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学属于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
大学是教育类社会服务组织,属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事业单位不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而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目前还新兴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举办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1)公立高校是民事主体吗扩展阅读:
高校或取消事业编制管理,实行全员合同聘任制
人民网2016年7月30日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行2016年度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介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下一步工作安排时明确表示,“研究制定高校、公立医院不纳入编制管理后的人事管理衔接办法”。
所谓“不纳入编制管理”,就是取消事业单位编制,但保留事业单位性质。而之所以要保留事业单位性质,主要是考虑到高校、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不能完全推向市场化,还要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在全部取消事业单位编制之后,未来高校和公立医院将会实行全员合同聘任制。
参考资料:网络-事业单位
人民网-高校或取消事业编制管理 实行全员合同聘任制
B. 大学的学院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其诉讼主体资格如何
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以审核其是否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则是,回没有就不是。经过答教育部批准的独立二级学院是独立法人,其他学院大多不是。
不是独立法人的学院或者大学的内部组织机构就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也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2)公立高校是民事主体吗扩展阅读
独立法人
独立法人是相对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创设的主体。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理论上“独立法人资格”的关键在于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法人的单位可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企业法人。
C. 民办高校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主体它的法人机构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构是董事会。
D. 公立高校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公立高校是全民所有制、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的事业单位。在财务上有一定的支配权,但是在人事编制上必须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的安排和审批.工资待遇参照公务员系统。
E. 如何区分学校是公办还是民办院校譬如某高校有市政府批准、隶属某某集团是民办还是公立
应该说是所学校都有政府批准、要不就是违法办学、民办高校主要是由企业或其他单位出资联合办学、而公办高校则是国家政府直属的学校、、、、、、、
F. 行政主导模式是不是高校组织决策模式
高校行政主体地位小析
教育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根本。宪法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科教兴国,然而有些人的受教育权却得不到切实的保护。由于高校的行政主体资格的模糊与不确定,无论是法律的确认还是在现实中的重要性,学生的受教育权与其他相关的重要权利都无法保证不受到侵犯。因此,必要的司法救济是相当重要的。但学校主体性质的模糊性,往往导致了救济得不到正确切实的实施。因此,有必要探讨高校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一、高校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前提条件
一般而言,行政依据其目的和对象可以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公行政指以公益为目的而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活动。传统行政学及行政法学认为公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人类进入二十世纪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贫富差距、经济危机、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也相继出现。传统的国家行政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社会急需政府行政权力对各类事务进行管理协调,以促进社会发展,实现公平与正义。现代社会急需国家行政范围的扩大,形成“从摇篮到坟墓”全社会、全方位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但是这种无所不包的行政模式同样也带来了诸如公共政策失误、政府内部组织庞杂、政府工作机构低效率、政府权力扩张及政府寻私等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些人提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次上的权力中心。因此,行政不应当由国家所垄断,行政不是国家行政,而应当是公共行政。公共行政除了包括传统的国家行政之外,还包括社会行政,即由社会主体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行使部分行政权力。
在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从立法可以看出,国家已经成认了行政主体的多元性与社会化,行政主体已不限于国家机关,还包括各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因此,在国家行政模式之下,行政主体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而在公共行政模式之下,行政主体除国家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各类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共组织和私人组织)。行政主体范围的扩大为公立高等学校成为行政主体提供了理论前提。
二、高校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确定
高学作为一类重要的组织,法学界对其法律地位的探究从未停止过。首先,根据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显然,高学符合事业单位的特征,属于事业单位。其次,高学是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可见,高等学校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属于法人范畴。
单从以上看只能得出高校是法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组织,是民事主体。但是,学校与学生不是一种简单的民事关系。比如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时要服从学校管理规定,学籍学分及学位授予等,学校和学生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因此,高校与学生不单单是民事法律关系,应该还有行政法律关系。
从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来看,包括以下几点: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能承担其依法实施行政活动所生产的效果和责任。首先,高校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是公益事业单位。他有其独立的财政支持,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从行政的特征来看,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这些权利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即具有典型的单方性和强制性,学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学校符合行政主体的基本特征,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性质。
G. 高校学生会能否作为民事合同主体
判断来一个组织是否自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眼:
一是看有没有独立的财产,相信高校的学生会是没有独立于学校的财产的,它的经费一般是来源于学校.
二是看有没有独立的人格,换句话说有没有独立的名称,这一点高校的学生会也是没有的,不然也不会把所有高校的学生会都统称为学生会了.
三是看有没有责任能力,比如说学生会成员在执行学生会的工作任务而造成侵权时,学生会能作为责任的承担都吗?
综上所述,学生会只是学校内部的一个学生自治组织,根本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也就谈不上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了.
但学院是可以的,一学校有独立的办学经费,二学院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三学院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所以学院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它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可以作为合同的一方.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