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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小学教学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13 22:41:04

A.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的介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回和“发展远程教育答和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结合我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我厅决定启动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计划。现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教学常规的介绍

教学常规包括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课外辅导、考试与评价、课后反思等基版本内容。建权立并落实教学常规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重要保证。为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扎实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常规。

C.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教学常规的琼教基〔2008〕4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教学常规》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各中学:
现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教学常规》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教育(教科)局要把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中心工作,定期研究教育教学工作。要加强教研队伍建设,指导教研部门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市县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督促各中小学校建立健全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年度公用经费5%用于教师研训的政策落实。定期对各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实施情况进行专门督查,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同时把教学常规管理成效纳入学校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作为评价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各市县教研部门要切实发挥教学管理和指导作用,督促指导各中小学校建立健全教学常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学校教学常规管理情况和教师教学常规执行情况的检查与指导。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研活动,定期深入中小学课堂听课、评课,对教师执行教学常规提供全程服务。建立教学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本市县教学质量的全程监控。
三、各中小学校要实行集体办公制度,加强教师之间的教学交流。每学期都要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按计划安排和实施教学工作。指导教研组制定课堂教学评价标准,进行提高教学有效性的研究。建立起校本教研制度,指导教研组有效组织基于问题的校本教研。要成立各学科的学段或年级备课组,对教师参加集体备课提出明确要求,对教师编写教学设计方案、作业布置及批改提出具体要求。加强命题技术培训,坚持教师自主命题考试。建立教师教学评估考核及反馈制度,对教师执行教学常规情况和实际教学成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发放、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八年一月九日

D. 中小学课程设置标准

中小学课程设置标准,以下课时为每科周课时量:

小学一、二年级:

品德与生活(2节) 语文(8节) 数学(4节) 体育(4节)艺术【包括音乐、美术】(4节)综合实践活动【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劳动与技术教育】(3节)地方与学校开发或选用的课程(3节)

(4)海南省中小学教学规定扩展阅读

教师开发课程的模式是实践—评估—开发,教师在实践中,对自己所面对的情景进行分析,对学生的需要做出评估,确定目标,选择与组织内容,决定实施与评价的方式。目前,校本课程开发的主体是教师小组,而不是单个教师。

校本课程开发是学校课程管理的组成部分,它需要有领导的支持,专家的指导,教师的努力和参与,需要得到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评价。总体上说,校本课程开发的程序主要有四个阶段:

需要评估。需要评估是设计校本课程时首先必须要做的研究性工作。主要涉及明确学校的培养目标,评估学校的发展需要,评价学校及社区发展的需求,分析学校与社区的课程资源等。

确定目标。确定目标是学校对校本课程所做出的价值定位。它是在分析与研究需要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的审议,确定校本课程的总体目标,制定校本课程的大致结构等。

组织与实施。组织与实施是学校为实现校本课程目标开展的一系列活动。根据校本课程的总体目标与课程结构,制定校本《课程开发指南》。对教师进行培训,让教师申报课程。

评价。评价是指校本课程开发过程中的一系列价值判断活动,它包括《课程纲要》的评价、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教师课程实施过程评定以及《校本课程开发方案》的评价与改进建议等。评价的结果向有关人员或社会公布。

E.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教学常规的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教学常规

