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最新《会计法》全文在哪可以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② 请问从哪里可以下载到新会计制度
http://bbs.yuloo.com/archiver/tid-623867.html
③ 中小学会计制度
会
④ 会计学习资料
目 录
一、出纳岗工作流程……………………………………………………………………3-5
二、销售费用岗工作流程………………………………………………………………5-8
三、管理费用岗工作流程…………………………………………………………….9-12
四、固定资产岗工作流程…………………………………………………………….12-15
五、材料审核岗工作流程…………………………………………………………….16-20
六、成本核算岗工作流程…………………………………………………………….20-24
七、销售核算岗工作流程……………………………………………………………24-26
八、工资福利岗工作流程……………………………………………………………26-31
九、税务岗工作流程.………………………………………………………………31-33
十、内部审计岗工作流程.…………………………………………………………34-38
十一、主管岗工作流程.……………………………………………………………39-41
一、出纳岗工作流程
(一)现金收付
1、收现
根据会计岗开具的收据(销售会计开具的发票)收款——→检查收据开具的金额正确、大小写一致、有经手人签名——→在收据(发票)上签字并加盖财务结算章——→将收据第②联(或发票联)给交款人——→凭记账联登记现金流水账——→登记票据传递登记本——→将记账联连同票据登记本传相应岗位签收制证 工资及固定资产岗(水电费、代收款项)
管理费用岗(其他应收款)
销售核算岗(货款)
成本核算岗(加工费、材料款)
注:(1)原则上只有收到现金才能开具收据,在收到银行存款或下账时需开具收据的,核实收据上已写有“转账”字样,后加盖“转账”图章和财务结算章,并登记票据传递登记本后传给相应会计岗位。
(2)随工资发放时代收代扣的款项,由工资及固定资产岗开具收据,可以没有交款人签字。
2、付现
(1)费用报销
审核各会计岗传来的现金付款凭证金额与原始凭证一致——→检查并督促领款人签名——→据记账凭证金额付款——→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图章——→登记现金流水账——→将记账凭证及时传主管岗复核
(2)人工费、福利费发放
凭人力资源部开具的支出证明单付款(包括车间工资差额、需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兑现、奖金等款项)——→在支出证明单上加盖“现金付讫”图章——→登记现金流水账——→登记票据传递登记本——→将支出证明单连同票据传递登记本传工资福利岗签收制证
3、现金存取及保管
每天上午按用款计划开具现金支票(或凭建行存折)提取现金——→安全妥善保管现金、准确支付现金——→及时盘点现金——→下午3:30视库存现金余额送存银行
注:(1)下午下班后,现金库存应在限额内。
(2)从银行提取现金以及将现金送存银行时都须通知保安人员随从,注意保密,确保资金安全。
4、管理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与微机账核对余额。
(二)银行存款收付
1、银收
(1)收货款整理销售会计传来支票、汇票→核查和补填进账单→上午上班时交主管岗背书→送交司机进账及取回单——→整理从银行拿回的回款单据——→将第一联与回执粘贴在一起——→在微机中编制回款登记表并共享—→打印—→将回款登记表连同回款单传销售会计
(2)其他项目收款
收到除货款以外项目的支票、汇票——→填写进账单——→进账——→回单——→登记票据传递登记本——→相关岗位
(3)贷款
收到银行贷款上账回单——→登记票据传递登记本——→传管理费用岗位
2、银付
(1)日常性业务款项
根据付款审批单(计划内费用经相关岗位审核,计划内10万元以上或计划外费用经财务部长或财务总监审核)审核调节表中无该部门前期未报账款项——→开具支票(汇票、电汇)——→登记支票使用登记本——→将支票、汇票存根粘贴到付款审批单上(无存根的注明支票号及银行名称)——→加盖“转账”图章——→登记单据传递登记本——→传相关岗位制证
——→材料核算岗(材料采购)
——→成本核算岗(外协加工、车间质保费用)
——→管理费用岗(管理部门用款)
——→销售费用岗(销售部门用款)
——→工资福利岗(工资兑现、福利)
——→及固定资产岗(GMP部门费用、固定资产购建)
注:(1)开出的支票应填写完整,禁止签发空白金额、空白收款单位的支票。
(2)开出的支票(汇票、电汇)收款单位名称应与合同、发票一致。
(3)有前期未报账款项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不办理付款业务。
(2)打卡工资
根据工资岗位开具的付款审批单(经财务部长签字)开具支票——→填写进账单——→连同工资盘交司机送南湖建行——→登记支票使用登记本——→将支票存根粘贴到付款审批单上——→加盖“转账”图章——→登记单据传递登记本——→工资福利岗
注:(1)每月根据工资发放时间提前2天将工资所需款调入南湖建行,并按时从工行将工资款划入首义招行。
(2)打卡工资的支票须于工资发放日前1天连同工资盘送达银行。
(3)业务员兑现
凭销售会计传来的付款审批单(经财务部长签字)开具支票——→填写进账单——→交司机送银行倒进账——→登记支票使用登记本——→将支票存根粘贴到付款审批单上——→加盖“转账”图章——→登记单据传递登记本——→工资福利岗
(4)还贷及银行结算
收到银行贷款还款凭证及手续费结算凭证——→登记单据传递登记本——→传管理费用岗
(5)交税
①完税 收到税务岗位传来的税票(附付款审批单)——→填写划款行银行账号及进单
② 进税卡 凭税务岗填写的付款审批——→开具支票——→填写进账单 ——→交司机送银行进账——→凭回单及支票存根登记支票使用登记本——→传税务岗位编制凭证
③从税卡交税 收到税务岗传来的完税票和税卡划款凭条——→登记支票使用登记本——→传税务岗位编制凭证
(6)及时将各银行对账单交内审岗编制银行调节表,对调节表上挂账及时进行清理和查询,责成相关岗位进行下账处理。
3、根据银行收付情况统计各银行资金余额,随时掌握各银行存款余额,避免空头。
4、熟练掌握公司各银行户头(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
(三)工作要求
1、 熟悉公司各类财务管理制度。
2、 了解财务部各岗位工作内容,做好与各岗位的衔接工作。
3、 准确收付现金,妥善保管现金及有价证券,保证资金安全。
4、 坚持每天盘点现金,及时核对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5、 随时掌握各银行户头余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6、 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二、销售费用岗工作流程
(一)部门日常费用
审核原始凭证完整、合法、金额正确——→审核并更正原始凭证按规范粘贴和折叠——→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审核部门费用支出进度(如超计划额度,可拒绝报销)——→编制记账凭证
借:营业费用—相关明细科目(部门专项)
贷: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涉及现金的凭证传出纳岗,不涉及现金的凭证传主管岗复核
注:(1)非工资性费用支出原则上须取得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或收据,填写规范,大小写一致,无涂改痕迹,增值税票须严格遵守填写规范。
(2)保证凭证及附件左上角整齐,附件长宽折叠以记账凭证大小为度,不能带有订书钉。
