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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体检标准表

发布时间:2021-01-07 15:44:31

A. 公招教师体检标准是些什么

教师体检要求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 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l、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六)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l、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型。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十五)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相关专业有特殊要求的,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增加相关体检项目。其标准按1999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相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1)小学教师体检标准表扩展阅读

2012年,王丽来到目前就职的幼儿园工作,主要负责带班,教小朋友唱歌、跳舞、绘画,并组织孩子们做活动,到目前为止,王丽已从事幼儿教学工作8年。

2015年2月,拿到大专毕业证书后的王丽报考了《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考试。2016年6月,王丽得知自己的笔试和面试全部通过。7月2日,王丽按要求来到义乌市中医院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体检。

然而令她意想不到的是,在体检表的视力检查项目中,由于“右眼义眼无眼球”,她被判定为“不合格”。3天后,她接到义乌市教育局的电话通知,被告知由于体检未达标,她的教师资格不能被认定。

7月14日,王丽向义乌市教育局递交《关于要求依法颁发‘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申请》,在义乌市教育局的书面回复中,王丽得到“依据医院的体检结论,我局不能颁发你教师资格证”的回应。

和王丽有类似经历的还有杜银玲。杜银玲是成都的一名听力障碍者。2010年从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毕业后,她一直在从事手语研究和教学工作,并在手语节目担任主持人,在网上免费进行手语教学。

去年10月,杜银玲报考了四川省的教师资格认定考试。高分通过笔试后,她却因为听力障碍无法获得参加面试的资格。“听不见,没有普通话证,就没法参加考试”。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各省市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

主要依据2000年6月22日教育部以部长令形式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而各省制定的体检标准中不乏对五官及面部有不涉及教学能力的限制性条款,对视力、听力也均有具体要求,长期以来被指涉嫌歧视。

记者查询发现,多数省份制定的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中,将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下肢不等长、脊柱侧弯等肢体残障视为不合格。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患者也被排斥在外。

部分省份的体检标准中甚至对申请人的身高体重提出要求:四川、江西曾规定“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视为不合格;广西曾规定“男性身高在155厘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0厘米以下者,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2013年,广东省对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对比该标准2011年修订版发现,新规中各种“不合格”条款从21条减为15条。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原第十三条中多种性病及艾滋病“不合格”的条款被删除;此外,对于部分肢体、视力及听力等残障群体从教,新规也取消了限制。新规大幅放开这些限制,赢得广泛好评。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发函联系教育部,截至发稿时尚未得到回复。刘小楠认为:“教育部统一制定体检标准也无法确保没有歧视性规定。”

记者了解到,2016年8月4日,教育部曾在其官网上发布《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28号建议的答复》,称目前教师法没有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法律暂时无法增加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这一资格类型。

但教育部高度重视特教教师职业准入问题,探索将特殊教育相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教育部正在积极探索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含听力合并言语残疾)及言语残疾人员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相关制度措施,为全国推广积累经验。

“残疾人保障法禁止残疾歧视、要求提供合理便利,以及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需要体检标准进行支持。现在的体检标准,各地不统一,制定程序也没有听取相关群体比如不同障碍者群体的意见和看法,也没经过包括公共卫生、法学、社会工作等各领域的科学论证。”

“总的来看,这和残疾人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的相关条款是违背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认为,部分省市教育厅制定的这些要求和限制条件是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违反了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在周伟看来,各级教育机构录用残疾人作为教师或者教学辅助人员也有着重要意义。“小学生如果常态性地看到残疾人,他们从小就会认识到残疾人是我们的社会成员,”

“而且是需要社会尊重和提供便利的成员,也是我们社会的财富。长大以后,他们的知识结构和理解、包容的观念自然而然就形成了,这是营造包容社会和包容性发展的一个必要方法。”周伟说。

B. 教师招聘体检要求

教师招聘体检要求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标准
合格要求: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C. 国家规定的教师体检标准是什么

国家规定的教师体检标准:
一、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患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者;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者;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者。
3、患结核病未治愈者。
4、患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患乙型肝炎者;具有传染性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携带肝炎病原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患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者。
7、患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患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者;患慢性骨髓炎者。
11、患麻风病者;患性病者。
12、患青光眼及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或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正常运用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者;显著胸廓畸形者。
16、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7、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因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8、除以上各项外,有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三、体检医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D. 教师体检项目有哪些 体检要求是什么

