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交通安全手抄报资料
交通安全手抄报资料可以描述铁路道口的复杂情况及一年四季中每个季节的特点和与其特点相对应的需重点关注的交通安全问题。
正文:
铁路道口比较复杂,交通十分繁忙,行人、自行车、汽车、火车等都要从道口通过。为了保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在铁路道口处都设置了栅栏。火车来临时,红色信号灯闪亮,栅栏关闭,行人和各种车辆停止前进,静静等候,让火车通过。
千万不要跨越栅栏,冒险抢道。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须停车,左右仔细观看,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四季交通安全,一年四季,气候特点各不相同,它们跟交通安全关系十分密切。掌握好每个季节交通安全的规律,才能确保安全。
春天是多雨的季节,细雨绵绵,道路上湿漉漉的。车辆在雨中行驶,车轮容易打滑。如果在车辆临近时突然穿过马路,将会使驾驶员措手不及,以致把你撞倒。
行走时,步子要小,走得慢一些,注意避让来往车辆,如果你撑着伞,别让伞遮住视线,看不见前进的方向。
夏天盛夏,酷暑难熬,我们的户外活动增多了。尤其在暑假里,经常外出,更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好让家长放心。
骄阳似火,路面滚烫,洒水车给路面降温,同学们千万不能在洒水车周围玩耍。当台风暴雨突然来临时,不能急奔跑;晚上纳凉,不要占据道路,影响交通。
秋天秋高气爽,是旅游观光的好季节,也是多风沙的季节。外出活动时,要防止灰沙侵入眼睛。不要 风倒着走,要注意安全。
秋天也是放风稳的好时光,但不能在城乡道路上奔来跑去放风筝,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冬天寒风凛冽,雪花飘飘。有人戴上了帽子和口罩,可别遮信了自己的眼睛,此外,地面上结起了一层冰,道路又湿又滑,走路,骑车稍不留神,就要摔跤,行走时不能急奔快跑。
不能在道路上堆雪人、打雪仗和滚雪球,这样既不安全,又会影响交通,甚至发生车祸。一年四季气候不同,同学们交通安全防范不能放松。
㈡ 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㈢ 1996年,为全面深入地推动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大力降低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率,切实做好中小学生的安全保
(1)说明了我国政府对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工作的重视。 |
㈣ 三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法律规定中小学周边多少米不能开网吧
答: 法律规定中小学周边800米不能开网吧
祝心想事成
开心快乐。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学出行意外伤害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㈥ 怎样做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老师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是民族希望之所托,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那么,怎样才能做一名合格教师呢?这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应该思考和探索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努力将自己打造成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关爱学生、业务能力强、敢于实践、善于反思、富有创新精神、适应时代发展的创新型教师。�1�7
一、 要做一名合格教师,一定要有高尚的情操和良好的师德
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中小学德育工作状况和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教师的地位、作用、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古人云:“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其实我觉得应该将”身正为范“放在”学高为师”的前面。一位哲人说过:“知识不足,可以用道德弥补,而道德不足,任何知识却无法补偿”。没有崇高的师德,哪怕再高的学历和知识也是不够的。教师应具备高尚的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做学生的榜样,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影响学生。教师的思想、言行、着装等就像一本立体教材,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学生。如果教师能使自己的修养真正达到为人师表的地步,那学生就会“不令而行”。 因此,我认为,作为一个教师,要教书,必须先做人。�1�7
二、要做一名合格教师,一定要关爱、尊重每一名学生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必须关爱每一名学生,关心每一名学生的成长进步,以真情、真心、真诚教育和影响学生。要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的对待每一名学生。对学生要严慈相济,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同时要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1�7
三、要做一名合格教师,一定要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有位名人曾说过:“学生可以原谅老师的严厉、刻板,甚至吹毛求疵,但是不能原谅老师的不学无术”。可见,拥有厚实的专业功底对教师站稳讲台是何等重要!“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舟也无力”。一个教师的知识储备不足,教学中必然捉襟见肘,更谈不上教学中游刃有余、高屋建瓴。何况形势的发展,对教师的要求越来越高。�1�7
四、要做一名合格教师,一定要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
在当今时代知识层出不穷的条件下,要做一名合格教师,就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己。终身学习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如饥似渴地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新技术,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本领。当今时代,知识在一天天升值,学习一天比一天更重要。那种“一朝学成而受用终身”的观点已经过时。一个教师要想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适应新课改的要求,他就必须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发展,始终处于学习的状态。�1�7
