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登录出现解析值,不能登陆,怎么办
是使用adsl网络动态IP与学籍系统冲突的原因。解决办法 :断开连接,重新连,然后再登陆就能上去了。
⑵ 重庆中小学学籍
学籍现在已经全国联网,学生转学需要:
转学需要学生学籍号和原学校的学校标识码,到接收学校找学校的学籍管理员,登录网上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转入学籍的手续申请。
因为现在学籍已经全国联网,且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籍随人走,学生在哪个学校就读,学籍跟随就在哪个学校。
学生转学必须办理网上的学籍转学手续。具体请咨询接收或原学校的学籍管理员。
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号就是学生的个人标识码(19位)为教育系统人员基础信息统一编码,由类型码(1位)及公民身份号码(18位)或个人标识自编码(18位)构成。个人标识自编码(18位)是在教育个人暂无公民身份号码(第二代)或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时,由教育部依据本规则赋予教育个人的教育身份号码,个人标识自编码(18位)是特征组合码,由十七位数字本体码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六位数字地址码,八位数字出生日期码,三位数字顺序码和一位数字校验码。
临时学籍号:全国临时学籍号的编码规则是L+按身份证号编码规则生成的数字(6位学校所在地区划码+8位出生日期+4位随机码)
正式学籍号:有身份证号:G+身份证号。无身份证号:J+身份证号生成规则。
具体情况请咨询学校的学籍管理人员,谢谢。
⑶ 如何办理招生入学 全国中小学学籍系统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应用操作说明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2014-9-14 目 录 一、学籍注册管理 二、问题学籍处理 三、关键数据变更 四、学生转学管理 五、学籍其他异动 六、毕业升级管理 七、招生入学管理 八、系统其他应用 九、各级用户参数设置 2014-9-14 七、招生管理 全国学籍系统中,初中和高中一年级的新生的招生入学方式, 是从上一教育阶段毕业生中录取,直接接续原有学籍档案信息,保 证学生档案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全国学籍系统提供统一招生和自主招生两种方式进行招生。 统一招生:学校录取的是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的新生。 自主招生:接收学校根据招生要求录取的非统一分配的新生。 2014-9-14 1、招生入学流程说明 招生规模设置流程: 在招生前,需要学籍主管部门为辖区内学校设置招生规模。 同区县内统一招生流程: 由学籍主管部门分配招生名单。 自主招生流程: 即招收外地毕业生,含跨省招生情况。 2014-9-14 招生规模设置流程开始学校提交招 生计划数变 更申请 学籍主管部 门设置招生 计划数 学籍主管部 门核办 结束 根据要求,系统正在开发省级部门设置辖区内高中学校招生 计划数的开关。 2014-9-14 同区县内统一招生流程 开始 学籍主管部门 导入招生结果接收学校录取 新生 学籍主管部门 核办 接收学校分班 结束 2014-9-14 自主招生流程开始 接收学校提交 录取新生申请 接收学籍主管 部门核办 生源学校学籍 主管部门核办 接收学校调取 新生档案 接收学校分班 结束 如果是同区县的自主招生,不需要第三步(生源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如果是跨省招生,则需要接收学校调取新生档案。 2014-9-14 2、关于招生结果名单原则上,全国学籍系统只管理招生结果,针对招生过程不涉及。招生部门提供招生结果名单,学籍主管部 门通过EXCEL导入即可。(模板可以由学籍主管部门直 接下载) 2014-9-14 3、关于重复招生处理重复招生主要存在于自主招生功能,由于双方学校未沟通及时,造成同时对一个学生进行录取,造成招生的重 复。 重复招生的处理和问题学籍的处理流程类似,主要处理方式为佐证和删除。详细操作请参看问题学籍处理。 2014-9-14 4、关于跨省招生在全国学籍系统中,通过跨省招生功能,招生学校 使用学生姓名、学籍号(或姓名、身份证号)以及原毕业省份信息,提交跨省招生申请,由招生学校学籍主管 领导及招生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该跨省招生申请 自动提交至学生原毕业省份,交由原毕业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进行核准,该新生到招生学校报道后,接收学校发 起调取档案申请,完成跨省招生。 2014-9-14 5、关于问题学籍学生的招生 毕业生如果有未处理结束的问题学籍,可以进 行毕业招生,招生录取结束后,由录取学校处理问 题学籍。在招生阶段问题学籍处于锁定状态,只有招生录取结束后,才会对问题学籍进行解锁。 2014-9-14 开始 招生入学流程 (进入演示系统) 接收学校自主 招收新生 学籍主管部门 导入招生结果 接收学校录取 统一分配新生 生源学校学籍 主管部门核办 接收学校调取 新生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 核办 接收学校分班 结束 2014-9-14
⑷ 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学生年级怎么改
亲,学籍系统中的学生年级是不能更改的,更改年级相当于降级或者跳级,而现行的教育政策中是不允许跳级或者留级的,当然,对于留级的可以变通操作,先将学生进行休学操作,成功后,下学期再将这个休学的学生学籍复学到下一个年级,就实现年级变动了。
⑸ 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怎样填写班级名称
“班级名称”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叫做“班号”。班号为自动生成可修改,班号命名规则是入学年份+学段(1代表小学2代表初中3代表高中)+班级顺序号。
1、班级编码规则: 4位入学年份+1位学段编号+2位班级编号。
2、其中小学学段编号为 1,班级编号即哪一个班级,如:一班即01;二班即02;十班即10。
例如:当前年份为2018年,注册小学一年级新生的学籍,则班级名称(班号)为2018101表示2018年入学1班,2018102表示2018年入学2班。
(5)中小学学籍管理扩展阅读
学籍管理系统特点
1、功能全面 系统涵盖了小学、初中、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中的学生基础信息管理、学生异动管理(转班、转校、休学、复学、留级、退学)、毕业生信息管理(小学毕业、初中毕业、高中毕业)、奖惩管理等多项管理功能。
2、海量数据轻松处理、学籍系统界面轻快简洁、易学易用,能对管理中大量的、动态的、错综复杂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分析和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人员处理信息的劳动强度。
3、统计查询多样化 系统支持多种查询模式,可根据用户需求对所有信息进行快速的查询统计,其结果可输出为EXCEL、WORD等文件进行编辑打印。
4、数据安全可靠 系统利用历史数据转移技术和双机热备技术,并且采用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安全机制以确保学生数据传输和存储的安全,保证系统运行可靠。
5、扩展性强、兼容性好 系统完全由公司自主研发,在产品实施的过程中,可快速的根据项目实施的效果来灵活改进,同时可以方便地与第三方软件进行数据对接。
6、易于维护 系统采用B/S架构,部署方便快捷,用户只需通过IE浏览器即可使用,较大地减轻了系统维护与升级的成本和工作量。
⑹ 全国中小学学籍系统如何导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转学联系表
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系统内转学操作流程:
登录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点击学籍管理;
学籍异动管理;
申请转学;
输入学生原学校的学校标识码;
输入学生的学籍号;
申请;
保存;
学籍异动学校审核;
同意;
保存;
完成。
⑺ 中小学全国学籍号在哪里查询的到
中小学全国学籍号查询可在网络搜索各省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具体方法:网络搜索“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找到各省相关的系统平台并登陆进行查询。
全国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将在2013年年底全国联网,2014年正式实现开通。
教育部考虑要在全国统一规范学籍管理制度,以身份证为基础,每个学生都有一个代码,首次入园和入学的时候采集基本信息,这个号码终身不变。今后,提干、晋升职称、读博士等,不用干什么都填写一次表,因为基本信息都有,只需更新完善即可。
全国学籍号是教育部为确保以中小学生身份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数据准确,利用公安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对学生数据进行核查对比,对准确无误的全国中小学生核发全国唯一的正式学籍号。全国正式学籍号共19位,与16位的学籍号有所区别。
