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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21-02-18 02:49:34

Ⅰ 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的第四节 交通安全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做好校园内、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及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在上学、放学高峰时,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交通秩序,在学校周边主要交通干道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
第五十九条 校园内道路应贯彻“行人优先”原则,在重要路段应设置汽车限速标志,在急弯、下坡等处,应设置减速带等设施。学校应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在校门口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减速带设施等。
严禁机动车在中小学校园内擅自行驶,确需为学校运送学习、生活物质等的机动车,必须事先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驶入校区。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以及学生自行车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定点停放。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严禁任何人在校园内任何地方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严禁利用学校场地举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溜冰、玩滑板、骑车带人。
第六十条 学校需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应严格遵守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公通〔2007〕144号)规定。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修和检测。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和运营信息记录台账,严格遵守公安交警部门关于校车安全的有关规定。有乘船学生的学校,严禁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船舶运载学生。为提高安全系数,小学可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学校应当对每次接送学生的时间、人数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及时报告,协助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学校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
第四章 突发灾害事故应急处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布局状况,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防洪水、防台风、防雷电、防地质灾害、防火等灾害的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完善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设备,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备、逃生自救器具、应急照明灯和应急广播系统等。在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避难场所等地,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职工值班制度和师生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如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发现安全隐患、可能或正在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第一时间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并拨打110、119、120等应急电话,学校应立即按程序向当地有关职能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原则上应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同时,学校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立即到一线进行指挥,学校应急机构和人员应迅速组织实施救助,采取妥善处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暴雨、雷电、台风等恶劣天气事故或火灾等发生时,灵活调整教学工作,必要时可转移疏散学生、停课调课,确保师生生命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地震等突发灾害事故,应立即停止一切教学活动,发出紧急撤离信号,所有在场科任教师、班主任按照演练逃生路线有组织地迅速疏散学生。如安全通道被破坏无法安全撤离时,应设法稳定学生情绪,并引导学生转移到相对安全区域等待救援。
第六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的地震等自然灾害外,人为引起的灾害应保护好现场,学校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现场分析,查明原因,并协助相关部门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Ⅱ 求《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统一招聘考试大纲(试行)》内容!

教育综合基础知识主要涵盖教育学、教育心理德育和师德教育、课程与教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班作常识、现代教育技术基础与应用、时事政治等8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 教育学原理
(一)教育的概念和教育的历史发展
1.教育的概念。
2.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
3.教育的起源和学校教育的产生。
4.教育发展的历史形态。
(二)教育学的产生与发展
1.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
2.教育学的产生和发展。
3.教育学的学科特点和发展趋势。
(三)教师与教育学
1.教育学的价值。
2.教师如何学习教育学。
二、教育与社会的关系
1.教育与社会经济。
2.教育与政治制度。
3.教育与社会文化。
4.教育与社会人口。
5.教育的相对独立性。
三、教育与个体发展的关系
(一)人的发展概述
(二)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主要因素
1.几种影响人的发展的因素观。
2.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因素。
(三)个体身心发展的规律与教育
四、教育目的
(一,教育目的概述凄
(一)教育目的概述
1.教育目的的内涵和层次结构。
2.教育目的的功能。
(二)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
1.不同价值取向的基本观点。
2.在确立价值取向中应注意的问题。
(三)我国的教育目的
1.我国的教育目的及其精神实质。
2.我国教育目的的理论基础。 ”
3.我国全面发展教育的基本内容。
(四)教育目的与当代素质教育
1.素质教育提出的背景与特征。
:2.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比较。
3.创新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
五、学校教育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概述
1。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
2.影响学制的因素及当代学制发展的特征。
(二)学制的形成与发展
1.欧美现代学制的建立。
2.我国学制的形成与发展。
3.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二—(三,义务教育
(四)终身教育
六、学生与教师
(一)学生
1.学生的本质属性。
2.学生的地位。
3.当代学生的特点。
(二)教师
l。教师职业的产生与发展。
2.教师角色和教师劳动的特点。
3.教师的职业素养。
4.教师专业发展。
(三)师生关系
1.师生关系的概念及其作用。
2.师生关系的构成。
/3.师生关系的模式。
4.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
七、教育途径与课外教育活动
{一)教育途径概述
(二)学校课外活动
1.课外活动的概念、特点与意义。
,2.学校课外活动的基本内容。
3.学校课外活动的组织形式。
4.学校课外活动的实施要求。
(三)综合实践活动
1.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界定。
2.综合实践活动的课程性质;
3;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特点。
4.综合实践活动的内容及其开发。
第二部分 教育心理学
一、教育心理学与教师的专业成长
(一)教育心理学概述
1.教育心理学的定义。
2.教育心理学的研究任务。
3.教育心理学的学科体系。
(二)教师的专业成长