1、在网上提交申请信息时,所申请的教育局均会有相应的提示,一般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其中就包括体检合格证明。因此,需要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体检,并拿到体检表。
2、教育局在自己辖区内均有指定医院,考生需在指定医院完成体检,这样才算是有效证明。具体医院名录在网申时注意查看提示信息,或直接咨询教育局。
3、体检费用,各地收费标准并不一致,所以具体需咨询体检医院,体检费用自理。
4、体检表,有些地方体检表是在医院现场领取,有些需要先下载打印自己带到医院。
5、体检当天因为抽血不能进食早餐。
6、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的规定,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除其他体检项目外,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具体检查办法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商当地医疗卫生部门确定。
7、孕妇不能胸透,目前很多地区体检标准中对孕妇都有特别规定,孕妇可以免于放射科的相关检查,但是也还有一些地方一刀切。因此考生先了解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是没有对孕妇例外的话,只有错过这一次的认定,等到下次再认定。

E. 公招教师体检标准是些什么

一.体检项目
1. 临床:内科、外科、眼科、五官科、测血压
2. 心电图
3. 肝功能
4. 血脂、血糖
5. 肾功能
6. B超
7.
X光胸透
二.体检要求
1.
一天中上午领取体检表,交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领取相关体检单(B超、心电图、化验单等)。在体检表上填写好基本信息和既往病史等项目,并粘贴好照片。
2. 空腹检查项目:隔天勿饮酒,晚上10点以后禁食,体检当天早上抽血、B超两项做完后才能进食。
3.如已怀孕,请在领体检单时说明,并在“既往病史”栏内填写已怀孕周数。
4. 体检人员听从医院体检中心工作人员的引导和安排。
5. 可灵活机动完成体检项目,先在人少的体检项目处体检,直至做完所有体检项目。
6. 体检表的管理。体检结束后将体检表交领表处。
7. 纪律要求:(1)体检表未按要求填写和未粘贴照片者不得体检;
(2)体检须自觉遵守纪律,维护秩序,不随地扔垃圾,不高声喧哗,不损坏公物

F. 教师编制体检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加强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参照师范院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教师体检的标准。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患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者;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者;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者。
3、患结核病未治愈者。
4、患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患乙型肝炎者;具有传染性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携带肝炎病原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患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者。
7、患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患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者;患慢性骨髓炎者。
11、患麻风病者;患性病者。
12、患青光眼及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或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正常运用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者;显著胸廓畸形者。
16、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7、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因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8、除以上各项外,有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G. 中小学教师体检标准

中小学教师体检标准为(有下列情况为不合格):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①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构、骨结构、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③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病症),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13、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14、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①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②体形。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③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5、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7)小学教师体检标准表扩展阅读: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操作规程: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做“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作“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到 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5、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或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6、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

(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供受检者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

(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受检者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

以上两种办法交替进行。将能识别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7、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须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8、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9、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佩带测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H. 中小学教师体检标准有哪些项目 要注意什么

一、
体检流程: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做“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作“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到 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5、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或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6、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
(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供受检者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
(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受检者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
以上两种办法交替进行。将能识别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7、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须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8、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9、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佩带测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哪些不合格?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构、骨结构、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病症),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13、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14、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形。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5、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二、
1、在网上提交申请信息时,所申请的教育局均会有相应的提示,一般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其中就包括体检合格证明。因此,需要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体检,并拿到体检表。
2、教育局在自己辖区内均有指定医院,考生需在指定医院完成体检,这样才算是有效证明。具体医院名录在网申时注意查看提示信息,或直接咨询教育局。
3、体检费用,各地收费标准并不一致,所以具体需咨询体检医院,体检费用自理。
4、体检表,有些地方体检表是在医院现场领取,有些需要先下载打印自己带到医院。
5、体检当天因为抽血不能进食早餐。
6、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的规定,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除其他体检项目外,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具体检查办法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商当地医疗卫生部门确定。
7、孕妇不能胸透,目前很多地区体检标准中对孕妇都有特别规定,孕妇可以免于放射科的相关检查,但是也还有一些地方一刀切。因此考生先了解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是没有对孕妇例外的话,只有错过这一次的认定,等到下次再认定。

I. 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 中小学教师体检标准有哪些项目 要注意些什么

我觉得你说的因意外导致胸部,没有发育好,是不会导致你体检不合格的教师的体检主要是查你有没有一些心脏病,乙肝等之类的疾病,不会在这上面去为难你的,体检前要注意清淡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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