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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

发布时间:2021-02-17 06:11:03

『壹』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的内容

教育部关于高校校园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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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主要应采取哪些措施

1、完善未成年教育阶段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只有在政府层面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各部门、各责任人之间的安全工作职责,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知识的贯彻与宣传,使学生自身培养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学会基本的自我保护与救助,同时使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责任心更强,安全防范意识更高,有效的杜绝事故的发生。
2、学校定期排查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良好的教学设施设备是提供安全学习环境的前提条件。学校要定期检查学校校舍、教室门窗、课桌椅、消防器材、电路电器、体育器 材等设施设备,且保证学生的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和预防各种疾病在校内传播流行等。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及时维修整改,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充分发挥家庭预防的特殊作用。家庭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基础,也是培养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源头,所以通过家长平时对未成年学生的沟通教育,灌输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意识,履行监护职责,有效的避免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比率。同时,通过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安全防范知识宣传,建立与学校互相配合、共同监督的管控模式,强化对未成年学生的防护作用。
4、全社会都应加强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责任与使命感。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有些不单单是家庭问题或是学校问题,有些学生伤害事故不可能靠一个部门、按照一种方法来解决,而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城市居委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各负其责,通过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总之,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是一个全社会都应面对的问题,其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只有通过学校、主管行政部门、学生、学生家长、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的预防和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才能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叁』 如何预防与处理中小学生在校伤害

如何预防与处理中小学生在校伤害?

如何预防与处理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中小学生在校伤害预防与处理》一书可以告诉您,该书详细分析了中小学生在校可能遭受的伤害情况,并提供了有效、实用的预防和解决的建议,值得一读。现欢迎征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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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在校伤害预防与处理》是一部帮助和指导教师、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预防与处理学生伤亡的工具书。
校园伤亡,难预防难处理,极为头痛。首先是学校、教师及教育行政部门不知道该怎么办。其次是一旦发生,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被一票否决,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家长纠缠甚至上访、闹事,影响深远;当事教师压力沉重,难以教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谁负责任、责任多少,难划分;赔偿数额难确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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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主要应采取哪些措施

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遭受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以及死亡事故。不包括中小学生遭受的财产损失,也不包括教育工作者受到的伤害。
针对学校特殊环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学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学校各部门和教师在校期间各个方面、各个时间段,甚至各个场合的安全工作职责,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别要重视制订好食品卫生、楼道疏散等各类安全应急制度和有关家长安全教育监管方面的制度,使安全教育与管理制度有效覆盖到学生校内校外的各个时空、各个方面和各个角落。
2.加强安全教育。安全事故重在预防,学校和监护人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墙报、校报、广播、国旗下讲话、班会、警校共建等载体,根据学生年龄和学习生活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周”、“安全生产月”等主题教育活动。要不厌其烦地根据季节特点开展预防传染病、森林防火、防溺水、食品卫生、交通安全、活动安全教育,以及在家和校外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护能力,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利用“家长学校”、“小手拉大手”等形式,加强对家长的安全教育,切实转变家长教育观念,提高家长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监护意识,实现家校共育目标。
3.重视活动安全管理。一是外出活动要准备充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学校组织儿童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组织外出活动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要对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责任人及应急措施等做好充分计划和安排。要尽可能地配备足够的教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二是要根据学生身心状况开展活动。要建立学生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等,及时了解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并根据学生的身体状况安排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体质特殊或有疾病的学生给予适当的照顾;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学生体能训练,不要开展超乎学生耐力的高强度、高密度的体育锻炼活动,以防事故的发生。三是要重视和加强学生体育锻炼,积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提高学生体质和在活动中的机体反应敏捷度,杜绝一些不必要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4.要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和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教育法》第26条、第27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学生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它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为此,学校要定期检查学校校舍、电器、用水、教学仪器、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保证学生的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和预防各种疾病在校内传播流行,保证学生实验操作的安全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等。发现学校教学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一定要及时维修和整改,绝不让学生因有安全隐患的危险设施设备而发生伤害事故。
5.开展学生紧急救护和安全避险、逃生教育。学校可以通过课外活动、专题讲座等各种形式组织学生学习和掌握紧急救护的基础知识和方法。通过理论上的教育和实践中的训练,培养学生应付意外伤害事故的能力,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
6.安全需要全校教师共同努力。学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每天有一名值周领导和三名教师担任安全检查值班员,每天深入到学生中去,看管学生的上放学的交通安全和学生活动等,告诉学生什么样的游戏该做,什么样的游戏不该做,发现学生做危险的动作应及时制止。在农忙季节时,多派几名教师到学校周边的路上进行巡查,让学生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7.加强活动管理和体育教师的管理。学校每组织一次活动,都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临时小组,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高度重视安全问题。学校针对现有的情况较强对体育教师的管理,给体育教师充分的学习机会,让体育教师多学一些体育专业知识,有机会可以聘请其他学校的体育专业教师对本校的体育教师进行培训,坚决杜绝在体育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
8.注重家庭管理教育。学校积极和家长联系预防伤害事故发生。学校教育必须依靠家庭教育的配合和支持,家庭教育必须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学校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家长会,把安全教育当做一项重要的会议内容,学校建立家校互动制度,提醒家长时刻注意安全问题,通过家庭、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学生在和谐、健康、向上的环境中生活和学习。

