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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不得出版中小学教学地图

发布时间:2021-02-24 00:35:40

⑴ 《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这道题的答案是正确

⑵ 任何一个作品都要经过出版社审核才能出版吗

任何一个作品都要经过出版社审核才能出版的。包括组织、采录、收集、整理、纂修、审定。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2)任何单位不得出版中小学教学地图扩展阅读: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⑶ 国家对图书发行有哪些主要的管理规定

国家对于图书发行有许多规定,这里着重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知的角度,概要介绍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一、关于图书发行的共同性规定这里说的“共同性规定”,是指适用于图书的总发行、批发和零售等图书发行各个环节的国家规定。国家对图书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图书发行业务。依法设立的图书发行单位和经批准从事图书发行业务的个人,可以依法从事图书发行活动,非依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图书。任何发行单位不得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图书: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进口的;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通过买卖书号出版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企业可以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从事图书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将图书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验。二、关于书总发行的规定出版单位拥有本版图书的总发行权,但不得总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图书总发行权后,可从事总发行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是指须在主营业务、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设备、场所、注册资本、计算机管理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报请审批的程序是:申请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一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后向获得批准者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一申请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由出版单位发行部门改制形成的发行企业,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可以从事本版图书的总发行业务。出版单位委托其他总发行单位总发行图书,应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发行委托书》,并在图书版权页上标明总发行单位的名称。出版单位不得向没有图书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总发行权。三、关于图书分销的规定所谓“分销”,是指图书的批发和零售。国家对于图书分销的规定,既有共同适用于批发和零售的,也有分别适用于批发或零售的。(一) 对图书分销的共同性规定图书分销企业应从合法的图书出版、发行单位进货,不得擅自更改图书的版权页;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的活动。图书分销企业不得超出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卖、出借、出租、转让。不得搭配销售或强行推销图书;不得张贴和散发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载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发行进口图书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图书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单独投资设立图书分销企业,或者与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图书分销企业,必须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应具备条件,并经过审批。报请审批的程序是:申请者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一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一新闻出版总署将审批结果通过省级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申请者一申请者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批一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批后给获得批准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一申请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一申请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二) 对图书批发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图书批发权后,可从事批发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是指须在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设备、场所、注册资本和计算机管理条件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报请审批的程序是:申请者向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一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后给获得批准者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一申请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出版单位设立批发其他出版单位所出图书的发行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图书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须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无图书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图书或者代理图书批发业务。(三) 对图书一般零售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个人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图书零售资格后,方可从事零售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是指须在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场所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报请审批的程序是:申请者向当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后给获得批准者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一申请者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出版单位设立零售其他出版单位所出图书的发行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四) 对图书连锁经营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后,可从事图书连锁经营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是指须在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设备、场所、注册资金、直营连锁门店数量、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以及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区域性连锁经营企业报请审批的程序是:申请者向连锁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一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后给获得批准者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一申请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全国性连锁经营企业报请审批的程序是:申请者向连锁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一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一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后给获得批准者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一申请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凭总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非直营连锁门店应按对一般零售店的审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四、关于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8年批准将图书发行员工种列为新闻出版行业的特有工种。同年,新闻出版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图书发行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资格鉴定,实行就业准人控制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分初、中、高三个等级,分别鉴定。鉴定方式全国统一:对理论知识采取闭卷笔试考试方式,对操作技能进行实际才能考核;两项考核均及格为本等级鉴定合格。经考核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即获得图书发行员从业资格,可以从事图书发行工作。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即获得图书发行员执业资格,可以依法独立开业。从2000年起,图书发行员必须持证上岗。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推荐、办理图书发行人员就业或上岗的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验证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用人单位擅自招收录用未取得资格证书人员,或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之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资格证书的,劳动监察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对其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违反国家关于图书发行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参与“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以及严重违反图书发行职业道德的人员,不得授予图书发行员资格证书,并永远不允许从事图书发行工作。