1.从新教师到专家教师:新教师的特点、教师专业发展阶段。
2.专家教师的特点:专家教师与新教师的差异、教学专长、心理品质。
3.教师的成长及培养:影响因素、教师发展中的刻意训练、塑造完整的教学人格。
、学生心理发展与教育
(一)认知发展与教育
1.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基本观点、认知发展阶段理论、在教育上的意义。
2.维果茨基的认知发展理论:基本观点、在教育上的意义。
(二)社会化发展与教育
1.埃里克森的心理社会发展理论:含义、教育意义。
2.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理论:含义、教育意义。
3.影响个体社会化的因素:父母教养方式、同伴关系。
,三、学生个体差异与教育
—)学生的认知差异
1.认知方式差异。
2.认知能力差异。
3.认知结构差异。
4.认知差异的教育含义,
(二)学生的性格差异
1.性格的概念。
.2.性格的个别差异。
3.性格差异的鉴定。
.性格差异的教育含义。

(三)特殊儿童的心理与教育1.特殊儿童的概念。
2.特殊儿童的类型。
3。特殊儿童的教育。
四、学习与学习理论
(一)学习的概述
1.学习的定义。 遗
2.学习的生物与社会意义。
3.学习的分类:我国流行的学习分类、加涅的学习结果分类、奥苏伯尔的有意义言语学习分类、广义知识观的分类。
(二)行为主义的学习理论
1.经典条件作用。
2.操作条件作用。
3.社会学习论。
4.行为主义学习理论在教学中的应用。
(三)认知主义的学习观
1.早期的认知学习研究:格式塔心理学家的顿悟说、托尔曼认知地图论。
2.现代认知学习观:布鲁纳的发现学习论;奥苏伯尔的有意义学习理论、信息加工理论。
(四)建构主义的学习观
1.建构主义的不同倾向。 ‘
2.不同建)f义学习观的主要分歧。
. 2.不同建构主义学习观的主要分歧。
3.建构主义学习观的共同点。
4.建构主义学习观的教学含义。
(五)人本主义的学习理论
1.人本主义心理学概述。
2.马斯洛与康布斯的学习理论:马斯洛的学习理论、康布斯的学习理论。
,.罗杰斯的学习理论: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自由为基础的学习L原则。
4.人本主义思想在教育上的实验。
五、广义知识的学习
一)陈述性知识的学习
1.陈述性知识的表征。
2.陈述性知识的学习过程和条件(六步三段两分支)。
—’3.促进陈述性知识学习与保持的策略。
(二)智慧技能的学习
1.知识与技能的关系。
2.程序性知识的表征。
3.智慧技能的习得过程和条件:智慧技能的层次、辨别技能的形成、概念学习、规则学习。
(三)认知策略的学习
1.认知策略的性质。
2.认知策略的分类。
3.认知策略学习的一般过程和特点。
4.认知馋伞学习的条件。
。六、动作技能的学习
(一)动作技能的性质
1.动作技能的含义。
2.动作技能的分类。
3.熟练操作的特征。
(二)动作技能的习得与保持
1.动作技能学习的理论。
2.动作技能形成的阶段与习得的指标。豳匡
3.动作技能的保持。
(三)影响动作技能学习的因素
1.有效的指导与示范:指导与发现的比较、指导内容的影响、指导方法的影响、示范。
2.练习:练习的分布、练习中的整体与局部;心理练习、练习中的情
婪干扰效应。
3.反馈:反馈的含义与分类、反馈在动作技能学习中的作用。
七、态度与价值观的形成与改变日医
(一)态度的形成与改变
1.态度的含义。
2.态度的学习的过程与理论。
3.促使态度改变的方法。
4.巩固态度的方法。
(二)价值观的形成与发展
1.价值观概述。
2.价值观的形成与发展。
八、问题解决与迁移
(一)问题解

