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完全小学的管理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小学内容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小学是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儿童实施普通初等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小学实施初等义务教育。
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修业年限。
第四条小学要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五条小学教育要同学前教育和初中阶段教育相互衔接,应在学校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使受教育者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初中阶段教育奠定基础。
第六条小学的培养目标是:
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处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七条小学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
第八条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农村地区可视情况实行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小学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第十条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小学实行秋季始业。
小学应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小学的服务区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小学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应为单式,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复式。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
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二条小学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准其休学业。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小学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学,并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符合条件者,应予及时妥善安置,不得无故拒收。
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三条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留级制度。现阶段仍实行留级制度的地方,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学生留级比例和减少留级次数。
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年级不再留级。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四条小学对学业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第十六条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小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小学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九条小学应按照国家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小学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小学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一条小学要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主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小学应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三条小学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小学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五条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小学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小学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七条小学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小学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对学生使用学具等要加强引导。
第二十八条小学应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期末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其他学科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中心小学命题),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小学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小学应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条小学应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一条小学应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少年宫(家、站)和青少年科技馆(站)等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小学可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小学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设置者或设置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非政府设置的小学校长,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主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四条小学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主管部门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五条小学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小学应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制订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第三十八条小学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资格及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九条小学可依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还可设年级组),其具体职责由学校制定。
第四十条小学若规模较大,可成立由校长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小学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大会可定期召开,不设常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在小学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要依靠党的学校(地方)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小学应建立、健全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安全工作、学习、会议等制度。
学校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学生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定期向主管部教育行政部门上报。
第四十四条小学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学年末,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小学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小学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
第四十六条小学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可依法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学要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七条小学应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八条公办小学免收学费,可适当收取杂费。小学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小学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严禁采取向学生摊派钱、物的做法代替勤工俭学。
小学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条小学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小学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应设校医室),要建立学生健康卡片,根据条件定期或不定期体验。
第五十二条小学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要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三条小学应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五十四条小学应同街道、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小学亦应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十五条小学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小学可成立家长委员会,使其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建议。
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六条农村乡中心小学应在县教育部门指导上,起到办学示范,教研中心、进修基地的作用,带动当地小学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
第五十七条承担教育教学改革任务的小学,可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规程中的某些要求。 第五十八条小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章程。
第五十九条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城市小学、农村完全小学以上小学,其他各类小学及实施初等教育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B. <<小学管理规程>>的条文
小学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学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小学是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实施普通初等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小学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修业年限。
第四条 小学要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五条 小学教育要同学前教育和初中阶段教育相互衔接;应在学前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使受教育者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初中阶段教育奠定基础。
第六条 小学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七条 小学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语文课程。
第八条 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农村地区可视情况实行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小学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小学实行秋季始业。小学应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小学的服务区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小学采用班组授课制,班组的组织形式应为单式,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复式。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
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二条 小学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准其休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十三条 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留级制度。现阶段仍实行留级制度的地方,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学生留级比例和减少留级比例和减少留级次数。
