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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行政管理机构

发布时间:2021-01-10 15:04:02

① 在民办学校干行政管理有发展吗

无论在国立或是民办大学,做工作还是要讲究两个方面,一个是人脉资源,一个是自身业务素质,前者是社会背景和个人沟通能力的体现,后者是个人在群体中的竞争力。做行政管理,将来可以考虑往分管某一领域的副校长职位努力,比如你的市场策划能力强,那就往招生上努力。人力资源方面擅长就往管理方面努力。条条大路通罗马,发展空间其实都是自己创造来的,平台就在那里,看自己怎么展示。

职称评定,是由人事部门评定的,与你们学校关系不大!你们学校只是要在你的职称评审表上签署相应意见或证明相应工作年限而已。
职称评定一般要准备一下东西,你看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准备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一式2份);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初级、中级一式12份,高级一式15份);

(3)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继续教育相关材料(包括计算机应用能力模块和职称外语)原件和复印件;

(4)能力、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论文、论著、译作、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技术报告或实例材料原件;

(6)任现职以来的工作学习总结;

(7)近期2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

(8)评审条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职称评审标准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本专业中级职务满1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担任本专业中级职务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其中获得学位后工作应满4年)。

(3)获得本科学历,担任本专业中级职务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其中毕业后工作应满4年)。

(4)获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且担任本专业中级职务满4年。

(5)获得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且担任本专业中级职务满5年。

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本科学历,担任本专业助理级职务满3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大专学历,担任本专业助理级职务满3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其中毕业后工作应满3年)。

取得大专专业证书的,其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应增加1年。

(4)获得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且担任本专业助理级职务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3年(其中毕业后工作应满6年)。

取得中专专业证书的,其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应增加1年。

(5)不具备以上学历人员,须参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且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的相应级别的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成绩合格,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2年,且担任本专业助理级职务应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

3、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大专专业证书的,其工作年限应增加1年。

(3)中专毕业,担任本专业员级职务满3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其中毕业后工作应满3年)。

取得中专专业证书的,其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应增加1年。

(4)不具备以上学历人员,须参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且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的相应级别的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成绩合格,担任本专业员级职务应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初中及以下毕业应满15年)。

4、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职业高中、技校毕业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高中毕业,须参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且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的相应级别的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成绩合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② 职业技能培训是哪个部门主管

办学许可还是通过正常手续流程办理吧。

【申请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注册流程】?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举办者;
(2)培养目标;
(3)办学规模
(4)办学层次、办学形式
(5)办学条件
(6)内部管理体制;
(7)经费筹措
(8)使用管理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建培训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准招生。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料涵盖以下内容: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1)筹建基本情况;
(2)投资数额;
(3)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包括: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个人简历;
(5)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5.拟聘教师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聘任教师和职员的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办学场地证明。

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

具备以上办学条件者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三)具体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见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见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四)办结时限
1.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
2.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具体看教育部门的办事效率。

(五)纳税比率

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3.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收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9.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申请教育培训机构注册具体步骤】

一、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二、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办学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本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用房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双方的协议书。用房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

5.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

6.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如下(查阅海淀教育网学校章程范本):
(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
(8)该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7.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写明时间、地点;
(2)与会人员名单;
(3)会议决议内容:
①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
②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
③全体成员签字。

8.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以下内容:
(1)课程设置
(2)学习期限
(3)课时
(4)时间安排
(5)教学目的
(6)适宜人群范围
(7)使用教材。
9.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复印件。
10.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12.联合出资办学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须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13.以上提供的材料均应用小4号字正反面打印在A4型纸上。

三、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名称为“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
2.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
3.未经市教委批准,不得称“大学”、“学院”。

四、提交资料后办理程序:

1.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给具备资格、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备的举办者发放《XX市XX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2.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接受填写合格的登记表之日为正式受理日。
3.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自正式受理日起三个月内,对办学申请作出答复。

五、批准成立的学校应做到:

1.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保证学校运作时按规章制度办事。

六、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职责:

1.审查举办者应具备的办学条件;
2.通知符合条件的举办者到推荐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办学启动资金验资;
3.提醒举办者向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七、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有以下权利:

