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办教育能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
各地政策不同,以湖南为例:民办学校可享受五种国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基本建设的优惠政策,依法享受以下五种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私立学校税收扩展阅读:
投资方向的选择
随着社会越来越注重环保型经济的发展,环保产业和产品也会享受到税收政策的优惠。企业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来实现投资方向的调整,达到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比如深圳市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就规定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①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的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二免六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增加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②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年度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该项目所获利润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④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❷ 民办学校的性质及有何税收优惠
民办学校的性质
民办高校指的是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其办学层次分专科和本科。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
独立学院不属于民办高校的范畴,只是对民办高校的补充,有公立独立学院与非公立独立学院之分。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实行扶持政策的一项基本措施。合理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具有激励、促进、导向功能。
1、激励功能。所谓激励功能,就是指合理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能有效地激发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的热情,能有效地解决民办学校的办学资金问题。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的宽严,实质上是向社会表明了国家及地方政府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程度,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坚定社会力量投资办学或持续办学的信念,有利于民办学校的持续发展。如对于投资办学的社会力量而言,在考虑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时,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他们举办学校的一个重要砝码。优惠的税收政策一方面可以减少民办学校不必的开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成社会各界以捐赠或投资等形式增加对民办学校持续的经济投入。
2.促进功能。即合理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有利于促进教育领域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税收政策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的,一种方式是通过税收政策的不同优惠程度对民办教育市场进行细分。通过税收政策将民办学校细分成捐资办学及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两个不同的市场,并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最终实现民办学校之间的公平竞争。另一种方式是通过为民办学校提供市场保护,实现教育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公平发展。从行业的性质来看,即使是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与营利性的企业事业组织相比,也是经济竞争中的弱者。出于权利平等、公平竞争考虑,国家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也应采取予以保护,给予税收优惠待遇,这是税收的效率和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
3.导向功能。即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优化民办学校的区域布局。一个区域的民办学校数量多少才适宜,难以用精确的数学公式来推算。由于利益的驱动和政策环境的差异,往往在一些地区,民办学校一涌而上;而另一些地区,民办学校数量极少。这就造成民办学校整体格局极不合理,也为民办学校的长远发展带来隐患。对民办学校的布局管理,传统的控制手段主要是行政审批,这种手段不但会因人情因素的渗入而造成民办学校进入门槛的事实不平等,同时也为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合理的税收政策具有弥补行政调节这一方面的不足。通过税率的高低及优惠政策的程度这些调节手段,可以把民办教育投资者和办学者引导到合适的区域,从而达到控制区域内民办学校数量和层次的目的。
❸ 民办学校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惩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样,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也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免征营业税同时亦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
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二是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
具体案例
重庆市酉阳县之外的企业可以保持现有的经营地址和经营模式不变,通过以下途径就可以享受到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
(1)企业可以将新办公司注册在酉阳工业园。
(2)企业将注册地址变更到酉阳工业园。
(3)在重庆酉阳工业园区注册一个分公司。
注册到酉阳工业园区的企业可以享受到彭水县如下财政优惠政策:
工业性生产企业
对于从事工业性生产的企业,只要将企业注册在彭水工业园区,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30%-50%予以奖励,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❹ 私人办学校要上税收吗
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 学校属于非营利的公益单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对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进行税务登记,一方面便于在有应税收入时纳税,另一方面也便于税务征管机关执行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对教育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中。如《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养育服务,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还有其他的行政法规也规定了对学校的税收优惠。今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从四个大的方面规定了对教育税收的优惠政策。这个通知,是对法律、法规对教育税收优惠规定的总结和细化,是当前最新、最全的专门针对教育税收的政策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规定,没有区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那么,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是否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要从教育法律的规定作进一步分析。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分为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两大类,鉴于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和奖励政策,不作为营利对待,因此,两类民办学校从本质上来讲都是非营利的教育机构,都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同时,从鼓励的价值取向来讲,国家更鼓励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发展,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可见,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地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也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由有关财税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因此,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和公办学校、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相同或者有所差别,尚不明确,取决于今后有关财税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当前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没有区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更没有在民办学校中进一步区分出资人是否取得合理回报。特别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和其实施条例实施前,于今年2月最新颁行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也没有另外单行规定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因此,有人提出可否理解为,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当前和公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适用统一的教育税收优惠,今后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再按照新的税收政策执行。关于这种说法,由于没有明确的依据,同时对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不公平,因此,还需要财税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或者制定相应规定。 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同时,在有应税收入时,应当按照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纳税。当民办学校对是否应当纳税发生争议,认为税务行政管理部门的征税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❺ 民办学校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惩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免征营业税同时亦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❻ 民办学校要交税吗
如果所属的民办学校属于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就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如果该民办学校属于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对学校取得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则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❼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缴纳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缴纳以下税种: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不减除成本费用),一般纳税税率6%-16%;或营业税,税率(3%-20%)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2%缴纳;
5、水利基金,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6、印花税。印花税:合同按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6、所得税。
7、土地使用税。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8、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9、车船使用税。
(7)私立学校税收扩展阅读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许可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3)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地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其中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❽ 民办学校交什么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非营利性的学校采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于非营利性的学校应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经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等。
而营利性的学校采用《企业会计制度》。按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和小规模企业有些类似。
❾ 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是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下,不论是民办还是公办学校,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取得的收入能否作为免税收入,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判断,而财税〔2009〕122号文件中并未将学费作为免税收入。
(9)私立学校税收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加强收费自律,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继续落实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在公示的收费标准之外另行加收费用。
各级价格、教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正确引导学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要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部门要及时提醒告诫,必要时监督学校公布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依法严肃查处扰乱正常收费秩序的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民办学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