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语文教师怎样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编辑本段]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编辑本段]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Ⅱ 对学员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目的是什么
目的是为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全力推进双语教学。
所以对学员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
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语文教师该怎样做
华民共家通用语言文字
(200010月31第九届全民代表务委员第十八议通
200010月31华民共主席令第37号公布
自20011月1起施行)
第章 总则
第条 推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家通用语言文字社更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制定本
第二条 本所称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规范汉字
第三条 家推广普通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习使用家通用语言文字权利
家公民习使用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各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应采取措施推广普通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应利于维护家主权民族尊严利于家统民族团结利于社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家颁布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家通用语言文字社应用支持家通用语言文字教科研究促进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丰富发展
第七条 家奖励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突贡献组织
第八条 各民族都使用发展自语言文字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依据宪、民族区域自治及其律关规定
第二章 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
第九条 家机关普通规范汉字公务用语用字律另规定除外
第十条 校及其教育机构普通规范汉字基本教育教用语用字律另规定除外
校及其教育机构通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规范汉字使用汉语文教材应符合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第十条 汉语文版物应符合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汉语文版物需要使用外语言文字应用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普通基本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语言播音用语须经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规范汉字基本服务用字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文字并同使用文应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普通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列情形应家通用语言文字基本用语用字:
()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境内销售商品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符合家规范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关规定列情形使用言:
()家机关工作员执行公务确需使用;
(二)经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需要使用;
(四)版、教、研究确需使用
第十七条 本章关规定列情形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文物古迹;
(二)姓氏异体字;
(三)书、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招牌手书字;
(五)版、教、研究需要使用;
(六)经务院关部门批准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拼音案》作拼写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案》名、名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统规范并用于汉字便或能使用领域
初等教育应进行汉语拼音教
第十九条 凡普通作工作语言岗位其工作员应具备说普通能力
普通作工作语言播音员、节目主持影视剧演员、教师、家机关工作员普通水平应别达家规定等级标准;尚未达家规定普通等级标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外汉语教应教授普通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务院关部门管理本系统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
第二十二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其关部门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各级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名、名等专名词科技术术语译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第二章关规定按照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使用语言文字公民提批评建议
本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员用语违反本第二章关规定关单位应直接责任员进行批评教育;拒改由关单位作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第二章关规定由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拒改予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干涉习使用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并予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自20011月1起施行
Ⅳ 如何做好一年级,初一年级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工作
在理解内容的过程中,抓住表情达意的关键性词语或句子,体会、学习作者在表达上的特点,并试着运用。这些思考、推测、判断的过程,既是理解语言文字的过程,也是学习运用语言文字的过程。
Ⅳ 在学科教学中如何有效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教学论文教师
颁行《国家通用抄语言文字法》的意义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它的颁行是我国社会语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一)有利于巩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事实上的“全国通用”地位,增进各民族、各地区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语言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文字是记录语言的书写符号,是使口语书面化的工具。(二)有利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 (三)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是普及教育、发展科技、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的必要前提和先导工程。 (四)有利于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管理。(五)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Ⅵ 如何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
如何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
充分认识在我国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意义。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力度、提高普及程度和应用规范水平,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意义,不仅能够方便各地域间人们的沟通、各民族间的交流交往交融,也事关整个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承,将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产生重要作用。
