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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私立教育法

发布时间:2021-01-23 00:01:02

㈠ 台湾在1984年修改的特殊教育法中将情绪行为障碍儿童称为什么

性格及行为异常

㈡ 台湾的大学文凭,大陆承认吗

正式认可台湾复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制台湾高等学校学历<<私立学校也是要主管机关认可才能参加大学考试的招生
而且只有这些学校才会被列入陆生可申请的名单内,所以你不用担心学历认可的问题,除非大陆考公务员有限定大陆大学才能报考
这个规定上网网络一下很好查

㈢ 台湾把小学初中叫国小国中,高中不叫国中。原因及根据是什么

因为根据中华民国教育法相关条例,中华民国实行的是"9年制义务教育"凡小学至初级中学的教育,均必须由国家统一设立.
国小为国立国民小学
国中为国立国民初级学校
高中与大学,则分为国立与私立

㈣ 教育法私立学校收费规定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

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4)台湾私立教育法扩展阅读:

服务收费:高校为学生提供自主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服务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的原则,立即收取,不与学费统一收取,禁止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取免费服务。

学院以学校或学院(系、学院、中心等)的名义,自愿向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种培训服务,并向他们收取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制定,报当地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㈤ 台湾是几年义务教育

台湾是称作国民教育,2014年,台湾开始规划将9义务教育延长至12年,以实现12年义务教育。

1970年,台湾召开第二次教育大会,制订了新阶段的教育纲领及实施“科学教育”的革新方案,组织人力编写在中小学实施“科学教育”的实验教材。

台湾当局甚至把加强中小学教育当成“百年大计”和发展经济的最大投资,采取强化义务教育的许多具体方案。

1979年和1982年,台湾先后制订了《国民教育法》和《国民教育法施行细则》,规定6到15岁的儿童强制入学;后又相继制订《强迫入学条例》、《国民小学课程标准》及《改进国民教育六年计划》等,将国民教育法制化、具体化。

1988年,台湾召开第三次教育大会,制订新的“国民教育”发展计划,提出未来“国民教育”要以德、智、体、群、美五育全面发展的目标。同时将国民教育向幼儿教育和职业教育延伸。

(5)台湾私立教育法扩展阅读:

一、相关发展

2000年,台湾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教育的投资与改革。自2001年起,台湾正式实施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教育,其中2001学年度在小学一年级实施,2002年扩大到小学二年、四年与初一,到2003年中小学全面实施。

到2001年10月,已有716所初中试办“九年一贯新课程”。2003年初,教育部公布“九年一贯课程纲要”,取代原先的暂行纲要,一个主要内容是强调本土化教育。

乡土语言音标教学原则上延至小学三年级,初中社会课程增加“认识台湾”的内容等。然而,主张台湾意识的本土化教育,在岛内引起极大争议。

近几年来,国民义务教育重视“发展小班教学精神”,2001学年度,小学与初中每班学生平均为30.5人与34.9人,平均每位教师教导学生分别为21.5人与18.3人,均较以前明显下降。

同时,2001年9月起,全面实施小学五年级、六年级英语教学。为提高小学教师英语水平,于2002年起建立小学英语师资“认证制度”。

小学英语教师必须先通过教育主管部门所办或委办的检核测验,或全民英语检验中高级以上、电脑化托福测验213分以上,另加发音测验。

国民教育得到较快发展。到2000学年度,台湾共有国民小学2600所(其中私立25所),在校学生近193万人,教师10万余人。

国民中学709所(其中私立仅7所),在校学生在1995学年度达到116万人后开始下降,2000年降为93万人,教师4.9万人。

二、国名教育

国民教育,又称九年国民教育,也即九年义务教育,属普及义务教育,教育期限包括小学6年,初中3年,分别称为国民小学与国民中学,共计9年。

基本上是以提高人口素质为宗旨,即对6到15岁的儿童与少年进行义务教育。1962年,台湾首次召开教育大会,针对当时的学制与教育问题,研究配合经济建设的教育方案和规划。

60年代末期始,台湾当局开始推动九年义务教育,率先在金门地区试点。1968年8月起,正式实施九年国民教育制度,全面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小学毕业生一律免试进入中学就读。

㈥ 私立学校不受义务教育法所限制

不是。只要是义务教育阶段, 就必须遵循义务教育法。但费用方面是要收取的,否则不就赔死了

㈦ 在台湾的学校都没有发禁的吗

96年教育部奖励推动解除发禁特色学校实施计画

一、计画依据:教育部推动解除发禁政策。

二、计画目的: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奖励推动解除发禁特色学校,提供校长、学务∕训导及教师人权理念、发禁辅导管教之观念观摩与分享,鼓励教师及学校发展正向管教策略,并透过分享交流各特色学校之推动经验,期能协助教师用爱心找对方法、有效管教,营造爱与温馨的校园,特订定本工作计画。