1、积极参加集体备课。按照要求参加备课组、教研组或区域联片教研网络组织的集体备课活动,参与研究教学策略,在集体研究的成果基础上形成有个性特色的教学设计。
2、准确把握教学目标。根据学科课程标准要求和教科书特点,结合学情实际,确定单元教学目标和每节课具体的教学目标。教学目标表述要准确、具体、集中。
3、科学使用教学资源。根据教学需要,认真准备教具、学具,认真布置活动场地,有效发挥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的辅助教学作用。积极挖掘与学生生活联系密切、具有地方特色的教学资源,充实教学内容。
4、编写教学设计方案。教学设计方案要具体到每一节课、每一篇课文。教案内容一般包括:教学课题、教学目标、重点难点、教学方法、教学用具、教学过程、板书设计、作业布置、教学后记等。教案编写要注重实效,从教不满三年的教师要写规范教案,其他教师要在规范教案的基础上编写特色教案。 1、强化课堂秩序管理。上课前要检查学生出勤情况,上课时要维持正常教学秩序,教学中不随意离开教学现场,也不能放任学生随意离开教学现场。
2、围绕目标组织教学。重视教法的选择和学法的指导;以基础知识为核心,以能力为重点,兼顾情意发展;根据学生的学习实际及教学过程中的动态情况,对预设教学目标进行新的生成、调整。
3、教学过程讲练适度。教学过程安排要紧凑、合理,重点要突出,难点有突破。课堂教学要讲练结合。讲授要精当,精练,无知识性错误;训练要重基础、重拓展,做到当堂即时反馈。
4、突出学生主体地位。关注学生的学习状态和个体差异,采用多种方法,引导学生动手、动口、动脑,鼓励学生主动参与、大胆质疑;师生共同营造和谐、融洽、平等的课堂氛围,实现“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方式的转变。
5、合理使用辅助手段。充分利用挂图、标本、录音、投影、录像等教学媒体辅助教学。重视实验教学,认真准备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加强对学生动手操作的指导。
6、遵守课堂基本规范。按时上课下课;教态自然、亲切,穿着端庄整齐;用普通话教学,语言表达清楚、流畅、文明、得体;板书工整、规范。 1、作业形式多样。作业可以是书面作业,也可以是活动类作业。通过多样化的作业,让学生理解和巩固学过的知识,培养学生参与学习、探究的兴趣。作业要注重“课内及时反馈,课内课外结合”。
2、作业布置适量。小学低年级不布置课后书面作业,小学中、高年级语文、数学可布置适量的课后书面作业,其他学科一般不布置课后书面作业。小学中年级每天课后书面作业总量不超过半小时,小学高年级不超过45分钟,初中不超过1.5小时,高中不超过2小时。小学中高年级作文每学期不少于8篇,初中和高中每学期作文不少于7篇;要有写周记或日记的要求。
3、批改反馈及时。作业批改的形式应以教师批改为主,提倡并鼓励学生相互批改。批改作业应逐题批阅,有规范的批阅标记,并标明批阅日期;要记录作业的典型案例以供讲评,多写鼓励性批语。学生相互批改作业,教师应进行必要的指导,并对批改情况进行检查和点评。对完成作业有困难的学生提倡面批面改。作文批阅应有批语,要划出错别字和病句并检查订正。除作文外,作业一般应在该学科下一次上课前完成批改发还学生并做反馈讲评。活动类作业应该得到辅导老师的及时检查和点评。 1、课外辅导要有计划。要确定辅导时间、辅导对象和辅导内容。辅导时间一般为自习课或课外活动时间。提倡分类辅导,辅导内容一般为补缺、补差或培优、提高等。要将课外阅读列入课外辅导的内容,按课程标准要求完成课外阅读量。每位教师每周都要安排一定的时间下到班级辅导。
2、课外辅导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以辅导为名组织集体补课或讲授新课,不得占用综合实践活动的时间及节假日休息时间。不得搞有偿辅导和有偿家教。 1、发挥考试评价功能。强化评价的诊断功能、促进发展功能和激励功能;评价既要关注学习结果更要关注学习过程,坚持质性评价和量化评价相结合,终结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突出质性评价。采取多元化评价形式(学生自评、学生互评、教师评价、家长评价等)评价学生的学习状况。评价要以鼓励为主,不得挖苦、谩骂、污辱学生,挫伤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规范考试评价方式。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以考试为主,其他科目及实验、操作等以考查为主。每学段可由年级组或学校命题,组织一次考试或考查。考试方式一般以笔试为主,坚持笔试、口试或其他考试方式相结合。义务教育阶段的考试或考查成绩均采用等级制呈现。
普通高中要利用学分管理方式评价学生的学习活动和学习状况,要通过课时记录、学习过程表现和模块考试结果三个方面对学生各学科模块学习进行客观、准确、科学的评价。还要利用学分管理评价手段管理好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
3、做好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新课程关于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规定,各负其责,适时做好原始素材的收集、整理和评价工作。
4、提高考试命题水平。任课教师要能自己独立命题,试题要科学编制、精选改创。试题难度要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和所教学生的实际情况。要加强对考试命题的研究,加强命题反思,提高命题质量。 1、坚持多样化的课后反思。要通过课后反思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诊断,不断改进教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课后反思可以是自我反思、同伴互助反思和在专家引领下反思等形式。课后反思的呈现方式可以是“课后记”、“教后感”、“教学札记”等形式。
2、形成撰写课后反思习惯。每位教师每周要写不少于1/4新授课时的教学反思,每位教师每学期至少写一篇800字以上有一定深度和质量的教学反思,在学科组或校内交流。

