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样注册中小学教育卡办电子学籍
电子学籍档案建立后,不仅使学生情况一目了然,为实现全国范围的中小学学生学籍数据共享和分析利用奠定了基础,最重要的是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是否在校上学、辍学,进行动态跟踪。今后,农民工子女无论到哪里,有了电子档案,学生都可以及时、便捷地进入学校就读。此外,电子学籍档案的全国联网,将减少义务教育经费划拨的误差。
Ⅱ 中小学生教育卡帐号如何题写
找到该教育抄网站,然后,进入主页袭,账号登陆附近有可以注册的地方。
教育卡分学生卡和教师卡两种,学生卡的基本功能包含身份认证、资源学习、学籍管理、成长记录,教师卡的基本功能包含身份认证、资源学习、档案管理。另外,电子卡还将建立师生电子档案系统,让每名教师和学生拥有一个可随身携带的电子档案袋,设置权限,区分使用。
注册电子卡,就会有一个唯一的账号,你可以使用它登陆‘教育人人通’客户端。
中小学生将注册“电子教育卡”与学籍对应,可当电子学生证。目前,教育卡将以“电子卡”的形式存在,未来还将推出实体卡。这张卡片将囊括身份认证、师生学习、数据管理、成长记录等功能,并且对应每位学生的唯一学籍号。中小学校要家长注册的“电子卡”暂时没有实体,注册后,可以在手机下载一个叫“教育人人通”的软件进行使用。这个软件的界面类似于微信和QQ的结合体,孩子可以在上面找到自己的班级与同学,也可以收到老师推送的消息。
Ⅲ 请问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都有什么用途
有很多功能。
例如在教育应用方面:
1,取代原有纸质学生证,成为全市统一的身份证明,在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传播中心、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等校内外场所使用;
2,也可用于学校开放网络教室学生上网的身份认证和上网管理(即可代替网吧管理);
3,电子学籍管理,存贮和响应学生的学生基本信息、急救信息、体格检查信息、奖励处分信息、学籍变更信息和学习成绩信息等;
4,可作为北京教育信息网的登录工具,使网络提供的内容对学生来讲更合适、更安全,同时在学生发布信息时能够受到一定程度的管理;
5,今后还可以开发如考试管理、各类教育证书的认证等多种应用;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作为食堂餐卡、借书卡、上机卡、考勤记录卡等校内一卡通使用。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方便快捷、更新迅速的学生个人信息;为学生提供多方位的服务信息,提供各种考试管理、教育证书管理信息等。
例如在社会应用方面:
1,金融功能,将发行的学生金融卡。作为学生校内及校外消费支付工具,并拓展为教育电子商务的前端产品,支持网上消费支付。
2,市政交通一卡通功能;社会保险服务功能;社会医疗救援功能等。
北京市中小学生(IC)卡的应用将以其高可靠性、安全性、标准化、易于操作和管理、先进、可扩充、可升级的特点成为IC卡使用者诚信的标志、身份的认证、电子化消费的快捷工具;有利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公自动化;有利于推进网络教育和远程教育的普及;进而加速北京市基础教育信息化实现的进程。
Ⅳ 小学生学习卡是什么东西
学习卡是一种网络教育与培训类充值卡,一般由各网站分别经营销售。
一般分两大类型。专
第一类:计费类属(规定一定的面值包含多少学习币,学习课程按每集来扣费,扣完学习币为止);
第二类:包时类(比如月卡,季卡,半年卡,年卡等,规定卡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才可以正常使用)。
(4)中小学生教学卡扩展阅读:
市场上的学习卡主要针对两类人群:
第一类是针对7-16岁的在校学生,以习题讲解辅导为主,针对提高学生应试教育水平与个人能力素质相结合,教学习题质量远远高于普通练习册。据CNNIC22中国互联网第22次报告分析,该年龄段人数占中国网民的35%。而每天新增的网民人数有24万,其中38%为7-16岁。
第二类是针对18-35岁的教育培训与需求者。主要用于对学习网上考研、考博、自考、成考、同等学力考试、各行各业资格认证考试和职称晋升考试,进行在线学习、网上辅导等全方位服务。据CNNIC22 中国互联网第22次报告分析,该年龄段人数占中国网民的 60%。而每天新增的网民人数有24万,其中60% 以上为18—35岁。2010年中国网上教育总规模近1000亿元。两类学习卡所占市场份额平分秋色。
Ⅳ 中小学生教育卡什么时候对宿开放式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统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切实提高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承担起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辖区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要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狠抓落实,统筹安排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二、合理规划,增加学位,逐步实现以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目标
根据"以流入地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应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加快配套学校建设,发挥公办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主渠道作用,在确保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就近入学的前提下,逐年增加统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公办学校的数量、扩大招生规模,增加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学位。
