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立学校教师工资如何保障今天发工资,没给够,没有保险,没有福利。。
另外找份工作吧。要是跟他折腾你也没精力。
Ⅱ 我是一名私立学校的教师保险没办给找谁办,怎么办
是这样的,现在学校的老师按理说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包括大医院的大夫都属专于事业单位编制,这属样的话,退休之后涨工资比较多,而企业的就不行,你们学校的资质不够,或者就是说单位根本不想去按事业单位的标准给你们缴纳,所以,你无需多虑,按照现状,你即使交企业的也无所谓,可以再以后的工作中,表现好点,多拿工资,这样,你交的档位就上去了,退休的时候工资也不会少,只是事业单位涨工资的幅度大于企业的,如果是按照事业单位的缴纳,你也要明确,是按照事业单位的工人编制缴纳,还是干部编制缴纳,这样退休之后的工资是不一样的
Ⅲ 私立学校的质量保障
民办学校教育质量保障问题,事实上是讨论如何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对我们民办教育能不能在教育资源国际化、市场化的条件下,求得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关于这个问题,我想分三个方面和大家做一些共同讨论。
关于民办教育质量保障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特征,为什么我们要提出一个质量保障这样一个概念。质量保障不是一个宣传,更重要的我们认为质量保障这一概念的提出,基于下面三个考虑:第一个考虑,对民办学校来说,我想强调一个观点,叫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因为从传统意义上说,我们中国的民办企业家都有一个通病,小富即安,我这个学校办的不错了,在当地很有影响,有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好象也是一个最好的学校。如果我们有这样一种思想的话,那意味着民办学校在走下坡路。在我们看来只是一时的标志,更好是永恒的追求,作为教育工作者,要追求今天比昨天做的更好。有人经常问我,一个人的寿命有多长?男性平均72岁,女性长些,平均74岁。我说在我看来,人的寿命如果抽象的看,和任何组织、学校一样,只有三天,就是昨天、今天和明天。那我们学校质量保障,可以保障今天是最好的,保障我们明天做的更好。今天比昨天好,明天比今天好,一天比一天好,我认为在现代社会当中,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要取得持续发展,这是一个基本的要点,同样,我们都是教育工作者,我们教师都奉行一句名言,要给学生一杯水,我们自己就得有一桶水。但是,我可以说从现代社会发展来说,这句话已经落伍了,过时了,不成立了。教师要给学生一杯水,你自己必须是一条小河,一条小溪,就是长流长动的,在流动过程中,自我否定,自我更新,自我发展,自我提高,
但是,更要自身的努力,完善自身的管理机制和体制。原因在于市场在不断地变化,市场也要更换,怎么办,那得要有机制保障,所以我们的观念,即要靠外部支持,更要靠内部的努力,是建立这三个观念基础之上的。第一个观念强调,最好只是一时的标志,更好是永恒的追求,保持我们学校要建立一种机制和体制,来促进我们学校今天比昨天好,明天比今天好。第二个观念,教育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的自身仍然存在着一个持续发展的问题。所以我们要强调绿色教育,建设绿色校园,也就是建立一种学校内部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和体制。第三个观念,我们学校的发展,要依靠争取外部支持,要依靠自己内在的努力。在这样一个指导思想下面,教育质量保障有三个特征,第一个特征:自主性。换句话说我们不靠外部力量。我们虽然要应付行政检查,求得外部支持,不然我们很难生存。但是,我主要是着眼于让我们的努力来提高和保证质量。把质量看作是我们学校发展的生命线。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非常强调学校一种质量文化的建设。质量文化是非常重要的所谓质量文化的核心是什么,质量文化的核心,是一个观点,两个优先,三个全面。一个观点:简单讲,质量是我们民办学校的生命线,这是个最基本的观点。两个优先:教师和学生相比,学生优先,学校的一切工作围绕着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这就是我们做为教育工作者对社会的一种承诺。我们把它当作自己的使命。所以,和学生相比,教师是第二位的,离开学生,我们学校要教师干什么,回家。这是第一个优先。第二个优先,管理者、办学者和教师相比。教师优先,这个我们有人可能想不通,我请他来的,我出钱的,为什么他优先,请大家千万注意,我们的教师是在教学的第一线,对我们教育来说是培养人的,培养人依靠的是教师。教师的水平,教师的质量,教师的凝聚力都是学校生存发展的关键。民办学校如此,公办学校也是如此。我们在华东师大教育学院提出,你们可以得罪书记,得罪院长,但你要得罪教师,对不起,请你下岗。一个学校靠谁,靠教授们在第一线工作,在第一线拼搏,才会有这个国家重点学科,哪个国家重点学科学校没有教师,还要院长干什么,没意义,所以与管理人员相比教师优先。这是学校质量保障最基本的一个要求。为此,提出三全。第一,是全面质量观,不仅看知识还要看能力,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发展。看你价值观。第二个是,全院的参与,质量不是考提高,要靠全体员工,还有学生,依靠大家共同努力,才能保证教育质量,校长本事再大也不行。第三个全,全过程质量管理。质量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从招生的第一天开始就和质量有关。不是只看毕业生,招生是个重要的环节,概括起来,说学校要有一种质量文化的氛围。
教育质量强调的是诊断性,强调自我的反思,不断的回顾,回头看一看我走的路,哪些是成功的哪些是失败的。成功的原因在哪里,失败的教训在哪里。通过这个原因分析不断的总结。
激励性,激励调动人的积极性,帮助我们的学生,帮助我们的教师树立自信心。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一个心理学的原理。强化、表扬、肯定的批评要有意义。自信是学生成功的基础。学校要提高对学生的期望。对教师的期望。前一段,我在福建的一所民办学校考察,他们自己的定位是他们的学校是一流校舍,二流的教师,三流的生源。教育质量还不错。我当时想,这样的定位,这个学校是办不好的。对自己进来的学生都没有信心,学生都是灰溜溜的,看到学生的长处,他们父母都是企业家,从小就有企业家的气质,不是其他学校所共有的。一开始就把自己的学生、教师作这样的分析是不可取的,一下子就把一大批学生、教师放到二流、三流怎么行呢?为什么不能完成一流的校舍、一流的教师、一流的学生。最后要办成一流学校呢?一下子把教师和学生都推向对立面。想要把学校办成一流才是怪事?提高社会、学校、政府对学生和教师的期望,是教育成功的基础和保证这句话是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1997年2月,在一个施政报告当中提出这样一个观点。美国教育质量,基础教育质量其新的滑坡,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家长、学校、社会对学生没有期望或者是期望不高,学生没有自信,是导致教育质量滑坡的重要原因。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整个教育质量的提高,就是要强调教师、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坚持一种人本原则,激励的原则。
