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 是否有年龄要求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年龄要求。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私立医院执业负责人扩展阅读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不得推诿、搪塞。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或出具处理意见。
《办法》规定,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
② 如何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
(1)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③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⑤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⑦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②、③、④、⑤、⑥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②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③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④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⑤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⑥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
(1)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
(2)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
符合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③ 私立医院院长或法人代表申请多点执业需要备案吗或者说可以申请多点执业吗
可以。第一类是指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医师多点执业。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第一类医师多点执业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批准,无需到县卫生局备案或审批。
④ 多点执业医师可以作为申办民营医院的人员资质吗
是否必须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人当法人代表?,可以以聘用执业医师,以我为法人代表,让执业医师当负责人。
⑤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年龄限制吗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有一定的年龄限制,至少应该年满18周岁,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关于上限年龄,公立医院因受政府管理所以退休年龄是60岁,专家级65岁。私立医院没有退休年龄限制。但是共同下线必须年满18周岁,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需具备或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⑥ 一个医疗诊所的负责人,第一执业为诊所的,第二执业可以在医院吗
那要看医院愿不愿意。
⑦ 民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医生吗
是的。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医生,而且综合门诊部及以上内级别的专医疗机构容,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副属主任医师职称。诊所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从业5年医生的医师。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7)私立医院执业负责人扩展阅读:
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
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⑧ 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需具备或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⑨ 民营医院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具体程序最好能列出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内。容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 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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