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中小学校 > 中小学生意外事故案例

中小学生意外事故案例

发布时间:2021-02-15 19:41:40

『壹』 校园的意外伤害,要具体事例

案例一 课间玩耍 发生意外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

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后来考虑到王某的家庭情况和生活实际,学校答应补偿给王某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为。

案例二 在校突发疾病 家长索赔10万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宁波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的胡某家长。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胡某在宁波治疗了3天,治疗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康复以后,胡某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在学校突发疾病,且差点丢了性命,自己为了抢救孩子花了十多万元人民币,还耽误了工作,不仅不同意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要补偿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个人承担的近十万元的医疗费。

分析:

根据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胡某出现呕吐以后,学校及时将胡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采取的措施积极有效,同时,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的同时马上通知了家长。

这些做法都足以说明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出于对胡某的关爱,学校为其垫付医药费,派人护理,一起陪同家长把胡某转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还发动教职员工捐款。这些做法也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的: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长不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赔偿近十万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损坏学校吊灯 学校要罚款300元

山东省某校初中学生马某,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

一天,马某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

学校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

实际上,学校对马某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依“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案例四 罚跑没有跑完 老师辱骂学生

广州某中学,一名女学生因为上课迟到,被老师要求在午休时到操场跑圈,跑了几圈女生感觉身体不适,就没继续跑。到了下午上课的时候,老师在全班通报批评女生,并对女生进行了辱骂。

下课后,该女生气愤不过,说了一句脏话。这名老师得知后,把她带到教学楼后面的胡同里,揪着她的衣领,对她进行殴打。当天晚上,该女生就住进了医院。

分析:

根据我国的教育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绝对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上述案例,教师让学生跑圈的这种变相体罚行为,及对她的殴打,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但是,该教师对这名女学生的行为,虽然是个人行为,毕竟是该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履行职责时发生的,因此该教师行为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包括向该女生赔礼道歉,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教育部制定实施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即规定,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贰』 小学生意外受伤事件

小学生意外受伤事件在我国有很多,一一列举不过来,主要发生在假期。但是主要是如下几种:
第一:跌落。
暑期跌落意外是高发期。最近频频发生幼童跌落意外,都因大意的父母所为。我们建议:1.加强防护措施,安装护栏的话,最好间隔在5厘米以下;2.不要在窗户下放置任何能攀爬的物件;3.不要养成开窗拉窗帘的习惯;4.告诉孩子任何时候不要靠近窗户;5.不要反锁房门,有事情可以托付给邻居照顾。
第二:溺水。
暑期是溺水意外高发期,尤其是留守儿童人群,每年这个时候,他们结伴去池塘、小河边玩水野泳,这些地方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河道隐患多,很容易发生意外。此外,近些年群体性伤害频发,一个孩子落水,其他孩子为救人也相继落水溺亡。
第三:虐待。
大人失手,让孩子发生意外不是鲜有的案例。作为家长,为人父母前,先要学习起码的安全常识,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孩子,尤其是很小的婴儿,即使是大人不经意的翻身,也有可能导致意外的发生。拿孩子抛着玩,相信这样的例子不多见,孩子大脑四肢骨骼结构都在发育中,经受如此“折磨”,即使不被摔在地上,也是危险重重。严格意义上讲,这应该属于虐童罪的范畴。
另外,发生较少的还有撞车,狗咬,被遗弃等等的意外伤害。在此不一一赘述。

『叁』 小学生安全事故案例

2005年11月8日,一完小三年级学生李某午饭后来到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上玩耍,他右脚跨在走廊栏杆上,不慎失手坠落至一楼,因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坠落的教学楼系1970年修建,走廊栏杆高度0.93米。李某的父母李强、张英夫妇认为该栏杆没有达到建设部1986年颁布的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1.1米之高,遂起诉至县法院请求判令一完小赔偿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一完小赔偿原告李强、张英因李某之死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8493元。
严禁教师体罚学生

