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细则的课堂要求
上课是完成教学目标,保证教学质量的核心环节。
教师上课的基本要求:
1、严格按课表上课,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得随意调课,更不准随便缺课。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离开教室,不得拖堂。
2、教师在预备铃响时应站在教室门口,目视学生做好上课准备,同时清点学生人数,弄清学生缺席情况,对非正常缺席学生应及时报告学校教导处。上课开始和结束,师生应相互问候致礼。
3、教学过程中,教学内容应紧扣教学目标,教学活动要面向全体学生,对不同学习基础的学生,在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上应尽可能体现不同的层次要求,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以适应他们的学习需求。
4、坚持探究式、合作式和讨论式教学,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特别要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教学实效。对学生的学习活动要及时反馈、及时补偿,尽力使绝大多数学生通过教学活动都能实现不同层次的教学目标并获得成功感,尽可能减少学生在知识和技能上的缺漏。
5、课堂练习设计要典型精当,有利增强学生对主干知识的运用掌握,既要防止题海战术,盲目地多练,又要防止老师包办,缺少学生的自主练习与实际体验,真正做到精讲精练。
6、教师上课要讲普通话,语言要精炼、准确、生动、富有启发性和吸引力,声音要响亮;板书要清楚,布局结构合理,能体现出讲课重点,字迹工整,大小适当,用字规范,不写错别字;教师要举止文明,教态亲切、自然、大方,衣着得体,不准穿透明装、吊带裙、露脐装、短裤、背心、拖鞋进入教室,不化浓妆,不准在教室内抽烟。体育教师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上课。严禁酒后上课,上课时必须关闭手机。
7、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羞辱学生。上课时教师不得把学生赶出教室。同时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规则,课堂内发生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的,应由任课教师负责在课后处理。
8、重视教学卫生,注意纠正学生坐、写姿势,随堂教师要负责督促学生认真做好眼保健操。
9、活动课要纳入课堂教学,其课程和教学内容的选择要符合当地实际,并相对稳定,形成特色;活动形式要灵活多样,符合以学生为主,教、学、做相结合的原则。
10、检查教师上课情况是学校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每学期都必须有详细听课计划与课堂教学检查评估方案,以切实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相关检查形式有:学校领导随堂听课检查;教导处定期普查或不定期抽查;各班《班级日志》详细登记,教导处每周查阅核实《班级日志》;教研组有目的地集中听课,学校组织学生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等。
B. <<小学管理规程>>的条文
小学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学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小学是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实施普通初等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小学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修业年限。
第四条 小学要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五条 小学教育要同学前教育和初中阶段教育相互衔接;应在学前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使受教育者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初中阶段教育奠定基础。
第六条 小学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七条 小学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语文课程。
第八条 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农村地区可视情况实行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小学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小学实行秋季始业。小学应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小学的服务区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小学采用班组授课制,班组的组织形式应为单式,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复式。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
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二条 小学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准其休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十三条 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留级制度。现阶段仍实行留级制度的地方,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学生留级比例和减少留级比例和减少留级次数。
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年级不再留级。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四条 小学对学业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第十六条 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小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小学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九条 小学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小学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 小学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一条 小学要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小学应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三条 小学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 小学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五条 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小学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小学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七条 小学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小学不得要求可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对学生使用学具等要加强引导。
第二十八条 小学应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期末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其他学科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中心小学命题),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小学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小学应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条 小学应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一条 小学应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少年宫(家、站)和青少年科技馆(站)等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人事工作