Ⅳ 如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一名教师在民办学校中,从受聘上岗、教师管理直至离职存在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果能做到妥善处理,既能维护教师与学校的双方权益,又能体现民办学校用人机制的灵活性,稳定优秀的师资。反之则势必影响到民办学校教师的稳定,尤其是当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矛盾如未能很好解决,一旦上升到法律程序,必然会给民办学校的管理带来被动局面,最终影响到民办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由于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于民办教育实践,20年来,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调整民办学校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但仍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在此,我们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基础,结合《教育法》、《教师法》、《民法通则》、《劳动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和精神,从民办学校教师应聘上岗、解聘离职及聘任期内三个环节来分析教师与学校双方的法律关系。
一、 教师与学校在应聘和招聘环节中的法律问题
民办学校教师与学校的合作是一个双向选择的结果。而应聘和招聘程序又是双方合作的首要环节。在此环节上,双方的行为应具有以下特征。
1.合法性,在此特指双方的身份和特定的招聘和应聘行为的合法性。
民办学校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十、十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符合上述规定的办学机构才是合法的民办学校,才能依法进行招聘教师等其他教育活动。
教师的合法性体现在:具备《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才能应聘民办学校的教师岗位。此外,由于我国教师流动受到很多限制,在此还应要求,应聘的教师首先应保证自己人身关系在法律上无瑕疵问题。
2.真实性。它是双方的合作的诚信基础。其要求民办学校应对其在各种招聘场所所发布的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和对应聘者所做出承诺的真实性和实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反之,也要求教师对自己所提供的应聘材料的真实性,所提供证件的有效性予以法律上的保证。
3.契约性。民办学校与教师双方一旦确定聘用关系,应以鉴定聘任合同的形式将其固化。此时双方的聘用关系应完全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民办学校(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所制定的格式合同的内容不得于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基本规定及聘用劳动合同的专门规定相违背。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学校应保证教师在签定合同前对学校的与之相关的人事政策及管理制度有详尽的了解并无疑义。
4.在招聘工作中,民办学校还应保证招聘程序的合法性及招聘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民办学校与教师在解聘离职程序中的法律关系的处理
在民办学校,教师离职有两种情况:一是聘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聘用合同。二是聘用合同期未满,教师或学校单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在第二种情况下,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都意味着双方合作关系破裂(极少数特殊情况在此可忽略不计),能否妥善地依法处理包含其间的法律问题对于学校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在此有四点探索:
1.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时间是否合法合理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分别作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规定。这些规定应完全适用于民办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聘用关系。然而由于学校教育工作的特殊性,在学期中途,教师单方向学校提出解除合同,学校在短时间内很难找到合适人选,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的稳定造成较大影响;学校单方解雇教师,此时各个学校人员相对饱和和稳定,也会为教师在短时间内再就业带来一定影响。因此,针对民办学校,无论是教师还是学校单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在必须合法的时候应考虑其合理性。建议民办学校与教师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除非重大责任事故和特殊情况,双方均不得在学期中期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2.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在何种情形下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何种情形下单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何种情形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已有明确规定,此也应为民办学校或教师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理由。此外,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在聘用合同的约定也应成为解除聘用合同的合法理由,尤其是合同中声明的学校规章制度中的“天条”。其实严格意义上讲,学校的规章制度也应是学校与教师聘用合同的中必不可少的附件。
3.因解除聘用合同而造成对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是否得到赔偿或补偿
民办学校与教师的很多纠纷落脚点都是经济因素,《合同法》、《劳动法》对一方违约或单方解除合同而造成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责任作了详尽规定。对这些规定当无可置疑。然而这些规定对流动的教师却缺乏相应的约束力,当诚信尚未建立时,怎样挽回和减少因教师的突然离职而造成的损失,已是民办学校管理者颇费心思的问题。目前有些民办学校采取扣压教师有效证件的做法,虽于法无据,实不得已而为之。解决此问题有两种思路:一是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二是通过地区民办教育行业协会为教师建立诚信档案,使违约的教师在本区域的民办学校中丧失再就业的机遇。
4.因离职而造成民办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矛盾是否有合理的解决渠道