强国必先强语,强语助力强国.高度重视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重要作用。中西部地区还有很多青壮年农民、牧民无法用普通话进行基本的沟通交流,这已经成为阻碍个人脱贫致富、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制约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甚至影响民族团结和谐的重要因素。扶贫首要扶智,扶智应先通语。
准确把握普及攻坚工程的重点目标和主要任务。要结合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结合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为重点,以劳动力人口为主要对象,摸清攻坚人群基本情况和需求,制定普通话普及攻坚具体实施方案,大力提高普通话的普及率,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力,为文化建设提供强助力,为打赢全面小康攻坚战奠定良好基础。
Ⅶ 征文:根据学习语文的实际,谈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感受认识等,不少于1000字。 诗歌也行,速度啊,很急
语言是通往心灵的桥梁
俗话说“眼睛是心灵的窗户,语言是通往心灵的桥梁。”是的,美的语言带给人美的享受。而小学阶段的语文教育,对学生语言能力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在小学语文教学中及早对学生进行语言美的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一、小学语文教材中的语言美 小学语文教材中所选的课文,大多是名家经典之作,是作者在生活中审美体验的结晶。例如:低年级课文中所选的古诗儿歌《小池》、《咏柳》、《雪地里的小画家》、《柳树醒了》……以和谐的音韵美、鲜明的节奏感为学生提供了极佳的语言范例。再如:《匆匆》、《秋天的雨》、《桂林山水》、《荷花》等小美文也以优美的形式、鲜活生动的语句,散发着语言艺术的瑰丽光彩。而童话、寓言、小说中意蕴深刻的句子,往往具有一种深沉而含蓄的美。《卖火柴的小女孩》中写到:“她们俩在光明和快乐中飞走了,越飞越高,飞到那没有寒冷、没有饥饿、也没有痛苦的地方去了。”只有认真读、细细想,才能领会出那含蓄、深沉的意境美来。
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教师应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征,精心挖掘教材中语言文字和文体结构的美,引导学生品味和欣赏,陶冶学生的情操,在语言艺术的潜移默化中,使他们从小树立正确的审美观,进一步促进全面的素质教育。
二、小学语文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语言美
1、巧用媒体,品味教材语言美 教学时,应根据课文的需要,适时选用相应的电教媒体,把学生带入特定的语言环境中,指导学生主动去发现语言美,细细去品味语言美,自觉接受形象美的教育。
我执教《翠鸟》一课时,先让学生自读课文,找出自己认为写得美的句子,并想想它美在何处。回答时,有学生说喜欢描写翠鸟羽毛的句子。我让学生自由读课文第一小节,找找美的地方,同时在大屏幕上打出下述句子:“翠鸟头上的羽毛是橄榄色的,背上的羽毛是翠绿色的,腹部的羽毛是赤褐色的。”并附上一幅翠鸟的图片。学生通过对课文中的句子和老师写的句子的比较,得到了这样的感受:书本上的句子用词优美,准确、精致地刻画了翠鸟羽毛的色彩和花纹的美丽,还用了比喻的手法,描写生动具体,使翠鸟显得更加活泼可爱。而老师出示的句子则缺乏这种美感。通过这样的教学,学生亲身体味到作者用词的准确生动、句子的优美形象,进而受到语言美的熏陶。
2、朗读指导,依靠范文培养语言美 叶圣陶先生说:“美文需美读。”“美读”,就是有表情地朗读吟诵课文,在入情的朗读中达到与作者心灵相通的境界,感受审美对象的美。如:《鼎湖山听泉》一文,作者以细腻的笔触记叙了鼎湖山奇妙的泉声和听泉时的美妙感受。这种有声有色的课文,只有朗读品味,才能从字里行间体会到作者用词之精当。文中第三段写听泉时的美妙感受,作者用了“那像小提琴一样轻柔的,是在草丛中流淌的小溪的声音……”一串排比句式,将四中不同的泉声分别比成“轻柔”的小提琴声、“清脆”的琵琶声、“厚重”的大提琴声、“磅礴”的铜管乐声。
小学语文教学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朗读,积累美的语言,进而创造性地进行语言表达。 爱迪生说过:“最能直接打动心灵的还是美。”小学语文教师应把自己看作特殊的艺术家,始终以培养学生语言美为教学宗旨,不断用内在美的心灵和外显的教学语言美去拨动学生的心弦,塑造出儿童美的心灵。
Ⅷ 通过语文课学习谈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感受认识
语言文字规范化稳步推进 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全面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对于促进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意义重大。四年来,围绕贯彻实施该法律,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国家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我市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语言文字法施行以来,各级学校积极把普及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纳入学校管理常规,采取措施消除使用方言和不规范汉字的落后现象。
近年来,随着普及普通话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的实施,社会上自愿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逐渐增加。2004年起,每年的6月和12月,将定期开展面向社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从而进一步促进普通话在全社会的普及。 在国家机关,越来越多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均能自觉使用普通话。对国家公务员进行普通话培训和测试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也是高效执行公务、确保政令畅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要求。广播电视媒体也是推广普通话的重要阵地,多年来,我市广电部门积极实践这一精神,大力加强对普通话的普及。为了丰富节目形态,体现地域文化特色,更好地贴近生活、贴近百姓,在保持地方特色的同时,推出了一系列的普通话节目,有效地增强了市民的推普意识。 规范语言文字需要齐抓共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施行以来,“讲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观念已然深入人心。 然而,推进语言文 字的规范化工作并非易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 社会用字不规范,不仅有损城市的整体形象,而且对人们的思想,特别是对中小学生的认知会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用字管理工作,市政府要求各单位开展清理整顿城区社会用字工作;团市委也要在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期间组织青年志愿者上街检查我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语等规范汉字使用情况,再交由工商、城建等部门进行整顿,以进一步提高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城市管理水平。 国家语委强调,维护语言文字的纯洁、健康,不但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也是关系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大问题。当前,社会语言应用空前活跃,语言文字作为交际工具的作用日益突出,这种情形下,加大语言文字工作的力度尤为迫切。国家语委有关负责人认为,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关键在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及时出台具体的相应法规或实施办法。同时加强对语言文字的管理和监督。由于涉及面广,这项工作不仅要依靠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其他部门也必须协同配合,齐抓共管,以举办第八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在全社会逐步形成“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良好风气.
Ⅸ 深刻反思为什么在前面推进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过程中,还有教师和学生在学校等公开场合使用维吾尔语交
一、应当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列入各部门工专作的议事日程,作为当属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
二、学习、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应采取多种形式。
三、在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过程中要突出重点。
四、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过程中,既要注意把握好国家的语言文字政策,也要正确阐述和执行国家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以及方言、繁体字使用政策和外国语言文字在我国使用的政策。
五、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重点在教育,关键在落实。
六、要加强对学习、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活动的检查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