第三十二条 小学可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 小学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设置者或设置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非政府设置的小学校长,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四条 小学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主管部门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五条 小学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小学应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制订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第三十八条 小学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资格及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 行政工作
第三十九条 小学可依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还可设年级组),其具体职责由学校制定。
第四十条 小学若规模较大,可成立由校长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小学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大会可定期召开,不设常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在小学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要依靠党的学校(地方)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小学应建立、健全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安全工作、学习、会议等制度。
学校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学生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定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
第四十四条 小学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学年末,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六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四十五条 小学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小学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
第四十六条 小学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导上级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扬地的行为,学校可依法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学要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七条 小学应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八条 公办小学免收学费,可适当收取杂费。小学收费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小学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严禁采取向学生摊派钱、物的做法代替勤工俭学。
小学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条 小学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五十一条 小学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应设校医室),要建立学生健康卡片,根据条件定期或不定期体检。
第五十二条 小学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要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三条 小学应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交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八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小学应同街道、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小学亦应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十五条 小学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小学可成立家长委员会,使其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建议。
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
第九章 其 它
第五十六条 农村乡中心小学应在县教育部门指导下,起到办学示范、教研中心、进修基地的作用,带动当地小学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
第五十七条 承担教育教学改革任务的小学,可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规程中的某些要求。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小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章程。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城市小学、农村完全小学以上小学,其他各类小学及实施初等教育和机构可参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C. 小学生日常管理规定有哪些
1、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尊敬父母,关心父母身体健康,主动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动打招呼。
2、尊敬老师,见面行礼,主动问好,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尊老爱幼,平等待人。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尊重残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3、记载、登分、考核、评比制度:为了有效地规范学生行为,我制订了“班级规范考核细则”,将其打印后发给每个学生,每人都要学懂。因为每人都要按细则去约束自己,去规范自己的行为,每人都有做管理干部的可能(表现好的优先竞选)。
其次要求值日人员认真做好每天各项的检查、记载(出示:在校日常行为规范考核细则) 。
(3)小学教学管理基本规范扩展阅读:
平等待人,与人为善。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谦恭礼让,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友善,要讲普通话。接受或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
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不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他人要道歉。