1.鼓励培训机构选择校址时考虑全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合理布局,积极到民办教育发展薄弱的偏远地区办学。
2.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宏观调控,对在偏远地区办学的培训机构给予扶持;
3.对在培训机构密集地区设立内容重复的办学申请不予批准。

八、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向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凭《许可证》完成以下程序:

1.培训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刻制印章、
2.到区人事局编办或区民政局社团办办理法人登记、
3.到区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
4.到银行开设帐号、
5.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6.培训机构应将刻制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社管科备案。
九、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有一年的试办期,试办期满,经考核,培训机构办学条件降低,已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取消办学资格,由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收回办学许可证。

提醒:以上内容因地区差异会略有不同,请根据本地教育行政主管机构的相应规定办理,此文仅供参考。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职业技能培训是哪个部门主管
这样的提问感觉没有意义

③ 西安市行政学院独立学院是民办吗

一、西安市行政学院独立学院是民办的
二、陕西行政学院是陕西省人民政府1998年决定,在原省行政学院(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基础上重建的。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行政学院的发展,2010年12月,颁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行政学院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陕西行政学院的性质、定位、职责和在全省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学院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化教学培训改革,努力创建有特色高水平的省级行政学院,坚持把 “三条主线”作为主要内容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始终,使培训内容反映时代精神、回答时代课题、引领时代潮流。目前已初步形成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三位一体、相互促进的鲜明办学特色。

④ 论文:论民办大学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从行政法看民办高校教育纠纷问题

随着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高校与学生之间因为入学、学籍管理、学位授予以及其它纪律处分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渐趋增多。著名的公办大学有此类事件的发生,而普通高校尤其民办高校在这方面问题更为突出。如何恰当地解决这类问题,值得社会各界重视。民办高校教育纠纷行政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自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办学发展至今,已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200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民办高校297所,其中,民办本科院校 40多所;在校生163. 07万人,其中,本科生 21.12万人,专科生141. 94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22. 36万人;独立学院318所, 在校生186. 62万人,其中,本科生165. 68万人,专科生20. 94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0.87万人。民办高校作为改革开放后的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解决了民办高校的师生与公立高校的平等法律地位、管理体制等问题,但还有不少待完善的地方,有些问题解决起来,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例如, 2006年, 江西省两所民办技术学院的大学生文凭不被承认;2007年,安徽某学院成教院因数字媒体专业多招生,造成学校无法给多招收的这部分学生发放数字媒体专业证书,并在没有经过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校方私自修改学生所学专业…… 这些教育纠纷,如果处理不好会最终导致群体性的恶性事件。对民办高校办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教育法律关系中如何界定, 值得探究。因为教育法律关系极为多样与繁杂,学校与学生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仅是学校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在具体的情况下,它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可能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更有可能成为教育诉讼法律关系。要搞清这种关系,就要明确民办高校是否如公立高校一样,是不是也具有行政法律主体地位。

一、民办高校的行政主体资格民办高等学校,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而设立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2003年9月,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从法律角度对民办教育进行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以此为依据,作为我国民办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民办高校也拥有了法律意义上的与公办高校的同等地位, 即民办高校也享受在法律法规授权下对学生行使处分、奖励及颁发毕业证书的权力。储宏启先生认为,学校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有区别,前者是“私人行政”,是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带有勤务性质;而后者是“公共行政”, 是国家行政部门基于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学校行使的教育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民办高校与公立高校一样,对学生的组织和管理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实现其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造就合格人才的办学宗旨。因此,从根本上说,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并非为了学校自身的利益。虽然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高校的收费制、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制和市场运行机制,使其事业性冠之以产业的特征,但是我国的《教育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民办高校办学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必须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民办高校管理学生的最大受益者是社会而非学校本身。学校是现行教育制度的执行者、实施者, 而教育制度的执行与实施正是我国教育行政的重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与学生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学校是授权性行政主体, 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如对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因违反校规校纪予以处分等;学生则是行政相对人,受校方行政行为的约束。因此,我们认为,民办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为实施国家的教育制度而进行的管理,从本质上看,它就是行政法学上所谈的公共行政。

