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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28 12:55:56

『壹』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十条 专业能力。

(一)正高级教师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体系和专业知识,师德师风高尚,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在教育教学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基层教育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高级教师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是基层公认的业务骨干。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

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不要求专业一致),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研究能力强,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3,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二)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正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突出,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强,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正高级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高级教师满5年。

2、大学专科毕业,在乡村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并任高级教师满5年。

(二)高级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一级教师满5年。

2、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在县以下基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分别满20年、25年,并任一级教师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申报正高级教师须至少有一次优秀)以上,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

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

对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可用工作总结、教案或讲课等代替答辩。

第十六条 帮扶经历。

基层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教育教学研究、服务机构人员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调研、指导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

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做要求,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能用计算机进行课件制作、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

(1)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扩展阅读:

考核认定高级职称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考核认定。对扎根基层时间长、任职时间长、贡献大的教育教学工作者,达到第十八条1项以上条件标准,由评委会以个人述职、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方式考核认定

(一)正高级教师

1、基层工作满30年,在乡村学校任高级教师满10年或在州、县(区、市)学校任高级教师满15年

2、受聘为国家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的。

(二)高级教师

1、基层工作满25年, 在乡村学校任一级教师满10年或在州、县(区、市)学校任一级教师满15年的。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优秀的。

3、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考核认定或直接聘用。博士研究生毕业,在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满1年后,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高级教师;在乡村工作的可直接聘用(任)高级教师。

『贰』 2016甘肃省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培训

2016年甘肃省公务员考试公告预计将会在7月初发布,7月份报名,9月份笔试。(一)笔试科目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一律用汉语作答。

『叁』 2015年甘肃省省级骨干教师评审结果什么时候公布

关于对来甘肃省陇原名师、中小学学科带自头人和骨干教师、农村骨干教师评选结果进行公示的通知
经教师个人申请,学校推荐,各县(区)、市(州)教育部门审核,省陇原名师、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农村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省教育厅厅务会审定,拟确定吕晓燕等32名教师为甘肃省陇原名师培养对象,王小龙等931名教师为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前80名教师为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张金平等2029名教师为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现予以公示。公示期:2015年11月24日至2015年11月28日。

热忱欢迎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对评选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0931—8820648

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71号
甘肃省教育厅师范处(730030)

『肆』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的附件1

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具有相关类别的教师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学科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分省、市县、校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与使用。 第四条 骨干教师的条件:
省级骨干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热爱教育事业和教师职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 教龄5年以上,年龄原则上男教师不超过50周岁、女教师不超过45周岁;
(三) 小学教师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中学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积极参加学科教学改革活动,做过市县级以上公开课,获市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教学能手称号者可优先推荐;
(五) 掌握并能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信息技术能力或教育技术能力达到中级以上水平;
(六) 积极开展学科教学研究,主持或参与过市县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实验与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教学论文获得市县级以上奖励或在市县级以上刊物发表;
(七)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城镇教师近五年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优先考虑;
(八) 农村中小学校(指乡镇及以下学校,下同)的教师可以在学历、职称、科研成果、信息技术水平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市县级、校级骨干教师的条件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
第五条 骨干教师的条件作为选拔、评审和认定骨干教师的依据。
第六条 骨干教师的选拔:
(一) 骨干教师的选拔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和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广泛发动、自愿报名、择优选定、逐级推荐的程序进行;
(二) 骨干教师选拔的范围主要面向在职一线教师,其中学校领导参加骨干教师选拔的,每周兼课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且所占比例不超过选拔名额的15%;
(三) 省级、市县级骨干教师选拔的数量占全省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最高比例分别为1%、10%,校级骨干教师的比例由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四) 各学校、市县根据骨干教师的名额按1:1.2推荐培训对象参加相应级别的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
第七条 骨干教师的认定:
(一) 校级骨干教师由所在学校认定,将名册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按照先培训、后认定的原则,分别由本级培训机构根据骨干教师的条件,进行一年的资格培训后考察考核确认;
(三)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认定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资格审查、思想道德、理论素质、教学水平、工作业绩、骨干作用等;
(四)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认定考核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组完成;
(五)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认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下发文件公布认定名单,颁发骨干教师证书,市县级骨干教师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 未通过骨干教师考核认定的培训对象,不再保留培训对象资格。 第八条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须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资格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骨干教师的培训对象在认定之前进行为期一年的预备培训。提高培训是指对被认定为骨干教师的对象所进行的后续培训。
第九条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由相对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其指定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各级培训机构要制定科学的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并经相对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每年至少必须脱产40学时参加相应级别的骨干教师培训。
第十二条 骨干教师培训工作要加强管理,实施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骨干教师培训期满,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培训部门颁发结业证书,考核成绩优秀者可直接认定为下一周期本级骨干教师或优先推荐为本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 第十四条 省级骨干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示范作用,热爱学生,教书育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立志终身从教,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投身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者。
(二) 系统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熟悉本学科教学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发挥在本学科教学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三) 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主持、承担或参与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每年至少在省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1篇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
(四) 指导、培养所在学校或市县的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带徒不少于2人;每学期在学校或市县教研活动中评课不少于20课时;每年在本市县、片区做示范课不少于2课时。
(五) 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研训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种类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送教下乡、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20课时)。
第十五条 其他各级骨干教师的职责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各级骨干教师是评选本级学科带头人的必备条件之一,省级骨干教师表现或成绩突出者可以破格推荐参加特级教师评选。
第十七条 各级骨干教师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教师职务,符合低职高聘条件的,由所在学校予以高聘;在提拔使用、评优选先中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骨干教师优先参加国内外各种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骨干教师参加培训学习给予经费支持。省教育厅除省级骨干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外,对省级骨干教师个人的学习培训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骨干教师提供较好的教研教改条件(如必要的经费、资料和使用仪器设备等),优先解决生活方面的困难,为其教研科研工作减少后顾之忧。
第二十一条 各级骨干教师承担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应适当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省将设立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基金,对省级骨干教师科研课题研究给予支持。骨干教师开展教研科研和指导本市县、本校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标准由所在市县或学校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学校应大力宣传推广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鼓励并支持骨干教师著书立说,多出成果。 第二十四条 骨干教师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评定一次。
第二十五条 骨干教师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本级骨干教师。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统筹安排,为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教科研和师资培训部门要充分利用骨干教师的各种优势资源开展工作。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责任经常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本地、本校骨干教师的工作表现。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教、送教和讲学,有计划地选派城镇骨干教师实现校际流动或跨校兼课,保证每位城镇骨干教师每年到农村支教、送教或讲学不少于一次。骨干教师可主动、志愿到农村参加支教、送教或讲学活动,所在学校应该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建立骨干教师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所在学校结合本校年度考核进行,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期满考核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期满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推荐为上一级骨干教师、本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或下一周期骨干教师培训对象;未参加或未通过期满考核者其骨干教师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培训机构分别建立本级骨干教师档案,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收集、管理、记载骨干教师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
第三十条 实行骨干教师证书制度,骨干教师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进行证书注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骨干教师应保证在任期内不调离本级范围的单位,调离本级范围单位或调出教育系统或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岗位的,其称号自行消失。 第三十二条 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收回骨干教师证书,取消相应待遇:
(一) 在评选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 不履行骨干教师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达到2次;
(四) 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五) 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伍』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有何区别