三、降低门槛,简化程序,为农民工子女身份确认提供方便
外来人员子女持有以下证件(简称"三证")即可认定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
(一)学生本人及家长(务工者)的农村户口本;
(二)学生本人及家长在厦的暂住证(未满16周岁者,家长暂住证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材料);
(三)学生家长在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协议)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从2007年秋季起,应设置办事窗口,统一受理,每学期于开学前三周对"三证"齐全要求入学的农民工子女进行确认,并发放"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暂住地所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
2007年春季各公办、民办校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统一确认现有在校持有我市暂住证(不论在何区)的农民工子女身份,办理"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并报学校所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制定计划,规范程序,维护农民工子女入学机会的公平
为保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维护其入学机会的公平,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在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时应实行"四公开"原则,开通相关的咨询热线,让广大农民工子女了解招生信息和办理程序。
Ⅵ 北京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有什么用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应用:
1. 学生卡中证件卡和学籍卡不得分开使用。
2. 在新学期开始可使用学生卡完成学籍注册。
3. 对于在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升转学的学生,其转出和转入时,原校和新校应分别利用学籍卡作相应的升转学应用,以利于全市学籍信息的完整一致。注意新校的转入操作应在个人化操作之前进行。
4. 学生及其家长可使用学生卡在学校CMIS中查阅本卡持有人的有关信息。
5. 学生卡兼有的市政交通一卡通电子钱包的使用由学生监护人自行决定。相关的市政交通应用,需留意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关公告,有关事宜需向公交部门咨询。
6. 鼓励各学校利用学生卡开展校内的各种应用,应用内容应经过区级在市级备案。
(6)中小学生教学卡扩展阅读:
学生卡:指北京市中小学学生统一使用的学生身份证件,包括证件卡和学籍卡。
证件卡:是常规的学生身份证明。正面印有校名、姓名、照片、性别、学籍号(含条形码)和有效期限,反面印有防伪标志。证件卡正面背景色为蓝、绿和黄三种,分别对应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证件。
学籍卡:是电子化的学生身份证明。卡内封装了集成电路(简称IC)芯片并采用非接触读写技术,具有学籍管理及多种教育应用功能。
学生卡免费发放。发卡的范围是在市教委和各区县教委正式注册的实施基础教育的普通中小学校,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办中小学、其他部门办中小学、民办中小学、职业类学校内设置的实施普通中小学学历教育的班、特殊教育学校等(以下通称:普通中小学)。
发卡对象为普通中小学中所有实际在校有正式学籍和临时学籍的学生(含在校就读的正式生、保留学籍的赴外省市借读生和休学生、无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借读生)。
学生卡不得发给如职业高中等非普通中小学、非实施普通中小学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及未经批准和正式注册的中小学;学校也不得将学生卡发给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等在本校无正式学籍也无临时学籍的人(接受普通中小学基础教育期间,正在两个学段间过渡的低学段的毕业生、结业生和两个学校间流动的转学生除外)。
Ⅶ 关于网络学习卡的问题,是针对中小学教育的
当然需要,做代理需要参考的量很多,包括代理产品的品牌,在当地的认知度,你自有的推广渠道等等因素都会影响到销售量。
Ⅷ 如何使用中小学学生卡,如何充值等内容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是北京市的学生特有的,它可以作为学生的身份证件来使用。回
如果一直在北京上学,答它可以一直使用到高中毕业,因此对孩子来讲非常重要,有一些使用上的要求,要注意。
小学为卡是黄色、初中浅蓝色、高中绿色均带照片,会随着学生升学而更换,证件卡上包括学校名、学生姓名、性别、教育ID号和有效期(根据学生毕业时间而定)。
2016年之后办理的证件卡卡面扫描二维码显示的是教育ID号,扫描条形码显示的是姓名、教育ID号、学校名称。证件卡丢失补卡需要上报北京市,补卡过程时间比较长,请家长平时将“学生卡”妥善保存。
充学生卡要带着学生证 所有公交总站都可以给中小学生卡充值。
Ⅸ 中小学生建教育卡收费吗多少钱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