案例:小学五年级学生军军因迷恋上网已逃学两天。班主任唐老师了解实情后,利用自己上语文课的时候,罚军军站在讲台边。但军军站在那里并不老实,竟故意伸出舌头,左右摇晃脑袋,逗得下面的同学忍不住笑出声来。唐老师见状很是气愤,上前推了军军一把,导致军军摔倒在地,右手腕关节处移位,花医疗费3200多元,还不得不休学一年。经教育局调解处理,学校赔偿了军军致伤的全部损失。

安全管理要严格

案例:赵某刚满10岁的儿子小波在某小学读4年级。前不久,学校组织小波班上的同学到郊区野炊,小波在一高坎边拾柴时,脚下一滑,滚落至坎下,导致左肩关节脱位。小波共住院治疗近两个月,花医疗费6800多元。学校在支付了小波1000元医疗费后,以经费困难为由拒付。赵某认为小波是学校组织野炊时受伤的,所有损失应由学校承担,遂起诉至县法院要求依法解决。经法院调解,赵某与学校达成如下协议:小波摔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学校负担80%,其余赵某自负。

: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

案例:大坪小学二年级学生刘颖用扎头发的橡皮筋做了一副弹弓。一天课间休息时,刘颖邀上同班同学华小刚在操坪里射弹弓,他俩用弹弓上的橡皮夹住小石子,对着不远处的一个矿泉水瓶不停地射击。刘颖在射击时,华小刚站在他的右前方对他进行指点中,射出的小石子竟击中华小刚右眼。华小刚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医疗费3408元。其伤情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球视网膜挫伤。经鉴定,华小刚构成七级伤残。由于华小刚父母就儿子的损害赔偿问题与刘颖父母及学校争议较大,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刘颖父母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刘颖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自负一定责任。

案例二:
【案例】

某小学举办春季运动会,三年级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因治疗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俞某称:被告中心小学对运动会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原告受伤,明显具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因此,要求学校赔偿损害。被告中心小学辩称:原告头部在运动会期间被铅球掷伤是事实,愿意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但俞某违规进入铅球落地区域,李某擅自投掷铅球,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头部被其投掷的铅球所伤是事实,但其是参加学校组织运动会的运动员,经老师同意后投球,且球未掷出投掷区域,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学校负赔偿之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俞某随裁判老师进入运动区时,在场老师无人加以劝止,进入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对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过错责任。李某在学校组织下参加运动会,参加投掷铅球比赛时未满13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作为未成年铅球运动员,在裁判员未加制止的情况下投掷铅球,无法预料到投掷行为带来的后果,应由小学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小学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在受伤后,精神上遭受一定的伤害,可酌情由被告小学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小学提出的原告俞某和被告李某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评析】

1.本案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好奇或是看热闹而随老师进人铅球运动区,这一行为本身不能说明其主观上有过错。而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本身就负有防止他人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责任。鉴于本案原告进入运动区域老师未加阻止,亦未及时将其劝退,故该项目主持老师有一定过错。对于原告的行为,学校负有过错责任。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呢?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本案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在学校运动会期间不可能到现场进行监护,而且原告参加运动会受伤是由于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造成。因此,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被告李某在参加铅球比赛时,未满13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所参加的运动会是由小学组织举办的,他在投掷铅球的指定区域内投掷铅球时,在场的该项目的裁判老师既未将场内的非运动员劝离至安全区,又未对铅球这一运动器械作必要的控制,更未制止李某在赛区有闲人的情况下投掷铅球。因为裁判员是学校的老师,又是在学校的授权下负责该项目的裁判和安全工作的,所以李投掷铅球致伤他人的责任应由小学负担。

3.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作适当赔偿。基于学校这个主体具有公益性、非营利、资金有限等特殊性考虑,适当是指与其履行能力相适当。从主体上说,学校一经批准设立,就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并履行应尽的民事义务。从法律责任上讲,我国规定了实际赔偿原则。所以这里的适当应该是指与过错责任相适当,小学应根据其过错责任的大小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该小学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而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法院判决由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

不知道你满意不?