《教师法》第三十九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这可看作是解决民办学校与教师之间矛盾的渠道之一。而在现实中,面对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作用和实效又是非常有限的。更多的老师愿意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来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但一旦介入到司法领域,又涉及到法律成本和法律效率问题,并非教师和学校所认可的理想方式。解决二者矛盾的另一个渠道是借鉴国外私立学校做法,成立行业自律协会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三、民办学校和教师在聘用期内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和义务
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如何?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又具有哪些义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从广泛意义上说,民办学校的教师在法律地位上和公办学校教师平等,那么民办学校教师就应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我国1995年3月颁布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它在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法》是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师的专项法律,其中当然包含民办学校的教师。它对教师的法定含义、地位作用、基本要求和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着明确规定。”
《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一法律定位同样适用于我国民办学校教师的教师群体。
依据《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具体规定和相关精神,我国民办学校教师应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下:
1.民办学校教师的权利
(1)平等权: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行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2)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3)学术活动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4)指导评定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5)报酬保障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同时有权要求学校为其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障金;此外在学校终止时,有权获得补偿。(6)管理监督权:教师可以通过选取教职工代表进入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7)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8)工作条件权:这是为确保教师在正常顺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为每一位教师提供工作所必需的条件。教师有权按学校规定领用和消费办公用品,享受学校提供的工作环境。(9)合法权益保障权:可以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教师认为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或在学校受到不公正待遇,教师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提出申诉,乃至司法诉讼。(10)拒绝权,即除法令和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教师有权拒绝参加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所指派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2.民办学校教师的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遵守聘约的义务:聘用合同是联结民办学校与教师之间最重要的法律纽带,教师应严格遵守聘用合同,认真履行合同所设定的义务。(3)保证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这是在民办学校从教的基本条件。(4)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5)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6)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其实质仍是《教师法》中尊重爱护学生和保护学生的义务在民办教育领域中具体体现。在此提出进一步强调了民办学校中“学生高于一切”的工作指导原则。(7)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8)尊重家长的义务。牢固树立优良的服务意识,把家长视为学校的生存发展的有力支持者,与家长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9)廉洁从教的义务。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求私利。
在聘用过程中,民办学校除了负有国家教育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针对上述民办学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民办学校享有的权利包括:(1)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制定学校的人事政策和管理规章权利。(2)可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方针制订本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及发展规划。(3)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及双方的聘用合同安排教师的工作岗位。(4)可对教师的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5)依据学校管理规章对教师具有管理权。
与权利相对应,民办学校应当承担的义务是:(1)遵守聘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设定的学校义务。(2)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3)为教师提供适宜的工作和生活环境。(4)对教师的劳动进行公平公正地评价和考核。(5)为教师更好地行使权利提供保障
Ⅳ 如何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民办学校师生合法权益方面有何建议
一、科学管理下的制度化建设
二、要建立和规范教师的竞争机制与激励机制
三、要开创教师培训的新路子
Ⅵ 私立学校教师待遇
公立的是没有了一个自由身,处处受人压制.
