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教师在放学路上出车祸能算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属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符合该条规定,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❷ 山西车祸导致20多名学生教师死亡这是怎么解决的
据现场的交警介绍,早晨5点40分,沁源县第二中学组织全校初二、初三13个班的900多名学生来到汾屯公路上跑操,学生们跑到汾屯公路118公里+206米处,在公路上调头返回。前面12个班都调头返回去了,尾随其后的初三121班转弯时,一辆车号为晋D13513的东风带挂大货车像疯了一般突然碾压过来,在一片惊呼和惨叫声中,学生们纷纷倒地。东风带挂车“扫”倒一大片学生后,撞断路边的大树又驶上公路斜横在路上才停了下来。当场有18人死亡,21人受伤,其中32岁的班主任老师姜华也在此次事故中丧生。死亡学生中,年龄最大的18岁,最小的15岁。记者采访的学生表示,当场死亡的老师姜华,初三物理老师,33岁(新浪编者注:原文如此),据同学们说,当时,是他将身旁的两名学生推开,就在他救人后的一刹那间,车轮从他身上碾过。
晋D13513东风带挂车为黎城县东阳关镇长宁村李孝波驾驶,准备从黎城县到沁源马军峪煤矿拉煤,拉煤车为空车,肇事的两名司机在事故中没有受伤,目前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事故原因警方正在调查中。
医治:7人伤势较重
郭道医院任院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上午有21名学生送到医院来,其中已经有3名学生因伤势太重导致死亡,另外有7名受伤过重的学生被送至沁源县人民医院救治。目前,郭道医院中的11名学生伤势较轻,伤情比较稳定,没有生命危险。”
截至晚上21时,在两所医院接受治疗的18名伤者中,7名伤势较重,两名正在接受抢救,其余皆处于严密观察中。
善后:承诺妥善处理
下午6时,悲痛欲绝的家长终于等来了代表政府的沁源县县委副书记段怀亮。郭道镇人民法庭的审判厅临时被当作了会议室。旁听席上黑压压坐满了神情呆滞、眼睛红肿的遇难学生家长。段书记承诺,一要妥善安置受难学生的后事;二要追究司机的法律责任;三要追究学校的相关责任。段书记说先拿出1万元(每人)厚葬遇难学生,并再次承诺:“一定会妥善处理此事,请相信政府。”
晚上20时,长治市以及沁源县的交警部门、教育部门及各负责人正在处理相关事宜。综合新华社及山西媒体报道
受伤学生 公路跑操已多年
下午3点40分,记者来到抢救伤者的沁源县中医院。
在四号病房,躺在病床上头部和胳膊受伤的初三学生郭艳丽向记者讲述了当时发生的情况。她用嘶哑的声音对记者说,跑操中,她所在的121班排在最后一个,刚转弯调头,突然被车撞倒就晕过去了,等醒来一看时,身边到处是学生的尸体,吓得又晕了过去,第二次醒过来已到了医院。她还告诉记者,学校操场小,除了初一在操场跑操外,大部分学生一直在公路上跑操。
当记者问及以前跑操时有无大货车从公路上驶过来,是否感觉害怕时,郭艳丽说,经常有车横冲直撞驶来,我们跑操时提心吊胆,怎么能不怕呢?
家长 我的女儿在哪?
在校门口,从60多里外的官滩乡活凤村赶来的魏太云眼里噙着泪花,正在焦急地打听着自己16岁女儿的下落。但她从上午10点多来到郭道镇一直等到下午4点,也没有获得孩子的任何消息。
记者上前了解她孩子的姓名,得知她的孩子叫卫梅芳。记者从交警部门的一份师生死亡事故名单中查找,翻开第二页就看见有卫梅芳的名字。
❸ 黄梅五小有一位教师遇车祸身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❹ 教师在来上课的路上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在合回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答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❺ 教师支教车祸身亡能评烈士吗
不能。
《烈士褒扬条例》已经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专行。)
第八条公民属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❻ 退休教师车祸意外去世,国家跟单位都有什么补偿呢
单位可以没有补偿,也可以用,没有规定,社保给二十个月的基本工资丧葬费,
❼ 支教最美教师!22岁女研究生支教途中遇车祸去世
最近,有一则悲痛的消息,年仅22岁的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李莎,在广西桂林支教时死于车祸。
她的父亲回忆说,他从小就一直在鼓励女儿,农民的孩子必须要努力工作。她也相信知识改变的命运,在走出大山去学习一些东西之后,一定会回到家乡。在整理李莎的遗物时,父亲发现他的女儿为自己规划了一条“生命线”,最后一行写道:64岁,孤独终老,捐赠器官。
我认为,李莎仍然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她没有离开,她没有离开我们,她永远活在我们心中。
在此,请允许我向李莎和她的父亲致以崇高的敬意!
❽ 请问教师上班途中车祸身亡,被判定为工伤死亡,能获赔多少怎么算请说具体点,谢谢!
60个月的平均工资加父母的赡养费加小孩的抚养费加安葬费加一次性补贴。少则7、8万,多则四五十万。看领导的心情和当事人的运气咯。
❾ 介休一中有哪些教师因车祸死亡
韩艳荣 史丰梅 范俊兰 赵志宏 张爱平 梁裕霞 张谦诚 刘海星 李强 李翠萍 郭笑冰<已死亡> 蔡国专清、石属有山、任少俊、武亚力<伤势严重>
康建云、高宏远、任玉娥 侯卫国、畅清根、郭筱芬 孟丽华、张文玲、宋丽 郭文霞、任治梅、任学奇、范金兰 <伤势较轻>
这好像是去年的事把,好像给学校带来不少损失。 这些教师都是学校的骨干教师,可惜....
❿ 2001年5月4日,我是一名教师,在下班的途中遭遇车祸,当时昏迷不醒,而且学校没有医疗保险,工伤保
问:2001年5月4日,我是一名教师,在下班的途中遭遇车祸,当时昏迷不醒,而且学校没有医回疗保险,工伤保险,十年答做了五次手术,一分钱没报销。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工伤职工可享受医疗待遇有哪些?
遭受到工伤伤害的员工可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条例第29、31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从基金中支付。
2、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该期期满后,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继续享受1、2项的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