『肆』 求一些新闻,中学生发生意外事故而受伤或死亡的实例,急急急

老师、同学们:早上好!
最近省、市公安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各大中小学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严防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文件明确指出:今年3 月31日,是第十四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3月31日至4月4日,是第二个“福建省学校安全教育周”时间,活动主题均为“加强防灾减灾,创建和谐校园”。省教育厅、市教育局还明确把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创建“平安校园”和“文明学校”的重要内容。结合我校的实际,今天晨会课我谈谈如何预防和减少学生意外伤害的发生。
当今的家庭,大部分只有一个健康、活泼、可爱的孩子。在父母的眼里,孩子就是明天,孩子就是希望。孩子的身影、孩子的笑声就是父母整日奔波的动力。
有时孩子的一举一动、感冒发烧,都令父母牵肠挂肚,心神不安。但我们需要警惕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意外伤害事故还是频繁发生,给家庭、社会带来难以承受的打击,因而,如何预防和减少学生意外伤害的发生,保证学生健康成长,成为越来越紧迫的问题。
据公安部统计,意外伤害已成为世界各国0~18岁青少年学生第一“杀手”,中国学生死亡原因中26.1%为意外伤害。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7%~10%的速度上升。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溺水、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远远超过了因传染病所造成的死亡率。
为了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家长、学校、社会可以说想出了许多办法,制定了不少的法规,学校进行了许多次安全教育。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为什么仍然时有发生?
据公安部门分析,就大多数学生伤害案来看,主要由三方面原因引起:一是思想麻痹所致,二是责任心不强,三是利益驱动。如果克服了这三条,再加上重视自我防范意识,意外伤害还是可以避免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的。
▲学生意外伤害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地区差异和年龄特征。
调查显示,南方中学生意外伤害的前三位死因是溺水和车祸、校园暴力,而北方学生更多的死于中毒、窒息和车祸。城市学生的首位意外伤害是车祸,农村则为溺水、骑摩托车事故。
一、节假日是学生意外伤害多发期,安全隐患无处不在。
近期,我省气温偏高,气候干燥,全省森林火险等级持续高位,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2月12日中午,三明沙县砂镇端溪村发生森林火灾,因风力过大,大火迅速蔓延,造成当地部分高速公路、铁路和电力一度受到较大影响。前年翔安区两位学生放学没有准时回家,而是上山玩火导致森林火灾,令人痛心,相关责任人已追究责任。2月13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了“禁火令”。禁火令期间,全省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文件明确规定:学生不在任何场所玩火,不准携带火种、火具、火药、易燃易爆物品进山(林地)游玩,禁止学生参与野炊、烧烤、燃放烟火等野外用火活动。
鉴于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自然灾害,加上林下植被茂盛,山场地形复杂,扑救难度大。严禁组织中学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清明节、五一节即将来临,请全体同学严格执行禁火令有关规定。希望同学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开学至今学校一直高度重视校园内部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放学及晚自习后门窗电是否关闭,特别是强调住宿生严禁违规使用电器,但个别班级个别同学还是屡禁不止。两周前,高二某女生私自违规使用随手泡,去上课忘记拔掉电源,一壶水烧得只剩三分之一,幸亏生管员查房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无数血的教训向我们敲起警钟,“安全无小事”,千万不可麻痹!
二、如何避免和减少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
▲专家一致强调预防为主,有效的预防80%的意外事故可以避免。
中国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认为,大多数意外伤害事件是由于不当心、麻痹大意引起的,并非不可预防、无法控制。关键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最近,为什么“校外清钱”又有所升温,重要一点是同学的自我防护能力较弱,遇到突发事件时,往往不知所措。
前一周,高一一位男同学在学校大门口公交车站被骗一台手机。事情经过:放学近六点,该同学准备乘公交车回家,一位社会女青年,向该同学借手机打,然后借故边打电话边离开!一台崭新的手机五分钟就这样骗到手。而我们的同学还在车站苦等一个多小时等骗子把手机归还?身边案例警示我们,助人为乐同时应谨防小人之心。特别是不能把银行卡或手机等贵重物品借给陌生人。如何避免遭“清钱”、抢劫?警方提示我们:
1、不外露或向人炫耀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到校或外出不轻易带过多的现金,不把贵重物品带到学校,今天不用的钱不带。
2、平时节假日尽量不要独自外出,下午放学、晚自习后尽量结伴而行,寄宿生晚上不离开校园。
3、不要独自在偏远、行人稀少,环境复杂或偏僻的地方,学生不去闲杂人员多的地方。
4、学生放学应准时回家,不在校外逗留。
5、穿戴适宜,尽量使自己活动方便。
6、万一被“清钱”被骗、抢劫后,要记住对方相貌特征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在校门口应立即到门岗寻求保安帮助。

