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潍坊机关事业聘用工勤工资有统一标准吗
应该保持一致,具体岗位待遇可能不一样
2. 关于山东首部电梯安全法规实施 困人超30分钟罚款10万事件的介绍
(原标题:山东首部电梯安全法规今实施,困人超30分钟罚款10万)
山东省首部电梯安全法规《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将于2017年1月1号起施行。这将是山东省首部电梯安全法规。其中规定,困人超30分钟罚维保单位10万 。
为何要专门出台《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潍坊电梯保有量迅猛增长,从2006年初至今,潍坊电梯保有量已由1300多台增长到25768台,年均增速超过30%,10年时间增长了18倍以上,并仍呈逐年递增态势,电梯故障、电梯事故频发,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潍坊市获得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全市首批立法计划,潍坊成立了电梯立法起草组,全面启动了立法工作。潍坊市质监局局长陈勇介绍,老旧电梯问题突出,维保市场秩序混乱,很多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虽然国务院和山东省都对包含电梯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但在具体管理工作中,电梯使用主体责任不明、选型配置与使用条件不匹配、更新改造机制缺乏以及检验力量不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结合潍坊市情况,逐渐形成了通过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
出台的《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有哪些亮点?
据不完全统计,近半数的电梯安全事故是由于乘用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为此,《条例》专门对乘客乘用电梯的行为做出了规范。单独设章节规定乘用规范,这在立法体例上属国内首创。例如,禁止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等行为。此外,《条例》还规定,改造单位未按规定更换电梯产品铭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电梯安装单位移装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针对电梯困人事件频发,《条例》明确,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未赶到现场实施应急救援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 潍坊到诸城的客车什么时候能规范
不知你是哪个抄乡镇的人?
如果你不是在诸城西北地区乡镇(即206国道两边)居住的话,你坐火车回家可以选择从高密下车,高密回诸城的人也很多,高密火车站离汽车站很近,走过去就可以了。
这样做的好处有
① 不用受气了。高密诸城之间的客运车辆,没潍坊到诸城那些车辆那么多毛病的,比较规范。
② 省钱。你坐火车多走一站到高密,多花不了几块钱,但是从高密回诸城,就可以省一些路费了。
③ 可能会省时间。貌似到高密再到诸城的路线比到潍坊到诸城的路程要远,其实不然,因为潍坊到诸城的路线也不是直线,所以实际路程应该远不了太多,而且,从高密坐车回诸城,除了高密→诸城的车之外,还可以选择坐高密→胶南、高密→日照、高密→临沂等线路的车,回诸城的时候还是比较快的,如果你是诸城东北乡镇居住的话,那么更加省时间了。
4. 山东省潍坊市的建筑设计规范在哪可以购买到
一般来说,当地的比较大的设计院(比如潍坊市建筑设计院)都会有“标准站”或“标准所”之类的图书中心,专门销售各种规范,你可以去问问。
另外,也可以去规划局相关的部门看看
5. 潍坊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对起重机验收收标准。是一台ML型龙门吊。16吨
按:GB 50278-2010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6. 潍坊市有没有关于采光问题的法律法规
城市的没有,但是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了房屋间距应该保证冬至日有一小时光照,物权法通过相邻权的规定也保障了采光权
7. 潍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潍坊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13〕12号)和《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3〕28号)等规定,我市决定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为加强和规范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经环保检验合格,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不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实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区分4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第一时段为2013年10月1日—12月31日;第二时段为2014年1月1日—6月30日;第三时段为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第四时段为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每时段补贴标准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
第五条补贴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县(市)级补贴资金由县(市)级财政自行筹集,中心城区补贴资金由市、区(含市属开发区)按5:5比例共同筹集。
第六条 向省级申请的补贴资金,按照省级资金管理办法拨付。市级补贴资金采取“区级拨付,体制结算”办法,根据各区资金拨付情况,年底通过体制结算。
第七条 市级财政建立考核奖励制度,每补贴时段考核奖励一次。根据黄标车实际提前淘汰数量、实际应补贴金额、工作进度等因素进行考核奖励。
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商务部门建立黄标车提前淘汰数据统计与核实机制,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环保、公安、商务部门核定的数据清算补贴资金和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黄标车,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提前淘汰不享受补贴政策:
(一)按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的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二)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三)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五)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财政供养单位是指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
第十二条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环保、财政、交通和商务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联合制定黄标车提前淘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指导全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应制定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等办事地点、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等。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公安、财政、交通、商务和环保等部门应当设立补贴资金联合办理服务窗口,按照工作职责和流程,定期审核相关材料信息,为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报、申领手续。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车主或经办人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申报补贴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五)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车主书面委托书。
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财政、交通、商务和环保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发生。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潍坊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第一时段补贴标准
(2013年10月1日—12月31日)
单位:万元/辆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2006年及以后
2004-2005年
2002-2003年
2000-2001年
1999年及以前
重型载货车
