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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生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20-12-09 14:43:18

① 北京市一老一小医疗保险,对儿童的具体保障是什么

关于“一老一小保险”——4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 关于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
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7〕12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7〕11号)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发〔2007〕95号)的要求,现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报销。
二、门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规定。
三、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限定为因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及使用相关药品的费用。其中:西药的报销范围见附件,中药限中药饮片,其它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的费用。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将与治疗门诊特殊疾病无关的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疾病进行结算。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审批及指定医疗机构的认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门诊治疗血友病西药报销范围
附件2: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西药报销范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关于“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7实施细则的文件关于“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文件
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文号】京劳社医发[2007]9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06-12
【生效日期】2007-09-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参保缴费当年8月31日前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
以上人员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持本人的户口簿,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由其家长持参保人员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第五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可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缴纳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超过办理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当学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学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学年9月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长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住院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十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7万元。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的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五条
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8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9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学年和次学年分别计算。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学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
第十六条
未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学年8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学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除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中医医院直接就医外,还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可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可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行查验。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住院或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家长现金垫付,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种需连续治疗的,可于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到学校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七条
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学生儿童,在享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证件:
(一)原北京知青子女,提交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
(三)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提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函;
(四)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
(五)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提交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六)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提交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母)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不计个人缴费年限。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事项,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②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来市医疗保险规定

建议你最好在源购买地就医,并不支持异地就医的,因此就医前征得当地医疗管理机构批准很是必要.
医疗保险报销,需要到当地医疗管理中心或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结帐窗口报销。
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原始发票,用药清单,病历本等其它材料。

医疗保险的报销是按比例进行的,一般在70%左右浮动。其报销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检查和用药情况,医疗等级等因素有关。举个例子就比较清晰了,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某人用掉医药费总计9000元,而报销公式是这样的:(9000-500《起付线》-自费药)*70%,如果说自费药占据很大比例,其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金额的。

另外需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这点很重要。

③ 最新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权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工资基数的2%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直接划归个人账户(即北京银行的那个医保存折),可以随时支取。
但是单位缴纳的比例上交国家,只有在职工本年度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部分才能报销!

④ 北京市学生看病报销比例

看病必须抄要有条形袭码,应去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部领取。没有条码肯定不能报销的,参保信息都在条码里的
学生及婴幼儿大病报销的起付标准为650元,当医疗费用超过该金额的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其余30%自己负担;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7万元。

⑤ 北京市学生大病医疗保险

只要有绿本就行,条形码找学校要去,都发下来了,他们没有发,即便学校没发,找不到了,找怀柔的社保中心,去查一下你的条形码就行了,报销一个月内就行,不着急的

⑥ 2019年北京一老一小医疗保险交多少钱

1.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为元,超过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

2.学生及婴幼儿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为650元,超过部分按70%比例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7万元。

缴费标准:

1.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城镇老年人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2.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学年)100元,其中个人或家庭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参保方式:

城镇老年人以每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在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年龄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学生儿童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本校在册学生和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前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在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由其家长持参保人员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自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就医和结算:

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需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就医。

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⑦ 《北京工作居住证》子女如何办“一老一小”医疗保险

可以办理。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参保缴费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

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包括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可参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一老一小保险)。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银行开户

先到北京银行、北京邮政储蓄银行或交通银行,为孩子开户办理一张银行卡,存入1000元现金。并填写《代扣代缴申请表》,以后每年需缴纳的保险费会自动从银行卡扣取,每年费用为100元。

1、银行卡可以用监护人开户,也可以用宝宝自己的名字开户。用宝宝的带着户口本,如果户口本上不能体现母(父)子(女)关系,要记得带出生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

2、有的社保所用银行存折也可以,但为了保险起见,还是办银行卡。

3、孩子名字稍微生僻一点的,银行经常划账不成功。银行卡最好多存几百进去,保证每年够扣缴的,尤其每年10月、11月及时打印一下对账单,看扣费成功了没有,如果余额不足没有扣缴成功,一定要在11月底之前及时到社保所办理交费,以免产生断缴。

二、准备所需资料

去社保所办理前,提取准备以下资料

1、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复印件2份,孩子户口页复印件3份;

2、北京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其中变更的,续签的页都要复印;

3、宝宝白底一寸照片2张;

4、步骤一种办理的银行卡原件;

5、出生证及复印件2份。(ps:有的社保所不需要,以防万一还是带上)

多数社保所有以上资料即可,但也有可能会出现不一样的情况,所以,建议查询你要去的社保所电话,提前咨询下。

三、办理时间和地点

办理时间不是什么时候都可以的,分为新生儿与非新生儿两种情况。

新生儿:自孩子出生90日内,办理的是出生当月至当年年底的保险。

续费或未在90日内参保的新生儿:集中参保期是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参保缴费手续。

办理地点:婴幼儿(幼儿园之前的,包括学前班)在街道社保所办理;在幼、在学的在所在幼儿园和学校集中办理。

三、社保所办理与取证

去街道社保所办理的,到时候填张表,工作人员录入后给打印后的表签字就等着拿卡。办理完成后,1个月可以领临时卡,3个月以后可以领正式的卡(带芯片社保卡)。社保所会给您留下的联系电话发送短信通知,不必着急,坐等即可。

提醒:

1、报销要等正式卡发下来才能办,如果宝宝在出生后有住院的话就赶紧办一小保险,超过90天就没法报销了,门诊要超过650元才给报销,每年最多报销2000元;住院650元起报,70%报销,每年最多报销17万元。所以,在单位给宝宝补充商业保险也是有必要的。

2、另外选择就诊医院,跟大人一样,像协和、儿童医院、儿研所啥的都是不用选就可以享受医保的,那就选择离家近的,记得要把娃住院的医院选上,如果要更改也是每年9月份去更改的。

(7)北京市中小学生医疗保险扩展阅读:

“一老”办理所需材料

参保时需提供的材料有:

1.居民户口簿原件、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的复印件2份。

2.先到北京银行、北京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任选其一,开户办理一个存折,每年存入足额360元现金。

3.两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背面写清姓名及18位身份证号码)。

4.填写《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2份。

5.《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申请表2份。

6.凡符合免缴大病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如低保人员、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等人员)。

“一小”办理所需材料

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的复印件各2份

2.先到北京银行、北京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任选其一,开户办理一个存折,每年存入足额160元现金。

3.填写《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2份。

4.办理一老一小三岁以下儿童也需要提供2张1一寸白底彩照。

5.凡符合免缴大病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如低保人员等)。

参保人员既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参保,也可以在居住地社保所参保。由于在居住地办理与在户籍地办理所需材料相同,不需要提供居住证明,因此市民可以在全市任何一家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只能在户口所在地办理。

如何缴费

北京市“一老一小”医保制度实施以来,覆盖人群约180万,全市无保障老人和儿童参保工作进展顺利。“一老一小”实现了医疗的广覆盖。以下是该保险的缴费方式。

城镇老年人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在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年龄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北京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理《京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存折》或《太平洋卡》(借记卡)申领手续,然后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手续。

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填写的《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申请表》中的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办理银行卡(折)确有困难的参保人员,可以现金形式缴费。

⑧ 北京市在校大学生怎么办医保

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8)北京市中小学生医疗保险扩展阅读

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

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45%;

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55%;

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65%。

⑨ 北京市医保类型有几种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除此之外,我国医疗保险的种类还包括商业医疗保险、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型医疗保险以及公费医疗。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居民医保)是面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

(9)北京市中小学生医疗保险扩展阅读

缴纳医保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二、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四、是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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