『伍』 学校应如何切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详细

学校应如何切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南江口镇初级中学 黄锦洪 我校是郁南南大门、北邻德庆的一所典型的农村中学,地处闹市区,水陆交通便利。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信息畅通,不良影响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冲击,我们深感学生越来越难教越难管,学生的安全意识淡,学校安全隐患也无时不在。在学校工作中,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确立“一保安全,二保稳定,三协调发展”的工作原则 ,明确“一把手”责任制度。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学校工作对师生生命安全和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对学校教学秩序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抓好安全工作。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非常重要,谈谈我的看法。 1、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李耀强 副组长:苏樟文 陈标华 成 员:全体班主任 2、依法治校、依法执教。 通过认真学习了《教育政策与法规》,感受到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基石,随着教育立法的不断完善,学校教育“以人为本”的理念备受重视。近来,新闻媒体经常报道因楼体倒塌、楼道拥挤、食物中毒、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精神病人或对社会不满的人入校砍死砍伤学生、或学生到江河山塘游水等原因引起的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给学校管理造成很大压力。怎样才能减少此类“麻烦”的发生呢?我认为强化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理念,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我校每学年初都要组织对师生进行专题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文,就教师的素质、修养、能力等提出要求;并就如何依法执教,以及如何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作出明确规定。 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常要背负过重的心理负担,加之人们对基础教育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教师肩上的担子就更重了。容易产生不良情绪,把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变成了体罚,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如果教师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规范自己的教育行为,相信学生伤害事故会大为减少。 3、建立健全学校的安全保障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学校建立了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一把手”责任制度,把安全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加强大型集体活动的组织管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安全工作水平和应急能力。为此,我校依据有关教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南江口中学行政、教师值日制度》、《南江口中学夜晚教师值班制度》、《南江口中学卫生管理条例》、《南江口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等。 4、校园安全隐患排查。 (1)、校园环境。校园活动场所常有许多小石子,给同学们的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针对这一情况,学校进一步规定了清洁区卫生责任:各班清洁区各班除了清除果皮、纸屑以外,还得检掉自己清洁区上的石子,确保同学们活动不小心踩对石子而造成的不应该发生的事故。 (2)、学校活动场地。学校的电线(部分裸线),树枝长长时有接触裸线而漏电的隐患,学校定期进行检查,遇到险情及时汇报电力公司管理人员,及时给予砍枝,消除安全隐患。 (3)、各教室门窗、玻璃。各班教室安全实行班主任、科任教师负责制,负责检查各教室门窗是否有霉烂,玻璃是否有破损,同时做到及时拆除,及时汇报以便学校及时统一统计、及时购买更换,杜绝了因门窗、玻璃的损坏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4)、学校危墙(学校西门围墙)、危房(小卖部用房)。开学前,学校行政认真进行排查,并及时上报了上级。并依据上级安排在每周的全校大会上都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 5、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中学生具有较强的可塑性,这一阶段教育和培养他们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十分重要的。 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内容中,全面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学校统一组织对每一个年级、每一个班,每一个学生进行一次认真有效的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教育师生员工自觉注意公共卫生、个人卫生、饮食卫生,以及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生活安全等。 根据不同时期,严格建立和健全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开展专项安全教育,通过家访,召开家长会,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学生安全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作事事讲,日日抓,天天防。 6、加强加大管理力度 切实加大对安全项目资金的投入力度,改造安全薄弱环节。积极与镇府和派出所配合,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整理。 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力度(尤其是上、放学的时段的安全)。每天上、下学时要求值日行政和值日教师准时到岗,监督、指挥学生放学的秩序,并要求学生凭学生证出入。 学校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和学校内部的管理,学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门卫值班的管理,严格控制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确保了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 坚持执行学生考勤制度,要求教师每节课对学生进行严格考勤,对缺席的学生及时告知班主任,让班主任迅速与家长联系。 坚持以培养学生良好的习惯来抓安全,以丰富学生的生活来抓安全,以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来抓安全,以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来抓安全。坚持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内容之中,渗透到每一位教师的教育理念中,渗 透到学校各个活动中,加大“平安校园”创建力度,全面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 不断加大安全工作投入,购置、安装了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干粉灭火器、安保器械,为科学楼安装了防盗门、防盗窗,安排了多名责任心强的教师负责宿舍管理工作,配备了专职保安,形成了“人防”、“技防”、“物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 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科学决策与正确领导下,有公安部门的全力支持,通过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做好校园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氛围,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健康开展。