二、民办高校与学生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现状民办高校在办学初期,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教育资源极其有限,在和学生的关系上往往采取“宽进宽出”的做法,学生的学习结果交由国家去审核(自考、学历文凭考试等),而对学生的管理,则往往是“看起来很严厉,实际上很溺爱。”有的学校为了解决生存危机,甚至不惜做虚假宣传:“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这是一所民办大学的招生口号,但是学生却把它改为“一切为了学生的 ‘钱’,为了一切学生的‘钱’,为了学生一切的 ‘钱’”,很是讽刺。随着国家政策的扶持及民办高校自身的滚动发展,一些民办学校逐渐做大做强,“进入国家统招计划、升格为本科”,摇身一变也成为 “和公办高校一样”,但实质上初期产业性特征却没有改变。我们通过审视和定位民办高校与在校大学生的关系,就可以发现,由于民办高校产业化的要求,内部管理中越来越多的问题开始暴露,一些做法不仅遭到了学生还有许多学者的质疑。要想进一步揭示双方内在关系的实质问题,就有必要对民办高校管理的一些现象进行深入理性地分析。 1.教育教学管理问题作为高校,其承担的主要责任就是教书育人,因此应该严格教学管理。但是,民办高校在教学管理上却往往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以绝对行政管理者的身份行使权力。例如,对于考试作弊,众多高校在其校规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对考试作弊都有严厉处罚甚至剥夺学籍,不予发放毕业证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时,却并不认真执行,让我们看这样一个事实:民办高校在学历文凭考试中,监考老师是各校互换的,因违纪率是要公布于外,于是,各民办高校形成默契,互相包庇。对于被省巡考抓住作弊的,无疑严厉处罚;对于被校际间监考抓住作弊的,则“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而在学校自己组织的考试中,时期不同处罚不同,关系不同处罚不同,花样翻新千变万化,管理的随意性可见一斑。分析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他们缺乏教育管理经验,不知道如何用科学的规范的方式对学校进行管理,而更为重要的,是因为民法制建设资治文摘·管理版 2009.03 办高校的创办者不少是本着“教育产业”的目的而办学的,基于自身利益不按有关制度对学校实行认真管理。在这样的民办大学毕业的学生,难免出现使很多学生在花费了巨额的学费和生活费之后,并没有取得社会的公认,面临着起点歧视,家庭的支出和个人的努力与社会的承认并不对等的问题。 2.自主办学权问题《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含民办高校)有“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这种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民办学校为保证其目标实现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置的“自由裁量权”。以上这些权力的行使,特别是在对外招生、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的行政行为行使时,只能也必须以学校名义进行。高等教育法虽给予了民办高校自主办学权,但却未对其权力给以必要的制约和限制,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办高校处分权的滥用问题。由于民办高校的管理思维未改变,因此民办高校便可以根据自制的规章进行处分。虽然这种处分看上去是符合校规的,但是实际上有违反上位法的可能。第二,民办高校校规有无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这些校规的效力范围问题。按先行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来说,民办高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部颁规章的规定或授权是有权力制定自己的校规的,但是其位阶和效力显然均在法律法规规章之下,因此在制定校规时超越上位法做出某些不加限制的规定(如对人身权、资格的取得与丧失的限制等)显然是违法的。作为民办高校这样一个拥有实在权力的机构,其制定的校规一旦偏离了法治的轨道,就会出现很多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事情。因为其规章制度的制定是校方的单方行为,既没有另一个主体———学生的民主参与,也没有规章制度制定的备案审查监督机制加以制约,从而使权力任意地扩大。有的民办高校更是硬性规定本校学生按人数 10%进行留级等,更是明显的违规。当民办高校以那些本身就存在瑕疵的规定来进行学校管理时,肯定不能起到公平、公正的作用,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应有的有效保障。