⑷ 擅自印刷、销售非法教辅,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非法印刷处罚规定:
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2001年,教育部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发行部门不得向学生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
2012年2月,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发出《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
这些规定的出台既为给学生减负,也意在治理“教辅”乱搭乱售。但是近日笔者暗访发现,这些规定对“教辅”没有任何冲击力,“教辅”仍然泛滥成灾。

⑸ 自绘地图也算侵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中相关条文
第三章 地图出版管理 第十条 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设立专门地图出版社或者调整已设立的专门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各种地图。 地方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地图、全国性地图以外的各种地图。 第十二条 中央级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专题地图。 地方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 第十三条 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照前款规定审核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审定。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学地图,由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其他中央级出版社出版中、小学教学地图,以及地方出版社出版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但是,中、小学教科书中的插附地图除外。 第十六条 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可以根据需要,在图书、报刊中插附地图。 第十七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图,报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全国性和地方性专题地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应当分别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⑹ 关于地图类教辅书(地理、历史)测绘局需要审查吗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内管理部容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审定。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学地图,由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其他中央级出版社出版中、小学教学地图,以及地方出版社出版地方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但是,中、小学教科书中的插附地图除外。

⑺ 我想绘制一张故乡的地图并打印,如何让它变得合法销售

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 确立我国地图审核制度
法制网记者 李立
漏绘重要岛屿、错绘国界线……这些年“问题地图”的不断曝光,持续成为我国地图管理专项治理的一大重任。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图编制出版市场的发展,9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明确出版、展示、登载、进出口地图应当送审,明确地图出版准入制度。
征求意见稿设专章强化了对互联网地图服务 的监管。明确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批的地图提供服务,不得登载、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未审地图,并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审核校对。
征求意见时间至2012年10月26日前。社会各界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编制地图禁5项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5项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 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政府测绘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界线标准样图、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组织编制包含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内容的公益性地图,并向社会公布,供无偿使用。
设立地图分级审核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出版、展示、登载、进出口地图,应当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征求意见稿要求,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应当经保密技术处理。
征求意见稿设立了分级审批制度。国务院测绘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世界地图、全国地图;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历史地图;主要表现地为境外的地图。
省级政府测绘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国界线或者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
设区的市级政府测绘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
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无明确审核依据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部门和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级政府教育部门会同省级政府测绘部门组织审定。
征求意见稿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出口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
针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风起云涌及其伴生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后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地图阅读、下载、引用、复制、发送、嵌入等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征求意见稿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内容的监督检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批的地图提供服务,不得登载、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并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审核校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本条例第八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得表示的内容。
国家实行互联网地图数据备案制度。
征求意见稿还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网北京9月25日讯
来源:人民网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你也可以向地图出版社投稿!

⑻ 河北新规中小学教学地图有什么规定

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地图管理办法》提出,河北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河北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任何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河北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绘制中国示意性地图,应完整、准确地反映中国领土范围,保持国界线的形状特征,正确表示台湾岛、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和中印边界线走向,不得随意删减或用其他图形遮盖。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位置信息的,应征得被收集者同意,并建立健全个人位置信息保护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位置信息安全。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被收集者个人位置信息的,应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被收集者的个人位置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图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⑼ 个人或企业出版地图有侵权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中相关条文
第三章 地图出版管理 第十条 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设立专门地图出版社或者调整已设立的专门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各种地图。 地方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地图、全国性地图以外的各种地图。 第十二条 中央级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专题地图。 地方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 第十三条 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照前款规定审核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审定。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学地图,由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其他中央级出版社出版中、小学教学地图,以及地方出版社出版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但是,中、小学教科书中的插附地图除外。 第十六条 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可以根据需要,在图书、报刊中插附地图。 第十七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图,报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全国性和地方性专题地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应当分别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⑽ 县级地图印在广告传单,免费发放是否违法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第十六条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第十七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四)历史地图。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十九条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第二十条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依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第二十一条送审地图符合下列规定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注明审图号:(一)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二)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三)不含有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应当在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告。第二十二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第二十三条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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