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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中小学转让

发布时间:2021-02-15 05:47:45

私立学校可以转公立学校吗

可以转。

初中转学手续如下:

1、学生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

3、监护人持转学联系单和相关材料到本区教育局联系;

4、区教育局核准后安排接收学校,接收学校在转学联系单上加盖学校公章;

5、监护人持盖有接收学校公章的转学联系单,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

(1)私立中小学转让扩展阅读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② 学生怎么从公办学校转到私立学校 急!

从公办学校转入私立学校很好办的、、你说初一考上没去说明你的成绩挺好的,所以你这种清况学校更愿意接受了、、

无论哪所私立学校看重的都是学生的文化成绩,只要成绩好一切都好办很顺利的就能转成功、、、

至于考试、不同的学校管理、录取方式也不同、所以这个不好说

一句话、从公转私很好转的、不需要什么复杂的东西、档案一类的、放心好啦
祝你、转学成功。。。。

③ 在私立学校上学过,再可以转到公立学校吗

一般是可以从私立学校转到公立学校的。

私立学校(PrivateSchool)是指由私人或私立机构投资,由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批准,教育和政府的结合,解决更多侧重于教育公平问题的学校,

民办学校教育质量保障问题,事实上是讨论如何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对我们民办教育能不能在教育资源国际化、市场化的条件下,求得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关于这个问题,我想分三个方面和大家做一些共同讨论。

关于民办教育质量保障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特征,为什么我们要提出一个质量保障这样一个概念。质量保障不是一个宣传,更重要的我们认为质量保障这一概念的提出,基于下面三个考虑:第一个考虑,对民办学校来说,我想强调一个观点,叫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因为从传统意义上说,我们中国的民办企业家都有一个通病,小富即安,我这个学校办的不错了,在当地很有影响,有 幼儿园、 小学、 初中、 高中,好象也是一个最好的学校。如果我们有这样一种思想的话,那意味着民办学校在走下坡路。

在我们看来只是一时的标志,更好是永恒的追求,作为教育工作者,要追求今天比昨天做的更好。有人经常问我,一个人的寿命有多长?男性平均72岁,女性长些,平均74岁。我说在我看来,人的寿命如果抽象的看,和任何组织、学校一样,只有三天,就是昨天、今天和明天。那我们学校质量保障,可以保障今天是最好的,保障我们明天做的更好。

今天比昨天好,明天比今天好,一天比一天好,我认为在现代社会当中,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要取得持续发展,这是一个基本的要点,同样,我们都是教育工作者,我们教师都奉行一句名言,要给学生一杯水,我们自己就得有一桶水。但是,我可以说从现代社会发展来说,这句话已经落伍了,过时了,不成立了。教师要给学生一杯水,你自己必须是一条小河,一条小溪,就是长流长动的,在流动过程中,自我否定,自我更新,自我发展,自我提高。

④ 上了私立学校之后可以转到公立学校吗

一般是可以从私立学校转到公立学校的。
过程是这样:期末到要转入的学校登记,新学期开始版有转入生权出榜(正常每学期都有);然后到原来就读学校提取孩子的学籍资料;转入学校学位紧的话,要和教务处老师打好关系,有老师的帮助会轻松很多。
其实对于私立和公立学校各有利弊,一个是社会资源,一个是国家资源。就目前而言,以经济为中心的大背景下,教育失衡。使得私立学校出现,走向市场,私立学校要想在市场中取胜,就得在教育方便有所作为,所以很多公立教师赚外快去了私立学校,没有两刷子显然是不能立足的,虽然可能一些硬件设施没有公立的好,但是适应市场变化来说,私立学校灵活一些。公立学校呢?相比私立学习,教育设施齐全完备一些,但过于形式不作为者也是有的,浪费国家资源,有些科目设置得也不近合理,但历史悠久是他们的优势。在选中私立还是公立学校而言,还要注意私立学校是否具备办学资格,经过国家教委批准办学,否则获得的证书不被承认就是件很冤的事情。

⑤ 幼儿园转让后相关证件是变更还是需要重新办理

幼儿园转让可办理证件转让,被转让人也可重新申请办理,不过后者的手续较前者要繁琐。

民办幼儿园变更登记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准予办学登记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包括民办的普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需改变举办者、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学校规模,必须经原办学登记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民办学校需改变举办者、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学校规模,必须经市教育局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市教育局和镇区教办备案。
一、 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民办幼儿园变更登记表》。
3、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民办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举办者,需提交
①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载文件);
②民办幼儿园的财务审计报告;
③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民办幼儿园移交问题的合约(此合约必须在市教育局经办人见证下签署)。
(2)变更地址,变更后新地址校舍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验收文件(新园舍需作办学条件的评议)。
(3)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办幼儿园的财务审计报告、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民办幼儿园拟任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4)变更园长,需提交原园长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园长的任职文件及《民办幼儿园拟任园长履历表》。
二、变更手续
1、申请变更登记,应由民办幼儿园及其上级法人单位指定本单位员工或者委托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经办人负责办理。
2、办理变更登记时,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如变更举办者的需出具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变更后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变更法人代表的,需分别出具原法人代表和变更后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如不能出具的,必须有书面说明材料。
3、教育局收到民办幼儿园申请变更的全部有效文件后,根据幼儿园当年年检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需进行评议的,评议时间不算在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⑥ 可以从私立学校转到公立学校吗

如果你说的是高中或者初中,只要有教育局承认的学籍,完全可以转学;如果你说的私立学校没有学籍,那是绝对转不了的。

⑦ 急啊!!!!!我家办了私立小学,现承包给别人管理经营,合法吗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专给予行政处属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方案:

1:办私立小学需要行政许可,如果所承包给别人管理经营没有行政许可的话(也就是说没有资格),那么你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甚至是触犯了刑法。如果租出去,得让承包人去办理行政许可。
2:你们所签定的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不成立。也没有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3:承包人没有行政许可,而进行行政活动,本身也触犯法律,需要承担责任.

小学教育办学许可证可以转让吗

教育培抄训机构转让可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程序,但是办学许可证是不能转让的,需要重新办理。

教育机构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一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

2、《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登记表》。

3、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举办者,需提交

①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②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③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移交问题的合约

(2)变更地址,变更后新地址校舍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验收文件(新园舍需作办学条件的评议)。

(3)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

教育资质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原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是不能转让的。

⑨ 公立学校被私立学校兼并,如何有法可依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省级统筹职能,落实县级政府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明确政策界限,把握政策尺度,指导和督促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纠正各种违法的办学行为。

二、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公办学校收费行为

各地要切实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把维持学校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之后,公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收费项目。

三、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

自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闲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产,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提出解决现有改制学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并依法加以规范。

四、依法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或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能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要积极推动学区内各学校优秀课程、优秀教师、实验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场馆等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

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能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给予学习困难的学生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五、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也不得随意减少非考试科目的教学时间。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学校作息时间安排的指导意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各地要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能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六、依法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切实加强教师管理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倡导尊师重教,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强化师德教育和考核,引导广大教师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推进教师聘任制,通过签约方式,明确教师责任、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教师本职工作、校外兼职等方面要提出明确的职业要求,加强教师工作考核,对严重违约者可予以解聘。坚决纠正一些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校外补课的错误做法。

广大教师要为人师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主动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促进全体学生共同成长进步。

七、依法加强督导检查,完善奖惩机制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同时,对依法办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对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中,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办学,督导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督学责任区,发挥督学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教育部将运用督导检查和通报机制,督促各地及时查处、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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