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教育局有规定小学校长不上课吗
教育局是没有这个规定的!
窦桂梅校长,我想大家都知道吧!人家大校长,在学校里仍然代课。据说,窦校长每天早晨6:30准时在学校门口迎接学生。
⑵ 我一朋友问:中小学的正校长、副校长、正主任、副主任分别上多少节课(语、数、英为基准)才算完成工作量
领导自己规定的。国家在这方面没规定校长主任什么的要上多少节课。这是大家专都默认的潜规则属。虽然他们在学校算是领导,但是同时也是教师,国家法规是一样对待的,那就是说别人上多少他们也是多少。比如说,某校长教数学,是不是他想上就去上一课,不想上课就可以不给学生上?那学生还能读书吗?当然这是打比方,实际上一般校长都不教课的,因为太多事要处理,但是主任什么的都有代课。
⑶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的培训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保障中小学校长接受专培训的权利。中小学属校长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侵犯其接受培训权利的,有权按有关程序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学校主管行政机关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条担任中小学校长者,应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或应在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校长任免机关(或聘任机构)安排,接受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中小学校长没有按计划接受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者,中小学校长任免机关(或聘任机构)应令其在一年内补正。期满仍未能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者,不能继续担任校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⑷ 中小学教师课时数标准是国务院哪个文件规定
我国对中小学教师课时数标准数没有确切的规定。
1985年教育部《关于当前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问题的意见》提出:改革上述试行办法,由各高等学校参照该办法自行决定教师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及其定额,教育部不作统一规定。
1981年,教育部发出《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规定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等。教师全年工作量按每天8小时,每周5天及每年校历周数计算。
全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全校教师工作量的约 2/3。试行办法及暂行规定对各级职务教师担任各种教学工作,进行教材和教学法资料编写工作,专职和主要从事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室工作,兼任党政工作等的工作量计算方法均有详细规定。
(4)中小学校长上课的规定扩展阅读:
其他国家老师周工作时间:
1、其他国家多无统一标准,有的由学校自订标准,有的由学校在聘约中与教师个别约定,有的无成文规定,学校按一般惯例安排。
2、20 世纪 60—70 年代西方一些国家的研究表明:高等学校教师一般每周至少应工作 40 小时,实际每周平均工作时间约为 55 小时;多数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 40%~70%。
3、对50个国家80所大学的调研表明,教师每周的平均教学工作量为 6.8 小时~12.5 小时;澳大利亚、亚洲和拉丁美洲的教师工作量最重,非洲次之,北美及欧洲最轻;发展中国家的教师工作量一般较发达国家为重。
⑸ 法律规定校长必须上课吗
法律不做具体规定,你可以查一下地方政策和学校自身的规定。
比如有的大学要求院系领导必须达到的课时数啥的。
⑹ 中小学里校长,书记,主任都能不上课吗
合理的,因为他们有更重要的任务,就是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行
⑺ 国家规定中小学生上课时间是多少
按照原国家教委《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第五条规定: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同时还规定“学生每天到校时间,小学一般不早于7:50,中学不早于7:30;离校时间小学不晚于16:30,中学不晚于17:30”。允许各区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季节变化做适当调整。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于1990年6月4日发布并实施。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自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
随着时代的发展,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
为优化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政策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作用,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征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修订意见的通知》正式启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修订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各高等学校对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律、发展趋势以及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任务,针对具体条款,研提修订意见。
《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1名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干部和1名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专家。
教育部将遴选部分推荐人员和专家成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修订工作组,具体承担《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修订和其他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相关政策制度的研制任务,切实修订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⑻ 中小学正校长不上课,合法吗
按要求校长每周两节课才能算满工作量,但是现在好多正校长都不愿意上课,只能说违规,违法算不上,举报也应该有部门管。校长都不上课了还怎么了解教育现状,怎么制定有效的管理策略,又有几个校长上课时专家。
⑼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的附 则
第二十三条幼复儿园园制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各类成人初、中等教育学校校长培训另行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第十二条已根据2010年12月23日教育部30号令《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原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的机构要进行资格认定。普通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有条件的综合大学,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
⑽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要以提高校长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和实践、学校管理理论和实践、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方面。培训具体内容要视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有所侧重。
第七条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岗的非学历培训为主,主要包括:
任职资格培训:按照中小学校长岗位规范要求,对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进行以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0学时。
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面向在职校长进行的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管理能力、研究和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校长进行的旨在培养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专家的培训。
第八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施学时制,也可采用集中专题、分段教学、累计学分的办法。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的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并积极创造条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