『伍』 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例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版构,未尽职权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陆』 中学生安全事故案例

1、少年骑车不慎撞死七旬老太

2018年3月11日,高邮一名未满16周岁的少年小胡在骑电动车时,不慎撞倒一名七旬老太,致使对方经抢救无效身亡。据了解,事发时有同学突然喊他名字,于是小胡边骑车边掉头看同学,此时同学又喊道:“前面!”但当小胡再转头时已经避让不及,车篓与老太的腰相撞。

2、“抢绿灯”遇上闯红灯,学生被撞

2018年8月6日21时02分左右,王某驾驶小型越野车,沿江都区仙女镇金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城西路交叉口斑马线处。此时绿灯已经闪烁,他未采取减速措施,撞上了由西向东未按信号灯通行的14岁学生小李,导致小李腿部及脸部鼻梁骨折,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3、花季少女用煤气自杀

因与母亲争执,仙桃市大洪路一16岁的花季少女在家中关房门开煤气自杀。2018年5月15日,仙桃消防破拆房门成功救出女孩。

据现场知情人介绍,2楼有一名16岁的学生因与自己的母亲发生争执,赌气把自己反锁在房间内,并打开煤气罐,企图自杀。

由于该学生吸入大量煤气,导致意识模糊。消防官兵立即将该学生抱至通风的空地上,并对其进行心肺复苏急救。2分钟后,该学生恢复意识。中队官兵迅速将其台上担架,移交给120急救中心进行救治。

4、两中学生钓鱼不幸溺水

2017然后6月10日上午9点多,怀柔区汤河口镇发生一起事故。几名中学生在河边钓鱼时坠入河中,其中两名中学生不幸溺水身亡。当地人表示,由于前些年常有人使用挖掘机在附近河段开采砂石料,导致原本很浅的河底出现大坑,这也是两名中学生没有爬上岸的原因。

5、14岁初中生跳楼身亡

2016年4月13日,在河北燕郊星河皓月小区内,14岁初中生小明(化名)跳楼身亡。事发前,小明曾因作文未完成被班主任老师批评。小明母亲质疑老师教育过激导致孩子轻生,校方对此予以否认。三河市警方称,小明自高楼坠亡,已排除他杀。

『柒』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

从近日在威海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区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场会上了解到,当前造成学生意外伤害的有三个“元凶”:溺水、交通和自然灾害。

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关于儿童意外伤害的全国监测网。但是根据妇幼卫生项目的局部抽样调查,意外伤害死亡已占0~14岁儿童死亡的第一位,意外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26.1%。来自全国死亡监测网的报告显示,无论城市或农村,意外死亡均为1~4岁儿童的第一位死因,死亡率高达685~941/10万,边远地区5岁以下儿童意外死亡率甚至达到1056/10万。意外死亡与损伤的比例为1:6~11,显示出我国儿童意外伤害来势凶猛。北京儿童医院小儿外科副主任医师陈亚军博士说:“近5年来,北京儿童医院收治意外伤害患儿占同期住院总病例的1.66%,占同期外科住院病例的5.14%。” 那么意外伤害的主要危险因素是什么?儿科专家们列举了若干条:

车祸:已经成为意外伤害死亡中的首位原因,事故发生率上升极快。车祸后果轻重不一,多见头部受伤、骨折、内脏出血、休克、死亡。在步行交通事故中,危险人群为5~9岁儿童;在驾车事故中,危险人群是10~14岁儿童和15~24岁青少年。随着青少年驾驶摩托车增多,车祸会急剧上升。