(3)费用审核依据《2001年费用控制办法》、《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通讯费管理办法》等,其要点有:计划额度内费用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部长审批;计划外费用须有总经理批示的报告;市内交通费、通讯费须经总经办登记;固定资产须经行政事务部登记;差旅费须附审批后的行程安排表,招待费须附经审批的招待费用明细表。
(4)准确使用明细科目(见科目表),正确选取专项。
(5)报销人有前期欠款时,报销费用一律先冲抵欠款,在编制凭证时须附管理费用岗开具的还款收据。
(6)支取现金的凭证编制完毕,若遇出纳无现金时,应暂时保存记账凭证,待出纳取回现金时通知领款。
(二)办事处费用
1、日常费用
审核原始凭证完整、合法、金额正确——→审核原始凭证粘贴规范——→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编制记账凭证
借:营业费用——相关明细科目(部门专项)
贷: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涉及现金的凭证传出纳岗,不涉及现金的凭证传主管岗复核
2、购置固定资产
审核是否附申请报告——→审核发票合法——→审核是否有行政事务部开具的固定资产调拨单——→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编制记账凭证
借:固定资产——相关明细科目
贷:现金 ——→传出纳岗
注:(1)办事处购置生活、办公用品,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须到行政事务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2)记账凭证摘要栏须注明固定资产名称、办事处。
3、房租、仓租
审核是否附租赁合同——→审核是否附合法收据——→审核签字手续是否完备——→编制记账凭证
借:营业费用——房租\仓租\区域房租(部门专项)
贷:现金 ——→传出纳岗
4、运费
审核运输发票合法,金额正确——→审核无抵扣联、且运费金额超出100元以上运输发票附在同一张支出证明单上(以别针或回形夹住,无需粘贴和复印)—→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编制记账凭证
借:营业费用——运费—市外运费\市内运费 (部门专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现金 ——→传出纳岗
注:(1)计算抵扣金额以运费金额作为基数,不包括包装费、装卸费、保险费、力资费等附加费。
(2)抵扣联或准予抵扣进项税的运输发票上须标注凭证号和抵扣金额。
5、途损
审核途损合法依据、途损报告——→审核签字手续完整——→编制记账凭证
借:营业费用——途损(专项)
贷:应收账款
注:(1)途损须取得客户单位或运输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2)途损报告须经办事处主任、销售部长、分管领导签字,财务部长审批。
(3)途损金额直接开具收据冲减对应客户应收账款,不允许提取现金,账务处理上可以“现金”科目过渡。
6、高开冲红
审核是否附高开冲红表——→审核是否附合法收据——→审核是否有销售会计审核签名——→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编制记账付款凭证
借:营业费用——高开冲红
贷:银行存款\现金 ——→传出纳岗
注:(1)冲红、返利原则上须以银行存款支付给客户单位,或抵减客户单位应收账款,确需以现金支付,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支出证明单上注有“现金”字样。
(2)以冲红、返利抵减客户单位应收账款,须由销售核算岗开具收据,由于业务系统核算需要,应收账款与冲红、返利分开核算,以现金科目相联系。
7、返利
审核是否附协议——→审核是否附合法收据——→审核是否有销售会计审核签名——→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编制记账凭证
借:营业费用——宣传费—现款返利\品种返利\年终返利(部门专项)
贷:银行存款\现金 ——→传出纳岗
8、赞助费
审核是否附申请报告——→审核是否附合法收据——→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编制记账凭证
借:营业费用——宣传费—赞助费(部门专项)
贷:银行存款\现金 ——→传出纳岗
注:(1)办事处费用报销,原始凭证须分类规范粘贴。
(2)各项非工资性费用支出原则上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如不能取得合法原始凭证一律按20%代扣个人所得税。
(3)审核具体依据《2001年费用控制办法》、《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通讯费管理办法》、《2001年销售政策》等。
(4)报销人有前期欠款时,报销费用一律先冲抵欠款,由管理费用岗开具还款收据。
(5)以货款冲抵返利款时,以销售会计审核金额记费用,以对方开具收据金额记应收账款,差额由经办人补足。
(三)广告费用
1、审核月度资金计划
每月28日根据预付账款、策划部广告投入付款计划及广告合同的执行情况——→ 审核策划部下月资金使用计划——→汇总资金计划——→报财务部长审批
2、审核付款
(1)根据月度资金计划核查付款项目——→审核广告合同、发票、照片等——→审核“付款审批单”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登记资金计划——→出纳岗付款
(2)签收出纳岗传来的“付款审批单”及银行付款凭证等——→编制记账凭证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在相应的广告合同上登记付款金额、日期及凭证编号——→传主管岗复核
注:(1)首次付款时,需留存一份合同复印件。
(2)付款金额计划内10万元以下的,直接传出纳岗付款,计划内10万元以上或计划外款项须经财务部长或财务总监批准。
(3) 支付广告款时须凭发票,并审核第(4)项下列附件后方右办理,即编制凭证,除发票开出有困难的预付款除外。
(4)媒体广告须审核发票、报样及监播单等;户外广告(车体、墙体、广告牌等)须审核发票照片等;宣传品、礼品须审核发票、入库单等。
3、费用报账
(1)媒体及宣传品
审核策划部相关岗位传来的发票(媒体广告)
审核策划部相关岗位传来的发票附收料单(宣传品)——→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照合同进行编制记账凭证
借:营业费用——媒体\宣传品(部门专项)
贷:预付账款 ——→在合同上登记发票金额、收受日期及凭证编号——→分品种登记手工账——→传主管岗审核
注:(1)根据预付账款余额及合同执行情况及时督促策划部报账,每月与策划部相关岗位核对各客户账簿余额。
(2)媒体广告包括电台、报纸、车体、墙体、广告牌、条幅等;宣传品包括宣传品、礼品的设计、制作、发送等费用。
(3)收到发票时与策划部相关岗位一同确认广告费用归属办事处,不能明确分配到办事处及企业形象宣传广告归入策划部,以便于投入产出分析。
(4)收到发票时与策划部相关岗位一同确认广告费用归属何产品品种,不能明确分配到具体品种及企业形象宣传广告单列,并登记手工账,以便于投入产出分析。
(5)宣传品入库时费用全额计入策划部,部门或办事处领用时冲减策划部费用。
(2)宣传品发出
审核宣传品仓库明细账——→审核仓库传来的当月宣传品领用汇总表和领料单——→编制记账凭证
借:营业费用——广告费用—宣传品(部门专项)
——招待费(部门专项)
管理费用——招待(部门专项)
贷:营业费用——宣传品(策划部) 〈红字金额〉 ——→传主管岗复核
(3)推广会