三、应对策略的建议与思考 1.加强立法建设目前,我国教育方面的法律仅有六部,行政法规有十几部,而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法律时往往站在高校主体一边,对于受教育者的权利保障,法律上则有不少空白。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解释也存在问题,由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多为概括性条款,缺少相关的解释和具体措施,在实践中容易造成误解,不便操作。由于法律的滞后,民办高校越位擅自扩大权力,使各种侵害大学生权利的事件频繁发生。因此,作为立法机关和高等教育主管机关应当加强立法建设,并作好法律解释工作,注意高校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平衡性和一致性,注重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加快机构机制的建立在加强立法建设的同时,笔者认为,也应当加大对民办高校自身制度的完善和内部争议机构的建立。 (1)听证和申诉机制的建立听证和申诉制度,不仅是两种比较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同时也是体现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听证在行政法上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以保证行政机关行政决定合理合法。现行的许多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都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听证在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而《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大学生对行政处罚不满有申诉权。”教育部在2005年制定的新《规定》中, 更是将申诉制度固定化、程序化,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六十一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等,都是建立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则要求:“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民办高校之所以出现较多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民办高校的学生不能通过合法的正常的渠道表达诉求所致。据调查,民办高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寥寥无几,有些也是只有制度没有执行。 (2)协调监督机构的建立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牵涉很多问题,民办高校尤是如此。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国外的先进做法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德国是曾经产生“特别权力关系”说的发源国,经过多年的理论发展,开始越来越重视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从早期的“教授治校型大学”(即校务会议由教授组织,教授有绝对权力,学生只是受教育者,毫无地位)向“群组大学”转变,并于1976年订立了《大学纲领法》。此法是适用于所有归属于各邦的高等学府的基本法,其确立了大学生为大学组织必要群体之一,与其他群体共同参与大学自治,使学生权利得到了司法的保障。日本也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引入了司法审查制度。日本最高法院在1977年的“富山大学不承认学分事件” 中,采纳所谓“部分社会说”,认为法院可对大学与学生关系中部分内容进行审查。大陆法系对“特别关系权力”说做出修正的同时,英美法系国家也对大学的治理结构做出了积极的制度改进。美国法律规定,每一所大学都是法人,都有董事会监管。同时,还有监管系统的独特设计———每所大学都有一个校外董事会对学校事务进行监管,从而维护了学生的合法利益。而在英国的大学最高权力机构协议会和管理经营机构中均吸收学生代表参加,满足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要求。如果借鉴国外群组型大学的做法,有了学生参与的管理必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保护学生的合法利益有所帮助。此外,作为被定位成公务法人、特别法人的高校在特殊行政法律关系下,如何强化自身法治化建设也尤为关键。在这一点上,华中科技大学则成立了“政策法规处”,其主要职能: 在学校领导下,与校内有关部处合作,修改完善有关内部政策、规章制度,协调、指导产业、后勤部处有关政策、规章工作等。这样的机构,从高校一方不仅可以解决自身的法律事务,使高校管理走向法治化,同时,也能够为学生通过合法的正常的渠道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提供了必要的机构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国校友会网大学评价课题组. 2008中国民办高校评价研究报告.2008.

[2]李静蓉,雷五明.论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2000.

[3]储宏启.论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教育理论与实践,2000.

[4]丁兆增,闵华,胡建中.民办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研究[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1).

[5]高军.高校被诉问题背后的思考(一)、

⑤ 办教育机构是向哪申请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01-1 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条至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3、《昆明市关于审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班)的实施细则》(昆教中〔2003〕10号);

4、《云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云教职〔2001〕9号);

5、《关于昆明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暂行办法》(昆教成〔2002〕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

1、申办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立分筹设和正式设立,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或班;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先申请筹设,筹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进行教育活动。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有组织机构和学校章程。举办者应当具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4、有符合任职资格及专业要求的校(园)长和教师。普通高中按开设课程配齐各学科教师,教师学历达标率80%以上;教师职称结构基本合理,主干学科中有教学骨干,师生比基本符合国家要求。专任教师根据办学规模师生比1:12配备;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40人;

5、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保育、医务、教学辅助、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6、有符合安全规定及教育、保育、教学要求的场地、房舍及设施、设备;申请举办的办学单位和个人须有独立的、固定的、安全的适合学生住读的学习和生活场地。学校租借的校舍应有经合法程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租期在6年以上,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旅馆、国防设施及饭店的一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租期在10年以上,除不得租借上述场所外,也不得租借现有高等院校、中专学校、职高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的校舍。