溺水:四季都可能发生,以夏秋季、农忙时为多。在水缸、浴池溺死的多为0~4岁儿童,在水渠、池塘、水库中溺水的多为5~9岁儿童,在游泳中溺水的多为10~14岁儿童。预防的办法是对小儿加强看护,对大一些的孩子加强安全教育。专家说,农忙时组织托儿班集中照看孩子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烧、烫伤:可因失火、炉火、火柴、电器、电熨斗、电炉、热水、热油、蒸汽、爆竹、强碱、强酸等速成。一些农村现在还有灶连炕,灶上放着火锅烧水做饭,炕上还放着热水瓶等,加上小儿好动,稍有不慎便会酿成意外。专家说,“千重要,万重要,看护好幼小的孩子最重要”。井告诫家长“要管理好易燃物,把有害的东西放在孩子不能摸到的地方”。

中毒:误服药物发生中毒多见于0~4岁儿童。毒物有氟乙酰胺类灭鼠药、有机磷农药、鱼胆等,此外还有煤油、汽油、油漆等。专家说,儿童服入有毒的东西多是大人管理不善所致。因此,家长一定要管好家中的有毒物质。值得一提的是,有一部分小儿中毒是由于不正当要求木被满足,或心理压力过重而有意服毒,这是儿童中毒的重要危险因素之一。

跌落:随着高层楼房逐年增多,阳台、门窗、楼梯缺乏保护装置,儿童坠落事故的发生有增多趋势。小儿好奇心强,喜欢爬高。或有的家长外出将小儿反锁房中,孩子由于恐惧由阳台或窗口翻出造成坠落。

窒息:吸入异物是主要原因,高危人群为0~4岁儿童。异物的种类繁多,以植物性异物占多数,比如花生米,瓜子、果冻等。另外,还有其他的物品,如塑料插板、玩具零件、纽扣、笔帽甚至铁钉、图钉;此外,也有因被子盖住婴儿面部造成窒息死亡的;农村妇女在农忙时固极度疲劳喂奶时乳房堵住幼儿口鼻造成窒息死亡。近年来,小儿气管异物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其原因与小儿餐外食物增多有关。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统计数字,但有青少年因升学考试落榜或失恋而跳楼的报道。