审核推广会申请报告及照片等相关材料——→审核原始凭证完整、合法性——→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编制记账凭证
借:营业费用—推广会(部门专项)
贷:现金/其他应收款 ——→分品种登记手工账——→涉及现金的凭证传出纳岗,不涉及现金的凭证传主管岗复核
注:(1)审核推广会费用时,应查询是否为办事处借款支出,若为借款,则通知管理费用岗开具还款收据,冲抵欠款。
(四)管理性工作
1、每月10日根据部门费用计划额度出具费用通报,并提请超支或有超支迹象的部门注意。
2、每季度结束后15天出具费用分析报告,能为公司费用管理控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3、每季度结束后15天出具产品投入产出分析报告。
4、每季度提供需监测的广告明细
5、积极参与公司广告招标和对广告价格检查。
6、加强对预付账款的管理,勤于督促报账,及时清理广告挂账。
7、参与制定和完善公司费用控制办法。
8、参与年度费用控制计划的制定。
(五)工作要求
1、熟悉公司各类财务管理制度。
2、了解财务部各岗位工作内容,做好与各岗位的衔接工作。
3、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心强,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
三、管理费用岗工作流程
(一)部门日常费用
审核原始凭证完整、合法、金额正确——→审核并更正原始凭证按规范粘贴和折叠——→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审核部门费用支出进度(如超季度计划除分管领导审批后,还须报总经理审批;如超年度计划额度,可拒绝报销)——→编制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相关明细科目(部门专项)
贷: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涉及现金的凭证传出纳岗,不涉及现金的凭证传主管岗复核。
注:(1)非工资性费用支出须取得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或收据,填写规范,大小写一致,无涂改痕迹,增值税票须严格遵守填写规范。
(2)保证凭证及附件左上角整齐,附件长宽折叠以记账凭证大小为度,不能带有订书钉。
(3)费用审核依据《2001年费用控制办法》、《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通讯费管理办法》等,其要点有:计划额度内费用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部长审批;计划外费用须有总经理批示的报告;市内交通费、通讯费须经总经办登记;招聘费用须有人力资源部部长审核;差旅费须附审批后的行程安排表,招待费须附经审批的招待费用明细表。
(4)准确使用明细科目(见科目表),正确选取专项。
(5)支取现金的凭证编制完毕,若遇出纳无现金时,应暂时保存记账凭证,待出纳取回现金时通知领款。
(6)报销人有前期欠款时,报销费用一律先冲抵欠款。
(二)资金付出
1、审核月度资金计划
每月28日根据年度费用计划、相关往来账及合同——→ 审核管理部门下月资金使用计划——→汇总资金计划——→报财务部长审批
注:研究开发中心的合同执行费、行政事务部维修购置费、人力资源部大型培训费、财务部税款及利息支出、党群部群团活动费等预见性较强的专项费用,需在月度资金计划中报出。
2、审核付款及报账
(1)根据月度资金计划核查付款项目——→审核“付款审批单”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登记资金计划——→出纳岗付款
注:付款金额计划内10万元以下的,直接传出纳岗付款,计划内10万元以上或计划外款项须经财务部长或财务总监批准。
(2)签收出纳岗传来的“付款审批单”及银行付款凭证(或附发票)——→收受管理部门相关人员交来的发票——→审核发票上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审核银行票据存根上是否有领用或收款人签字——→编制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相关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 ——→传主管岗复核
注:(1)付款时除预付款项或临时外出采购的外,须凭发票。
(2)款项付出后,督促支票一星期内报账,汇票两星期内报账。
(三)特殊费用核算
1、办公用品入库与领用
(1)入库:审核支票存根与发票对应——→审核发票金额、数量是否与入库单一致——→编制记账凭证
借: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库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涉及现金的凭证传出纳岗,不涉及现金的凭证传主管岗复核
(2)领用:月末审核办公用品明细账——→审核办公用品库传来的领用汇总表——→编制办公用品领用凭证
借:管理费用 /营业费用——办公用品(部门专项)
----清洁费
贷: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库 ——→传主管岗复核
注:(1)办公用品由行政事务部按部门上报计划,控制统一购进,办理入库手续,由各部门按月领用。
(2)年末组织对办公用品进行盘点。
2、修理费
(1)汽车维修
审核车队核算员传来的车辆运行费用——→审核车队核算员辅助账并签章——→编制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修理费—相关明细科目
贷:现金/银行存款 ——→涉及现金的凭证传出纳岗,不涉及现金的凭证传主管岗复核
注:若已通过银行付出款项,应将支票存根与出纳传来的付款审批单匹配。
(2)零星维修
根据行政事务部传来的修理发票——→审核发票是否注明修理项目及承担部门(如有承担部门,须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编制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修理费—相关明细科目
贷:现金/银行存款 ——→涉及现金的凭证传出纳岗,不涉及现金的凭证传主管岗复核
注:(1)考虑到由行政事务统一组织的厂房设施维修,由行政事务部统一结算,故维修也可能涉及管理费用以外的制造费用等。
(3)维修物资
①入库:审核支票存根与发票对应——→审核发票金额、数量是否与入库单一致——→编制记账凭证
借:工程物资——专用材料—维修材料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涉及现金的凭证传出纳岗,不涉及现金的凭证传主管岗复核
②领用:每季度末审核维修物资明细账——→审核仓库传来的领用汇总表——→编制维修物资领用凭证
借:管理费用 /制造费用——修理费(相关明细科目)
贷:工程物资——专用材料—维修材料 ——→传主管岗复核
注:(1)维修物资指由行政事务部根据修理需要购入的木材等,供木工房零星领出应用。
(2)审核具体依据《工程维修物资核算管理办法》。
(3)年末组织对维修物资进行盘点。
3、研究开发费
审核产品开发中心传来的发票——→编制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涉及现金的凭证传出纳岗,不涉及现金的凭证传主管岗复核
注:(1)若已通过银行付出款项,应将支票存根与出纳传来的付款审批单匹配。
(2)研究开发费包括产品开发中心购买检验实验工具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的除外)、实验药材、实验费用、临床费用、中药品种保护费等。
4、无形资产摊销