F.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的附件2

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精神,规范我省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立中小学省、市县两级学科带头人制度。校级是否建立由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需要确定。 第三条 选拔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选拔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的范围是:
(一)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从本级中小学骨干教师中选拔产生;
(二) 其他成绩特别优秀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市县教研员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中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每周兼本学科课程须达到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教研员所占比例不超过选拔名额的15%。
第五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省级骨干教师的15%左右,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市县级骨干教师的20%左右。
第六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一)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入选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2、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及全省、本市县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和取得的成绩突出;
3、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有创新精神。
(二) 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
1、市县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
2、对任教学科具有系统的、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全面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并恰当运用;
3、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并在教学实践活动中有所体现;
4、有较扎实的教学基本功,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显著,并且在本市县教学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最近3年内做过市县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师培训、教研辅导等;
6、具有教研能力,能承担市县级教研课题或专项研究;
7、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三) 省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符合市县级学科带头人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
1、省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
2、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近3年内坚持在教学、教研第一线,并为当地学科教学、教研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3、最近3年内做过省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研辅导等;
4、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和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近3年内承担学科教研或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有教科研论文、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以上会议交流、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5、在指导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或进行教育科研方面有显著成绩;
6、有较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恰当或熟练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第七条 评定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采取个人申报、考核选拔、公示和自下而上、逐级评定的办法。
第八条 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的评定程序:
(一) 申报、推荐。在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考核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做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表)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二) 考评、确认。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考评小组进行考核选拔,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审批、备案,确认为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
第九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的评定程序:
(一) 申报、推荐。在个人申报和学校、市县审核的基础上,确定省级学科带头人候选人选,并在所在学校、市县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将候选名单并连同省级学科带头人申报表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二) 考评、确认。由省教育厅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考评组进行考核选拔,做出综合性推荐意见,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确认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 第十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周期一般为五年,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在培训周期内每年至少必须参加40学时本级学科带头人的脱产培训。
第十一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两种形式。资格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学科带头人的候选对象在认定之前进行的培训,培训的时间为一年;提高培训是指对被认定为学科带头人的对象进行的后续培训。
第十二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工作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其指定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培训机构要认真制定本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方案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培训机构要加强学科带头人培训管理工作,制定资格培训考核和培训期满考核的办法,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培训机构颁发学科带头人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按照先培训后认定的原则,在完成资格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后进行认定考核和发证。
第十七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工作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由培训机构组织专家组在资格培训期满后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的认定考核内容包括资格审查、思想道德、理论素质、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带头作用等项目。
第十九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公布认定名单,颁发学科带头人证书;市县教育主管部门须将本级学科带头人名册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对象,不再保留其培训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努力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更新业务知识,积极带头参加理论和业务进修、培训及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理论和业务素养。
(二) 将工作主要精力放在专业工作上,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勤奋工作,认真完成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 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在教育科研、教材编写、经验总结等方面做出贡献。在省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省级学科带头人要求每年至少2篇,市县级每年至少一篇。
(四) 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日常教学课应常年向本校教师开放,每学年在本级至少展示1-2次观摩课。
(五) 在任期内担任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通过言传身教,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每位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必须带徒5人,并至少培养和指导出2名本级青年骨干教师。
(六) 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研训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种类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送教下乡、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活动。
(七) 担负跨校兼课、兼职的责任。学科带头人有责任到有聘请需求的学校兼课、兼职,每学期跨校兼课、兼职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 学校(单位)聘请学科带头人跨校兼课、兼职,由教育主管部门联系和安排。 第二十二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是参加省特级教师评选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科带头人提供良好的工作、教研和学术交流的条件(如必要的场地、经费、资料和使用仪器设备等);
第二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优先参加国内外各种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学科带头人参加培训学习、科研课题研究给予经费支持。省教育厅对省级学科带头人个人的学习培训、科研活动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承担教学示范、课题研究、教改实验以及培训、指导任务,应适当计算工作量,并给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在教科研活动或指导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评定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级学科带头人。
第三十条 学科带头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和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管理由培训、教研机构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本级学科带头人开展农村支教、送教和讲学活动,有计划地安排他们校际流动或跨校兼课,保证每位城镇学科带头人每年到农村支教、送教或讲学不少于一次。学科带头人应主动、志愿到农村参加支教、送教或讲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制度。学科带头人考核在所在单位年度考评的基础上由本级培训机构组织的专家考评组做出评定。对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者,要进行帮助和教育,促使其改正;年度考核评定累计两次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期满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推荐为上一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或特级教师人选;未参加或未通过期满考核者其学科带头人资格自行消失。
第三十三条 各级培训机构负责制定本级学科带头人考核方案。考核内容依据所规定的学科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省、市县培训机构分别建立本级学科带头人考绩档案,负责收集、管理、存档工作,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实行学科带头人证书制度,市县级、省级学科带头人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进行证书注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学科带头人应保证在任期内不调离本级范围的单位,调离本级范围单位或调出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消失。 第三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收回学科带头人证书,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后果,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者;
(四)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境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
(五) 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予撤消资格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G.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的介绍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是为规范海南省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特级教师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表率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教师队伍的建设,将《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和《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附件3)印发的通知。

