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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学教师权利与义务的认识

发布时间:2020-12-11 12:18:05

『壹』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对你有什么启发

要理由正当,他可以报到政教处去,讨论决定是否停你的课~高二已经不属于义务教内育了~所以不应该算侵犯容你的受教育权,但如果他理由并不正当或并不充分,就不能那么做了~

还有就是顶撞老师貌似不够停课的等级吧?最多说教批评啊,额……学校和老师基本属于同一战线上的,不可能会支持你的(怕老师们以后被欺负死)

如果你还想在这个班里念,唯一解决的办法是你给老师道歉,给他个台阶下,否则,这种双方都有错的事情,老师,绝对不会主动让步(一般来讲是这样),如果你说你有能力转校转班,当然可以和他对抗到底,自己不吃大亏是第一位的~

不过,即使可以转班转校,建议LZ还是别那么做,有些事情过段时间才能看明白,激动或者激动过后一段时间,人的判断会出现很大很大的偏差哦~

希望你的问题会得到解决~消除同学们对你的看法也是有方法的,只要他们了解了你们老师当天对你做了什么,是个人都能理解咯~自然站在你这边了~

『贰』 如何认识学生的权利如何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职业性质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

2.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权利。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思想品质、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发挥积极的影响。这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 .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尤其是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帮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为其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更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侮辱、体罚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压服。教师违反本法规定,侮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这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据美国技术预测专家詹姆斯?马丁预测,人类知识在19世纪是每五十年增长一倍,20世纪上半叶是每五年增长一倍,而目前已达到了每两年增长一倍。所以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叁』 请结合《教师法》的内容谈谈你对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http://..com/question/174910252.html

『肆』 如何理解教师的权力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职业性质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专产生并由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属定的特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

『伍』 如何认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①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的,具有强制性;
②教师的权利和专义务是平等的关属系,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③必须依法保障教师的权利,对损害教师合法权利的行为应依法给予打击;
④教师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不履行教师义务的个人可依法取消其教师资格。
⑤教师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有利于教育的发展和各种关系的协调。

『陆』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

须锐意进取,刻苦学习。要使学生学好知识,教师首先必须学好知识。明清之际思想家,教育家黄宗益早就指出:“道之未间.业之未精,有惑而不解,则非师也。”陶行知则更明确地说:“要出学生学好,必须先生学好,唯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而在当代,教师更需要不断提高自己思想业务水平。当代知识发展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数量上“暴增”,二是“老化”周期日益缩短。就知识“老化”周期而言有调查统计表明:1965年毕业的大学生经过10年到1975年其在校期间所学的专业知识有70%陈旧过时,而1976年毕业的大学生到1980年仅四年所学的专业知识的陈旧率即达50%。作为一个教师就要像陶行知先生倡导的那样,教师每天问一下自己:“我的学问有没有进步?”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这项义务实际上是国家对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基本要求。目前,我们正处在新旧之交的关键时刻。历史发展到今天,竞争已成为时代的特征,各类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因而作为培养人才的教师队伍,决定着跨世纪人才的质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教师法》是从提高教师素质的迫切性这一角度作为人民教师应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的义务。

当代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国际化,信息化,人文化,光讲前二者是不够的,人文化是重要走向。80年代以来曾起到轰动作用的是美国高质量委员会向白宫提交的《国家处在危机之中》的报告,其中惊呼教育教学质量堪忧的根本原因是教师素质的下降,并以

“21世纪的教师装备起来的国家”和“明天的教师”等研究报告为基本方案,提出提高教师水平的若干重大举措,随之而来的是许多发达国家:如英国提交了“提高教师质量”的白皮书,日本提出了题为“关于提高教学素质的措施”的报告,法国、德国、前苏联都在80年代前后掀起教育改革的大浪潮,把提高教师素质,包括学历、能力、水平、素质、师德等放在头等重要地位。

再从未来社会、未来教育、未来人才素质对教师的要求来看。未来的信息社会由于高速度、多媒体、多网络三大特点将大大改变我们的生产方式、工作方式,生活方式乃至学习方式。未来的教育现代化是终身化、社会化、国际化、个性化、个别化、综合化、信息化教育。但是这“化”那“化”,“化”这“化”那,必须是先“化”人,后“化”物,先“化”软件,后“化”硬件。教育面临的最大挑战,不是技术不是教学设备,而是教师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人文素质,教师的教育观、教学观、质量观显得尤其重要。因为“教师是给人以巨大的影响有权威的贤人”。(加里宁语)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律关系一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二是法律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无此轻彼重或此重彼轻之分。在执法进程中,教师既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一方权利时,实际上也同时规定了另一方义务;反之亦然。例如《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与此同时《教师法》第9条就相应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既“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学教育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二)在不同场合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并可以相互转化。

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权利也是义务。例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项权利,实际上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的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又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一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师权利。只不过以义务的形式出现罢了。应该说,这是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改变目前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更具有针对性。如果哪一个组织或个人妨碍教师接受进修和培训,那么教师就可以依据《教师法》第2条第6款,要求对自己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柒』 谈谈你对教师权力和义务的理解和认识

教师的义务是上课能认真对待这份工作,即对工作有热情,对学生的问题能认真对待。更重要的是必须尊重学生,不可以打骂学生,更不可以歧视。权利有人身安全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权利。 ,

『捌』 如何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职业性质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 2.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权利。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思想品质、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发挥积极的影响。这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 .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尤其是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帮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为其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更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侮辱、体罚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压服。教师违反本法规定,侮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这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据美国技术预测专家詹姆斯?马丁预测,人类知识在19世纪是每五十年增长一倍,20世纪上半叶是每五年增长一倍,而目前已达到了每两年增长一倍。所以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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