月末摊销无形资产——→编制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 ——→传主管岗复核
注:无形资产按10年摊销,每月摊销金额=原值/(10*12)
(四)财务费用
签收出纳岗传递来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结算单——→登记资金计划——→编制记账凭证
借:财务费用——相关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 ——→传主管岗复核
注:根据利息支出时间、金额及时向出纳查询余额是否足够支付利息,提醒出纳及时划转资金保证付息。
(五)贷款、还款
签收出纳传来的银行贷款上账凭证或还款凭证——→登记贷款期限、还款日期、利率——→编制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 借:短期借款
贷: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传主管岗复核
注:(1)凭证摘要栏须注明贷款起止日期、利率。
(2)根据还款时间、金额编入财务部月度资金计划中,及时提醒财务部长安排还贷资金。
(六)其他应收款核算及管理
1、借款:审核是否还清前欠款——→审核借款额度——→登记还款时间——→编制记账凭证
借:其他应收款
贷:现金 ——→出纳岗
注:(1)前欠不清者,拒绝再借。
(2)摘要栏中须注明借款用途、还款日期。
2、还款:开具还款收据——→传出纳岗收款——→根据出纳岗收款签字后的收据第三联编制记账凭证
借: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出纳岗
3、清理、催收:
(1)直接从借款人报销费用中扣还,并及时将欠款人名单通知其他岗位。
(2)月末倒数第2天清理各部门人员借款情况——→编制“部门借款情况明细表”(列明借款人、借款金额、是否逾期)——→下发各部门提醒借款人归还——→截至5日到期仍有未还款者——→编制“扣款明细表”(列明应扣款人、本月扣款金额)——→通知工资福利岗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如涉及销售人员扣款,传递给销售会计予以扣款)
注:欠款逾期未还者,报销费用款一律先冲减欠款。
(七)管理性工作
1、每月10日根据部门费用计划额度出具费用通报,下发至各部门负责人,并提请超支或有超支迹象的部门注意。
2、每季度结束后15天出具费用分析报告,能为公司费用管理控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3、参与制定和完善公司费用控制办法。
4、参与年度费用控制计划的制定。
5、及时清理催收其他应收款项。
6、参与制定和完善公司其他应收款管理办法。
7、定期、不定期审核办公用品库、工程物资库账簿,保持账实相符。
(八)工作要求
1、熟悉公司费用管理办法、财务制度、资金使用办法等相关制度。
2、了解财务部各岗位工作内容,做好与各岗位的衔接工作。
3、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心强,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
⑤ 请问哪里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载要最新最完整的~~~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法规分类】会计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7
【实施日期】1997
【正 文】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 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 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 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度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二部分 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略)
二、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 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事业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联编制“现金收入日报表”,送会计部门的出纳员核收;或者将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收据副联、“现金收入日报表”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一并交会计部门的会计员核收记账。
4.有外币现金的事业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
2.事业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银 行存款数额。
3.事业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事业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事业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事业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节后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事业支出项目。
第105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产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事业单位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有关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应收票据未到期数额。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同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 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3.事业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第106号科目 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2.发生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结算应收账款的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8号科目 预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2.事业单位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或劳务结算时,根据发票账单等所列的金额,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预付款项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10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借出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2.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款项。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115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适用本科目。
