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哪些地区拥有地方立法权
有些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权。我国的地方人大立法分为一般地方的立法和特殊地方的立法。 (1)一般地方的立法权。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如:齐齐哈尔、吉林、抚顺、鞍山、大连、唐山、邯郸、大同、包头、青岛、淄博、洛阳、淮南、无锡、宁波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特殊地方的立法权。还有三种特殊地区,比一般地方的立法权限要大。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这一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范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已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变通规定;二是国 家尚未制定或不可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为可以变通法律的规定,所以规定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这是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 第二,全国人大特别授予立法权的地方。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1988年、1992年、1994年和1996年全国人大先后四次分别授权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或所在省的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特别行政区。根据"一国两制"方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有权制定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香港、澳门特区除外交、国防以及其他属于中央政府管理范围的事务不能立法外,有权对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立法。但两个特区的立法权是全国人大通过基本法授予的,特区行使此项权力,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是否超越国家的授权,应由中央监督,因此又规定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是由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以及授权立法权所构成的。这样一个立法体制,说明地方立法,从性质上讲,应当是对中央立法(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行政法规也是对国家法律的补充,都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样一个立法体制,也可以说主要体现了以下两个精神:一是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既坚持中央必要的集中统一,又注意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二是在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既坚持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立法权掌握在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更有利于直接反映群众意愿和要求的国家权力机关手里,以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同时,又注意提高国家的管理效率,保证国家行政机关有足够的权力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 总之,我国的立法机关只有一个,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地方人大是否享有立法权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部分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全国人大特别授予立法权的地方;特别行政区等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当然地方立法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特别行政区立法应符合基本法)。
② 地方人大有无立法权
严格地说,科学意义上的立法权是单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力。因为立法权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国家主权的表现,一个国家的主权只能由一个最高机关行使,因而立法权也只能有一个,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并且只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是由于我们国家大,民族多,地区之间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差别比较大,各地的情况很不一样,如果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法律,很难适应各地的具体需要,因此,从1979年下半年到1981年底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相继建立常委会后,才赋予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1982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又进一步赋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虽然说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可以从事立法活动,但不能说他们具有立法权,只可以使用“政府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的概念,只能是一项工作或职能,却不具有独立的立法权。国务院的立法活动,也只是它行政管理权的一部分。我国不存在“二元立法”或“多元立法”体制。
目前我国“较大的市”已达49个,其中省会城市27个、经济特区城市4个、国务院先后4次批准19个“较大的市”,其中重庆于1997年3月升格为直辖市,但自1993年4月批准苏州、徐州后,国务院再未审批过任何“较大的市”,原因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立法法》两部法律均缺乏对“较大的市”赋权的法律制度规定,而且国务院审批“较大的市”目前也尚无详细的量化指标,此前主要依据城市的区域影响力和发展前景等现实条件确定,不是很规范。虽然我省南京、无锡、苏州、徐州四市为“较大的市”,但也只有“半个立法权”,所立的地方性法规必须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立法权吗如果有,那为什么说人大有立法权呢
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就是“人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在法律框架内,制定本地方的法规权,不能制定法律。
④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体现了哪些哲学道理
体现了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权,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地方立法权的赋予,体现了物质决定意识,一切从实际出发,体现了矛盾具有特殊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⑤ 地方人大具有立法权吗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5)地方公立法权的含义扩展阅读:
地方立法这两年: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全面推进
立法法修改之前,除省级之外,地方立法权仅为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所享有。这些市被称为“49个较大的市”。一些市梦寐以求,甚至申请二十多年,希望成为“较大的市”,以获得地方立法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据统计,从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至2016年12月底,可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268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和不设区的地级市中,已有174个市州经审议通过并经批准地方性法规270件,其中,立法条例124件,其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146件。65%的市州已经有了自己的法规。
在146件“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事项的法规中,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等中东部6省在前领跑,共批准89件(每省批准超过10件),占到了61%。有的市已出台了多部法规,镇江、盐城、泰州、济宁等已各有4部法规入账。
不仅发达地区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位于西部的一些市州也先后出台了首部法规,例如新疆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西藏的《日喀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甘肃的《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等。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更是已先后出台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环境运行保护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总体而言,设区的市立法正在有序进行、全面推进。
⑥ 地方立法权是什么意思哪些城市有这个权利!!
一是省会,共有27个 [享有地方立法权]
二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即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四城市[享有地方立法权]
三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
⑦ 地方省份有立法权吗条例能成为法吗
省人大抄,市人大都有立法权,袭法律都是地区性法律,前提是不和宪法和国家中央的法律相抵触。
条例不是法,中央机关部门也颁布自己的部门条例。
从法学上讲,一个草案只有在立法机关(中国是人大,外国的议会,台湾是立法院)表决通过才是法。在法学上,法律的效力要比条例高,具体在司法审判上,法律和条例相矛盾应该按照条例服从法律的原则。
比如:98年《公路法》要求国家取消养路费(费是部门的),而靠收税(税是国家的)。与之向矛盾的是交通部的一个什么条例。现在养路费还在收,不是因为条例大于法,而是因为权大于法。
⑧ 立法权是什么意思
立法权 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回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答;第二类中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还享有提出法案的权力。这里的法是指狭义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才有立法权,也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才是国家立法机关。
⑨ 地方政府对哪些方面具有立法权
我国的抄立法权归属于全国袭人大和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正部级单位有权指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规章。
宪法第99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第100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向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07条“地方各级人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