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未成年人都有什么特别的权利吗
未成年人的权利
1、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如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对学生造成伤害,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侵害了学生的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教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阅读等。
4、肖像权。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的使用时,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特别是在进行有关违反校规校纪的宣传中,最好不要出现未成年人的真实照片。
5、名誉权。未成年人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如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
6、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7、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独立财产权。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弄其他物品时,采取没收的作法,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
9、生活获得照顾权。如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午餐,其卫生和营养应该得到保障,学生生病时应该及时得到救治,学生在穿衣、吃饭等方面应该得到指导等。
10、民事活动代理权。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不能独立完成的民事活动,未成年人应该有要求学校代理的权利。但即使是买食品、学习用品等行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提出要求学校代理,学校也无权代理。
11休息娱乐权。作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娱乐,应该成为其在学校的主要权利之一。学校应该考虑到他们的娱乐、休息,允许他们创造健康的丰富多采的校园生活。
12、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校园环境作了明确的规定,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使校园环境达到相关标准,以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13、拒绝乱收费的权利。学校向学生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就意味着学校侵犯了学生特别是家长的财产权,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
14、拒绝不合理劳动权。学校有权组织学生进行一些劳动,但如果学校要求学生从事赢利性劳动或过重的体力劳动,学生有权拒绝。学生犯了错误后,罚其劳动,也属不合理劳动,学生有权拒绝。
15、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有些学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庆典活动,要求中小学生参加演出,属于不合理校内外活动,学生有权拒绝。
16、荣誉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获得的各种荣誉,如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学校不得阻碍未成年人获得该荣誉,也不得随意撤消或剥夺。
17、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学生在校期间的作品,应依法享有著作权。
18、平等对待权。未成年人在学校里有权得到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的对待,有权不受歧视。其中包括在入学和升学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校学习和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受到公正评价的权利。
Ⅱ 创建绿色校园手抄报资料
绿色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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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校园”是指在实现其基本教育功能的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全面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纳入有益于环境的管理措施,并持续不断地改进,充分利用学校内外的一切资源和机会全面提高师生环境素养的学校。
目录
简介
内涵及意义
编辑本段
简介
绿色校园是1996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中首次提出的。它强调将环保意识和行动贯穿于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和建设的整体性活动中,引导教师、学生关注环境问题,让青少年在受教育、学知识、长身体的同时,树立热爱大自然、保护地球家园的高尚情操和对环境负责任的精神;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懂得人与自然要和谐相处的基本理念;学会如何从自己开始,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在头脑中孕育可持续发展思想萌芽;让学校里所有的师生从关心学校环境到关心周围、关心社会、关心国家、关心世界,并在教育和学习中学会创新和积极实践。这一活动不仅带动了教师和学生的家庭、还通过家庭带动了社区、通过社区又带动公民更广泛地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它不仅成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而且也逐渐成为新形势下环境教育的一种有效方式。一所中等的学校绿化面积应该不少于学校总面积的35%,而现在的绿色校园不仅仅是环境绿化,更重要的是要加入到学科当中,做为理论知识来学习,更要结合实际做实事。
编辑本段
内涵及意义
一、“绿色校园”的内涵
“绿色校园”是指学校在实现其基本教育功能的基础上,将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导向,在全面的日常工作中将可持续发展思想纳入管理中,通过制订环境管理制度,开展有效的环境教育活动,创设环境保护的文化氛围,促进师生、家长和专家参与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行动,全面提高师生的环境素养,共同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绿色校园不仅仅是“绿化校园”,更主张环境教育从课堂渗透扩展到全校整体性的教育和管理,鼓励师生的民主公平地共同参与学校环境教育活动,加强学校与社区的合作和联系,在实践参与的过程中发展面向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知识、技能、态度、情感、价值观和道德行为,即提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环境素养,落实环保行动。 “绿色校园”是我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基本战略的具体体现,是21世纪学校环境教育的新方法。
学校首先是一个传播文化的特定的学习场所,是学生获得知识、价值观,行为养成的重要场所,承担着正规环境教育的基本功能。学生在学校中的生活约占学生每天生活的1/3,校园环境对学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通过校园的环境、生活和管理体系传递可持续发展思想尤显重要。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学校也被看作是一个环境问题的制造者,它随时随刻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学校进行环境管理和规划,以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学校环境管理活动本身也是师生参与环境保护实践机会和进行环境教育的资源,有着特定的教育意义。学生可以通过了解校园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改善,学习环境和社会的知识,理解人与环境的关系,参与校园环境的改善,提高环境素养。
二、创建“绿色校园”的效益
对于学校师生:有助于师生深入地认识和理解环境问题的重要性,提高师生环境知识、意识、技能、态度、价值观和行为等环境素养,使其 在今后的个人和家庭生活中更加重视环境问题。
对于学校管理:促进学校环境管理体系和相关档案资料的建立,提高环境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
对于环境:减少学校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回收再生资源,营造优美环境,校园环境更利于师生身心健康。
对于学校与社区的联系:促进学生、教师、学校、社区、政府、企事业和民间团体在学校环境教育和管理上的合作。
对于教学:学校可以获得实现“绿色学校”的课程所需要的教育思想、教材和辅导资料,强化素质教育。
社会影响:学校能提高自己在本地区的声誉和形象,有利于学校自身的发展。学校有机会获得极高的荣誉奖励,并能向当地、全国和国际宣 传和交流自己的经验。
如今绿色校园的开展正在进行中…
Ⅲ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全文
为加强校园环境的管理,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结合,我委制定了《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现颁发施行。施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委。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创设良好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校内环境及所处周围环境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是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应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设施完好,秩序正常,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
第四条在学校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校长工作的重要职责。校长应该负责将校园环境建设列入工作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状况列为对校长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校园内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劳动区等布局应合理,避免相互干扰。学校校舍应坚固、适用,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修。学校校园要绿化、美化。
第六条学校要形成方向正确、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校风。教师要模范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和训练学生。
第七条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国旗要合乎规定,无破损、无污迹、旗杆直立,位置适宜。
第九条学校要按规定悬挂领袖像,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和世界地图,张贴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守则,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板报、阅报栏、供展览用橱窗,开辟图书室、阅览室、团队活动室和教育展览室。
第十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不允许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
第十一条严禁宣传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学校中传播。坚决抵制赌博、酗酒、不健康的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教学设施,饮水饮食,取暖、用电,开展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共卫生制度。校园要整洁、有序。宿舍空气流通,被褥干净,物件安置有序。食堂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厕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保持清洁。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预防传染病在校园内传播。
第十五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依傍学校围墙或房墙构筑建筑物。
不允许校园周围的建筑影响学校教室采光、通风。对已经造成影响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的污染(包括噪声)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设立精神病院、传染病医院。对已经造成危害和影响的,应要求其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十六条执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所属地域内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采石。严禁在校园内建造、恢复祠堂、庙宇、坟茔等。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属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工商管理范畴的,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有关法规处理。
(三)属民事范畴的,提请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构成犯罪的,交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认真执行和维护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Ⅳ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基本信息
颁布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教基[1992]19号
颁布时间:1992-06-10
生效时间:199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