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现在怎么有些私立学校经常体罚学生
这是哪个学校啊?其实我挺希望被管管的😂
B. 国家有关民办学校的法律法规中学校违反了哪些规定应当受到哪些处罚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第九章第六十二条是关于对民办学校处罚条款的,总共有八种情况
C. 私立学校学生犯了错误老师用金钱来处罚学生到底违不违法
变向私自收费是违法的, 可以跟当地教育局反应,私立学校无权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除教育部规定外),私立学校是教育部门批准的,应该向当地教育部门反应,并且要回你们的现金。
D. 私立学校私自定乱罚钱是不是违法的。
是的,这是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投诉纠正
因学校本身是无罚款权的
如有疑问,欢迎追问,如无疑问,请好评。
E. 私立中可以制定制度对老师扣钱罚款么
有按课时发的,也有按提成的,也有底薪的。
课时的看在什么城市啊,一般城市越大课回时费越高答。北京上海的话,一节课最少是200以上。这种方式简单直接啊。
提成就是全部的学生,然后按百分比给老师提成。比如每个学生提40%,那如果一个学生的学费是400一个月,那老师就拿到160块。。如果工作室总共有20个学生,那么一个月下来,老板拿到4800块,老师拿到3200块。。这种方式就是学生越多,老师赚的越多,老板赚的也越多。不然的话大家都亏损。
底薪的话,一般是全职老师咯,专门在一个地方教课,然后不管每个月多少节课、多少学生,会拿到几千块的固定工资。这个也是看城市来的,一般大城市的底薪会高很多。
手打的啊,希望能帮到你。
F. 私立学校可以罚迟到的学生钱,这是犯罪的吗
不是犯罪,而是违法。犯罪与违法不是一个概念。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说是犯罪,应该说违法。因为“违法”一词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违法,包括刑事违法(犯罪)、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狭义的违法则指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 刑事违法才叫犯罪。
很明显,私立学校可以罚迟到的学生钱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小析数学成绩不好,老师就对他罚站,用木板或教鞭打手心,老师的错误做法严重侵害了小析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小析可以同父母一起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G. 现在怎么有些私立学校经常体罚学生
这个社会是有秩序的,秩序就是规则,不遵守规则受到惩罚当然是合回理的。
学校制定答的规章制度也是规则的一种,既然来了,就要遵守,不想遵守的话,要么接受惩罚,要么主动离校。
体罚只是手段,目的就是让你尊重规则。就好比罪犯,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学校就是一个小型的社会,规章制度就是法律,体罚就是对破坏规章制度的惩罚,那你觉得体罚有错,那就是规章制度有错,你完全可以向教育局投诉啊。
你说的在宿舍说话被罚站,但刻意忽略了时间,如果是在学校规定的就寝时间喧哗,那当然应该接受惩罚,因为你破坏的是公共秩序。
H. 私立学校收保证金和罚款违法吗
从法律的角度抄来说是违法的
是可以去告你那个学校的
你学校做那些事怎么说呢
只是想通过用钱的方法来压制你们那里一些不听话的孩子
想法是不错
但是方法不好是违法的
做学生的时候就应该乖乖听话好好上课听讲
我想在怎么处罚
也轮不到你吧
I. 私立学校体罚学生,可以去教育局告他吗
可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9)私立学校罚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