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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普通中小学校体育标准

发布时间:2021-01-31 16:08:44

小学生体育达标每一项目的标准

小学生体育达标标准如下:

小学一年级

拓展资料: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说明:

为建立健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机制,激励学生积极参加身体锻炼,教育部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要求各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学生的《标准》测试工作,并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只有达到良好及以上的学生,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

⑵ 关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没有关系的,那个只不过是个凭条,就是所你以后要是有什么问题了可以当个凭证,考大学了什么的都不会受到影响的。你大学都考上了,还在乎高中毕业证干什么呢,我们邻居家的一个孩子就和你的情况是一样的。

⑶ 求《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小学)的表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4日)

教体艺〔2002〕12号

现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把《标准》的实施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宣传、加强管理、认真施行。

二、《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因此,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内容不再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仍按照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办法,向体育主管部门报送《标准》的达标数据。

三、凡已实施《标准》的学校,《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停止执行。

四、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具体步骤 (一)从2002年新学年开始,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3%左右的中小学校和2所以上的高等学校,小学从一、三、五年级开始,中学(中专)和高等学校从起始年级开始实施《标准》,以取得经验。(二)从2003年新学年开始,各地实施《标准》的比例扩大到50%的中小学校和所有高等学校。 (三)从2004年新学年开始,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标准》。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的分步实施计划,并于2002年9月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

六、教育部将于2003年开始,对各地实施《标准》的学校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七、各地、各学校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八、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本文及相关附件转发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含部委属学校)。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一、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的决定》提出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精神,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特制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标准》)。

二、《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标准》按百分制记分。

四、《标准》根据学生的生长发育规律,将测试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一、二年级为一组,小学三、四年级为一组,小学五、六年级为一组;初中及以上年级每年级为一组,大学为一组。

五、《标准》的测试项目

(一)小学一、二年级测试项目为身高、体重、坐位体前屈三项。

(二)小学三、四年级测试身高、体重、50米跑、立定跳远四项。

(三)小学五、六年级测试项目为六项,其中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项目。选测项目为三项:从台阶试验、50米×8往返跑中选测一项;从50米跑、立定跳远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仰卧起坐中选测一项。 (四)初中及以上各年级(含大学)测试项目为六项,其中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项目。选测项目为三项:从5 0米跑、立定跳远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台阶试验、 1000米跑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台阶试验、800米跑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坐位体前屈、仰卧起坐和握力中选测一项。

六、测试与评分标准

《标准》中的选测项目由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测试前随机确定。考虑到城乡的不同情况,《标准》中的台阶试验项目农村学校可选测相应项目,城市学校统一进行台 阶试验的测试。《标准》中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方法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标准》的各项评分标准见附表1(略)和附表2(略)

七、等级评定与登记 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标准》的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86分以上为优秀,76分-85分为良好,60分-75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每学年评定一次成绩并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片》,小学按照组别两年评定一次,其他年级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毕业年级的等级评定,按毕业当年的成绩和其他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评定。

八、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

一、《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指导。《标准》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集、汇总、上报《标准》的有关数据。

二、本《标准》应在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科)、体育教研部(体育组)、校医院(医务室)、学生工作部、辅导 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各测试项目的成绩,由体育教研室(体育组)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三、学生达到《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高等学校);达到优秀成绩者,方可获奖学分(高等学校或实验新高中课程标准的学校)。对《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则学年评定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准予毕业;《标准》成绩不及格者,高等学校按肄业处理。

四、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2.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3.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

4.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二)对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 1/3者,其《标准》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五、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生证明,体育教研室(体育组)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所填表格(见附表7,略)存入学生档案。