2.材料入账价值的确认:
(1)购入材料,应以购价、运杂费作为材料入账价格。单位购入的自用材料,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其购进材料应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税价格计算。
(2)材料出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3.科目使用方法:
(1)购入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进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非日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按照采购材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就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按采购成本(不含税)借记“事业 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事业单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属于正常的 溢出或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材料处理,其中属于经营用材料同时相应 减或增加“经营支出”,属于事业用材料应冲减或增加“事业支出”。
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事业单位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6.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并根据材料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第116号科目 产成品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生产并已验收入库产品的实际成本。从事劳务活动的单位,其劳务成果可视同产成品核算。
2.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记本科目,贷记“成本费用”科目。产品出库销售时,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3.清查盘点出现产成品盘盈或盘亏,作增加或减少产成品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模设置明细账。
第117号科目 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2.事业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对外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按双方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 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事业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收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调整事业基金的明细科目。
4.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3.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安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本科使用方法:
(1)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 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科目。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
(6)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7)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5.事业单位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124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事业单位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购入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时,应一次记入“事业支出”科目,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6.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明细账。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款余额。
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单位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汇票抵付贷款时,借记“材料”、“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借记有关支出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各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 应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科目适用于实际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
2.单位购入材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提供的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提供的发票账单,借记有关支出(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单位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单位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冲应坟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4.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明细账。