『捌』 小学生在校发生意外的真实事件

9月26日下午2点多钟,云南昆明北京路明通小学发生踩踏事故,目前伤亡人数为31人,其中6人死亡……2014年9月27日《人民网》
校园踩踏事故,昆明不是第一起,2013年02月27日湖北襄阳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发生踩踏事故;2013年03月28日西安发生小学生踩踏事件致16人受伤;2013年04月17日深圳发生小学生踩踏事故 8名儿童受伤4人伤势严重;2012年11月28日长沙育英二小发生踩踏事故 33人受伤3人留院;2010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第五小学课间操期间学生下楼时,由于前面一名学生摔倒,造成踩踏事故,致使41名学生受伤,其中重伤7人,轻伤34人;2009年12月07日湖南湘潭一中学发生踩踏事故 8死26伤……校园踩踏事故一二再再二三地发生,而且相当一部分事故是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让我们带着悲重的心情再回顾一下这次昆明小学生的踩踏事故:事发时刚上完午休,时间也就是14点左右,起因是有几名学生在海绵垫子上玩,听到上课声后,“很多人都往下面跑,但是午休楼的出口有点窄,不好出去。”在自己身前也陆续有学生倒下,后面不清楚情况的学生又跑下楼,人群拥堵至五六楼都无法动弹。哭声和喊声在午休楼的楼道里此起彼伏。王嘉说,在自己身前也陆续有学生倒下,后面不清楚情况的学生又跑下楼,人群拥堵至五六楼都无法动弹。哭声和喊声在午休楼的楼道里此起彼伏。摔倒被几名同学压住后,王嘉也挤在人堆里,她使劲挣扎后才从人堆里钻出来。她看到有学生被压得透不过气,显得很痛苦,’现场很混乱,有的学生鞋子也被挤掉了,有的学生腰和腿受伤了。’听到学生大声哭喊,很快几名老师也跑了过来,开始疏导学生并报警,民警和120急救人员随后赶到。’楼上有老师也在喊让学生往后面退不要挤,但是有些学生很惊慌没有听到。’王嘉说,从午休楼房间走出来的老师现场疏导持续了将近一小时……”
细细梳理,事故前并并无危险成分的存在,真正的起因就是上课铃响了,同学们急着上课,所以使楼道口变得“狭窄”起来,前面同学摔倒,后面同学相拥,于是一场悲剧便发生了……
而实际上,这场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试想,如果我们的同学讲文明、懂礼貌,讲秩序,守规矩,相互谦让、相互照顾,顺序下楼,事故就不可能出现;如果我们的学生有防范意识,懂得出现意外如何应急,前面学生摔倒,后面学生就应该及时的停止、救助,那么,事故也就可能避免;事故发生的时间是下午14点左右,此时,正是光天化日,光线充足,前面出现意外,后面应该完全看得见,而且前面出现事故,肯定也会有同学呼喊,后面的同学也应该完全能够听得见,可是为什么后面的同学还是拥挤地那么欢?这不仅仅是物理学上的惯性问题,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学生调皮、“恶作剧”,而是说明,我们的学生不讲秩序,不守规矩,缺乏安全意识,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甚至暴露了我们某些同学低下的道德素质……
此类事故出现后,无论是相关部门还是学校,第一反应就是强强校园的各项安全措施,对相关重点部位进行加固,对楼梯出口进行加宽,增加值班教师的人数,强化值班教师的责任等,对于校完安全来说,所有这些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笔者以为,这些措施只是安全的外在形式,是标不是本,要想真正保障学生的安全,要标本兼治。那么校园安全的本在哪里?那就是学生的自我安全意识、自我防护能力,甚至还包括了我们孩子的文明意识和道德素质。把安全写进每个学生心里,才是安全工作的根本。
记得看过这样一幅漫画:动物园里的猴子从围栏里子逃了出去,管理员于是将围栏加高,但猴子还是能够逃走;管理员再将围栏加高,可还是未能阻止猴子的出逃;在管理员第三次加高围栏的时候,小猴子不无担心地对老猴子说:“人们又在加高围栏了!”老猴子笑笑说:“不用担心,围栏再高也没用,你没看见,他们忘了给围栏的大门上锁!”

『玖』 介绍几个小学生在校发生的事故案例

小学二年级学生甲某(10岁),下午放学后在学校操场玩耍,不甚自己从单杠上摔下,导致右手摔断,事发后周围学生未报告老师,学校保安,老师等没有把学生送往医院,也没有通知家长。后是一同学的母亲通知了家长,才将孩子送到医院,这已是事发两小时后了。请问学校是否有责任?有什么责任?是否需赔偿?赔偿多少?依据哪些法律条款?如果不同法律条款有冲突,又怎么办?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拾』 中学生常见的意外事故有哪些

中学生常见的意外事故主要有交通事故、跌伤事故、游泳溺水等多种类型,中学生由于年龄专和意识等方面的原因属,在预防和自我保护意识上是相对薄弱的。以下是一组数据:我国中小发生的安全事故 2006年的主要原因特点是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是多数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主要比例分布是: 学生安全意识差占45%,学校管理占18%,社会交通、治安原因占27%;自然灾害等占10%,因此作为班主任首先应该指导和教育学生提高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

阅读全文

与中小学生意外事故案例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小学读书计划表格模板 浏览:342
小学语文四年级感叹句 浏览:243
天通苑中山实验小学 浏览:596
小学三年级语文补习班内容 浏览:921
吉安师范附属小学作文 浏览:396
小学教师备课网站 浏览:1
私立美男学院 浏览:383
小学六年级上册语文第六单元试卷凉州岛 浏览:915
小学1年级手gong大全 浏览:459
小学生手抄报的图片大全图片大全 浏览:68
小学健康知识讲座 浏览:120
小学毕业季适合发老师的句子 浏览:451
汕尾凤山中心小学校长 浏览:606
小学生毕业汇演舞蹈 浏览:702
小学生抗击疫情的表演 浏览:107
私立华联大学本科 浏览:61
小学三年级作文我想谢谢你400 浏览:855
中小学生睡眠问题 浏览:174
小学生公共生活守规则教案 浏览:313
淮河私立学校 浏览: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