学科带头人:能够带领、指导和组织教师开展某一学科的研究,属某一学科领域有专长内的教师,对容一般教师具有一定示范作用和带动作用,对教育研究方面有一定兴趣和较为突出的能力,取得过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能够支撑所在地区或学校的学段或学科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的中学优秀教师代表。
骨干教师:被大家公认的、具有较为丰富的教育经验,在学校的实际教育教学活动中承担了较重的工作量,说白了就是能干的。

『陆』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措施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抓师德教育,促观念更新;抓自培力度,促整体提高等。

以请进来与走出去方式相结合,采用听、说、读、写等不同方式在教师中开展颂师德,扬师风,铸师魂的活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教育观和学生观,具体落实到四心:爱心、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高质量地做好工作。在教学工作中骨干教师要高质量地完成示范、观摩、检查、评估等的课堂教学任务。

工作受学生的欢迎、家长的认可和学校的肯定,班主任工作和教学工作居年级和本学科前列。师资队伍要形成一流优化,要靠精心规划,措施落实,另一方面要创设一个积极的集体舆论,和谐的人际关系,从精神、物质、情感等多方面给骨干教师的激励,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机制。

(6)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扩展阅读: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要求规定:

1、小学教育以巩固与提高为主,条件许可时,可适应群众需要作某些发展。巩固提高的关键是解决师资和教材问题,改进师范教育,加强教师轮训和在职学习,培养大批称职教师。

2、在积累较为成熟的经验后逐步进行。课程改革重点是加强政治学习,合理精简课程。教学方法改革重点是反对书本与实际分离的教条主义,同时防止轻视基本理论学习的狭隘实用主义,坚持理论与实际一致。

3、新解放区的教育,必须正确执行维持原有学校、逐步改善的方针与“争取、团结、改造知识分子”政策。学校安顿后,主要工作是在师生中有效地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使他们逐步建立革命人生观。

『柒』 申报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应具备哪些条

学科带头人:能够带领、指导和组织教师开展某一学科的研究,属某一学科领域有专长版的教师权,对一般教师具有一定示范作用和带动作用,对教育研究方面有一定兴趣和较为突出的能力,取得过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能够支撑所在地区或学校的学段或学科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的中学优秀教师代表。 ?骨干教师:被大家公认的、具有较为丰富的教育经验,在学校的实际教育教学活动中承担了较重的工作量,说白了就是能干的。????????????????????????