『陆』 校园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1、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教育机构,营造领导和教师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的人人抓安全、安全人人抓的良好氛围,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学习、生活、劳动等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中。
2. 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安全教育的宣传力度,做到人人讲安全、处处讲安全。定期召开安全工作汇报会和总结会,检查了解学生的课室、活动场地、体育器械、实验设施、食堂等,及早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学习教育部发布的行政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有关加强学生安全的法规文件,认清形势,把学生安全放在首位。
3、 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和检查制度。学校安全防范小组要负起领导,组织,指挥的主要安全责任,各分组要负责检查,汇报和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4、 落实安全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统计上报制度工作。各分组成员实行分组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及时检查安全情况,收集统计存在的安全隐患,掌握安全信息及时处理,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5、加强事故多发时段和多发活动的检查管理力度,如课外活动、劳动、体育课、课间休息、上学、放学之前等是学生活动最激烈、安全意识最淡薄的时候,也是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时候。学校的安全重点在于大门交通、教学楼梯、爬杆、运动场所、学校围墙等。上午7:00-7:50时;中午11:20-12:00;下午5:00-5:30;为安全巡视并护送学生放学过马路的值班时间,要求行政领导值班按时到位进行巡视校园,处理突发事故;要求值班老师按时在定点地段巡视处理存在问题,确保学生到校和离校的安全。6、教师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家庭背景、思想状况、成长过程、健康状况、个性特征和心理素质,对不同情况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以免因教育不当而使学生出走或自杀等。

『柒』 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按照以下三个方面若干个细节来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1、教育学生养成安全意识

(1)教育学生进入校园不推、不追、不跑、不打闹,养成校园安全文明好习惯;

(2)教育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走,不爬栏杆和扶手;

(3)教育学生进入课室要按位就座,不拿文具、扫把、门窗当武器,相互追打;

(4)教育学生课间休息不许追逐奔跑及玩危险游戏;

(5)教育学生走出校园要红绿灯、不挤车、不穿越行车道;

(6)教育学生在放学途中要有高度的警惕性,提防给坏人利用。

2、学校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体系

(1)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因为安全无小事;

(2)要组织教职工学习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3)安保处通过晨会、班会教育学生增强安全意,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4)学校法人与教职工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5)组织师生认真做好安全逃生的演习,提高自救能力;

(6)教师是班级安全管理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对班级安全工作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包括学生在校的学习活动);

(7)落实做好校园安全警示标致、安全出口标致及应急灯光的安装;

(8)学校设备、设施要符合学校教学要求,组织师生熟悉和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3、与家长保持沟通和联系

(1)保持与家长的良好沟通,家长往往是只注重学生的学习,在他们心中安全是学校的事(家长搞不清楚学校安全工作是以学生为主体),有的家长不了解自己小孩在学校的坏习惯;

(2)了解学生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对自己班上有暴力倾上的学生要做跟进工作,这类学生要和家长有联系、有记录;

(3)每学期给家一封“致家长一封安全信”,让家长了解学校对安全管理重视,让家长从多渠道获得安全信息,从于进一步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保障工作。

(7)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扩展阅读

校园伤害事故的相关明细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捌』 学校对已发生的学生伤害应如何应对和处理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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