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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21 06:25:38

㈠ 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出纳基本制度,到现在为止还继续有效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文件规定,2012年1月4日起废止。

㈡ 1998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从组》里面第一次出现公允价值。期间财务部力荐运用公允价值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在证券市场中,错综复杂的交易使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增多。一些公司可能因为管理不善或遭受外部因素的不利影响,陆续出现了资金周转不灵、经营亏损、盈利能力下降等问题,诸如债务重组等交易行为也就日益频繁。据调查,1994年底对全国2万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表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79% 。1995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达到80%左右。其中许多企业流动资产负债率为95%以上。生产周转资金几乎全部依靠银行贷款。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全国恶性债务链涉及的债务高达8000亿元以上’。对于陷入资不抵债的企业,根据法律程序,债务双方都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这种做法,一般耗时耗力耗资,对债务双方均无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重组的交易行为就产生了。进行债务重组,一方面,对于一时陷入窘境的债务人而言,可以缓解其债务困难,使之有更多的时间拓展经营业务、调整产品结构、优化管理结构和管理水平等,尽快摆脱现状;另一方面,对于债权人而言,可以最大限度地收回债权,减少坏账损失。所以,1995年,财政部成立项目组,开始研究制定相关准则,1997年1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经过调查研究和往复修改,在1998年6月第一次颁布了有关债务重组的具体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行为加以规范。 98年债务重组准则的颁布,规范了我国债务重组的核算,弥补了准则在重组交易方面的不足。对于解决债务纠纷、避免企业破产、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等起到了约束作用,使得债务重组事项循序进行,改变了过去无法可依、杂乱无章的状况。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问题与措施: 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中的应用 1.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2.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①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②债务人为其他企业时,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3.债务转为资本和修改债务条件的,企业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增加企业当期损益。 4.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备件等混合重组方式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余额与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进行比较,据此计算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本(或实收资本)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于当期确认。 通过以上分析,公允价值的普及运用已是必然趋势,所以期间财务部力荐运用公允价值。

㈢ 1998年我国会计准则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旧)
财会字[2000]6号
颁布时间:2000-7-1发文单位:财政部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2)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4)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5)或有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4.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其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6.如果清偿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或有事项的披露

7.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8.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

9.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本准则第10条披露如下或有负债;

(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

10.对于应予披露的或有负债,企业应分类披露如下内容:

(1)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2)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3)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11.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作相应披露。

12.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按本准则第10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附则

13.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4.本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㈣ 会计凭证中金额为2960,5052.98,8012.98怎么大写呀

贰仟玖佰陆拾元正(2960)

伍仟零伍拾贰元玖角捌分(5052.98)

捌仟零壹拾贰元玖角捌分(80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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