1.问题及问题解决。
2.问题解决的心理过程。
3.影响问题解决的因素。
4.问题解决的策略。
5.问题解决与创造。
(二)为迁移而教
1.学习迁移概述。
2.传统迁移理论。
3.当代的迁移理论及其教学含义。
4.为迁移而教的一般建议。
办、学习动机
(一)学习动机概述
;1.动机与学习动机。
2.动机与需要、诱因的关系。
3.学习动机对学习的影响。
4.学习动机的分类。
(二)学习动机理论
1.强化论。
2.需要层次说。
3.自我效能感理论。
4.成败归因理论。
5.成就动机理论。
(三)影响学习动机的因素
1.内部条件:学生的自身需要与目标结构、成就与年龄特点、学生的性格特征和个别差异、学生的志向水平和价值观、学生的焦虑程度。
2.外部条件:家庭环境与社会舆论、教师的榜样作用。
3.学习动机的培养和激发:学习动机的培养、学习动机的激发。
十、学习的测评
(一)测评理论概述
1.测评中的基本概念。
2.测量与评价的功能。
3.测量与评价的主要类型。
4.有效测评的必要条件。
(二)教师自编成就测验的技术
1.教师自编成就测验的步骤。
2.常见题型的编制技术。
第三部分 教育政策法规
一、教育法基本理论
(一)教育法概述
1.教育法的含义。
2.教育法的特点:教育法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教育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教育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
3.教育法的功能。 :
(二)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概述:概念、特征、类型。
2.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3.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三)教育法的渊源
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2.教育法律。
3.教育行政法规。
4.地方性教育法规。
5.自主性教育法规。
6.教育行政规章。
二、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一)教育法的制定
1.教育法制定的含义。
2.教育法制定的程序: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公布。
(二)教育法的实施
1.教育法实施的含义。
2.教育法实施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教育法的遵守。
.4.教育法的适用。
5.教育法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三)教育法的监督 …
1.教育法监督的含义。
2.教育法监督的类型: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的监督。
三、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2.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3.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二)教育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特征。 ,:, :
2.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调解渠道。
3.教育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 …,、一
4.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和特征、受案范围、程序。
5.教育行政诉讼:概念和特征、受案范围、管辖、程序。
四、学校、教师和学生
1.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违法行为与预防、学校安全教育。
2.教师: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国家教师制度、教师违法与,,预防。
3.学生:学生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
4.学校安全教育。
五、教育政策的基本理论
(一)教育政策概述
1.教育政策的含义:教育政策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教育政策的功能。
2.教育政策的类型和体系结构。
(二)教育政劈的制定、执行、评价与监控
1.教育政策的制定。
2.教育政策的执行。
3.教育政策的评估。
4.教育政策的监控。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lO-2020年)》(摘要)
第四部分 德育和师德教育
一、德育范畴、功能、目标与内容
(一)德育范畴
1.小德育与大德育。
2。我国“大德育”形成的历程。
3.我国大德育出现的原因。
(二)德育功能
1.德育的个体性功能。
2.德育的社会性功能。
三,德育目标
1.德育目标及其分类。
2.新时期我国中小学的德育目标。
乙(四)德育内容
1.爱国主义教育。
2.集体主义教育。
3.德目教育。
4.民主与法制教育。
5.理想教育。
6.心理品质教育。
二、学生品德的形成与发展
(一)品德要素的发展
1.道德认识的发展。
2.道德情感的发展。
3.道德行为的发展。
(二)品德发展的一般规律
1.个体品德发展是诸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2.品德发展是个体在主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实现的。
3.心理内部矛盾是个体品德发展的动力。
4.个体品德的发展与形成具有长期性与反复性。
三、德育的原则与方法
(一)德育原则
1.课堂与生活相结合原则。
2.疏导性原则。
3.长善救失原则。
4.严格要求与尊重学生相结合原则。
5.灵活施教原则。
6.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7.教育影响一致性和连贯性原则。
(二)德育方法
1.说服法。
2.陶冶法。
3.榜样法。
4.锻炼法。
,5.奖惩法。
四、师德与师德规范
(一)师德概念
.1.师德是教师职业道德。
2.师德与教师道德之间的区别。
(二)师德规范
1.师德规范的基本范畴。
2.师德规范的核心内容及其解析。
3.我国师德规范存在的问题。
‘五、师德教育
(一)加强师德教育的必要性
1.教师职业特性的要求。
2.教师劳动特点的要求。
3.当代教育变革的要求。
4.来自师德现状的要求。
(二)师德教育的方式与途径
1.职前教育中的师德教育。
2.职后教育中的师德教育。
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2008年9月1日颁布)
第五部分 课程与教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一、课程理论与实践
(一)课程概述

