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立私立学校需要哪些手续
二、申请办学程序:
1、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类
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教育评估院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2、非学历的中等或高等教育机构类
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有关专业业务部门进行审批→教育评估部门资质审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三、办事时限: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
四、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市教委有关文件
告 知 单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提供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一)中的全部材料和(二)中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❷ 如何创建一所民办学校
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附材料: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2.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有岗位资格(如教师资格证、校长资格证),年龄可适当放宽(25-70周岁之间)。(需附材料:学历证、岗位资格证、身份证等)
3.教师及管理人员:参照中小学校配备教师数,人数可适当放宽。教师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有教师资格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职教师必须占教师数50%以上;按照办学规模配备管理人员,并设立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管理人员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管理资格;单独配备会计和出纳,能提供从业资格证明。(需附材料:教师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会计、出纳须提供身份证、会计资格证;管理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证、管理资格证等)
4.办学场地:办学场地与办学规模应相适应,面积应达50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房产证明。如系租赁,租期应在5年以上,办学场地应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能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消防许可证明、租赁合同(必须注明租赁面积和租期)。(需附材料: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办学条件的证明材料、房产证明复印件,租赁场地的还需附租赁合同)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10万元以上;学历教育30万元以上。(所需附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
6.联合办学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办学过程中有联合办学需求的也必须向教育部门提交申请并备案。
7.教育机构章程:内容必须详细注明学校名称、办学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学校终止及善后事宜(所需附件: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四、办事程序:
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先到民政部门预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规范机构名称。填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含附件材料),上交教育行政部门。
2.初审材料,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在3个法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即予受理。
3.接到完整审批材料10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进行实地考查。
4.考查者向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或网上公布办理意见。
5.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同时颁发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6.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登记许可证。
五、办事时限:
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2个月内。
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与登记机关协同做好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相关事宜。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内含申报条件 1、 2、 3、 4、 5、 6、 7 项中要求的书面附件证明材料)。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九、联系方式:职成处 3081776 3081541。
❸ 办一个私立学校需要办哪些手续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民办学校的设立一般经由以下程序:提交筹设申请材料——提交正式申请材料——接受专家组评估考察——审批机关研究审批——民政登记。
举办人(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筹设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同意筹设后,举办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正式申请材料。
审批机关在审查举办人(单位)提供的申办材料并认为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与要求后,组织专家组对该筹办中的学校进行考察评估,专家组撰写考察评估报告并送交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召开会议,研究是否同意设置;获得审批后,举办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办学许可证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建立私立学校扩展阅读
民办学校发展意义如下:
教育的加速发展来源于制度上的创新。各国在人力资本积累过程中,之所以能够保持人力资本的长期持续增长,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不同的阶段先后经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加速发展的过程。各级教育的加速发展并不是一个自然过程,而是得益于制度创新:一是国家对教育的制度安排;二是教育开放。
教育向民间开放,带来私人对教育的大规模投资。这样一方面解决了政府办教育的供给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满足了个人对于教育多样性的需求。在实施高质量义务教育的同时,向民间部门开放教育是现代国家在解决教育治理问题上重要的公共政策选择。
由于义务教育制度安排之外的教育是典型的纯私人物品,而且在义务教育之后的教育阶段(特别是对高等教育而言),受教育者所获得的自身收益要高于教育的社会收益,家庭或者个人有足够的投资激励。因此,教育发展中的制度创新往往带来教育的跨越式发展,而不是单纯的积累性(或线性)增长。
先数量后质量,大力发展私立教育。日本、韩国对私立教育都采取了先放开发展,待规模扩大以后再加强管理、增加资助、提高质量的发展措施,因此才能在短期内实现中等和高等教育普及。
韩国教育从数量增长期(20世纪60年代)-改革推进期(70年代)-质量提高期(80年代)--人性化教育期(90年代),走出了一条从数量增长到质量提高的道路,私立学校的扩容和规范在其中起了主要作用。
❹ 如何建立私立学校
打人要看打的结果,如果没什伤,疼痛而已,让他道歉就行了。
如果进医院了,正当合理的医疗专费由他承担。
如果伤重,可以到派出所、公安局提出验伤,到指定的医院就诊,然后得到处理。一般就是赔钱。责任人是老师不是学校。如属果是学校领导让他打的,就是学校的责任,他也要责任。
如果构成轻伤害(法律术语),就要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❺ 建立一所学校需要什么程序
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明。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明和办学风险担保证明;
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
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办理指南
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
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
3、现场察查办学场地;
4、审核、发证。
办理依据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
成教办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五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97)5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97)75号])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受理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公民个人。
受理程序:
1.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含按暂行规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对申报材料齐全、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社会力量资质审查机构或有关专家集中评议;
3.区教育局根据评议结构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审批;
4.向审批同意试办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颁发批文和《办学许可证(试办)》并予以公告,于每年五月或十一月报市教委备案。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审批。
受理范围:试办期满的社会力量办学试办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由申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建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办校一年的自查总结;
2.区教育局组织社会力量办学资质审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年审;
3.年审合格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和报市教委备案;年审不合格的,根据试办情况可作延长试办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受理范围: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含试办)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提交增设专业(学科)的书面申请;
2.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社会力量办学学科审批表;
3.经有关机构或该专业(学科)两名以上专家审批;
4.区教育局根据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申办者。
受理程序:
1.申办者提交停办的书面申请;
2.区教育局审批;
3.经批准后,由教育机构和举办者负责妥善安置学生,并对教育机构的财产进行清算;
4.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予以公告,报市教委备案。并通知教育机构交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予以封存。
五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批表”;
2.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区教育局批
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号)。
二、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与学生之比一般为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教师必须持教师证,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❻ 建立私立学校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http://law..com/pages/chinalawinfo/4/43/_0.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版促进法实施权条例》
http://law..com/pages/chinalawinfo/5/20/_0.html
❼ 怎样建立一个民办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申办民办学校过程中,除举办者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拟举办的民办学校应符合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外,申报者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关于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各自权限审批。其中,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关于申办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一种情况是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这两种情况要求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形式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经过筹设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前述第1条规定的所有材料外,还应提交前述第2条所规定的第(3)、(4)、(5)项规定的材料。
(三)关于民办学校的审批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应当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民办学校的登记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并向登记机关提供下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办学许可证;
3、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学校章程。
接受申请的民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程序,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❽ 要什么条件能开私立学校
基本要求;
(1)区民政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一式3份);
(3)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地址、举办者情况、开办资金金额及出资者、招生对象、办学内容、法定代表人情况、场地情况、校长情况、专任教师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原件1份);
(4)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执照;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
(6)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7)首届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各成员签字,原件1份);
(8)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10)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❾ 怎样创建一所私立学校需要什么程序
创建一所私立学校所需要的程序如下:
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
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
3、现场察查办学场地;
4、审核、发证。
所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明。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明和办学风险担保证明;
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
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