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要及时归还。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D. 什么是小学教务学科教学规范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深化各科教学改革,逐步实现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使学生全面、健康地成长,特制定以下“教学常规”要求:
一、备课
教师备好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前提。
1、各科教师应认真学习课程标准,将课程总目标落实到每一节课。
2、根据各科教学特点,认真备课,设计教学流程。教龄未满五年的教师要
写详细的教案。40岁以上的教师可以写简案。提倡有自己的备课特色。
3、每位教师要加强教学反思。教学反思应贯穿于教学全过程中。30岁以下教师要有教学反思记载(每学期不少于10篇)。教学反思包括课后心得、教学优缺点、如何改进教学等项内容。
4、教师要逐步做到:自己设计电教课件和网上查找备课教学资料,要求积极主动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改进教师的教学方法和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
二、上课
教师上好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
1、教师应在上课铃响后准时进课堂,不得迟到。需准备教具、学具、教学材料、实验用具的课,必须在学生上课前准备完毕,以保证课堂教学的有效时间。
3、教师进课堂必须关上手机,上课时间不得接、打电话,不得接待家长、
客人,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离开教室。若有急事一定要离开教师,必须请好代课教师,并做好安全事项的交待,方可离开。
4、教师不得私自随意换课,以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特殊情况或紧急活动
需调换课者,应经教导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
5、教师应为人师表、以身示范,仪表庄重大方,教态亲切自然,板书规范醒目。无特殊情况,未经分管主任允许,不得坐着上课。体育教师必须穿好运动服和运动鞋,并提前通知学生作好体育课的相关准备。
6、课堂上教师应注重组织教学,随时注意观察学生纪律情况,讲究组织方法,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对课堂上不遵守纪律的学生,应在尊重学生人格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7、任何教师不得占用学生当堂上课时间,让学生做与当堂课无关的教育教学活动。如补作业,补课,培训,做清洁,接受批评教育等。更不得随意指使学生通知事情或发送材料等。
8、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得让学生离开课堂,更不得让学生离开校园。若在课堂上学生因特殊情况要离开教室或校园,当事教师一定要与班主任联系好,做好安排,方可放行。否则当事者为安全责任第一负责人。
9、每位教师上课前应清点班级人数,对当堂课缺勤学生要落实原因,以保证每位学生享有每科教学的学习权利,并保证学生的安全。
10、在课堂上,教师应做好各种安全防范工作,以保证学生在课堂教学活动中的安全。教师应敏锐地发现学生在当堂课中的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各种偶发事件。
11、下课铃响后,教师方可宣布下课,不得提前下课,也不准拖堂而占用学生的休息时间或影响下一节课的正常教学。
三、作业布置和批改
教师布置和批改好作业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
1、教师要围绕教学重点和难点精心选择和设计作业内容,要求既有基础知识,又有基本技能的训练。避免机械重复性的作业,不能搞惩罚性的作业。提倡有供不同程度学生选做的作业。慎重对待需要家长协作的家庭作业。
2、提倡巧妙设计动手练习,加强学生课外阅读量,加强训练学生自己查找资料、自主探究学习的能力。
3、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作业量,大部分作业应在课内完成。一年级原则
上不留书面作业,二、三年级书面作业应控制在30分钟之内,四、五年级书面作业应控制在40分钟之内,六年级书面作业应控制在60分钟之内。
4、对学生的书面作业,教师要作严格要求。除要求学生按时独立完成外,
还应要求学生书写规范、格式正确。做完后教师要认真检查,批改后要及时订正,让学生养成良好的作业习惯。
5、教师对学生的作业特别是课堂上要求必练的书面作业,批改要做到:及时、认真、准确、规范。批改时要使用学校规定的统一符号,做到有“批”有“改”,有错误的地方要明确指出,并要求学生及时订正,作业改完后要写上等级(如“优”“良”“中”“差”四等)。作业本上不允许有无批改、无等级等现象。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在一般情况下,可按百分制打分。
四、课外辅导
课外辅导是教师因材施教、培养优秀学生和帮助后进学生的重要措施。
1、教师对优秀学生的课外辅导要做到有目标、有计划,对后进学生的课外辅导要有针对性。课外辅导既不能搞得面太大,更不能让学生负担过重。对需辅导的学生要取得家长的配合。
2、除语文、数学学科外,其他学科辅导学生的工作主要是培养、训练学生的特长。各学科教师都要组织好课外小组的活动,要着眼于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和学生特长的明显拓展,要有成果意识。在辅导活动的安排上一定要做到人员落实、地点落实、时间落实、内容落实,坚决杜绝辅导活动的随意性。
3、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学生订购辅导材料,不得变相集体推荐教辅资料。
4、放学后,班主任和上午、下午最后一节课任课的老师应立即组织学生站队离校。不准留学生在校逗留。如情况特殊需留学生辅导,一定要做到如下两点:
①与家长取得联系,并征得家长的同意和配合;
②始终有老师陪伴,辅导完后,须保证学生安全回家。
严禁放学后或放假期间只留学生而无教师在现场的现象发生。留学生者是其安全责任的直接承担人。
五、学生考查(评价)
1、教师应根据各学科课程要求和考查方案,做好对学生的平时考查和期末测查评价工作,对学生的成绩评定要做到客观、公正、严格,要符合课改精神和素质教育的要求。
2、语数学科要安排好单元测验和期末复习测查工作(每两个单元至少测查一次)。教师要及时讲评考查情况,并不断调整改进教学工作。
3、各科教师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提出本学期的质量目标。应克服对学生评价的随意性,切实保证教学评价质量。
4、各科教师应及时将期末评价等级登记在记分册上,并及时交班主任。班主任应及时将相关成绩资料交教导处备案。
5、考查结果应及时与家长交流,让家长能全面掌握学生学习状况,以便其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
六、质量分析
1、教师对学生的平时考查情况要进行及时分析,了解学生思想、心理和学习情况,并及时按课改精神改进教学。提倡写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分析报告。
2、教师应对期末试卷进行认真分析,并填好质量分析表交教导处,还应写出高质量的教学总结或教学论文。
3、学生考查(评价)的成绩不排名次,评讲试卷和宣布成绩应注意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学习积极性。对成绩欠佳者教师更应多施予爱心,给学生以希望,并给予更多的帮助。
七、教研活动
1、教研组长应在开学初写好教研计划,并在小组内讨论,交教导处备案。
2、教研组长应根据学校要求,对教研计划和教学进度事先作好准备,确立教研活动的主题和重点,安排好中心发言人。确保每次教研活动有成效。
3、教师应积极准时参加学校及区教育局组织的教研活动。
5、教龄满5年以上的教师每学年至少上一节教学研究课。教龄不满5年的教师每学年至少上二节教学研究课。
6、教研组长要认真填写教研活动记录,期中、期末接受学校领导和教导处
检查。
八、听课评课
1、教师在听课评课活动中应虚心学习,中肯评价,相互切磋,共增才识。
2、行政领导和各科教师都应保证一定的听课量。行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新参加工作的老师(一年内)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25节,其他教师校内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10节。提倡跨学科互相听课。
以上“教学常规要求”,皆作为教师工作业绩评价的重要标准(与之配套的奖惩条例另行制订、公布),望各位教师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小学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