第204号科目 预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
2.单位预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货物销售实现(劳务兑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3.预收账款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将预收的账款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购买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7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个人交存的住房>------------------------------------------------------------ Transfer interrupted! 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事业支出”、“经 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208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收入。应缴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 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2.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 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9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上缴财 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2.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 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10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各单位应按所交纳的税 金种类进行 明细核算。其中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其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 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等专栏。
2.单位一般在月份终了,计算出应交纳的税金(除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 时,借记“销售税金”、“结余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有关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详见“材料”科目 说明。有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详见“经营收入”科目说明。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事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本科目应按核算的业务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 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滚存结余资金;“投资基金”用以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
2.年终,单位应将当期未分配结余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 本科目(一般基金)。对于项目已经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 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
3.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 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基金);同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4.用材料、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302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 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 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 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 本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 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出售、对外投资转 出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第303号科目 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入、支出及 结存情况。
2.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种类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 住房基金等。
3.提取医疗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经营支出--社会 保障费”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医疗基金”科目。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 业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或“经营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科目,贷 记专用“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入时,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时,借 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从当年结余詈提职工 福利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事业单位收 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单位应设置辅 助账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余存情况。
4.使用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5.期末,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单位专用基金结存数。
6.本科目应按专用基金种类设明细账。
第306号科目 事业结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外各面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不含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
2.期末,计算结余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 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 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 贷记本科目;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 (非经营业务)”、“对外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 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 “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
3.本科目贷记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结余。
4.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当年实现的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 本科目无余额。
第307科目 经营结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期末计算经营结余时,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 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 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售金”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
4.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 科目无余额。如为亏损则不结转。
第308科目 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当年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2.本科目一般应设置“应交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等明细科目。有所得 税缴纳业务的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 税金”科目。单位计算出应提取的专用基金,借记本科目(提取专用基金),贷记“ 专用基金”科目。
3.年终,应将当年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全数转入本科目,借记“事业结余”、 “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结余。
5.分配后,单位应将当年未分配结余,全数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 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 的,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核 算,并在会计报表上中以注明。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 财政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 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为加强预算资金的核算管理,主管会计单位应编报季度 分月用款计划。在申请当期财政补助时,应分“款”、“项”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 ,报同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补助
⑥ 农村中小学会计应培训哪些内容
农村中小学会计基础知识比较薄弱,第一,应注重基础知识的培训。比如会计基础内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条容列,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第二,可以参照中小学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分两类培训。财务制度应培训本市自定的中小学财务制度,食堂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以及其他一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会计制度培训应首先培训中小学会计制度,统一报表格式,按科目逐条进行讲解,也可参照目前最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穿插讲解,这样效果更好,同事应培训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食堂会计制度等等。
⑦ 新修订的中小学会计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3]2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体制变化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结合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我部对《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13年12月27日
⑧ 中级会计师培训教材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指定考试教材(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全套3本
作 者: 财政部会计资格版评价中心权 编
出 版 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中级会计师就是中级级别。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9、10月中下旬。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