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
从近日在威海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区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场会上了解到,当前造成学生意外伤害的有三个“元凶”:溺水、交通和自然灾害。
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关于儿童意外伤害的全国监测网。但是根据妇幼卫生项目的局部抽样调查,意外伤害死亡已占0~14岁儿童死亡的第一位,意外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26.1%。来自全国死亡监测网的报告显示,无论城市或农村,意外死亡均为1~4岁儿童的第一位死因,死亡率高达685~941/10万,边远地区5岁以下儿童意外死亡率甚至达到1056/10万。意外死亡与损伤的比例为1:6~11,显示出我国儿童意外伤害来势凶猛。北京儿童医院小儿外科副主任医师陈亚军博士说:“近5年来,北京儿童医院收治意外伤害患儿占同期住院总病例的1.66%,占同期外科住院病例的5.14%。” 那么意外伤害的主要危险因素是什么?儿科专家们列举了若干条:
车祸:已经成为意外伤害死亡中的首位原因,事故发生率上升极快。车祸后果轻重不一,多见头部受伤、骨折、内脏出血、休克、死亡。在步行交通事故中,危险人群为5~9岁儿童;在驾车事故中,危险人群是10~14岁儿童和15~24岁青少年。随着青少年驾驶摩托车增多,车祸会急剧上升。
溺水:四季都可能发生,以夏秋季、农忙时为多。在水缸、浴池溺死的多为0~4岁儿童,在水渠、池塘、水库中溺水的多为5~9岁儿童,在游泳中溺水的多为10~14岁儿童。预防的办法是对小儿加强看护,对大一些的孩子加强安全教育。专家说,农忙时组织托儿班集中照看孩子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烧、烫伤:可因失火、炉火、火柴、电器、电熨斗、电炉、热水、热油、蒸汽、爆竹、强碱、强酸等速成。一些农村现在还有灶连炕,灶上放着火锅烧水做饭,炕上还放着热水瓶等,加上小儿好动,稍有不慎便会酿成意外。专家说,“千重要,万重要,看护好幼小的孩子最重要”。井告诫家长“要管理好易燃物,把有害的东西放在孩子不能摸到的地方”。
中毒:误服药物发生中毒多见于0~4岁儿童。毒物有氟乙酰胺类灭鼠药、有机磷农药、鱼胆等,此外还有煤油、汽油、油漆等。专家说,儿童服入有毒的东西多是大人管理不善所致。因此,家长一定要管好家中的有毒物质。值得一提的是,有一部分小儿中毒是由于不正当要求木被满足,或心理压力过重而有意服毒,这是儿童中毒的重要危险因素之一。
跌落:随着高层楼房逐年增多,阳台、门窗、楼梯缺乏保护装置,儿童坠落事故的发生有增多趋势。小儿好奇心强,喜欢爬高。或有的家长外出将小儿反锁房中,孩子由于恐惧由阳台或窗口翻出造成坠落。
窒息:吸入异物是主要原因,高危人群为0~4岁儿童。异物的种类繁多,以植物性异物占多数,比如花生米,瓜子、果冻等。另外,还有其他的物品,如塑料插板、玩具零件、纽扣、笔帽甚至铁钉、图钉;此外,也有因被子盖住婴儿面部造成窒息死亡的;农村妇女在农忙时固极度疲劳喂奶时乳房堵住幼儿口鼻造成窒息死亡。近年来,小儿气管异物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其原因与小儿餐外食物增多有关。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统计数字,但有青少年因升学考试落榜或失恋而跳楼的报道。
『贰』 小学生在校意外伤害赔偿怎么处理
具体如下制:
1、《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叁』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有几种法律救济途径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的规定,在校学生受到意外伤害,首先看学生本身是否有过错,我们必须明确,对于在校的未成年人,学校负有相应的监护职责,因而,当学生受到意外伤害时,如果学校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学校在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处于监护人的地位,负有监护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解释,学校对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明确规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当校方未履行应尽的监护职责、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校方没有过错,即使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或者致人损害,学校也不承担责任。
我们分析来看,当未成年在校学生受到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应当分两种情况来判定校方的责任。当校方无过错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责任。当校方有过错时,校方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适当的赔偿责任,即与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分担监护责任,换句话说,学校承担的只是部分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全部的赔偿责任。
所以单从救济途径来看,意外伤害中有加害方的,由加害方负法律责任,意外事故的由父母承担责任,学校以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肆』 小学生意外伤害-——法律知识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9、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0、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1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太度。
1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13、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若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
(2)、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常见的犯罪类型有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类型犯罪比较多。
15、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北京市确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的,为“数额较大”;
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盗窃指一年盗窃行为三次以上,没有数额限制。
16、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17、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5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3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8、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在我国新颁布的《刑法》中,也增加了一条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罪名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9、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具有严重危害性,在我国,犯罪性质最严重的罪行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0、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手段是死刑。
2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4、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伍』 小学生在校意外伤害赔偿怎么处理
对方监护人要付医药费,适当的营养费也可以提出,学校有管教不当的责任,也是过错方,如果在学校有人身意外保险,则可以申领
『陆』 小学生课间人身意外伤害如何处理
这个你不承担责任 但学校要承担责任
因为是休息时间 老师中午也要休息
所以不可版能找你
但是 由于是学校的权体育器材导致的 这是学校的设施
而且地点是学校 是周五 所以 学校要负责
多少根据学校的情况
如果学校明文禁止过低年纪的学生在没有老师的陪伴下禁止攀爬高低杠之类的体育用具的话 那么责任就轻多了
如果你学校颁布了你却没给学生颁布 那么你就有一定的责任了
如果你说了 那你就更没有责任了
『柒』 小学生在校意外伤害赔偿怎么处理
这个不仅就是学校赔偿,应当还有保险公司的赔偿,在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应把不足部分补齐。赔偿范围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治疗器具费、伤残赔偿费
『捌』 小学生意外伤害如何赔偿
推倒撞到了旁边的大树,树枝刚好插到她的右眼,身上还有其他伤痕,现在内还在医院治
疗,医容生说右眼的伤最严重,会失明,到时候还会影响到左眼的视力。据她的同学说事
以向学校索要多少赔偿?法律上对小学生意外伤害赔偿有没有规定? 律师解答:
病情稳定后做一下伤残鉴定,学校和推倒孩子的那个学生的监护人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如果当时您孙女和推倒她的那个同学是在玩起争执而推倒的话,那您这一方也负有一定
的责任。如果参加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那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保险公司即使向受害人 (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之后,受害人仍然有权向引起其伤害的
其他赔偿义务人要求赔偿。具体的关于小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可以跟对方协商,协商不成
的话可以起诉,也可以让律师帮忙。 相关法律知识: 伤残鉴定 : 伤残程度鉴定
伤残鉴定种类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意外
外保险页面。
『玖』 小学生在校下课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管理办法
学生在来校上课期间发生了意外伤害自,由于小孩子缺乏自制能力,在学校发生的事故,学校存在一定的监管不力的过失,但家长作为孩子的主要监护人,因此,家长必须承担主要的责任。
而保险公司,如果对方孩子参保了,则他们应该根据意外伤害条例进行必要的赔偿。
综上所述,你可以首先请求对方家长向保险公司索赔,剩余的部分,你可以再和学校协商,共同分担。
至于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学校也应该一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