举办学校要求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电教室、阶梯教室基本齐全(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学班要求教室、图书室、实验室、电教设备基本齐全)并基本达到标准,教学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基本配套,各种设施基本完备(不含租借设备);举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设备(不含租借设备)应与所开专业相适应。

校舍面积: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按国家现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其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国家现行建设标准;有住校学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增加建筑和用地的面积;中等职业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0.7万平方米。

在校生规模:举办普通高中不低于300人,每班学生平均数45-50人;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640人以上。

7、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中等职业学校除以上条件外,还需有4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作为开办费;

8、符合我区教育机构设置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设立学校、幼儿园基本条件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

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4、《昆明市关于审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班)的实施细则》(昆教中〔2003〕10号)。

5、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建设保护条例。

附:申请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班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班场地设施与申请中等职业学校相同(校舍建筑面积:城市0.5万平方米,乡(镇)、村0.3万平方米);

(二)在校生规模按办学的实际条件确定;

(三)有与开办专业相配套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有15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作为开办费;

(五)具有举办两年以上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云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云教职〔2001〕9号);《关于昆明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暂行办法》(昆教成〔2002〕2号)。

(二)变更
1、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教育局批准。

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原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教育局核准。

3、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教育局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三)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

1、申请筹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的身份证、在学校(园)举办地的住所证明材料,举办者另聘他人管理学校(园)的,同时提供受聘人的身份证、学校(园)举办地的住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办学地点、拟办学校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及学制、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3)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说明办学资产及办学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并说明产权归属(原件1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5)一人以上合伙办学的,提供合伙办学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拟办学场所系举办人所有,提供产权证明;系租用的,提供使用权证明(不得少于六年)(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房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拟用于办学房屋安全性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消防部门出具的拟用于办学的场地及房屋的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填写《昆明市盘龙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申请表》、《昆明市盘龙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经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认可并签名的学校章程(内容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4)办学资产、设备明细表(原件1份);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校(园)长、教师、保育、医务及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拟办食堂的学校和幼儿园) (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复印件各1份),中等职业学校需要提交专业设置论证报告和所设专业的教学实施计划(原件1份)。

(9)教育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具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第1条和第2条中(3)至(8)项规定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变更
1、办学地址变更

(1)变更申请,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等(原件1份);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3)新办学场所系举办人所有,提供产权证明;系租用的提供使用权证明(不得少于六年)(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房管部门出具的新的办学房屋的安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消防部门出具的新的办学场地及房屋的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拟办食堂的学校和幼儿园) (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新办学地点办学资产、设备明细表(原件1份);

(8)如校(园)长、教师、保育、医务及财会人员有变动的,提供其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举办者变更
(1)原举办者提交变更申请(原件1份);

(2)原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3)新举办者提交申请,按审批条件,重新核准;

(4)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学校名称变更

(1)变更申请(拟用校名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件1份);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4、学校办学层次变更

(1)变更申请
(2)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3)教育教学配套设施明细表(原件);

(4)相应办学层次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其他相关资料

(三)终止(以下材料均提供原件1份)
1、申请终止报告;

2、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情况说明;

3、财务清算报告;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

5、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盘龙区民办学校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盘龙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受理地址:昆明市政白云路327号,电话:)。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现场查勘——审批(核准设立、变更、终止)——颁发办学许可证(颁发变更、终止通知书或批复)。

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学校取得法人资格、合法办学和依法进行登记的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需年检。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01-2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教育资源布点布局的合理性及需求情况,限量审批。

四、行政许可的方式

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新办

1、申请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2、举办人签字的办学章程(原件1份);

3、教学活动场所(不能是住宅用房)有产权证明或两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房管部门出具的拟用于办学的房屋的安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原件1份);

6、从业人员详细情况(原件1份);

7、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地(不指办学地点所在整幢建筑物,而是专指用于办学的部分)《消防合格证明》(原件1份,验原件);

8、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原件1份);

9、办学设备明细表(原件1份);

10、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11、学校招生范围说明书(原件1份);

12、学校经费概算(原件1份);

13、校长、教师配备计划(原件1份);

14、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原件1份);