(7)中小学学籍管理扩展阅读: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⑻ 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学籍卡如何打印如题 谢谢了
登陆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学籍管理→日常管理→学生花名册
管理→内在
“学校年级班级”容
处选择需要的年级班级或全校学生→点击
“导出
ExceL
→保存
方法二:(能导出比较多的信息)
登陆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学籍管理→综合查询(在页面左边)→在校生查询→查询条件(双击“年级名称”或“班级名称”窗口,选择后确定,默认为全校学生)→点击查询(页面右上方)→点击“导出ExceL”(在页面右边)→用户验证(输入同个学校的其它账号、密码)→确定→在“可选内容”和“已选内容”两边进行增减需要导出的内容,“已选内容”就是需要导出的全部内容→确定→保存
,看你需要哪个了,保存后用文档打开就可以连接打印机进行打印了
⑼ 河北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管理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巩固我省初中阶段教育普及成果,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初中实行“划片招生,免试入学”制度,招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本服务区内完成初等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入学最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15周岁。
对本服务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应持入学通知书至迟在开学后一周内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
第四条 完成初等教育的适龄儿童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入学或不能按时入学,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备案,可免予入学或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入学。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备案,并协助当地政府动员学生入学,或由政府对学生法定监护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送学生入学。
第五条 已完成初等教育的、有学习能力的11—17周岁流动儿童,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借读学校。经同意后,持借读学校复函回原学校登记并开具借读证明及有关学籍证明(可邮寄),按流入地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到借读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初中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 初中学校原则上按45人编班,最高不得超过54人(包括转学、借读、复学等学生)。
初中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考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七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学生注册和变动手续。学生变动包括转学、留级、借读、休学、复学、退学、辍学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上报情况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本市学生注册和变动情况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第十条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
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按时到校和离校。
第十一条对学生的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学业成绩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操行方面按教育部颁发的《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和内容进行考核;体育成绩按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分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验和劳动实践等,由任课老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定期考试每学期最多进行期中、期未两次考试,逐步做到每学期只进行一次。
各年级在学年结束时不单独进行升级考试。
所有考查、考试内容不得超越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考试要有重点,要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方法要灵活多样,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十三条学业成绩的计算方法。学生学业成绩采用百分制,各学科成绩,以平时考
查和期中考试占该学期成绩的40%;期末考试成绩占该学期的60%。上学期和下学期的成绩在本学年成绩中分别占40%和60%。
初中学生学业成绩也可采用等级制,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初中最后一年的学年成绩作为本学段的毕业成绩。
第十四条学生操行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写操行评语和评定操行等级,评语要从学生的实际表现出发,本着实事求是、全面分析、抓重点、看发展的原则,肯定学生的成绩与进步,指出不足之处,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评语要以鼓励为主,有实际内容,有针对性,便于学生理解并身体力行。
操行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差四个等级,差等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体育成绩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考核。末达标的不合格。
第十六条学生因事、因病未能参加考试或成绩不及格者,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补考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入学生档案,但要注明“补考”字样。
生理上有缺陷的学生,可根据情况免试美术、体育、音乐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十七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监护人携转出学校证明和联系函、户籍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持转入学校复函,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经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拷贝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同纸质档案一并交学生带到转入地教育管理部门,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等一并存档。学生监护人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接收学生学籍电子档案,授予新的学籍号后,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学籍表》。转入我省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拟转入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剂安排。
转学在学期开学前进行,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