1.课程的概念。

果程类型。.3.制约课程的主要因素。
4.课程理论流派。
(二)课程目标
1.课程目标的内涵。
2.课程目标制定的因素。
3.课程标准和课程内容。
f三,课程资源 ……:上-
1.课程资源的内涵与类型。
2.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四)课程设计
1.课程内容的选择。
2.课程组织。
3。课程设计模式。
(五)课程实施
1.课程实施的内涵。
2.课程实施的基本取向。
3.课程实施的影响因素。
4.迈向成功的课程实施。
(六)课程评价 !.-
1.课程评价。
2.课程评价的主要模式。
3.课程管理。
二、新课程改革的目标与内容
1.新课程改革的背景。
2.新课程改革的目标。
3.新课程改革的主要内容。
三、教学理论与实践
(一)教学概述
1.教学的概念。
2.教学的基本任务。
3.教学工作的基本环节。
(二)教学原则与教学方法
(三)教学过程
1.教学过程的基本概念。
2.教学过程的本质。
3.教学过程的基本规律。
4.教学过程的基本阶段。
(四)教学组织形式
1.班级授课制。
2.个别教学。
3.分组教学。
(五)教学模式
1.教学模式的内涵。
2.常见的教学模式。
(六)教学评价
1.教学评价的概念。
2.教学评价的功能与意义。
3.教学评价的类型。
4.教学评价的原则p
四、教学技能与教学智慧
(一)课堂教学基本技能
1.导入技能。 —-一…
2.提问技能。
3.讲授技能。
4.板书技能。
5.结课技能。
6.“三笔字”技能。
(二)说课
1.说课的类型。
2.说课的内容。
3.说课的评价。
(三)教学智慧
五、课程与教学研究
(一)教育论文的写作。
1.教育论文的含义。
2.教育论文的结构要求。
3.撰写教育论文的一般步骤。
(二)教育叙事的写作
1.教育叙事的概念。
2.教育叙事的特点。
3。教育叙事的分类。
4.教育叙事的标准。
5.教育叙事的写作。
(三)教育随笔的写作
1.什么是教育随笔。
2.教育随笔的特点。
3.教育随笔的结构。
4.教育随笔的写作。
—(四)教育刘》叫”
(四)教育案例的写作
1.什么是教育案例。
2.写教育案例的作用。
3.教育案例的结构要素。
4.教育案例写作应注意的事项。
(五)教学反思的写作
1.什么是教学反思。
鸾。移什么。
2.“教学反思”思什么。
3.如何写好教学反思。
4.教学反思的内容。
5.写好教学严/6l:
5.写好教学反思的方法。
6.写教学反思的注意点。
(六)教学工作计划的写作
1.教学工作计划的概念。
2.教学工作计划的分类。
3.教学工作计划的特点。
4.教学工作计划的结构。
(七)教学工作总结的写作
1.教学工作总结的概念。
2.教学工作总结的结构。
3.教学工作总结的撰写要点。
第六部分 班主任工作常识
一、班主任工作概述
(一)班主任工作的历史和现状
(二)班主任工作的意义与任务
(三)班主任的角色期待与角色冲突
1.班主任是学岁产—.山
1.班主任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守护者。
2.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领导者。
3.班主任是学校教育计划的贯彻者。
4.班主任是各任课教师的协调者。
(四)班主任的素质与要求
(五)班主任的教育幸福
二、班主任主要工作内容
(一)了解学生
(二)组织和培养班集体
1.班集体的教育价值。
2.班集体的形成与培养。
(三)班级日常管理
1.个别教育。
2.建立学生档案。
3.操行评定。 +一
4.班主任工作计划与总结。
(四)班级危机管理
三、班主任工作的原则、方法与艺术
(一)班主任工作的原则
1.学生主体原则。
2.因材施教原则。
3.集体教育原则。
4.民主公正原则。
5.严慈相济原则。
6.以身作则的原则。
二,班主任工作的方法
1.说理教育法。
2.激励法。
3.榜样示范法。
4.角色模拟法。
5.暗示法。
6.契约法。
(三)班主任工作的艺术
四、班级活动的设计与组织
(一)班级活动内涵
(二)班级活动的类型
1.思想道德引领类班级活动。
2.学习提高类班级活动。
3.个性发展类班级活动。
4.社会适应类班级活动。
(三)班级活动设计与组织的原则
1.生命化原则。
2.民主化原则。
3.个性化原则。
4.开放化原则-
(四)班级活动设计与组织的过程
(五)班级活动的评估与拓展
第七部分 现代教育技术基础与应用
一、现代教育技术基础
1.教育技术内涵。
.2.教育技术发展。
3.教育技术与教育教学改革。
4.教育技术应用。
二、现代教育技术理论基础
—-(一)教学设计
1.需求分析。
2.学习者分析。
3.内容分析。
4.目标分析。
5.教学策略制定。
(二)教育技术基础理论
1.教育技术基本观念。
2.教育技术基本要素与过程。‘
3.教育技术中的教师。
4。教育技术中的学生。
5.教育技术中的知识与资源。
6.教育技术应用与角色。
(三)教学媒体理论
1.媒体与教学媒体。
2.演示型教学媒体。
3.交互型教学媒体。
4.过程型教学媒体。
5.评价型教学媒体。
6.教学媒体发展。
三、多媒体课件设计与开发
(一)演示型多媒体课件设计与开发
1.演示型多媒体课件特征。
2.演示型多媒体课件设计。
3.Powerpoint多媒体课件开发。
4.演示型多媒体课件应用。
4.演示型多媒体课件应用。
(二)交互型多媒体课件设计与开发
1.交互型多媒体课件特征。
2.交互型多媒体课件设计。
3.交互型多媒体课件应用。
(三)社会性支持软件教育应用
1.社会性支持软件类型及教育应用特征。
2.社会性支持软件教育应用。
.四、教育技术应用
1.教育技术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
2.教育技术在自主学习中的应用。
3.教育技术在研究性学习中的应用。
4.教育技术在知识管理中的应用。
h改育技术在学习评价中的应用。
第八部分 时事政冶

