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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2-23 05:08:18

❶ 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小学生转学规定是什么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规定,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❷ 2014山西省学籍管理系统小一新生如何注册

进入
学籍管理系统
后,点击学籍管理----学籍注册-----导入(学生信息模板),
不要点击版
在校生注册,那是一个权学生一个学生注册的,麻烦。上传成功后点击学校审核,审核成功后,上传。后面就是教育局的学籍管理员的事情了。

❸ 孩子转学学籍怎么办理

哪你就 学校是凭学生入学时的报到证给学生建立学籍的,一般情况下,学生的报到证只保留一个月。学籍是一名学生在校进行学习的证明,如果学籍出现问题或遗失,补办起来就会相当麻烦,学生也将因此无法正常参加考试和升学。 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经转出、转入学校验证转学条件并盖章后,凭转学联系...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复核,经考试中心核准后,开具两联转学通知单,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另一联随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 转出学校收到教育考试中心开出的转学通知单后,出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原件留存)等。(地区不同整个程序可能会有少许出入,以当地教育部门规定为准) 这样整个程序走完,孩子的学籍就顺利完成交接。

❹ 家长可以登录山西省小学生网上学籍管理系统吗

严格说你不可以,那样的话,学生信息有可能就乱了,如果你想要查询学生信息的话,可以携带学生身份信息,到学校学籍管理员处查询。查询是免费的。

❺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三项原则

《办法》确立了学籍管理的三个基本原则,也是三个内在的制度逻辑。
一是省级统筹,属地管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基础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并充分考虑到各地学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较大差异,《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学籍管理中的具体权限和职责,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办法,但对学籍信息的管理全国统一。
二是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籍是指某个儿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生的身份,也是学生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学生和学校构成了学籍的两个基本要素。正常情况下每个学生都应拥有一个学籍,对应着某所学校。调研发现,一些地方对学籍的取得、变动、丧失、恢复、完结等方面的规定和管理不够严谨,出现了一人多籍、人籍分离、有人无籍等问题。为确保中小学生学籍的唯一性,《办法》规定了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就要为其建立学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籍号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同时规定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为确保学籍内容真实、及时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习情况,也为了确保数据更新的及时性和方便统计,防止出现学生在原学校“不辞而别”,在新学校无从登记和无法统计,确定了“籍随人走”原则。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三是动态监管,全程跟踪。学籍管理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全面、全程记录学生的成长经历。为全面记录学生的成长情况,《办法》立足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设计了学生学籍档案基本内容,除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外,还包括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体质健康测试及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信息,以及享受资助信息等。为完整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办法》规定了学籍变动,包括正常变动(升级、升学)和非正常变动(转学、休学、复学、出境、辍学、死亡)处置的办法和流程;对于跳级、留级和失踪等学籍异动虽然没有直接提及,但已经体现在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后的处置要求中。为兼顾基础教育阶段的各类学生,《办法》覆盖了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情况,还考虑了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问题。总之,《办法》力图构建跨地域、贯穿基础教育各学段、动态监管、全程跟踪的综合体系。

❻ 2020年秋季青原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细则》,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履行和学校相应的工作职责,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

二、加强教育培训,切实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配备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的学籍管理员队伍。要全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准确掌握《细则》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和学籍异动管理的操作办法等,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建立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利用学籍系统开展数据统计、政策制定、控辍保学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部门的科学决策水平和中小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要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对《细则》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四、加大宣传力度,挖掘应用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利用“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的特点,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转变管理方式、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对《细则》进行全面解读和广泛宣传,切实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在调动中小学校积极性的基础上,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❼ 长治市中小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流程

根据《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长治市中小学生内办理复学手续流容程要按以下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休学的中小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学生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复学时可根据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至多可休学两年。

❽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什么权利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❾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
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部
201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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