H.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的附件1

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具有相关类别的教师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学科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分省、市县、校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与使用。 第四条 骨干教师的条件:
省级骨干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热爱教育事业和教师职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 教龄5年以上,年龄原则上男教师不超过50周岁、女教师不超过45周岁;
(三) 小学教师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中学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积极参加学科教学改革活动,做过市县级以上公开课,获市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教学能手称号者可优先推荐;
(五) 掌握并能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信息技术能力或教育技术能力达到中级以上水平;
(六) 积极开展学科教学研究,主持或参与过市县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实验与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教学论文获得市县级以上奖励或在市县级以上刊物发表;
(七)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城镇教师近五年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优先考虑;
(八) 农村中小学校(指乡镇及以下学校,下同)的教师可以在学历、职称、科研成果、信息技术水平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市县级、校级骨干教师的条件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
第五条 骨干教师的条件作为选拔、评审和认定骨干教师的依据。
第六条 骨干教师的选拔:
(一) 骨干教师的选拔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和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广泛发动、自愿报名、择优选定、逐级推荐的程序进行;
(二) 骨干教师选拔的范围主要面向在职一线教师,其中学校领导参加骨干教师选拔的,每周兼课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且所占比例不超过选拔名额的15%;
(三) 省级、市县级骨干教师选拔的数量占全省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最高比例分别为1%、10%,校级骨干教师的比例由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四) 各学校、市县根据骨干教师的名额按1:1.2推荐培训对象参加相应级别的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
第七条 骨干教师的认定:
(一) 校级骨干教师由所在学校认定,将名册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按照先培训、后认定的原则,分别由本级培训机构根据骨干教师的条件,进行一年的资格培训后考察考核确认;
(三)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认定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资格审查、思想道德、理论素质、教学水平、工作业绩、骨干作用等;
(四)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认定考核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组完成;
(五)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认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下发文件公布认定名单,颁发骨干教师证书,市县级骨干教师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 未通过骨干教师考核认定的培训对象,不再保留培训对象资格。 第八条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须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资格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骨干教师的培训对象在认定之前进行为期一年的预备培训。提高培训是指对被认定为骨干教师的对象所进行的后续培训。
第九条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由相对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其指定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各级培训机构要制定科学的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并经相对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每年至少必须脱产40学时参加相应级别的骨干教师培训。
第十二条 骨干教师培训工作要加强管理,实施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骨干教师培训期满,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培训部门颁发结业证书,考核成绩优秀者可直接认定为下一周期本级骨干教师或优先推荐为本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 第十四条 省级骨干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示范作用,热爱学生,教书育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立志终身从教,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投身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者。
(二) 系统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熟悉本学科教学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发挥在本学科教学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三) 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主持、承担或参与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每年至少在省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1篇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
(四) 指导、培养所在学校或市县的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带徒不少于2人;每学期在学校或市县教研活动中评课不少于20课时;每年在本市县、片区做示范课不少于2课时。
(五) 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研训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种类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送教下乡、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20课时)。
第十五条 其他各级骨干教师的职责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各级骨干教师是评选本级学科带头人的必备条件之一,省级骨干教师表现或成绩突出者可以破格推荐参加特级教师评选。
第十七条 各级骨干教师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教师职务,符合低职高聘条件的,由所在学校予以高聘;在提拔使用、评优选先中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骨干教师优先参加国内外各种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骨干教师参加培训学习给予经费支持。省教育厅除省级骨干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外,对省级骨干教师个人的学习培训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骨干教师提供较好的教研教改条件(如必要的经费、资料和使用仪器设备等),优先解决生活方面的困难,为其教研科研工作减少后顾之忧。
第二十一条 各级骨干教师承担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应适当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省将设立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基金,对省级骨干教师科研课题研究给予支持。骨干教师开展教研科研和指导本市县、本校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标准由所在市县或学校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学校应大力宣传推广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鼓励并支持骨干教师著书立说,多出成果。 第二十四条 骨干教师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评定一次。
第二十五条 骨干教师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本级骨干教师。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统筹安排,为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教科研和师资培训部门要充分利用骨干教师的各种优势资源开展工作。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责任经常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本地、本校骨干教师的工作表现。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教、送教和讲学,有计划地选派城镇骨干教师实现校际流动或跨校兼课,保证每位城镇骨干教师每年到农村支教、送教或讲学不少于一次。骨干教师可主动、志愿到农村参加支教、送教或讲学活动,所在学校应该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建立骨干教师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所在学校结合本校年度考核进行,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期满考核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期满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推荐为上一级骨干教师、本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或下一周期骨干教师培训对象;未参加或未通过期满考核者其骨干教师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培训机构分别建立本级骨干教师档案,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收集、管理、记载骨干教师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
第三十条 实行骨干教师证书制度,骨干教师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进行证书注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骨干教师应保证在任期内不调离本级范围的单位,调离本级范围单位或调出教育系统或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岗位的,其称号自行消失。 第三十二条 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收回骨干教师证书,取消相应待遇:
(一) 在评选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 不履行骨干教师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达到2次;
(四) 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五) 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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