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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小学学籍

发布时间:2020-12-07 04:04:17

❶ 青岛市中小学学籍网账号密码

一般都是123456,你试试准ok哒~~~

❷ 你好:我在青岛户口是外地的,孩子学籍也在青岛小学升中学有困难吗

只有师范学院对青岛籍的学生有照顾,因为只招青岛考生,但师范学院没有艺术类的专业

❸ 怎样才能查到青岛市小学生学籍

市教育局的.《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05年就有了版
http://xj-school.qde.net/
这是地址
给偶分权哦

❹ 青岛小学15位学籍号各是什么意思

一般应该是16位,编码规则为:省市位(2位)+区县(2位)+学校类别(1位)+学校(3位)+学生类别(1位)+届别(2位)+班(2位)+学生号(2位) +校验位(1位)
全国最新编码为:G+身份证号

❺ 如何办理外地转入青岛小学的手续

按照相关规定,学生转学,需要转入转出学校都同意,家长要首先联系转入的学校,学校同意后,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和转学证回执,然后家长持户口本、身份证、房权证,外地户口还要有青岛地区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一并交给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学籍员老师指导办理相关手续。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管理办法》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父母至少一方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我市务工一年以上;

(二)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我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务工地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的住所);

(三)符合我市规定的入学年龄。

小学六年级第二学期、初三第二学期不接受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申请。

(5)青岛中小学学籍扩展阅读: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管理办法》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申请入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父母一方在我市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父母一方在我市居住证;

(三)父母一方在我市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四)学生及其父母在原籍户口簿;

(五)原学校学籍档案(小学一年级除外)。

❻ 外地户口在青岛买的房子,已经顺利上完小学,现在上初中咋办

根据《青岛市教育局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普通教育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借读条件。

第十一条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父母至少一方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我市务工一年以上;
(二)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青岛市暂住证”,并在务工地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的住所);
(三)符合我市规定的入学年龄。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申请入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父母一方在青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父母一方在青暂住证;
(三)父母一方在青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四)学生及其父母在原籍户口簿;
(五)原学校同意外出就读证明、原学校学籍档案或复印件

第十四条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学生父母填写《青岛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申请表》,并持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就近学校提出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报名、统一安排)。
符合入学条件但没有联系到接收学校的,可持有关材料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查:接收报名的学校审查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是否符合入学条件,符合条件的,经学校签章同意后,到接收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符合条件的,一般在其居住地4公里范围内安排就读学校。
(三)建档: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建立正式借读学籍,高中阶段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借读学校不建学籍,学籍仍旧保留在原学校。
(四)入学: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持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青岛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接收学校报到、入学。

❼ 把聊城小学的学籍转到青岛需要什么手续

青岛由外地小学转入的学生需要的手续:
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未经转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接收学生。
由外地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材料外,还须同时持原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地(市)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市的,须有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否则不予接收。
在一般高中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我市的省、市重点(规范化)高中学校。
二、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义务教育阶段未收到接收学校接收函或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办理学生转出手续。
三、条初中和小学学生在本学区内原则上不得转学;市内四区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
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接收学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普通高中学生市内四区内、各区(市)内不得转学。对在普通高中学校继续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在高一第二学期末或高二第一学期末,可向职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职业学校考核合格并报市教委职业教育处和普通教育处批准后,可转入职业学校就读。
四、条要求到应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一后初中学生,称为“暂读生”。
学生到他校暂读,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
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档案移交原注册学校。原注册学校须依据学生暂读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生档案。
学生到他校暂读,其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均由暂读学校负责。接收暂读生的学校,须加强对暂读生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考核暂读生德、智、体等各项成绩,并记录在册。
暂读生的毕业成绩统计在原注册学校。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核发。
暂读生升学不得列入原注册学校保送范围。
学生到他校暂读,须按规定交费;接收暂读生的学校不得向暂读生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五、条办理市内转学或暂读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集中办理,平日不予办理。对未经原注册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接收学生的学校,要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六、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校不得借学生转学向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七、学生跨省、市及区(市)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教育的,均为借读生(市内四区之间跨区接受教育的,不属借读生)。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学生,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地学生,可以申请在本市(本地)借读:
1、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本市(本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2、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由本市(本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3、父母一方在本市(本地)工作,且具有本市(本地)常住户口,学生随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4、具有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均在我市经商或做工,学生随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5、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境外学生。
八、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有父母双方单位证明、原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和原校学籍档案复印件到暂住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
1、借读期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2、借读生须按青岛市教委和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交纳一定的借读费。
3、条借读生一般应回原学校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因特殊原因确需借考的,须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4、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原校应保留该生的学籍,并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或借读。市内四区小学六年级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市内转学。
第二十五条境外人员子女在我市借读按有关办法办理。

❽ 户籍非青岛市内四区学生(小学学籍在市内四区)可以报考三十七中学吗

http://wenku..com/view/81cbc21ca8114431b90dd8cb.html

❾ 外地户口,从小学到初中全在青岛读书,能上青岛高中吗能参加高考吗

1.父母至少有一方有一年以上的社保,
2.还有居住证
3.有初中3年的学籍
4.要填报考申请表
5.具体操作细则,咨询老师吧

❿ 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的其他

第五十四条 建立中小学辍学报告制度。各学校要按规定要求和时间(期中、期末考试结束后三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上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情况报告单”。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所在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
第五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学生学籍档案册(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毕业生花名册、高中会考成绩等材料须认真装订成册,永久保存。
第五十七条 各校应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主任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同时下设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
第五十八条 区(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应确定一名教委分管主任负责,同时在教育科(处)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乡(镇)教委也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注意总结经验,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处分。
第六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逐步使用微机管理学籍。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中小学。
第六十二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区(市)的学籍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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