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城镇医疗保险减负政策。发票遗失。
拿医院的就诊卡去医院重开,我上个月也是丢了,去医院(上海的)拿卡补开了,可以的。
❷ 我是上海的,父亲得了重病,想问一些关于上海医保减负的提问,恳请各位帮忙解答,不胜感激。
1`.自负费用超过起减标准的确可以减负90%
2.综合减负累计到三月底,四月发生的费用不在2012医保年度减负范围内。但是可以累计入2013医保年度。
❸ 为什么一定要支持“减负
❹ 2019年7月1日以后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卡内每月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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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为做好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
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管理
(一)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的计入。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其中,2011年度至2014年度,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计入标准按照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每月按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计入资金。计入的资金,可根据上一月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
在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由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补计资金。
(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可根据《通知》的规定,使用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三)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注销。外来从业人员死亡或者在职时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予以注销。
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注销后,由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对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
(四)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转移。外来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转移,按照《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0]69号)的规定办理。
(五)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建立和启用、资金的停止计入和恢复计入以及计息等。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医保[2000]47号)的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次月起,外来从业人员可享受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
(二)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自负。
(三)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
(四)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支付管理
外来从业人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等,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来从业人员就医凭证
(一)外来从业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作为就医凭证,暂不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
(二)医保卡的日常发放,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负责。区县医保中心通过用人单位向外来从业人员发放医保卡。
(三)医保卡损坏、遗失后报损、报失手续的办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
外来从业人员在外省市工作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垫付,事后可凭有关资料向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七、其他
(一)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年度和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等,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内的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继续按照《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2005]12号)的规定使用。
(三)本细则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5年
补充:住院费起报点是1500元,超过的可以报85%,超过28万.可以报80%
❺ 上海医保年总减负需要多少金额才能享受
1)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最低版工资权标准80%的25%以上部分可以申请减负;
(2)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个人年自负医疗费超过本人上年度实际年收入25%以上的部分可以申请减负;
(3)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人上年度年收入30%以上的部分可以申请减负;
(4)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人上年度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可以申请减负。
超过以上标准的部分均可申请减负90%
❻ 2019年上海医保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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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意见写进法律文本
上海立法为中小学生减负
2004年11月26日 12:05:17
学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
本报上海11月25日电(记者周凯)今天,备受社会关注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它以立法的形式为学生减轻负担,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地方性法规采纳了未成年人意见,规定了“学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同时规定,“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
据悉,此次出台的《条例》经过了两次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3次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及多次修改。为了使《条例》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20余次座谈会,分别征求各级政府机关、司法、工商、劳动保障部门、专家学者、家长和学校师生的意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多次走进中小学校园,直接听取学生的意见,并邀请20名学生到上海市人大机关来参加专题座谈会,让孩子们参与立法。为了更广泛地集思广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将条例草案修改稿在网上公布,听取各方面意见,有关委员会负责人还通过上海市人大公众网,与网友就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有关人士指出,制订一个条例,发动群众面如此之广,市民参与率如此之高,在上海历史上是少有的。
在《条例》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减轻未成年人过重课业负担的相关条款,在最初的草案中,规定了“九不得”。而在三审时,草案修改二稿已将学生减负“九不得”减少为“五不得”。
但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强调,“九不得”缩减为“五不得”,只是因为这些强制性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条件不成熟,并不意味着学校可以视教育部门的这些规定不顾,放开手脚补课增加学生负担。丁伟表示,立法必须兼顾规范性、可行性、操作性。把减负写进法规虽然很有必要,但在立法过程中,大家对这些规定的认识始终不一致。客观上,不得擅自提高教学要求等“不得”在实际教学中很难界定,一旦上升为法规也会因为缺乏可操作性,而令学校和教师难以落实。
委员们指出,只要教育评估体系没有得到改变,高考的指挥棒仍将会挥舞,减负的问题很难真正解决。因此,他们强调,《条例》所规定的“学校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虽然只是一项倡导性的规定,但它的目的却是希望通过立法逐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督促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教育制度改革的要求,不断推进减负的步伐。
其他条款亮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任何人不得让未成年人为其购买烟酒;经营烟酒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电子邮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依法检查,或者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
❽ 上海医保减负过了两年时间了还能办理吗
可以办理。减负是有标准的,一个医保年度内,自负部分超过本人当年工资的30%才可享受,需带好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去街道社区事务中心减负窗口办理
❾ 上海市“减负”举措有哪些
小学生尤其是低年级小学生学业负担重,这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缓解这版一问题,上海市权教委多年来不断推出改革举措:
第一,为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增加小学生的睡眠时间,2007学年起调整全市中小学作息时间,小学8:15以后安排集体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针对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后的种种不适应问题,2007学年起,全市小学一年级入学初设置2-4周的学习准备期,以加强小学与幼儿园课程的衔接,便于学生尽快适应小学学习生活,同时调整小学一、二年级语文、数学、外语的教学课时、内容与要求;
第三,2010年起,探索义务教育学业质量绿色指标体系研究,关注学生学习成长和负担问题,引导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关注师生关系等;
第四,2011学年起,进一步在全市小学试行“快乐活动日”,通过创新课程实施模式,整合拓展型、探究型课程的部分内容,每周集中半天时间,以学生活动为主要形式完成相关教学任务。活动内容主要包括班团队活动、体育活动、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专题教育等限定拓展活动以及自主拓展探究、兴趣活动、社会调查、参观考察等学校自行设计的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