Ⅲ 谁能提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校体卫工作条例》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

Ⅳ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按项目供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用地面积二公顷以上的,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在南昌市八一广场和南昌火车站规划范围内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用地面积一公顷以上二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用地面积在二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外,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市、县人民政府按本条规定审批土地的有关资料,应当逐级报省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收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征收设区的市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计算,征收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计算;
(三)征收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四)征收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计算;
(五)征收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
第二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收耕地,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耕地一千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上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四至五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一千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五至七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七至九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上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九至十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十五倍计算;
(二)征收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等,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四至五倍计算,征收精养鱼塘按六至十倍计算;
(三)征收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二至四倍计算。
第二十九条征收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种,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村民小组的耕地全部被征收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平均每人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农业户口可以按比例转为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按《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征收的菜地或者精养鱼塘的,应当缴纳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但另外利用非耕地改造成精养鱼塘,经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产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可以折抵同等面积的精养鱼塘开发基金。凡缴纳了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统一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同级财政,由市、县财政部门将其中百分之五上缴省财政。
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收取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南昌市每平方米不低于四十五元;
(二)其他设区的市每平方米二十一至二十六元;
(三)县、不设区的市每平方米十五至二十四元。
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不得低于依法评估确认的地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土地使用性质或者用途改变以及扩大土地使用范围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该幅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依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按规定需要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部分按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二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百分之十五,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百分之六十五的比例分成;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县级人民政府的分成比例,除上缴中央和省财政以外的部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非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成比例,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的临时用地,由县(不含区)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区内的临时用地由设区的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当在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期满需要延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于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第三十六条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地面塌陷,开采者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后,无法达到复垦要求,属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征地处理;属国有土地的,开采者应当给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安排给开采者改造使用,也可以另行安排使用。复垦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用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其中占用非耕地兴修农田水利、修建农村道路,应当依照规划,控制规模,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乡镇企业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在省土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用地标准范围内。
乡镇企业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低限执行。但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的企业,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土地,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额补偿外,其他补偿费参照乡镇企业用地的补偿标准减半执行。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土地,调剂了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额补偿外,其他补偿费可以不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制定本乡(镇)和村的年度建住宅用地总控制指标,个人建住宅纳入计划用地审批,分批进行。
农村村民建住宅,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按规划集中用地,不得突破本乡(镇)和村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农村村民迁居后的原宅基地,应当限期退回集体。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四十条农村村民因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整理汇总,每年分批次上报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下列规定的限额内制定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
(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标准就低不就高。人均住房占地面积已经达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得批准占地建住宅。
第四十二条城镇非农业户建住宅,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的住宅,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农、林、牧、渔场和垦殖场职工个人建住宅占用本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当由本单位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整理汇总,每年分批次报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Ⅳ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在报批前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
第八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做好安置工作。
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区还应按标准规划配置中学。分散开发建设的住宅,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
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控制性详规图纸,经审定后送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
第十条规划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标准及其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千人口中按80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5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8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17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7000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中按8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7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8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36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700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中按4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37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4700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还应规划教职工住宅用地。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正门200米半径的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两侧各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正门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集贸市场、摆设摊担;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

Ⅵ 根据什么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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