1.98
1.65
1.43
1.1
0.88
中型载货车
1.43
1.1
0.88
0.66
0.55
轻型载货车
0.99
0.77
0.55
0.44
0.33
微型载货车
0.66
0.44
0.33
0.22
0.22
大型载客车
1.98
1.65
1.43
1.1
0.88
中型载客车
1.21
0.99
0.77
0.55
0.44
小型载客车
0.77
0.66
0.55
0.44
0.33
微型载客车
0.66
0.55
0.44
0.33
0.22
备注:本表补贴标准按照第二时段补贴标准的110%计算。
附件2
潍坊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第二时段补贴标准
(2014年1月1日—6月30日)
单位:万元/辆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2006年及以后
2004-2005年
2002-2003年
2000-2001年
1999年及以前
重型载货车
1.8
1.5
1.3
1
0.8
中型载货车
1.3
1
0.8
0.6
0.5
轻型载货车
0.9
0.7
0.5
0.4
0.3
微型载货车
0.6
0.4
0.3
0.2
0.2
大型载客车
1.8
1.5
1.3
1
0.8
中型载客车
1.1
0.9
0.7
0.5
0.4
小型载客车
0.7
0.6
0.5
0.4
0.3
微型载客车
0.6
0.5
0.4
0.3
0.2
附件3
潍坊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第三时段补贴标准
(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
单位:万元/辆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2006年及以后
2004-2005年
2002-2003年
2000-2001年
1999年及以前
重型载货车
1.62
1.35
1.17
0.9
0.72
中型载货车
1.17
0.9
0.72
0.54
0.45
轻型载货车
0.81
0.63
0.45
0.36
0.27
微型载货车
0.54
0.36
0.27
0.18
0.18
大型载客车
1.62
1.35
1.17
0.9
0.72
中型载客车
0.99
0.81
0.63
0.45
0.36
小型载客车
0.63
0.54
0.45
0.36
0.27
微型载客车
0.54
0.45
0.36
0.27
0.18
备注:本表补贴标准按照第二时段补贴标准的90%计算。
附件4
潍坊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第四时段补贴标准
(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
单位:万元/辆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2006年及以后
2004-2005年
2002-2003年
2000-2001年
1999年及以前
重型载货车
1.44
1.2
1.04
0.8
0.64
中型载货车
1.04
0.8
0.64
0.48
0.4
轻型载货车
0.72
0.56
0.4
0.32
0.24
微型载货车
0.48
0.32
0.24
0.16
0.16
大型载客车
1.44
1.2
1.04
0.8
0.64
中型载客车
0.88
0.72
0.56
0.4
0.32
小型载客车
0.56
0.48
0.4
0.32
0.24
微型载客车
0.48
0.4
0.32
0.24
0.16
备注:本表补贴标准按照第二时段补贴标准的80%计算。
8. 潍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农业(林)厅(局、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民主局、财务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认识明确,组织有力,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为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农民医疗保障工作,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累了经验。根据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从2006年起,将调整相关政策,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完善试点方案,规范运作机制,形成2~3种比较成熟的试点模式,供今后推广时借鉴。
二、明确扩大试点的目标和要求
各省(区、市)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6年,使全国试点县(市、区)数量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东部地区可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速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办法。在推进试点工作中,各地区要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不搞强迫命令;坚持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坚持便民利民,真正让农民受益。
三、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健康的关心,提高农民的受益水平,引导农民踊跃参加,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财政确实有困难的省(区、市),可2006年、2007年分别增加5元,在两年内落实到位。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应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原则上不由省、市、县按比例平均分摊,不能增加困难县的财政负担。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暂不提高。同时,将中西部地区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于70%的市辖区和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六省的试点县(市、区)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中央财政对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省按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下拨到位,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不断完善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
各地要认真总结试点单位的好做法,积极进行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的探索,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如果农民个人自愿,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农民的个人缴费。要加强基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要建立健全既方便农民又便于监管的合作医疗审核和报销办法,实行基金使用管理的县、乡、村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
随着试点数量的增加和政府补助水平的提高,各地要在分析、总结合作医疗制度和基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测算,科学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方案的制定和调整要掌握以下原则:一是要在建立风险基金的基础上,坚持做到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是新增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大病统筹基金,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提高合作医疗的补助水平;三是补偿方案要统筹兼顾,邻县之间差别不宜过大;四是补偿方案的调整应从新的年度实行,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
各试点县(市、区)要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和管理。要按规定解决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编制,同时要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合作医疗业务服务的试点。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要求,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保险公司)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民提供方便、良好的服务。要继续加强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合作医疗管理能力。要加快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审核报销、监管和信息传输,加强规范管理。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新增试点县(市、区)适当提供启动经费。中央财政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的试点工作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