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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私立学校

发布时间:2021-02-17 10:54:11

A. 民办学校怎么办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的基本条件 1、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2、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所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4、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5、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筹办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地址等相应情况的证明,以及拟申办机构的名称、地址等;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审批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办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2、审批机关自正式受理申办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将阐明不予筹设理由。筹设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违规招生办学;3、举办者实施筹建、筹备工作;4、筹设工作完成,举办人向审批机关递交审批考察书; 5、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举办者的筹设情况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6、对达到相关民办教育机构(学校)设置标准的,审批机关将颁发《办学许可证》,对达不到相关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审批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达到有关设置标准,再予以颁证;7、审批机关对民办教育机构(学校)进行年检,年检结果予以公示。

B. 公立高校可以参与举办民办高校吗

公办学校不宜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于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条例》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制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人认为,这是在限制公办名校办民校。
要想真正促进中国教育事业的大发展,首要的两个问题就是民办教育机构的产权界定和严格限制甚至完全禁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前者按下不表,只说后者。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有可能造成很多不利的后果。
一是与民争利。公办学校利用历史、声誉、师资等优势,与民办学校展开不平等竞争;甚至可以不出分文,仅靠民办学校的“挂靠”(公办学校出售品牌)以及出师资等方式瓜分市场,不仅不利于“促进”教育发展,反而有可能使民办学校的生存环境恶化。
二是“裁判员”与“运动员”合二为一。在这场竞争中,教育主管部门既是公办学校的主办者,又是教育市场的管理者,其政策无论从制定之初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很难公平公正。我们不少法规的质量令人忧虑,重要原因就是过分倚重部门立法,部门利益的影子始终驱之不散。
三是有可能使公办名校的乱收费通过办民校的方式合法化。
四是进一步加大教育乱收费的查处难度,并使国有资产堂皇流失。虽然《实施条例》规定公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但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教育收费和教育乱收费资金来参与举办民校,然后通过“合理回报”瓜分国有资产。等于有了某种“洗钱”的通道。
窃以为,公办学校如有余力,可通过举办分校的方式来为国民造福,但必须一切姓公,不得脱胎为“民办”并取得“合理回报”,教师个人也完全可以以兼职方式为社会和自己谋福利。
以上供参考。

C.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是什么意思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有两种:一种是公办学校独资举办,像过去的校回中校。这答种学校对外是民办,实际是公办,只不过是为高收费开绿灯。第二种是公办学校与民营单位(或个人)以股份制的形式合资举办的学校,这类学校一般是为了借鉴公办学校的管理经验和办学优势。至于学历证书国家是否承认,不在于办学形式,关键在于学校是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国家是否授予该校学历证书发放权,好多正式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学历证书国家都是认可的。

D. 办私立学校需要办什么手续

办学证(小学县级,初高中市级)、收费许可证、资产评估证明。我们这里就这些

E. 学校是私人承办的,还是国家承办的

有公立的也有私立的,私立的不在少数。

F. 申办民办学校,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如何申请

一、申办民办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事流程

1、学校名称预先核准(举办盈利性学校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举办非盈利性学校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2、向县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需所在地中心小学和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经审核同意后,下达同意筹设批复文件。筹设期不超过三年。

3、向县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县教育局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办理办学许可证。

4、注册登记(举办盈利性学校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举办非盈利性学校向县民政局提出核准登记)。

(6)承办私立学校扩展阅读: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G. 建立私立学校需要哪些手续

二、申请办学程序:
1、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类
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教育评估院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2、非学历的中等或高等教育机构类
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有关专业业务部门进行审批→教育评估部门资质审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三、办事时限: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

四、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市教委有关文件

告 知 单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提供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一)中的全部材料和(二)中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H. 民办学校的法人和举办者的区别

法人和举办者(股东)的区别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数量不同。

举办者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多人;

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有且仅有一人。

二、民事能力要求不同。

举办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还受到股东大会、公司章程等因素影响。

三、权利不同。

举办者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权利;

而对于法定代表人则是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四、责任不同。

举办者具有:出资义务;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而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来源主要为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所做出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举办者和法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是不同的人。

I. 要什么条件能开私立学校

基本要求;

(1)区民政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一式3份);

(3)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地址、举办者情况、开办资金金额及出资者、招生对象、办学内容、法定代表人情况、场地情况、校长情况、专任教师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原件1份);

(4)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执照;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

(6)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7)首届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各成员签字,原件1份);

(8)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10)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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