三、奖励对象:自94学年度起执行并积极推动解除发禁政策具有特色之公私立学校。

四、荐送作业:
(一)荐送原则:
1.由本部中部办公室就所属公私立高中职遴选具特色之学校,函报本部公开表扬。
2.由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就所属高中(职)、国中遴选具特色之学校,函报本部公开表扬。
3.推动解除发禁特色学校名额如下表:

主管机关/办理单位 遴选学校 表扬学校名额
本部中部办公室 公私立高中职、特殊教育学校 高中3校高职3校
直辖市政府 所属高中职、国中及特殊教育学校 高中1-2校、高职1-2校、国中1校
县(市)政府 所属国中 国中1校

备注:
1.直辖市政府得就所属高中职办理情形合并荐送1校。
2.中部办公室及直辖市政府得依所属特殊教育学校之办理情形,视需要於名额外另行遴选特殊教育学校参与表扬。

(二)遴选推动解除发禁政策具有特色之指标:
1.学生奖惩办法∕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规定中无发式规范。
2.无发式限制及惩处。
3.定期办理解除发禁相关教育理念宣导及活动。(如:尊重学生身体自主权、鼓励勇於自我表达与创意、尊重
个别差异与多元性。)
4.办理人权法治教育议题(学生发式、服仪管理、奖惩∕校规、人权教育等议题)之研习活动

(三)荐送程序:请各主管机关於11月2日前备妥特色学校之相关书面资料报部,并将书面资料电子档传送
[email protected]蔡依璇小姐收,主旨请标明:推动解除发禁特色学校-□□□县市□□□学校。

(四)荐送本部所应备之书面资料:
1.请特色学校依规定填列所附表格1式2份(见附档)。
2.以POWERPOINT简报方式呈现:推动解除发禁特色宣导策略(1页,请以大纲要点呈现)及办理之相关创意
(五)奖励方式:获表扬之特色学校,本部将於96年12月底前公开办理表扬颁赠奖牌一座,并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
依权责从优叙奖。 为了抗议某些学校严苛的法律规定,昨天有四百多名学生到教育部前面抗议,教育部昨天宣布,从下学期开始,国立及县市立中小学彻底解除发禁,学生发式必须从校规中删除,且不得藉故检查及惩处。
顶著最酷最炫的发型,学生们把对发禁的不满,大声说出来。
都什麼年头了,还有发禁吗?没错,记过单上清楚写著,剪发前像咸蛋超人,剪发後像盔甲,小过一支,而这个海山高工的学生,还因为学校的发禁被迫休学。高一休学生:「他叫我要剪,我都没在听他的话,然後被迫我休学,如果头发要剪掉的话,我宁愿不要读了。」
甚至有教官因为学生头发太长,羞辱学生。高中学生:「就头发留得有一点长长的,就有教官骂学生说,你要当妓女还怎样。」
教育部已经取消发禁,但很多学校还是有严苛的规定,400多名国高中生上午替发禁举办了一场告别式,向学校呛声,教育部长接见学生代表,也非常认同。教育部长杜正胜:「管学生的头发...我说学校应该不必管这些事吧!」
发型不一定能代表成绩,学生们要回自己的头发自主权。
废发禁的十足理由
最近我们把学权公投议题抛出,引起的批评与认同,比起前几次都还要热烈许多,或许是公投这一名词近来较为敏感吧。
我们把发禁定义为,任何限制头发的长度、颜色、样式的规定都称做发禁。虽然教育部一再表示发禁早已解除,但发禁至今仍存在校园乃是事实,孟子曰:「何异於剌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我不明白社会上为何常利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论来支持发禁,这是对於人权的一大迫害,难道学法律的人都漠视这违宪的陋规吗?
个人认为发禁基於下列几点必须废除
一、任何人的身体有不被侵害权
世界人权宣言说:「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中华民国为一个自由平等的共和国,任何人民不论种族、宗教、党派等都一律平等,为何学校可以堂堂皇皇地摧毁人权。

二、民主程序不能剥夺人权
学校对於发禁有一说法,服装仪容规定登是经由学生、老师、家长开会通过的。开会通过可能确有此事,但人权可以经由开会讨论迫害吗?民主程序是不能决定某些事情的,人权便是其中一项。杀人罪可以经由开会而免其责吗?

三、学生不是满足社会期待的工具
发禁是为了满足社会期待,这是某高中的一贯说法。难道学生苦读数十年是为了满足可笑的期待?新的多元入学精神,不是在於找寻学生的个人特色吗?人与人之间为相互独立的个体,谁对谁的期待不能作为限制的权力来源。

四、长发与染发并非坏学生
解除发禁会难管理?只因为留长发染发甚至怪异发型是坏学生,所以学校变成满街流氓,故难以约束乎?若只因在身上作一些打扮,便被贴上恶名昭彰的坏学生,那大部分的女性不都成了坏人。