『捌』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的附件2

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精神,规范我省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立中小学省、市县两级学科带头人制度。校级是否建立由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需要确定。 第三条 选拔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选拔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的范围是:
(一)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从本级中小学骨干教师中选拔产生;
(二) 其他成绩特别优秀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市县教研员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中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每周兼本学科课程须达到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教研员所占比例不超过选拔名额的15%。
第五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省级骨干教师的15%左右,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市县级骨干教师的20%左右。
第六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一)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入选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2、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及全省、本市县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和取得的成绩突出;
3、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有创新精神。
(二) 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
1、市县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
2、对任教学科具有系统的、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全面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并恰当运用;
3、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并在教学实践活动中有所体现;
4、有较扎实的教学基本功,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显著,并且在本市县教学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最近3年内做过市县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师培训、教研辅导等;
6、具有教研能力,能承担市县级教研课题或专项研究;
7、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三) 省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符合市县级学科带头人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
1、省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
2、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近3年内坚持在教学、教研第一线,并为当地学科教学、教研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3、最近3年内做过省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研辅导等;
4、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和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近3年内承担学科教研或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有教科研论文、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以上会议交流、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5、在指导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或进行教育科研方面有显著成绩;
6、有较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恰当或熟练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第七条 评定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采取个人申报、考核选拔、公示和自下而上、逐级评定的办法。
第八条 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的评定程序:
(一) 申报、推荐。在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考核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做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表)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二) 考评、确认。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考评小组进行考核选拔,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审批、备案,确认为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
第九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的评定程序:
(一) 申报、推荐。在个人申报和学校、市县审核的基础上,确定省级学科带头人候选人选,并在所在学校、市县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将候选名单并连同省级学科带头人申报表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二) 考评、确认。由省教育厅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考评组进行考核选拔,做出综合性推荐意见,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确认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 第十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周期一般为五年,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在培训周期内每年至少必须参加40学时本级学科带头人的脱产培训。
第十一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两种形式。资格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学科带头人的候选对象在认定之前进行的培训,培训的时间为一年;提高培训是指对被认定为学科带头人的对象进行的后续培训。
第十二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工作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其指定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培训机构要认真制定本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方案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培训机构要加强学科带头人培训管理工作,制定资格培训考核和培训期满考核的办法,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培训机构颁发学科带头人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按照先培训后认定的原则,在完成资格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后进行认定考核和发证。
第十七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工作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由培训机构组织专家组在资格培训期满后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的认定考核内容包括资格审查、思想道德、理论素质、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带头作用等项目。
第十九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公布认定名单,颁发学科带头人证书;市县教育主管部门须将本级学科带头人名册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对象,不再保留其培训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努力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更新业务知识,积极带头参加理论和业务进修、培训及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理论和业务素养。
(二) 将工作主要精力放在专业工作上,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勤奋工作,认真完成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 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在教育科研、教材编写、经验总结等方面做出贡献。在省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省级学科带头人要求每年至少2篇,市县级每年至少一篇。
(四) 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日常教学课应常年向本校教师开放,每学年在本级至少展示1-2次观摩课。
(五) 在任期内担任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通过言传身教,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每位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必须带徒5人,并至少培养和指导出2名本级青年骨干教师。
(六) 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研训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种类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送教下乡、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活动。
(七) 担负跨校兼课、兼职的责任。学科带头人有责任到有聘请需求的学校兼课、兼职,每学期跨校兼课、兼职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 学校(单位)聘请学科带头人跨校兼课、兼职,由教育主管部门联系和安排。 第二十二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是参加省特级教师评选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科带头人提供良好的工作、教研和学术交流的条件(如必要的场地、经费、资料和使用仪器设备等);
第二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优先参加国内外各种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学科带头人参加培训学习、科研课题研究给予经费支持。省教育厅对省级学科带头人个人的学习培训、科研活动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承担教学示范、课题研究、教改实验以及培训、指导任务,应适当计算工作量,并给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在教科研活动或指导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评定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级学科带头人。
第三十条 学科带头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和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管理由培训、教研机构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本级学科带头人开展农村支教、送教和讲学活动,有计划地安排他们校际流动或跨校兼课,保证每位城镇学科带头人每年到农村支教、送教或讲学不少于一次。学科带头人应主动、志愿到农村参加支教、送教或讲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制度。学科带头人考核在所在单位年度考评的基础上由本级培训机构组织的专家考评组做出评定。对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者,要进行帮助和教育,促使其改正;年度考核评定累计两次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期满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推荐为上一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或特级教师人选;未参加或未通过期满考核者其学科带头人资格自行消失。
第三十三条 各级培训机构负责制定本级学科带头人考核方案。考核内容依据所规定的学科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省、市县培训机构分别建立本级学科带头人考绩档案,负责收集、管理、存档工作,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实行学科带头人证书制度,市县级、省级学科带头人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进行证书注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学科带头人应保证在任期内不调离本级范围的单位,调离本级范围单位或调出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消失。 第三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收回学科带头人证书,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后果,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者;
(四)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境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
(五) 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予撤消资格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玖』 骨干教师、教学能手与学科带头人哪个级别高

学科带头来人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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