的要求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予以立项,并将其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建设、财政部门应当在城乡维护费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及管理。应将消防供水费用列入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城乡消防安全规划编制以及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维护以及管理经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以及公安部门联合制定。
『玖』 文化站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文化站的综合职能作用。把文化站建设作为当前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文化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承担起牵头实施多功能文化站建设的职责。其他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各自职能,互相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多功能文化站建设工作。
二、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
文化站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它主要依靠国家重点扶持。因此,在文化站建设中,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承担起主要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的文化事业经费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认真解决文化站在设施、场所、设备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问题,切实保障文化站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专项业务和事业项目经费,逐年增加文化站的经费投入,增长幅度应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把文化站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切实解决落实文化站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创新政府投入方式,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项目招标等形式,变直接拨款为项目购买,切实提高资金投入的效益。
三、提高待遇吸引人才,稳定基层文化队伍。
文化站人员现行工资福利待遇低于当地政府和教育系统相关人员。文化站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担负的是社会教育,提升繁荣社会文化。业务包罗万象,工作极其复杂。工作强度超出单一的服务受限年龄段的教育系统。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是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强大力量。自古以来文化,尤其大众文化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文化工作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塑造社会文化发展的高级模具师。站长理应享受,当地高级中学校长级的同等待遇。
有关部门和领导要重视并落实专干的工资待遇,逐步理顺人事、编制、职称、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关系。消除后顾之忧,这样才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稳定基层文化队伍。
四、保证文化站的编制。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工作的意见要求,文化站要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每个综合性文化站有1-2个编制,服务人口较多的可适当增加编制。国家文化示范区3个编制。
五、明确隶属关系,杜绝推诿扯皮。有的文化站长期受当地政府和县区文化部门的双重管理,一些当地政府把文化工作视为可有可无,甚至当做包袱。致使文化站专干“专职不专”,常疲于应付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耽误业务开展。文化站遇到实质问题上下推诿没人解决。双重管理障碍了文化事业的发展。要彻底明确隶属关系,统一划为县、区统管,垂直领导,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完善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制订文化工作考评办法,并将文化站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综合考核,努力在形成关心支持文化站建设的良好氛围。
『拾』 依托单位对推荐人选的培养使用所提供的保障措施及落实计划 怎么填
发挥申报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对申报单位的发展作用的方法:
1、 积极组织申报相关课题。