六、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定期抽查,并进行通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七、为使《标准》的实施更加科学、准确、简便易行,各学校选用的测试器材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达到测试要求的合格产品,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使用计算机,努力做到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八、各级各类学校在试行本《标准》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即不再施行,与此同时,《标准》成绩即作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十、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⑷ 中小学学校标准化建设中校舍设施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条 文 说 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城市正在加速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并且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始普及高级中学阶段的教育。随着教育逐步走向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与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校建设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这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要视学校已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绿化等现状和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条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制订的,在校舍各类用房的配置和面积指标上,首先要保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基本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合理安排体育活动场地。同时,面对基础教育改革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的更高要求,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创造与完善。
第四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校园规划设计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五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认真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与相关建筑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对中小学学制和班额人数的规定、生源、实行最佳规模办学的程度、办学的社会效益及有利于合理确定教职工编制、便于教学管理等原则确定。
第七条 校舍用房组成中各类用房的设置是根据教育日益发展和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以及在一定时期内逐步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要求考虑的。它是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的依据。各地在执行中可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办学的合理需要制订实施细则。有条件的地区以及边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有特殊需要的学校,如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章未列出的用房,并可适当扩大有关用房的面积。
第三章 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八条 学校网点布局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既要考虑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又要考虑使学校形成适当的规模,实行"最佳规模"办学,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应避免规模过小,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新建、扩建、改建城镇居民住宅区时,城市规划、开发等有关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测算拟建学校的规模,并选择合适地段,按本标准规定的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和校舍面积指标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二、学校的服务半径,要尽可能避免中小学生尤其是小学生,穿越高速公路、铁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而带来的不安全因素。
第九条 校址选择。新建、迁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址一定要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地段。
第十条 校园规划设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做好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设计应做到: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应协调一致,与校园绿化、美化融为一体,构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以便给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休息、活动、交流的环境空间。
为了保证具有安全、安静、卫生的教学与育人环境,学校应避免各种城市噪声的干扰和污水、废水、尘埃的污染。尤其是主要教学用房应与铁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保持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学校设置独立的变配电系统,有利于管理用电和保证用电。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能够满足不断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设备逐步增多的需要。校园内,室外各种管线宜设直埋式敷设或暗设电缆沟,以保证使用安全,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规模较小的学校,教学和办公用房可设在同一幢楼内,但应注意各功能部位布置合理、联系方便,避免相互干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学校生活用房应逐步实施建设与管理社会化,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校园内的生活用房不应妨碍教学区的建设与使用,并应便于经营管理社会化。
升旗是对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形式,校园内必须设置旗台、旗杆,如无合适位置,可在主要建筑物上设置附墙旗杆。
为保证师生出入校门的安全,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性标志。围墙,要有利于学校安全管理,通透式围墙有利于延伸校园景观和视野。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鉴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学校建设可一次完成,也可分期建设。本标准在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中规定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规划指标是根据学校规模和办学需要应配置校舍的面积指标,编制和批准学校建设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总体规划不应低于指标。基本指标是学校分期建设时,首期应建成的校舍面积指标。
二、本标准在核算校舍建筑面积时所涉及的平面利用系数K值,系采用各种用房综合的平面利用系数,即K=0.6。
三、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总面积和生均面积指标测算,如附表4-1、4-2、4-3、4-4、4-5。
第十二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包括直接或间接为教学服务的各种用房。
一、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一)普通教室。普通教室是小学生在校学习的主要活动空间。其面积由额定席位、课桌椅尺寸及平面布置方式等因素决定。小学校学生的课桌按单人课桌平面尺寸600mm×400mm或双人课桌平面尺寸1200mm × 400mm 考虑。在后墙和侧墙上,可设置储物柜,每生一格。平面布置参见附图1、附图2。

表4-1(1)城市普通完全小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明细表
单位:m2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2班540
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人 30班135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531 1977 2444 2890
1、普通教室 61 12 732 18 1098 24 1464 30 1830
2、专用教室 516 516 516 516
自然教室 86 1 86 1 86 1 86 1 86
仪器标本准备室 61 61 61 61
音乐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乐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术教室 86 — — — —
美术教具室 23 — — — —
书法教室 86 — — — —
语言教室 32 1 32 1 32 1 32 1 32
语言资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计算机教室 86 1 86 1 86 1 86 1 86
计算机辅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劳动教室 86 1 86 1 86 1 86 1 86
劳动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3、公共教学用房 283 363 464 544
多功能教室 100 130 160 190
电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续表
用 房 名 称 每 间使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2班540
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人 30班135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图书阅览室 120 170 220 270
科技活动室 — — — —
心理咨询室 — — — —
体育活动室 — — — —
体育器材室 40 40 61 61
二、办公用房 244 314 380 446
教学办公室 80 124 164 204
行政办公室 14 4 56 5 70 6 84 7 98
广播社团办公室 14 20 26 32
会议接待室 — — — —
德育展览室 30 30 30 30
卫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1 14 1 14
总务仓库 28 34 40 46
维修管理室 — — — —
传达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务用房 366 519 663 811
教工单身宿舍 58 87 115 144
学生宿舍 — — — 另行申报增列
教工与学生食堂 168 251 334 416
锅炉房 — — — 另行申报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报增列
开水房 24 24 24 24
汽车库 — — — —
配电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厕所 92 133 166 203
附表4-1(2)城市普通完全小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明细表
单位:m2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规 划 指 标 备 注
12班540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
人 30班1350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464 2983 3753 4217
1、普通教室 61 12 732 18 1098 24 1464 30 1830
2、专用教室 765 838 1144
附表4-3(1) 城市普通初级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明细表 单位:m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918 2559 3199 3840
1、普通教室 67 12 804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2、专用教室 737 856 975 1094
实验室(理、化、生) 96 2 192 3 288 4 384 5 480
仪器标本准备室 23 4 92 5 115 6 138 7 161
音乐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乐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术教室 96 — — — —
美术教具室 23 — — — —
书法教室 96 — — — —
地理教室 96 — — — —
语言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语言资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计算机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计算机辅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劳动技术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劳动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3、公共教学用房 377 497 616 736
合班教室 110 150 190 230
电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图书阅览室 181 261 340 420
科技活动室 18 — — — —

