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教育部规定农村中小学教师与在校学生数的标准比例是多少
国家教育部规定农村中小学教师与在校学生数的标准比例是1:19.。
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精神。
在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
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
(1)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见表扩展阅读:
师生比是学校教师人数与培养学生人数的比例关系。国家按照规定的师生比, 下达学校教师编制。测算学校师资需求量的数量指标,也是反映学校人力资源利用效率的指标。
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由于经济、教育发展状况和体制不同,对师生比的要求也不同;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及教学手段不同,师生比亦不同。
一般情况下,同一时间里办学条件基本相同的同级同类学校中,平均每个教师负担的学生多,则教师工作量大, 人力资源及财力资源的利用率高;反之,每个教师负担的学生少,说明教师的工作量小,人力资源及财力资源的利用率低。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㈡ 浙政办发{2004}22号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
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
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浙江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要和健康发展;(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行政、党务等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电化教育、计算机管理、图书资料以及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校教职工与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件1)。完全中学教职工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由各地参照此编制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农村成人中、初等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按乡镇总人口每万人配备不超过2名的标准核定,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等,对承担示范、实验和双语教学任务的学校,举办民族教学班和寄宿制学校,增设信息技术教学等新课程较多的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山区、海岛和教学点较多的学校,安排教师脱产进修和病产假的学校等,视情况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增编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0%(附加编制参考标准见附件2)。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地区和学校,增编幅度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列为企业,不再核定事业编制。
三、中小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中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24—35个班、13—23个班的,一般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2个,校级领导职数分别为4—5名、3—4名、2—3名。规模在12个班及以下的,中学可设1—2个内设机构,小学不设置内设机构,分别配备校级领导1—2名和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各1名。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分校或教学点,可指定1名教师兼管学校(教学点)工作。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统一为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每个内设机构一般可配备1名负责人。为适应乡镇政府撤销教育管理机构后,中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的需要,乡镇中心学校可增配1名校级领导。
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和党群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实行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
(二)合理确定教职工结构比例,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城市、县镇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对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学校,其专任教师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低于86%,初中一般不低于88%,小学一般不低于91%。
四、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程序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程序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定编方案,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原则上由县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在核准的编制总额内,联合发文核定各校人员编制,同时抄送省、市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具体可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决定。
省辖市市本级所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抄送省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每2年核定一次,由各地按照核编程序办理。
五、严格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全面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密切合作,精心组织,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切实做好中小学核编和日常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一)抓紧全面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各地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编制标准、核编程序和职责分工,在2004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核编工作进展情况逐月分别报告省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核编工作完成后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见附件3)。
(二)切实做好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调整。各地要在全面核编的基础上,做好中小学教职工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建立合理有序的教师流动机制,积极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流动。要结合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和清退超编人员,坚决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坚决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编制和长期借调的教职工,切实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扎实做好未聘人员和超编人员的安置工作,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可参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分流政策或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执行,具体分流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三)严格中小学机构编制纪律。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经费,对缺编学校在编制总额(包括教育部门掌握的因教师脱产进修、病产假所增加的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的临时人员,同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其所需报酬。各学校要建立编制管理的自律机制,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配备和聘用教职工。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纪律的,要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浙江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2.中小学教职工附加编制参考标准
3.中小学编制年度报告表(略)
㈢ 全面两孩实施 目前,中小学老师需要 名,班级需要增加多少
国家有规定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没有明确出现教师与学生的比例):高中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现就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通知如下:
一、统一编制标准,促进城乡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精神,在遵循《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省级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并相应适当降低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
二、坚持从严从紧,严格控制编制总量。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工作,要坚决贯彻中央严格控制编制和本届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有关精神,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由省级负总责,实行总量控制,确保核定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突破现有编制总量。
三、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动态调整与统筹使用工作。各级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按照统一后的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具体核定并统筹使用。县级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编制使用效益。探索教职工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相结合,促进县域内的教师交流轮岗和均衡优化配置。
四、考虑实际需求,对农村边远地区适当倾斜。根据当前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新要求,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向农村边远地区倾斜等规定的同时,重点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中小学教师资源,确保基本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体育、音乐、美术、科学技术等课程,以保障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五、深化后勤改革,加大购买服务力度。各地要按照中央改进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大购买服务力度有关要求,继续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鼓励探索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要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
六、加强督查监管,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各地要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教师,严禁以各种形式“吃空饷”,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各级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督查,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开展编制清理专项工作,定期督查各地中小学编制管理政策落实情况,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㈣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教师编制比例对民办中学适用吗急!1800个学生民办中学就可以有100编制
民办学校可享受不了这种待遇,呵呵,它是民办学校,直白点说说是盈利为目的的。公办学校可不是。
学生数,是指的全区,全县或全市学生总数,并不是完全是某个中学的学生数,是针对整体来说的,不针对个体。
㈤ 义务教育学校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和核编工作有何意见建议
应该取消,这样也许可以增加竞争力
㈥ 谁有(国办发2001 74号文)的文件
好!我这里有国办发〔2001〕74号文件,全文如下,供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币、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可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成人初、中等学校的编制由各地根据实际值况具体确定。
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时,可根据本地生源状况、经济和财政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对附表中提出的标准进行上下调节。
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具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内地民族班中小学,城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的学校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寄宿制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山区、湖区、海岛、牧区和教学点较多的地区。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按照企业管理,特殊情况的可核定少量后勤服务事业编制。