可以选择的话,别做老师!!!!!!!!
老师绝对是个弱势的群体.
Ⅶ 请问公办民助的学校与私立学校有何区别教师各方面都会有保障么
如果你说的是大学的话。
公办民助一般是二级学院,但是按照公办学校的规制回来办学,比较正规答,师资部分是自己院的,部分是上属大学的,各个方面来说都还算比较正规的。
私立的大学,就是民办大学了,一般来说,师资方面比较不如一些,管理方面,各个学校的办学情况不同,有些会比较严,有些比较松,一般来说,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大学,管理上相对会好一些。
Ⅷ 请问公办民助的学校与私立学校有何区别教师各方面都会有保障么
如果你说的是大学的话。
公办民助一般是二级学院,但是按照公办学校的规制来办学,比较专正规,师资部分是属自己院的,部分是上属大学的,各个方面来说都还算比较正规的。
私立的大学,就是民办大学了,一般来说,师资方面比较不如一些,管理方面,各个学校的办学情况不同,有些会比较严,有些比较松,一般来说,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大学,管理上相对会好一些。
Ⅸ 民办学校如何保持师资稳定
民办教育亦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学术团体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私人参与办学的一种方式。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加快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种途径,也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进一步落实十七大报告中“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这是我们必须要正视和解决的问题。而人的因素是民办教育的关键,在下文中,笔者将谈谈自己对的粗浅思考。 目前,大部分民办学校存在教师队伍不稳定的问题。来到民办学校的教师,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原因。按照出来前学习的有关民办教育文件,作为教师无论在“公办”还是“民办”都享受同样的待遇。可是,出来后,民办教育的家族管理,社会的歧视对待,工资的不标准发放,养老福利等后顾之忧,这些不稳定的现状,体力、心力的大量透支,钱是多了,可困惑也多了,将来的路如何走?许多教师都不敢想。 笔者认为各级政府部门要把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和重视落到实处,特别是相关政府部门应协同支持教育部门力促民办教育的发展。比如,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应一视同仁对待;人事职称部门在民办教师招聘、优秀民办教师入户、职称评定方面应大开方便之门,调整政策,制定符合民办教育实际的职称评定办法;要依法办学,切实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按国家规定维护教职员的社会保险、休假等合法权利,为学生及家长提供优质服务;我们的民办教育工作者要认识到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和全社会对民办教育工作越来越重视,在民办教育部门工作决不能有自卑和矮人一等的思想;我们民办教育者自身应在观念和行为方面强化主人翁意识,正确理解“打工者”的业务和责任,坚决避免“打工”可以不负责任和随时准备“跳槽”的不良心态,热爱民办教育工作,增强为国家、为全民服务的意识稳定教师队伍是发展民办教育的关键。 笔者所在的学校就是一所近年来刚稳步发展起来的民办中学。它是为缓解辖区范围内中学入学难的矛盾,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由投资人协商共同投资建成的一所六年制完全中学。学校为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行投资,自担风险,自主管理的民办学校。学校采取投资、借贷相结合,分步实施,滚动发展的方法建校。经过八年多的运转,目前已上规模。根据笔者所在学校的发展过程,我们从实践中认识到,政府支持是保证,观念转变是基础,队伍稳定是关键。一个规模再大的学校,国家政策再好,举办者的观念再新,没有一支稳定的教师队伍还是不行的。民办学校的教师来源是多渠道的,比如我校有来自本地公办学校的,有从外地招聘的,还有从大专院校引进的应届毕业生等。如何管理好他们,如何稳定他们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要从观念上、情感上和待遇上留住他们。观念上就是要帮助民办教育工作者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事业心,民办教师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的学生同样是社会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教育好这批人是教职员工的共同职责。来民办学校工作首先是事业的需要,是实现自身价值的一种机遇,有了这种认识,才会有工作的兴趣和热情,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成就感,才会尽责尽力地去干。情感上就是把教师当朋友,当亲人,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尊重他们的开拓精神,要充分信任他们,积极为他们创造工作条件,给他们以进修培训、科研提高自身素质的机会。同时要与他们多交流,让他们有说话的机会,有倾诉的渠道,虚心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只要是对工作有利的,都应采纳,使他们意识到领导的重视,意识到自己在集体中的地位,另外还要允许他们犯错误,也允许他们改正错误,对不良行为要批评,要教育,但批评要有根有据,教育要入情入理,使他们能尽快的自我完善。 同时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要思想领先,教育那些比较注重个人得失的教师,使他们认识到事业发展了,学校兴旺了,大家都光荣,福利都会提高;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