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年级不再留级。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四条 小学对学业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第十六条 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小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小学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九条 小学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小学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 小学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一条 小学要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小学应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三条 小学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 小学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五条 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小学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小学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七条 小学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小学不得要求可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对学生使用学具等要加强引导。
第二十八条 小学应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期末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其他学科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中心小学命题),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小学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小学应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条 小学应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一条 小学应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少年宫(家、站)和青少年科技馆(站)等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人事工作
第三十二条 小学可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 小学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设置者或设置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非政府设置的小学校长,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四条 小学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主管部门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五条 小学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小学应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制订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第三十八条 小学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资格及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 行政工作
第三十九条 小学可依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还可设年级组),其具体职责由学校制定。
第四十条 小学若规模较大,可成立由校长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小学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大会可定期召开,不设常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在小学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要依靠党的学校(地方)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小学应建立、健全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安全工作、学习、会议等制度。
学校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学生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定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
第四十四条 小学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学年末,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六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四十五条 小学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小学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
第四十六条 小学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导上级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扬地的行为,学校可依法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学要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七条 小学应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八条 公办小学免收学费,可适当收取杂费。小学收费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小学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严禁采取向学生摊派钱、物的做法代替勤工俭学。
小学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条 小学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五十一条 小学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应设校医室),要建立学生健康卡片,根据条件定期或不定期体检。
第五十二条 小学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要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三条 小学应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交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八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小学应同街道、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小学亦应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十五条 小学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小学可成立家长委员会,使其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建议。
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
第九章 其 它
第五十六条 农村乡中心小学应在县教育部门指导下,起到办学示范、教研中心、进修基地的作用,带动当地小学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
第五十七条 承担教育教学改革任务的小学,可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规程中的某些要求。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小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章程。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城市小学、农村完全小学以上小学,其他各类小学及实施初等教育和机构可参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C. 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诉讼途径有哪些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D.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主要有哪些职责
1、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幼儿园教师行为规范,为本班的老师、孩子、家长做出榜样。
2、全面负责本班教育和保育工作,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提出的要求及每学期园务工作的安排,结合本班实际,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并认真执行。
3、对幼儿态度要和蔼可亲,做到耐心、关心、细心、热心,并与本班教师、教育助理团结协作,搞好所在班级教育、卫生、保健及生活护理等工作。
4、 认真执行幼儿的作息制度,认真安排好幼儿一日生活内容,做到动静交替,手脑并用,确保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5、主持召开每周班务会议,共同确定下周工作重点,与教师和教育助理共同搞好班内的工作。
6、坚持各项教育原则,尊重幼儿,积极启发诱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7、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及业务学习。积极创编教材,制作教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业务水平。
8、做好家长工作,向家长宣传正确的教育方法,每周向家长公布本周及下周的教育内容,以便家长心中有数,积极配合。
9、认真填写“幼儿家园联系手册”,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及时与家长沟通。
10、认真做好班主任会议记录,并及时传达到班内各位老师,让每位老师做到心中有数。
11、协调好班级的各项工作,并及时上缴每月的各项表格。
12、注意幼儿安全,加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做好交接工作,填写交接-班记录及幼儿跟踪记录。
E. 老师这么做算违法吗
那是算的,上诉校长,甚至可以上诉到教育局去。有些老师一味的追求升学内率,搞容题海战术,让学生整天作业都做不完。这位老师有没有想过体罚学生跑17圈,有的学生体质差,出了事故怎么办,能负起责任吗?这位老师根本没有考虑学生装的感受,也没有站在家长的立场来考虑,这也是对孩子们幼小心灵的伤害啊!老师要学会以德服人,不要动不动就体罚学生。孩子们要耐心的教育,多和他们交流沟通,了解他们的想法。
F. 教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多长时间做出处理
教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6)小学教师诉讼委员会工作规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 中小学教师因为没做好精准扶贫工作被教育局或政府处分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准确来说,如果你因为过错而收到的处分,你觉得不合理,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你的处分。
H. 国家教委正式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是哪一年
1996年 《幼儿园工作规程》于1996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I. 幼儿园工作规程指出教师的职责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管理及对学龄前幼儿的保育和教育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幼儿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幼儿园的监督管理。规划、卫生、物价、财政、劳动、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妇联、工会等组织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对在幼儿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举办和审批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办好实验幼儿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办好中心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举办幼儿园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设备购置费,由同级财政拨款;经常性经费由财政予以补贴。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举办或捐资举办幼儿园。鼓励举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或在幼儿园内附设残疾幼儿班。第六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 (三)有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园舍和设施;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保教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在市区内举办幼儿园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在县(市)举办幼儿园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一)拟办幼儿园的章程;(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三)拟任园长、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四)拟办幼儿园的场地证明;(五)拟办幼儿园的经费来源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合格证明和消毒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境外组织、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联合举办幼儿园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批。
J. 教师在上班期间可以出庭做委托诉讼代理人吗
这是可以的。证明该教师法律知识比较全面,答辩能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