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办(私立)小学、初中是否属于义务教育收取学费有何法律依据
这个事,我不同意“放弃权利”的观点,我认为这个观点是解释不通的。专
我认为:
1、这个问属题是一个“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孩子送到私立民办学校就读,就形成了这样的合同关系,只要这个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2、回头再看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义务教育完全免费”是针对公办学校而提出的,意在约束公办教育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非这种私立民办教育主体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所以,把孩子送去私立学校就读,这个行为本身应适用合同法来进行调整。
3、民办学校的学生,并没有放弃义务教育的权利,一旦从民办学校中退学,或者转到公办学校去,仍然享受义务教育的政策。
2. 徐州民办中小学学校有哪几个啊
如市一中办的撷秀中学,市二中办的大成中学,三中办的树人中学,高级中学办的昕昕中学等等。九里美术中学靠着矿一中,市内的纯民办中学也就算是务本中学了吧,启星中学徐州的民办高校有九州职业技术学院了
3. 成都有哪些民办中小学校
川师抄大实验外国语学校
北师大成都实验学校
成都七中育才附小
成都七中育才东区
成都三原附小
成都三原外国语学校
盐道街外语学校
成都七中实验学校
成都外国语附属小学
成都实验外国语学校西区
成都外国语学校
成都实验外国语学校
成都石室外语
成都树德联合学校
四川托普计算机学校
成都美视国际学校
成都西川中学
成都译华外国语学校
4. 民办中小学需要什么条件
基本要求;
(1)区民政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份,验原件);
(2)《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一式3份);
(3)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地址、举办者情况、开办资金金额及出资者、招生对象、办学内容、法定代表人情况、场地情况、校长情况、专任教师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原件1份);
(4)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执照;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
(6)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7)首届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各成员签字,原件1份);
(8)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10)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 民办小学和公办学校有什么区别,教材一样吗
使用的教材是一样的。
1、入学方式:公办学校小学划分施教区,非学区生择校难度较大,初中划分择校区,但择校生比例逐年减少。民办学校不分学区符合条件均可报名。
2、收费情况: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费全免,民办学校学费较高,有时还有择校费。
3、课程特色:公办学校按国家规定课程标准设置,小学三年级开始教授英语科目,民办学校特色课程多,一年级开始教授英语。
民办学校发展意义
教育的加速发展来源于制度上的创新。各国在人力资本积累过程中,之所以能够保持人力资本的长期持续增长,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不同的阶段先后经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加速发展的过程。
各级教育的加速发展并不是一个自然过程,而是得益于制度创新:一是国家对教育的制度安排;二是教育开放。
民办学校办学现状
截至2004年,北京市民办中小学数量已达85所,而2002年北京的民办中小学不到70所,短短的两年就增加了10多所。
在这些民办中小学中,公立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学校占35所,中等职业学校11所,幼儿园9所。其中约80%学校的年学费在万元左右,20%左右的年学费维持在2万至4万元之间,是名副其实的“贵族学校”。
6. 西安市有哪些民办中小学
一楼 的看清楚啊,中小学!
在西安我不建议上民办中小学,有那钱咱上个有名的公办或者大学附属或者子弟都好!
碑林的教育质量是最高的,可以去看看
7.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区别是什么呢
1、资金来源的不同:
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都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才成立的学校,两者间最大的区别应该就是资金来源不同了。公办学校是国家拨款,大部分办学经费都是来自政府;而民办学校则是要靠自筹,办学经费主要是来自企业。
2、招生方式的不同:
公办学校招生是由各当地教委抽取建档线以上,直接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深造,而民办院校则是在高考生进入高考期后,由本校派人直接到各地招收学员,各个学校由于各自的差异,因此在招生时选拔学生的方法也不同。
3、办学主体的不同:
民办学校是由民间资本为主体办学的,其法人代表为最大股份持有者;公办学校由国家出资办学,其法人为代表国家机关来管理学校资产者。
4、管理模式不同;
公办高校实行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书记实际上成为学校一把手。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由区/县教育局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领导权力在当地教育局手中;而民办学校是由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际领导权力在大股东的手中。
5、行政体制不同:
公办学校由于是国家单位的下属机构,所以其在编工作人员均拥有国家的事业单位编制,并享受国家干部待遇;民办学校由于是民间机构办学,因此没有编制,像一般企业一样自负赢亏、享受一般企业职工的待遇。
6、办学条件不同:
由于我国的公有制体制,所以公办学校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教学资源,民办学校相对就比较有限。但在一些基层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由于规模不大,且办学者重视,常常会拥有比同类公办学校更好的条件,当然学费也相对更高。
(7)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吗扩展阅读:
我国的民办高等院校一般都是由院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的教育厅或是教委主管,而公办高等院校则是由院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级政府主管,这也是两者的区别之一。
8. 南京私立中小学有哪些
南京民办实验学校、南京华夏民办实验学校、南京市苏杰学校、
1、南京民办实验学校
南京民办实验学校(一中分校)是经市教育局批准,由民营资本投资兴建,2003年由南京一中承办至今的一所全日制民办学校,其办学宗旨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成高质量、有特色、整体推进率高的全国一流民办学校。
2、南京华夏民办实验学校
南京华夏实验学校在南京市教育界贤达人士和热心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的支持下,于1997年创建的一所新型的公益性民办学校。学校分设小学部和中学部(初中部和高中部),实行寄宿制管理。
3、南京市苏杰学校
苏杰学校的办学宗旨:不图回报,不遗余力,培养人才,服务社会。其校训是:更快乐,更健康,更优秀。于2000年9月创办这所学校。
(8)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吗扩展阅读
南京华夏民办实验学校自2003年依托南京艺术学院等教育资源开展艺术特色教育,“重文化基础,创艺术特色”,面向省市招收初、高中各年级和小学部美术、音乐、舞蹈等艺术特长生,聘请南京艺术学院专家、教师授课。
2006届艺术类初中毕业生88%考入南艺附中、宁海中学、九中等重点学校;38名艺术类高中毕业生,22人考入解放军艺术学院、南京艺术学院等公办本科院校,本专科录取率达100%。
9. 民办教育在中国的大中小学有什么表现类型
中国民办学校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它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另一类是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它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审批权限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解释。
在中国民办学校中,高等学校的分类比较复杂,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资格。此类学校经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招生时与同等的公办学历高等学校一起列入政府安排的年度计划,在校生也归于高等学历教育的统计范围。
(2)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这些学校的入学资格比较宽松,但是,如要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须通过由政府指定的统一水平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此类试点已取消,但仍有在读学生)