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4、流动儿童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驻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支边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初中学生借读须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并经在读学校审核和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批准后,接收学校方能接受学生借读。在读学校应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并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第二十一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需向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将借读期间的学籍电子档案拷贝带回原学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并登记注册。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档案(含学籍电子档案),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省到我省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学籍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借读初中学生原则上应回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持县以上医院(含县级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并发给“休学证明”准予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含县级医院)康复证明,在每年的9月1日前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要从严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数的3%。 第二十三条 初中属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初中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或区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个月末,学校应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学生辍学情况,每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和学籍电子档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初中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六条 初中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并安排其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初中阶段学生原则上按规定逐年升级,对学习成绩优异,经全面考核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可允许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是否达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学时进行。
初中学校一律不得招收复读学生。 第二十八条 在籍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者,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交所辖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照片右下角加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习成绩、体育成绩或操行不符合毕业要求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修业期未满,初中学段达到二年级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必须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凡受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对违犯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对少数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扰乱学校及社会治安,或者犯有严重错误、经常违犯学生守则和违法乱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撤销处分时,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
对学生进行处分要事实清楚,要告知、允许学生申辩。学生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三十四条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学生,要分别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五条凡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一般只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极个别错误特别严重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可送工读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采取相应措施,让其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极少数违法犯罪的学生,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初中适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初中适龄学生,应允许其复学和升学。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不满16周岁,且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者,经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学习,原校应予接受,妥善安排。 第三十七条 初级中学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初级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
学籍档案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具体要求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便不得变更,直至初中学段结束。除座位表外的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换,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学校所属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籍表、学籍注册表均须在新生入学时建档、造册,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一式三份,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育组(办)或乡镇中心校、学校各存一份。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包括:河北省初中学生学籍表、河北省中学生体格检查表、体育合格登记卡等。
学校文档学籍档案应包括:
1服务区内12—14周岁(11—13周岁)学龄儿童少年名册;
2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新生学籍注册表;
3在校生分班名册;
4河北省初中毕业生简明登记表及毕业生照片底册;
5河北省初中学生变动情况登记;
6义务教育普及情况统计表等。
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三十九条 各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报所辖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同步,在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学期统计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
学生转学,由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直接交、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发生学生辍学、复学及转学、借读等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 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不得违背本办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春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