五、要做一名合格教师,必须具备四大专业能力
1、了解学生的能力;2、处理教材的能力;3、课堂教学能力;4、协调师生关系等人际关系的能力。其中,课堂教学能力至关重要。肚子里有货但倒不出的“茶壶型”教师已经不再受欢迎,他们或许专业知识很牢固,专业能力很强,但他们却无法教会学生。教师要善于指导学生学习和思考。如果说知识是“金子”,那么学习方法就是“点金术”。可见教给学生科学而有效的学习方法比传授知识更重要。尤其是当今时代,教师和学生同时步入信息社会,电视、计算机、信息高速公路等多种获得知识的渠道打破了教师对知识的垄断,教师的知识权威地位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在新课程的背景下,教师不再是“演员”,教师必须由“演员”转换为“导演”。新的课程需要教师从讲台上走下来,与学生合作。在合作中探究,在探究中体验。课堂不再是教师表演的舞台,而是师生之间交往、互助的舞台。总之,要“把课堂还给学生,让课堂充满活力”;“把创造还给教师,使教育充满智慧”;“把世界引进教室,使课堂成为现实社会的组成部分”。�1�7
六、要做一名合格教师,必须敢于实践和善于反思
有人说,只有下到水里才能学会游泳,教师何尝不是如此,教学实践是一个教师专业成长的必由之路。尤其是在实施课改的过程中,寻找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显得特别重要。从目前来看,新课程改革存在着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行为滞后于理念。对于新课程的理念,中小学教师大多已经耳熟能详, “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已经成为教师认知并认可的话语,但是与这种理念相匹配的行为尚未成型,行为与理念脱节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因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敢于实践,努力将先进的教育理念转化为教育行为。同时,在实践中要不断总结和反思。如果我们能持之以恒,坚持每日反思,就会在自己的教育实践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提升自我,超越自我,实现自我。�1�7
七、要做一名合格教师,必须富有创新精神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当代的国际竞争,说到底是科技和人才的竞争,一个没有创新人才的民族,就难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现代社会已步入信息技术时代,一个普通人可以借助计算机技术非常便捷地获得丰富的信息。例如《全唐诗》可以储进一张光盘,只要你愿意查阅其中的任何一类诗句皆可立即调出来,但是,如果要写一句新诗句,那便是创造。从这个意义上说,怎样创新远比怎样获得信息和怎样管理信息显得更为重要。因此,现代人必须具备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教师是实施素质教育的操作者,在教育创新中承担着重要使命。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教师自己必须具有创新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创新人才。为此大力倡导教师要踊跃投身教育创新实践,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注重培养学生的主动精神,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引导学生在发掘兴趣和潜能的基础上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代新人。
我想,只要我们能够无私奉献,真正热爱学生,走进学生的心灵,用真心去交流,用诚心去感悟,用爱心去管理,用细心去呵护,努力钻研、敢于实践、善于反思、不断创新,那么,每一位教师都一定会成为学生喜爱的优秀的人民教师。
㈦ 恩施小学发生伤人事件,在以后的安全教育中家庭教育应该占据什么角色
九月二日位于湖北恩施州白杨坪镇的一所小学,发生了让人无比愤慨的校园安全事件,不少人就开始反思学校安全教育及防范措施,其中安全教育因该是家庭教育的重中之重。
在此次事件中,据附近的邻居透露,行凶男子做出这样的事情主要是因为内心不平衡想要报复社会。其实行凶男子也是刚刚刑满出狱的一名罪犯,估计是在出狱后发现早已物是人非,这对刚刚出狱满怀期待的罪犯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这也是导致他报复社会的原因之一。我们当然只能祈祷,反思如今的法律惩治体系的漏洞吧。
㈧ 小学法律小常识10条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5、伤害罪。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
6、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7、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8、被人殴打以后怎么办?
第一、设法与才老师或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尽快得到救助。
第二、及时治疗。
第三、妥善保管包看病治疗的医院单据和诊断书,以备后用。
第四、及时报案,要报清出事的时间、地点、打人凶手的特征。
9、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手段是死刑。
1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㈨ 小学生上下学是否有必要家长去接送
我觉得小学阶段,特别是五年级以前,还是要接送的,实在没有办法那真的是在拿孩子的安全在赌。
1、确保了孩子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是爸爸、妈妈的心肝宝贝。
让小学阶段的孩子自己单独上学、放学其实不仅仅是上面提到的可能会存在被拐骗的风险,交通安全也是需要考虑的。
从1998年到2007年中国交通死亡人数统计表来看,每年行人死亡的人数都在20000人以上,而小孩子又是喜欢蹦蹦跳跳的,记得我小时候放学路上也是存在和同学们相互追赶的现象,有时候根本都不会在意红绿灯,其实也是很危险的。再加上近些年小汽车数量的增多,使得在道路上相互追赶的小学生们变得更加不安全。
小学阶段的孩子不太懂事,在路上也很容易忽视交通安全,又有被拐骗的风险,因此由家长接送上学放学是更加安全的。
2、对孩子学习更有好处
朋友说她孩子班上就有一些同学是没有父母接送的,经常在放学以后不回家,不是在学校里面玩,就是一起跑去游戏厅或者是网吧玩游戏,然后作业也是想办法找其他同学抄,这些孩子在班上的学习成绩也是处于下等水平。
而每天有家长接送情况又不太一样,孩子放学以后没过多久就由父母接送回家,大大地缩短了孩子回到家的时间,孩子有更多的时间用在学习上,并且父母也对孩子有一个督促作用,对孩子的学习自然是更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