续表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心理咨询室 18 — — — —
体育活动室 — — — —
体育器材室 63 63 63 63
二、办公用房 414 500 586 692
教学办公室 120 180 240 320
行政办公室 14 7 98 8 112 9 126 10 140
广播社团办公室 22 28 34 40
会议接待室 30 30 30 30
德育展览室 50 50 50 50
卫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1 14 1 14
总务仓库 34 40 46 52
维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传达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务用房 531 768 998 1231
教工单身宿舍 65 101 130 166
学生宿舍 — — — 另行申报增列
教工与学生食堂 314 470 628 782
锅炉房 — — — 另行申报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报增列
开水房 24 24 24 24
汽车库 — — — —
配电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厕所 104 149 192 235
附表4-3(2) 城市普通初级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明细表
单位:m2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960 3919 5092 5751
1、普通教室 67 12 804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2、专用教室 1048 1167 1501 1620
实验室(理、化、生) 96 2 192 3 288 4 384 5 480
仪器标本准备室 23 4 92 5 115 6 138 7 161
音乐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乐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术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美术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书法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地理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语言教室 96 1 96 1 96 2 192 2 192
语言资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计算机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计算机辅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劳动技术教室 96 1 96 1 96 2 192 2 192
劳动教具室 23 1 23 1 23 2 46 2 46
3、公共教学用房 1108 1546 1983
<, /TD> 2121
合班教室 110 150 190 230
电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图书阅览室 181 261 340 420
科技活动室 18 2 36 3 54 4 72 5 90
心理咨询室 18 1 18 1 18 1 18 1 18
续表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体育活动室 700 1000 1300 1300
体育器材室 40 40 40 40
二、办公用房 424 534 658 788
教学办公室 120 180 240 320
行政办公室 14 7 98 9 126 11 154 13 182
广播社团办公室 22 28 34 40
会议接待室 40 50 60 70
德育展览室 50 50 50 50
卫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2 28 2 28
总务仓库 34 40 46 52
维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传达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务用房 697 997 1290 1586
教工单身宿舍 65 101 130 166
学生宿舍 — — — 另行申报增列
教工与学生食堂 440 659 880 1097
锅炉房 — — — 另行申报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报增列
开水房 24 24 24 24
汽车库 40 40 40 40
配电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厕所 104 149 192 235