15、举办者、董事会成员及学校负责人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6、其它材料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举办者提交的申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变更

1、变更办学地址

(1)举办者提交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2) 举办者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办学地址的《消防意见书》(原件1份);

(3) 房管部门出具的拟用于办学的房屋的安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教学活动场所有产权证明或两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举办者

(1)原举办者提交的书面申请,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教育局核准。

(2)新举办者重新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

3、变更学校名称

(1)举办者提交的书面申请;

(2)新的学校名称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修改(新增)

(三)终止(以下材料均提供原件1份)

1、申请终止报告;

2、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情况说明;

3、财务清算报告;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

5、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的受理机关

盘龙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受理地址:昆明市政白云路327号,。

八、行政许可的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初审——现场查勘——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到税务、发改、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
需年检。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⑥ 建立职业技术培训学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所需的手续

建立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具体手续如下:

1、申办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领取或从即墨劳动保障网选择下载审批表及申请报告、章程(文本)、规范办学承诺书(样本)、培训协议(样本);

2、申办人向政务大厅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开办书面申请书;

(2)《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组织: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的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复印件,拟任校长、董事(理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证明文件;

(5)教学及实习场地证明(属自有场地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经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资产及准备作为注册资金的自有资金验资证明;

(7)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法人单位的书面担保证明及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本原件与复印件、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9)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发展规划、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10)拟开办专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拟使用的教材;(11)拟开办专业的设施、设备明细表

具备条件

要有一定的办学硬件和软件:办学场地(教室、办公室、住宿、食堂等)、教学设施(仪器、仪表、实操工具、实操设备等)师资力量。软件如:办学章程、办学规划、教学大纲、规章制度等。有了这些就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办学许可了。

劳动门接到报告后,会到你处审核,如果满意很快就会批准。批文下达后,得到民政部门办个登记,一般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是微利不上缴税收的。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设立民办学校许可、登记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形式并进行许可登记。

2、新开办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工商部门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按照《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分别到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4、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未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前,应按照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变相提取合理回报。

5、重新换证和新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都应在章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之规定,增加党组织建设的。

参考资料来源:石嘴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


⑦ 如何办理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

办理民办学校法抄人登记证:
(1)有一定袭的规模办学场所:
(2)有符合取得办学资质的力量、人员:
(3)有国家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证明材料:
(4)符合办学的资金:
(5)向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行政许可:
(6)经批准许可之后,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

⑧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学许可证管理;
(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
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 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
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应当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督导专员的级别、工资、日常工作经费等由委派机构商有关部门确定。
督导专员任期原则上为4年。因工作需要的,委派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任期。 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三)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四)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9月10日第3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2015年11月10日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我部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具体如下:
一、 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略)
二、 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第十条修改为:“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其余略)

⑨ 民办学校是什么意思与公办的区别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区别一、举办人不同

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主要有:公民个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公办学校是由国家政府部门举办。

区别二、经费来源不同

民办学校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有个人自筹资金、个人智力投入(无资金投入)、个人和企业的投资、集资或入股以及捐资等;

公办学校资金基本全部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

一般而言,公立学校的数量和办学规模都远远超过私立学校,而且,学习费用相对较低,教学设施较为完善。

(9)私立学校行政管理机构扩展阅读:

学校发展历程:

自夏商,便有了“庠、序”(就是学校)。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学校一出现,便以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为己任,进而出现为培养人才所采取的因材施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教等教育之法,历史赋予学校的地位。

二千多年齐国的稷下学宫引发了百家争鸣、孔子在大成殿的甬道开设杏坛以六艺而教众贤、宋朝的六大书院所承担着选俊功能。

唐时代办学达到古代极盛时期,学校分类更细,明清时的学校基本是承袭隋唐的,但由于科举制发展,使学校成为科举制的附庸和装饰品。

清末,开始兴办近代教育,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的《钦定学堂章程》中称学校为学堂。到1907年,新式学堂遍设各地。辛亥革命以后,教育部公布新学制,“学堂”一律改称“学校”,并一直沿用至今。

⑩ 私立学校,私立教育机构想要招聘管理层人员(校长,行政...)可以从什么渠道进行招人招人该准备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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