首先组织申报人员认真阅读有关文件,申报课题符合资 助范围和有关政策规定。科学研究需要经费支持,成功申请 基金是科研活动的重要条件,是科研竞争力的标志。课题的申请是科学研究的前提,协助科研人员进行课题申报就成为 管理着的首要任务,积极组织申报课题是提高获资助率的重 要环节,所以要把组织申报科研基金当作科研管理工作的重 要任务来抓,并在申请之前及早召开科研基金申请动员会, 申报的课题要符合“课题指南”的要求。填写申请书语言规范, 表述准确,书写工整,栏目齐全,内容详尽签名盖章,手续 齐备。结合本单位的优势,扬长避短,明确申报重点,制定 申报策略,层层把关筛选推荐好的项目参加招标,有效防止 选题的重复和单个学科申请数过于集中的弊病。科研管理人 员要做好各个课题的推荐工作,加强沟通,及时反馈落选课 题的原因,组织申报者修改完善课题内容,以图再报。
2、强化申报材料质量关。
填写申请书是获得科研课题立项最重要的环节,优秀的 申请书 对课题的自然情况介绍清晰,摘要简洁,立题依据 充分,研究内容、目标和拟解决的问题明确,研究方案和可 行性分析层次分明,项目的创新和特色突出,年度计划及预 期结果具体,具备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申请人简历实在并 富有说服力,参考文献要新并要有权威。申请书是体现课题水平的文本,申请书写得好坏,直 接影响到获资助率的高低。在上报课题申请书之前,首先, 应组织召开项目申报“诸葛亮”会。选定要研究的问题后, 才能确立研究的题目,进行设计,制定计划。立题要有明确 的目的性,临床医学研究的目的就是要针对疾病,特别是危 害人类最多见,造成后果最严重的疾病,如心脑血管病、恶 性肿瘤等,也可研究国内外新出现的疾病。研究内容包括探 索疾病的病因,或危险因素,阐明疾病发生发展的过程及其 机理,解释某些临床现象以及在诊断和判断预后上的意义, 探索或评价新的诊断方法、技术,观察新的治疗措施的效果、 毒副作用或探讨影响疾病的预后或病死率的因素等,其目的 是为了提高对疾病发生发展规律的认识,改进诊断、治疗和 预防的方法,以提高医疗质量和防治水平。总之,研究的题 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科研工作的水平,课题要有创新性、科 学性和应用性,要有保证完成的手段。对课题的选题是否正 确,如没有创新性,就缺乏研究价值,研究方案是否切实可 行,研究基础是否充分真实,课题组技术力量是否齐备,经 费预算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逐项的审查并论证,提出项目申 请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申请书的质量,其次科研管理人员 应编制一份项目形式审查明细表,对历年来申请书撰写中容 易忽略、容易出错的条目一一列举,请申请者依此表对申请 书进行审查,科研管理人员再对申请书进行严格把关,避免 无谓的失误而落选。申请书是参与课题竞争的重要形式,有 时也是惟一的形式。因此,能否写出一份高质量的申请书, 不仅是对申请者思维表达能力的考验,也是申请课题竞争性 强弱的关键。也是对申请书的质量的评审。一份好的申请书 使人看了就明白: 要研究什么,为什么要研究,怎样研究, 要达到什么结果,现在已做了什么,能否完成研究任务。
3、 合理把好申报课题经费。
目前,我国的课题经费资助基本上是根据项目类别确定 统一的资助标准,如面上项目多少、重点项目多少等,而不 考虑项目完成的难易程度和实际经费需要量,这导致项目申 请人依资助额度编制预算支出,往往与实际需求相差甚远。 所以,申请者一方面要了解所申报基金的资助额度,另一方 面提出适度的经费申请。管理人员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认真审 查,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申报经费预算的审查。根 据申报课题的学科特点,从论证设计、研究手段、经费开支 科目等几个方面对申报经费进行认真的核算。申请经费开支 预算要合理、符合规定应明确经费的支出科目、金额、计算 的依据及理由,不要使主管部门在对课题立项形式审查时, 觉得不切合实际。因为在科研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主管部门 和资助单位肯定优先选择那些有创新性、先进性,且其经费 申请数额又适度的课题。但是,也不能为了中标立项求胜心 切,担心多报不批而人为地将科研课题经费预算压低,申请 经费过少,一旦科研课题中标立项后,因经费得不到相应保 障,致使相关的科研工作及配套条件不齐备,因而无法实现 科研课题预计的研究目标,最终导致终止课题研究。总之, 鼓励课题组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资源,争取以较少的投入取 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4、加强科管与科研人员沟通。
当今的社会潮流,已不是个人、个体的工作时代,合作、沟 通已成为了管理者的一门必不可少的学问。管理者与管理者 的不断的沟通,管理者与科研人员的不断的沟通,这些,已 成为新世纪摆在科研管理者面前的一个不可忽视的课题。管理为科研服务,管理就是服 务,这是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理念,科研管理如何体现“以 人为本”,如何真正落实在“服务”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 工程。有效的管理是一个既有分工又需要协作的过程,成功 的管理者更应该是一个善于合作、懂得沟通的使者。科研管 理中的服务应该是“大服务”,不仅体现在为课题本身服务 的层面上,还应体现在职能部门之间的服务上。只有这样才 能实现有效的管理。与科研人员友好的沟通、合作,做耐心 的、细致的工作。其次,一个科研管理工作者,要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要具有无私奉献 的精神, 要能做到不计名利甘当铺路石, 心甘情愿为别人做 嫁衣;有相应的学历又具有思想修养较好、办事较公平的素 质;具有熟练使用现代办公设备自动化的能力又有组织能力 和较好的汉语文学功底;具有与领导不断沟通理解又有和部 门新老先生密切联系的实事求是的科学办事作风。只有这 样,才能发挥科研管理人员在申报课题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