附表4-3(3) 城市普通完全小学各类用房面积表
单位:m2
名 称 平面利用系 数 12班600
人 18班900
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
人 备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基本指标 面积合计 0.6 2863 4772 3827 6379 4783 7972 5763 9605
生均指标 7.9 7.1 6.7 6.4
规划指标 面积合计 0.6 4081 6802 5450 9084 7040 11734 8125 13542
生均指标 11.4 10.1 9.8 9.1
附表4-4(1) 城市普通完全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明细表
单位:m2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581 3226 3870 4515
1、普通教室 67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36 2412
2、专用教室 856 975 1094 1213
实验室(理、化、生) 96 3 288 4 384 5 480 6 576
仪器标本准备室 23 5 115 6 138 7 161 8 184
音乐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乐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术教室 96 — — — —
美术教具室 23 — — — —
书法教室 96 — — — —
地理教室 96 — — — —
语言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语言资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计算机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计算机辅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劳动技术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劳动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3、公共教学用房 519 643 766 890
合班教室 150 190 230 270
电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续表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图书阅览室 283 367 450 534
科技活动室 18 — — — —
心理咨询室 18 — — — —
体育活动室 — — — —
体育器材室 63 63 63 63
二、办公用房 530 624 718 826
教学办公室 200 268 336 404
行政办公室 14 8 112 9 126 10 140 11 154
广播社团办公室 28 34 40 46
会议接待室 40 40 40 40
德育展览室 50 50 50 50
卫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1 14 2 28
总务仓库 40 46 52 58
维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传达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务用房 786 1022 1252 1491
教工单身宿舍 108 144 173 209
学生宿舍 — — — 另行申报增列
教工与学生食堂 480 636 794 954
锅炉房 — — — 另行申报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报增列
开水房 24 24 24 24
汽车库 — — — —
配电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厕所 150 194 237 280
附表4-4(2) 城市普通完全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明细表
单位:m2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3941 5119 5781 6613
1、普通教室 67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36 2412
2、专用教室 1167 1501 1620 1908
实验室(理、化、生) 96 3 288 4 384 5 480 6 576
仪器标本准备室 23 5 115 6 138 7 161 8 184
音乐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乐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术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美术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书法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地理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语言教室 96 1 96 2 192 2 192 2 192
语言资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计算机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2 192
计算机辅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劳动技术教室 96 1 96 2 192 2 192 2 192
劳动教具室 23 1 23 2 46 2 46 2 46
3、公共教学用房 1568 2010 2151 2293
合班教室 150 190 230 270
电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图书阅览室 283 367 450 534
科技活动室 18 3 54 4 72 5 90 6 108
心理咨询室 18 1 18 1 18 1 18 1 18
体育活动室 1000 1300 1300 1300

续表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体育器材室 40 40 40 40
二、办公用房 568 686 804 936
教学办公室 200 268 336 404
行政办公室 14 9 126 11 154 13 182 15 210
广播社团办公室 28 34 40 46
会议接待室 50 60 70 80
德育展览室 50 50 50 50
卫生保健室 14 2 28 2 28 2 28 3 42
总务仓库 40 46 52 58
维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传达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务用房 1015 1314 1607 1909
教工单身宿舍 108 144 173 209
学生宿舍 — — — 另行申报增列
教工与学生食堂 669 888 1109 1332
锅炉房 — — — 另行申报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报增列
开水房 24 24 24 24
汽车库 40 40 40 40
配电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厕所 150 194 237 280

附表4-4(3) 城市普通完全中学各类用房面积表
单位:m2

名称 平面利用系数 18班900
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
人 36班1800
人 备注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基本指标 面积合计 0.6 3897 6495 4872 8120 5840 9734 6832 11387
生均指标 7.3 6.8 6.5 6.4
规划指标 面积合计 0.6 5524 9207 7119 11865 8192 13654 9458 15764
生均指标 10.3 9.9 9.1 8.8

⑸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什么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4日)

教体艺〔2002〕12号

现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把《标准》的实施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宣传、加强管理、认真施行。

二、《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因此,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内容不再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仍按照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办法,向体育主管部门报送《标准》的达标数据。

三、凡已实施《标准》的学校,《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停止执行。

四、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具体步骤 (一)从2002年新学年开始,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3%左右的中小学校和2所以上的高等学校,小学从一、三、五年级开始,中学(中专)和高等学校从起始年级开始实施《标准》,以取得经验。(二)从2003年新学年开始,各地实施《标准》的比例扩大到50%的中小学校和所有高等学校。 (三)从2004年新学年开始,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标准》。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的分步实施计划,并于2002年9月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

六、教育部将于2003年开始,对各地实施《标准》的学校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七、各地、各学校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八、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本文及相关附件转发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含部委属学校)。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一、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的决定》提出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精神,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特制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标准》)。

二、《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标准》按百分制记分。

四、《标准》根据学生的生长发育规律,将测试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一、二年级为一组,小学三、四年级为一组,小学五、六年级为一组;初中及以上年级每年级为一组,大学为一组。

五、《标准》的测试项目

(一)小学一、二年级测试项目为身高、体重、坐位体前屈三项。

(二)小学三、四年级测试身高、体重、50米跑、立定跳远四项。

(三)小学五、六年级测试项目为六项,其中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项目。选测项目为三项:从台阶试验、50米×8往返跑中选测一项;从50米跑、立定跳远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仰卧起坐中选测一项。 (四)初中及以上各年级(含大学)测试项目为六项,其中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项目。选测项目为三项:从5 0米跑、立定跳远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台阶试验、 1000米跑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台阶试验、800米跑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坐位体前屈、仰卧起坐和握力中选测一项。