(3)不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高等教育机构(在国家教育统计指标中,不能称为“学校”,只能称“机构”)。这些机构又分为两种,大多数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考辅导机构,按照授课方式还可分为面授和函授等机构。针对考试科目实施教学,帮助学生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年度自学考试。累计所有考试科目及格后,由国家自学考试主管机构颁发毕业文凭。少数属于高中后的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提供期限不等的专业知识或者技能培训,有的针对学员取得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需要,也有的满足学员更新专业知识技能、接受继续教育的需求。在以上三类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中,还有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教育和非学历培训活动,有些属于与国外私立大学合作,有些与国外公立大学合作但采取民办机制,通常以中方大学分校或者内设学院(专业)的形式办学。这类学历教育在校生数通常列入中方高校的年度计划和统计范围,但非学历的高中后培训活动未单独统计。
此外,还有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二级独立学院,即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扩展,部分地区的公立高校进行试点,引入民办机制,设置独立办学、独立核算、独立招生和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
10. 民办中小学需要什么条件
一、基本要求
民办小学、初中设置要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与本地区的各类教育事业统筹规划,有利于各类教育资源的合理布局。
民办小学、初中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二、设置标准
1、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3、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得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的一定数量的专职领导班子。正、副校长符合任职条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能坚持学校日常工作。
4、有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教师,教师学历合格率,有教师资格证书。
5、民办中学办学规模不少于6班,班额不超过50人;民办小学办学规模不少于12班,班额不超过45人。
6、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生均占地面积,中学达12平方米以上,小学达10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中学达6平方米以上,小学达4平方米以上。绿化面积生均在1平方米以上。
7、民办中学应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18个班级以上的要有25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有100米的直跑道。民办小学有操场,6个班级以上的要有60米直跑道。
8、学校无危房。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有卫生设施。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食堂面积人均0.5平方米以上。
9、民办普通中小学教学仪器达到省Ⅱ类标准以上,电教设备基本达到省Ⅱ类标准。中学的音、美、劳器材按国家教委全日制中学Ⅱ类标准配备,体育器材达到浙江省农村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的基本标准。小学的音、美、劳、体设备按省Ⅱ类配备。民办普通中学有比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有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档案室、劳技室。民办小学有音乐室、自然实验室、体育器材室和图书阅览室、少先队室。
10、民办职业中学应有与专业性质相符,学生人数相配的实验仪器、设备、标本、模型及实验场所;实验课开出率,文化课不低于90%,专业课不低于80%;有与专业对口的校内实习基地及较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工科专业课保证实习学生每生一个工位。
11、生均图书20册以上,报纸15种、杂志50种以上。教师工具书、参考书、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12、有必备的办学资金,举办者具有为其学校提供稳定的经常办学资金的能力和条件(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开办注册资金(含资产投入)不少于30万元。
三、设置申请
民办小学、初中的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办。
民办小学、初中筹办期限为3年。筹办期间,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申请正式建校;筹办期结束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应予以解散或申请改办其他层次的学校。
四、申请筹办民办中小学须报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资历证明;
(三)拟任校董及校董会主持人,拟聘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教师的资格、资历证明;
(四)拟办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五)教学场所、设施等校产证明;
(六)办学资金的验资证明,以及举办者、校董会筹措经费的能力和条件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举办者提交的拟办学校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名称;
(二)办学宗旨;
(三)学校的地址;
(四)学校规模和学制,招生的对象和范围;
(五)校董会以及校董会主持人和成员产生办法、职权,校董会的议事规则;
(六)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七)组织机构设置;
(八)校长、学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聘任、解聘、辞职及职权、职责和待遇;
(九)学校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
(十)学校解散的办法,解散时的善后事项;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六、申请正式建校报送的材料:
(一)举办者申请正式建校的材料;
(二)筹办期的办学情况和管理情况;
(三)财务、财产情况及有关部门的审计报告;
(四)民办高中辖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其他有关文件。
六、评议审批
1、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织。
2、在接到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由审批机关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委托同级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织进行评议。对申请材料不完备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委托评议,并及时通知申办者。
3、集中受理设置评议。审批机关在接到设置评议组织的评议结论后的30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办者。审批同意的由审批机关发给申办者准予设立或准予筹办学校的批文和《办学许可证》。
六、变更、调整与撤销
1、民办中小学校董会修改章程,变更学校名称、性质、层次、校址及校董会主持人等,应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其他事项,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2、民办中小学的调整,应由学校和举办者提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和学校举办者负责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在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处理校产等。
3、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停办学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抽逃资金的;
(三)乱收费的;
(四)滥用办学积累,情节严重而又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严重的。
4、 因严重违背学校章程、违背办学宗旨被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的民办中小学,其举办者和校长应负责对在校学生妥善安置。审批机关应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包括校舍、场地等除依法返还给举办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如资不抵债,其亏损部分由举办者承担。
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