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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用地标准

发布时间:2021-02-21 08:12:37

『壹』 浙江省中小学生公费标准

浙江省中小学公费标准。怎么跟你说吧,一个学期最起码都是6500左右。在我们这边是这样的,因为我们这里消费不算高,他也不算低,所以说应该算得上是中等的。也就是全省平均标准了。

『贰』 谁有浙江省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啊急需

参照普通的公用民用建筑规范即可。
学校建筑属于公用建筑。

『叁』 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内以及容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小学生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肆』 小学生体育达标每一项目的标准

小学生体育达标标准如下:

小学一年级

拓展资料: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说明:

为建立健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机制,激励学生积极参加身体锻炼,教育部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要求各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学生的《标准》测试工作,并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只有达到良好及以上的学生,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

『伍』 中小学课程设置标准

中小学课程设置标准,以下课时为每科周课时量:

小学一、二年级:

品德与生活(2节) 语文(8节) 数学(4节) 体育(4节)艺术【包括音乐、美术】(4节)综合实践活动【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劳动与技术教育】(3节)地方与学校开发或选用的课程(3节)

(5)浙江省中小学用地标准扩展阅读

教师开发课程的模式是实践—评估—开发,教师在实践中,对自己所面对的情景进行分析,对学生的需要做出评估,确定目标,选择与组织内容,决定实施与评价的方式。目前,校本课程开发的主体是教师小组,而不是单个教师。

校本课程开发是学校课程管理的组成部分,它需要有领导的支持,专家的指导,教师的努力和参与,需要得到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评价。总体上说,校本课程开发的程序主要有四个阶段:

需要评估。需要评估是设计校本课程时首先必须要做的研究性工作。主要涉及明确学校的培养目标,评估学校的发展需要,评价学校及社区发展的需求,分析学校与社区的课程资源等。

确定目标。确定目标是学校对校本课程所做出的价值定位。它是在分析与研究需要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的审议,确定校本课程的总体目标,制定校本课程的大致结构等。

组织与实施。组织与实施是学校为实现校本课程目标开展的一系列活动。根据校本课程的总体目标与课程结构,制定校本《课程开发指南》。对教师进行培训,让教师申报课程。

评价。评价是指校本课程开发过程中的一系列价值判断活动,它包括《课程纲要》的评价、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教师课程实施过程评定以及《校本课程开发方案》的评价与改进建议等。评价的结果向有关人员或社会公布。

『陆』 教育法中规定的小学师生比是多少

根据规定:来

小学的师生比为源:1:23,工作人员的比例不应超过教师总数的5%。一般师生比按是1:25计算,或者按班级教师与班级比是1.4:1计算;教师与校级领导的比例又是没有硬性规定,范围比较大的学校一般按一正三副配备。

(6)浙江省中小学用地标准扩展阅读:

师生比(teacher-student ratio),学校教师人数与培养学生人数的比例关系。国家按照规定的师生比, 下达学校教师编制。测算学校师资需求量的数量指标,也是反映学校人力资源利用效率的指标。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由于经济、教育发展状况和体制不同,对师生比的要求也不同;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及教学手段不同,师生比亦不同。一般情况下,同一时间里办学条件基本相同的同级同类学校中,平均每个教师负担的学生多,则教师工作量大, 人力资源及财力资源的利用率高;反之,每个教师负担的学生少,说明教师的工作量小,人力资源及财力资源的利用率低。

参考资料:师生比_网络

『柒』 浙江省《村镇规划标准》有关技术规定,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为: (1)、南北朝向时,南面的~~~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Ⅵ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细则
第三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附件1)的有关规定。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1.55倍的间距系数确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计算机日照分析结果确定,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照视距卫生、消防、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综合确定。
第四十三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及建筑间距在用地特别局促的地段,在保证日照、消防等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相邻单位协议确定。
第八十五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建筑间距:两栋相邻建筑物主外墙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多‘‘层建筑外墙突出部分超过其总长度二分之一时,按凸出部位计起(含阳台)。
建筑高度平屋面建筑:自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女儿墙顶或房屋檐口上部的距离。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5°时,应为室外地面至房屋檐口上部的距离;屋面坡度大于35°时,应为室外地面至房屋脊顶线的距离。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及7层及以上居住建筑。
多层建筑:建筑高度为24米(含24米)以下非居住建筑、6层及以下居住建筑。

附件一: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16时。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甫偿颠锻郯蹬奠拳订哗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四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五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七条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八条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有关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于8米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二)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三)地界外为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捌』 《浙江省中小学现代教育装备标准》(浙教装〔2005〕276号)具体内容哪里可以下!谢谢

http://wenku..com/view/623f3e4533687e21af45a976.html不知道这个可以帮到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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