六、测试与评分标准

《标准》中的选测项目由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测试前随机确定。考虑到城乡的不同情况,《标准》中的台阶试验项目农村学校可选测相应项目,城市学校统一进行台 阶试验的测试。《标准》中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方法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标准》的各项评分标准见附表1(略)和附表2(略)

七、等级评定与登记 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标准》的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86分以上为优秀,76分-85分为良好,60分-75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每学年评定一次成绩并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片》,小学按照组别两年评定一次,其他年级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毕业年级的等级评定,按毕业当年的成绩和其他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评定。

八、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

一、《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指导。《标准》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集、汇总、上报《标准》的有关数据。

二、本《标准》应在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科)、体育教研部(体育组)、校医院(医务室)、学生工作部、辅导 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各测试项目的成绩,由体育教研室(体育组)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三、学生达到《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高等学校);达到优秀成绩者,方可获奖学分(高等学校或实验新高中课程标准的学校)。对《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则学年评定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准予毕业;《标准》成绩不及格者,高等学校按肄业处理。

四、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2.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3.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

4.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二)对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 1/3者,其《标准》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五、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生证明,体育教研室(体育组)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所填表格(见附表7,略)存入学生档案。

六、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定期抽查,并进行通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七、为使《标准》的实施更加科学、准确、简便易行,各学校选用的测试器材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达到测试要求的合格产品,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使用计算机,努力做到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八、各级各类学校在试行本《标准》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即不再施行,与此同时,《标准》成绩即作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十、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⑹ 小学生每周体育标准是多少课时

1-2年级体育课相当于每周4课时,3-6年级体育课和7-9年级体育与健康课相当于每周3课时。

根据《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体育与健康)课占总课时10-11%的比例,1-2年级体育课相当于每周4课时,3-6年级体育课和7-9年级体育与健康课相当于每周3课时。各地在制订体育课程实施计划时,应明确小学体育和初中体育与健康课的周课时要求,确保开足体育课。

(6)城市普通中小学校体育标准扩展阅读:

课程设置的原则:

1.一般性与选择性相结合:

在课程设置方案中,尊重智力残疾学生的教育需求,通过一般性课程来满足其生理、心理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最大限度地开发他们的潜能;同时,通过选择性课程来满足学生的个别化需求,促进他们多方面的发展。

2.分科课程与综合课程相结合:

在课程组织形式上,分为分科课程和综合课程,力求既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认识理解事物的普遍特点,较全面满足学生的一般性需求;又促进学生对知识的整体理解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学以致用,把所学知识运用到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的实践中。

3.生活适应与潜能开发相结合:

在课程功能上,强调学生积极生活态度的养成,注重对学生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与训练,关注学生潜能的开发,培养学生的个人才能。

4.教育与康复相结合:

在课程特色上,针对学生智力残疾的成因,以及运动技能障碍、精细动作能力缺陷,言语和语言障碍、注意力缺陷和情绪障碍,课程注意吸收现代医学和康复技术的新成果,融入物理治疗、言语治疗、心理咨询和辅导、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相关专业的知识,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5.传承借鉴与发展创新相结合:

在课程开发上,继承我国特殊教育取得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内外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先进理论和成功实践,结合智力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实际,通过探索、总结、发展和创造,不断调整、修改和完善课程,使课程更适合智力残疾学生的需要和发展。

参考资料:网络-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⑺ 国家规定中学每周体育课工作量是多少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7)城市普通中小学校体育标准扩展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⑻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三、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标准

(一)教室
1.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12 平方米。
2.教室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应有2 米以上距离。
3.教室内各列课桌间应有不小于0.6 米宽的纵向走道,教室后应设置不小于0.6 米的横行走道。后排课桌后缘距黑板不超过9米。
(二)课桌椅
1.教室内在座学生应每人一席。
2.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
(三)黑板
1.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
2.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讲台桌面距教室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2米。
(四)教室采光
1.单侧采光的教室光线应从学生座位左侧射入,双侧采光的教室主采光窗应设在左侧。
2.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
3.教室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
(五)教室照明
1.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应分别不低于150LX和200LX,照度分布均匀。自然采光不足时应辅以人工照明。
2.教室照明应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灯管宜垂直于黑板布置。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米 。
3. 黑板照明应设2盏40瓦荧光灯,并配有灯罩。
(六)教室微小气候
1.教室应设通气窗,寒冷地区应有采暖设备。
2.新装修完的教室应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可投入使用,并保持通风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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