三、工作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和国发〔2001〕21号文件的规定,中央编办会同教育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全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此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党委和政府批准。市(地)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附表中提出的编制标准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币)的实施办法,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报省级人民政府核准;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案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要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省、市(地)、县应在核编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要根据条件逐步进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
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可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附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高中 城市 1∶12.5
县镇 1∶13
农村 1∶13.5
初中 城市 1∶13.5
县镇 1∶16
农村 1∶18
小学 城市 1∶19
县镇 1∶21
农村 1∶23
注:
1.“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
二00一年十月八日
㈦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回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答20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
(二 ○○一年十月八日)
㈧ 在线等 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 黔机编【93】119号文件全文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编制管理及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全省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
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附后,以下简称《编制标准》)。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编制数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6%.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教师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教职工编制数内。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
由于我省中心城市与边远地区差异较大,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根据本地生源状况、经济和财政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因素,在《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例的幅度内上下调节。鉴于各地中小学校规模、生源、教学设备和其他条件不尽相同,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结合下列因素,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编制幅度内适当安排相应的教职工编制。
(一)民族班中小学,县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需要配备民族语言教师的学校。
(二)寄宿制中小学,城市和县镇中小学寄宿生在300名以上、农村中小学寄宿生在200名以上,需要配备管理人员的学校。
(三)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如建有微机室、语音室、电化教育室、劳动技能室,需要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的学校。
(四)学生规模在1000人以上,需要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学校。
(五)周边环境复杂,安全保卫工作任务较重,需要配备保卫人员的学校。
(六)经省或地(州、市)教育部门批准的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需要配备相应人员的学校。
(七)为保证教学基本需要,中小学可适当核定机动编制,专门用于教职工脱产进修、产假及特殊需要。
(八)管理小学和教学点教学业务的乡(镇)中心学校。
(九)农村教学点,按《编制标准》核定编制不足时,可按包班核定编制。
三、中小学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在校学生1500名以上的中学,内设机构不超过5个,核定校领导职数4-5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
在校学生1000-1500名的中学,内设机构4-5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5名。
在校学生500-1000名的中学,内设机构3-4个,核定校领导职数2-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4名。
在校学生500名以下的中学,内设机构2-3个,核定校领导职数1-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3名。
设立团委的中学,配备专职团干部1名。
在校学生1500名以上的小学,内设机构不超过4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在校学生1000-1500名的小学,内设机构不超过3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在校学生500-1000名的小学,内设机构2个,核定校领导职数2-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在校学生500名以下的小学,一般不内设机构,必要时也可内设1个机构,核定校领导职数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名。
小学可配备专、兼职少先队辅导员。
四、组织实施
《编制标准》下发后,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要结合我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加强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地(州、市)、县(市、区)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编制标准》确定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及宗旨和业务范围,并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编委《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控编补员审批制度的通知》(省编发[1997]13号)及省编委办公室《关于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编办字[2001]111号)的规定,加强中小学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地(州、市)、县(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应组织各学校根据班额、生源等情况提出本校的机构编制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地(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中小学校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优进劣出、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和专任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合理配备教职工。
五、工作要求
(一)地(州、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综合分析本地区的教育发展趋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全省中小学校定编定员工作要与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及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和完善按需设岗、公开招考、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和推行教师队伍和其他教育资源合理利用的新途径。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和学校内部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师资情况、学校布局调整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一般三年调整一次。各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80号)精神,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结构、班额、班级数和教职工结构,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优化教职工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科学确定教职工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教师、职工、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对超编人员可结合本人和本地学校情况,一是调到缺编学校从事教学或管理工作,二是不改变所属工作单位关系,抽调到相关学校或农村学校支教,三是通过培训提高、知识更新和教师资格认定后从事相应的教学或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要以发展眼光和全局观念做好这项工作。
(四)要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对停薪留职人员要让其尽快回学校工作,否则做辞退处理;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临时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五)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辞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严格把好进人关。编制不满员的学校主要用于接收安排大中专毕业生、急需的教学人员和其他学校超编人员。超编的学校不准再调进人员,并要积极稳妥地做好超编人员的分流工作。目前全省缺编中小学校和大量代课人员主要集中在农村,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资格认定和清退、补充工作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中,一要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保证社会稳定;二要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三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支教工作,努力改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不高的状况。
(六)根据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地(州、市)、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承担相应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设立教育辅导工作站,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行政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部门指导。中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农村教学点的教师授课由乡(镇)中心学校统筹安排。原教育辅导工作站在编人员,可分流到学校从事教学或管理工作;对不适合在中小学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七)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定编定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应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附件:《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幅
城市
高中1∶12——1∶15
高中1∶13——1∶16
小学1∶19——1∶22
县镇
高中1∶13——1∶16
初中1∶16——1∶19
小学1∶21——1∶24
农村
高中1∶13.5——1∶16.5
初中1∶18——1∶21
小学1∶23——1∶28
注:1“城市”指省辖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城市市区;
2“县镇”指县(市、区)政府所在城区。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㈨ 请问山东省现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山东日前对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城内乡统一的编容制标准,其中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新标准将从人员编制上有效填平城乡之间的落差。
据了解,山东现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2002年根据全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的,小学教职工核编比例与全国标准相同,高中、初中教职工核编比例低于全国标准。此次调整编制标准,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二是改善和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新标准规定,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逐步实行社会化。
按照部署,山东将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程序,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核编,于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