五、废发禁是检验台湾十几年来的民主果实
民主并非单指政治上的民主,乃至於社会,艺术,文学等的全面解放,方可称作真民主。发禁的存在代表著中华民国是一个野蛮而且落後的国家,发禁跟传统女性的裹小脚有何不同呢?
六、课业好坏与发禁无关
解除发禁学生会浪费学间在打扮上而无心学业。若此一说法成立,发禁可以促进学业的发展,学业的发展可以刺激国家进步,那国家全面实行发禁便能让台湾国民生产毛额超越美国吗?美国和西方的进步并不是靠著限制达到进步的成效,从前中国坚持传统对於各方面加以限制,有使中国进步吗?反而是不断挑战规定的西方超越里中国,合理的解放是可以让社会更自由与进步,不断限制只是阻止进步。
宋朝的袁采说道:「人之智识固有高下,又有高下殊绝者。高之现下,如登高望远,无不尽见;下之视高,如墙外欲窥墙里」。传统保守主义者观看发禁一事有如墙外窥墙里,自然什麼也看不见而囿於己见了。

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适用于港澳台吗

不适用。
港澳台有自己的教育体系。

㈨ 残疾人教育条例,台湾特殊教育法对比有什么异同

残疾人教育条例,台湾特殊教育对比有什么异同?这两个当然是有相同的,还有不相同的地方,详情的话,你可以把这两个条例好好的看一下

㈩ 谁能把台湾的国民教育法贴过来

那篇关于大陆和台湾教育法的比较,其中台湾的法条内容是“教育基本法”,贴出来给你参考

第 1 条
为保障人民学习及受教育之权利,确立教育基本方针,健全教育体制,特
制定本法。
第 2 条
人民为教育权之主体。
教育之目的以培养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养、法治观念、人文涵养、爱国
教育、乡土关怀、资讯知能、强健体魄及思考、判断与创造能力,并促进
其对基本人权之尊重、生态环境之保护及对不同国家、族群、性别、宗教
、文化之了解与关怀,使其成为具有国家意识与国际视野之现代化国民。
为实现前项教育目的,国家、教育机构、教师、父母应负协助之责任。
第 3 条
教育之实施,应本有教无类、因材施教之原则,以人文精神及科学方法,
尊重人性价值,致力开发个人潜能,培养群性,协助个人追求自我实现。
第 4 条
人民无分性别、年龄、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经地
位及其他条件,接受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对于原住民、身心障碍者及其
他弱势族群之教育,应考虑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别保障,并
扶助其发展。
第 5 条
各级政府应宽列教育经费,保障专款专用,并合理分配及运用教育资源。
对偏远及特殊地区之教育,应优先予以补助。
教育经费之编列应予以保障;其编列与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第 6 条
教育应本中立原则。学校不得为特定政治团体或宗教信仰从事宣传,主管
教育行政机关及学校亦不得强迫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及学生参加任何政治
团体或宗教活动。
第 7 条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兴学之自由;政府对于私人及民间团体兴办教育事业,
应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协助或经费补助,并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其著有贡献
者,应予奖励。
政府为鼓励私人兴学,得将公立学校委托私人办理;其办法由该主管教育
行政机关定之。
第 8 条
教育人员之工作、待遇及进修等权利义务,应以法律定之,教师之专业自
主应予尊重。
学生之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国家应予保障,并
使学生不受任何体罚,造成身心之侵害。
国民教育阶段内,家长负有辅导子女之责任;并得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选择受教育之方式、内容及参与学校教育事务之权利。
学校应在各级政府依法监督下,配合社区发展需要,提供良好学习环境。
第 9 条
中央政府之教育权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规划设计。
二、对地方教育事务之适法监督。
三、执行全国性教育事务,并协调或协助各地方教育之发展。
四、中央教育经费之分配与补助。
五、设立并监督国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六、教育统计、评鉴与政策研究。
七、促进教育事务之国际交流。
八、依宪法规定对教育事业、教育工作者、少数民族及弱势群体之教育事
项,提供奖励、扶助或促其发展。
前项列举以外之教育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权限归属地方。
第 10 条
直辖市及县 (市) 政府应设立教育审议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负责主管
教育事务之审议、谘询、协调及评鉴等事宜。
前项委员会之组成,由直辖市及县 (市) 政府首长或教育局局长为召集人
,成员应包含教育学者专家、家长会、教师会、教师、社区、弱势族群、
教育及学校行政人员等代表;其设置办法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定之。
第 11 条
国民基本教育应视社会发展需要延长其年限;其实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项各类学校之编制,应以小班小校为原则,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做
妥善规划并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
第 12 条
国家应建立现代化之教育制度,力求学校及各类教育机构之普及,并应注
重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会教育之结合与平衡发展,推动终身教育,以
满足国民及社会需要。
第 13 条
政府及民间得视需要进行教育实验,并应加强教育研究及评鉴工作,以提
升教育品质,促进教育发展。
第 14 条
人民享有请求学力鉴定之权利。
学力鉴定之实施,由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指定之学校或教育测验服务机
构行之。
第 15 条
教师专业自主权及学生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遭受
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不当或违法之侵害时,政府应依法令提供当事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济之管道。
第 16 条
本法施行后,应依本法之规定,修正、废止或制 (订) 定相关教育法令。
第 17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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