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医院有编制医生辞职需要缴纳违约金吗
这个呢因为你签了两个合同,虽然第一个合同你已经过了,但是第二个事业编制合同还没有过,你还是需要缴纳违约金第二个合同。在这个问题你可以去卫生局或者当地人力资源管理局询问。
㈡ 我是一名护士,在公立医院上班,前段时间跟医院签了三年合同,合同上面写未满规定时间一年赔违约金800
一般不会追究的、辞职就行、顶多扣你工资、医院才懒得为了8000块去起诉你
㈢ 跟医院签了合同,想辞职,关于违约金怎么处理
1、补充协议只复要双方签署就是制有效的;
2、离职要你赔偿3万元,是由于对特殊人才引进时支付的费用,那么费用是否有依据?
3、一般是按照劳动合同执行,另外签述的补充协议和劳动合同冲突时,按劳动合同法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执行,因此,即使你离职也最多只需按照剩余两年的合同期来赔偿,那就是3000*2=6000元,就可以了;
㈣ 请问与公立医院签订了5年合同,想要提前辞职,合同约定了违约金,需要交吗
如果合同没有违法,当然要赔偿医院的各类损失,包括对你的培养,带教,等版等,这些是无形的权费用,当然赔偿的金额可以与医院协商,一般是按已经工作的年份,按比例扣除。比如,已经服务两年,就可以按百分之六十赔偿。
㈤ 医院工作辞职支付违约金合理吗
只有两种情况需要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第一种:劳动者违反合法的“约定服务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培训费用,同时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单位以为劳动者办户口、提供住房、车辆等福利为理由而设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的做法,都不合法,员工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若员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遵守约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第二种: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的
如果员工和单位签了竞业限制协议,那么该职工不得违反,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该协议只对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有效,其它职工即使签了也对其没有约束力的。
(5)公立医院违约金涉税扩展阅读: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约定违约金数额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合同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充分考虑合同产生的后果。
如果医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关系,及其为劳动者支付的相关费用的凭证,并且劳动者确实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劳动合同是特殊的合同关系,它对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给予了一定的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也不能随意违约。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就合同的基本内容进行约定,并达成一致,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一旦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㈥ 违约金:一定要征收增值税吗
一、涉税案例案例一: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某货物,增值税适用税率17%。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完全按照合同履约,而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反过来,如果乙公司完全按照合同履约,而甲公司未能按时发货,甲公司需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案例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产品,乙公司在该产品制作过程中使用了自己未公开的保密技术。后来乙公司得知自己的保密技术被甲公司泄露,随即以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庭最终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20万元。 二、法理分析 现实生活中,有经营就有可能违约,有违约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就会发生经济利益的流入与流出,不可避免存在产生纳税义务的可能。当然,由于合同标的存在多样性,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不同的应税行为,从而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其中有增值税、营业税或两者兼而有之。为了方便探讨,下面在提到增值税时一律假设该合同标的货物是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计算增值税额时涉及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还以正列举的方式对价外费用的项目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违约金以价外费用的形式存在,但凡是违约金就要缴纳增值税吗?答案是否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作为价外费用的违约金具有特定内涵,其内涵小于《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笔者认为,违约金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构成价外费用,进而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第一,有相对应的价款存在。 所谓价外费用实质就是因价款而产生的附加费用,具有明显的非独立性。价外费用因价款而产生,以价款存在为前提条件,没有价款就不存在价外费用,没有价款的价外费用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与价款没有任何依附关系的费用不能称之为价外费用,因而也就不能作为增值税的课税收入而纳税。也可以这样理解,价款与价外费用同时构成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价,只是因为其中部分对价的发生具有特殊性,出于特殊性的考虑才以价外费用的形式出现,但只有价款成立价外费用才存在意义,才能与价款一并产生纳税义务。 第二,与价款的表现对象有对应因果关系。 违约金的取得必须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因为如果与价款的表现对象没有对应因果关系,就说明不是因价款而产生,也就谈不上所谓价外费用。 第三,向购买方收取。 违约金的取得必须是向购买方收取,向其他第三方(具有关联或债务承担关系的除外)或购买方向供货方收取的违约金同样不构成所谓价外费用。 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不加区分地生搬硬套法规条文,凡是违约金一律征收增值税,这是不可取的。 此外,在合同磋商或执行中还有可能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违反后合同义务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与违约责任类似,这些责任的被追究都有可能导致合同某一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果要将其归类为增值税中价外费用(赔偿金)课税,同样也需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三、结论判定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案例一中,甲公司从乙公司取得的违约金5万元,符合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的条件,应当就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抵扣原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甲公司可以就该收入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乙公司自甲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5万元,不符合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的条件,不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同时因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不应对其征收营业税。当然,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开具国税机关监管的普通发票;同时因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未被计征营业税,乙公司也不得开具地税机关监管的普通发票。 在案例二中,乙公司取得赔偿款20万元,同样不符合赔偿金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的条件,不征收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不对其征收营业税。按照规定,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开具国税机关监管的普通发票;同时因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未被计征营业税,不得开具地税机关监管的普通发票。
㈦ 事业单位(医院)在编人员辞职 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急·~~急~~!!
你不适用劳动法的,你要赔钱的。
㈧ 公立医院在编医生考上全日制研究生,,辞职需要交违约金吗违约金包括培训期间日常发的工资津贴福利吗
如果双方在合同里约定,考上研究生合同自动终止,是不用交纳违约金的,后面所说的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可以认定是考上研究生以外的情景,不在此款约束内。
㈨ 医院违约金
提供了培训,约定了服务期,就得赔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回供专项培训费用,对答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㈩ 去年与一个公立医院签了5年合同,目前是有编制人员。考上了研究生打算辞职。
请问你辞职成功吗最后,有没有签协议以后毕业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