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教育局不允许中小学生补课,为什么老师还要学生交钱补课呢
有的时候市场需求不以政府的限制能够阻止的,比如黄赌毒三者,事实上私自补课也是这样的,家长希望自家孩子不一样,所以必然想要在课外找小灶,而老师觉得工资低,自然不介意发点意外之财。
⑵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有哪些
《规定》就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六条禁令:
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⑶ 学校老师周六在家给学生补课,还收费这个合法吗
不犯法,但是违规。
有偿补课一直是我国教育治理的难题之一。尽管教育部和其他部委从学版生减负、素质教权育、行风建设和规范收费等方面着手出台多个规范,补课问题仍然未得到有效治理。近日,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首次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规定》明确了中小学及在职教师的六种行为构成有偿补课。
《规定》将有偿补课的实施主体限定为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对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止,是出于教师的特定职业要求。退休教师已经不在学校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规定》调整范围。
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第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在职中小学教师构成有偿补课的情形也有三种:第一,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第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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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行为有哪些
此前,教育部出台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坚决纠正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因此,省教育厅下发的《方案》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的下列行为属于“有偿补课”:
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方案》规定,将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和承诺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与下辖中小学校签订工作责任书,在职中小学教师应与学校签订书面承诺书,层层落实防止有偿补课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违规学校和教师定期通报制度,在所辖范围内通报违规责任人。
同时,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机制,确因工作需要,教师在校外向学生提供公益性辅导或授课活动的,实行事前报告制度。
《方案》还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理,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⑸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教师〔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2015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公布统一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各省级教育部门请于2015年底前将《规定》的实施方案和处理办法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部
2015年6月29日
⑹ 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的规定》是否违反《劳动法》
不违法。教师有偿补课,对社会的利益损害较大,影响学生公平的受教育权,因此需要规定严禁教师有偿补课。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的规定》 没有违反《劳动法》和《宪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印发”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
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⑺ 怎么看教师补课的现象
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获取经济利益或额外报酬为目回的,从事课外答辅导、补习的有偿服务行为。
长期以来,有偿补课处于一种国家禁止、社会诟病、教师不解的状态,究其原因,是三方站在各自立场上的缘故。从国家层面来讲,首先,有偿补课有悖国家长期倡导的为中小学生减负的宗旨。且不论其倡导的实际效果如何,有偿补课却占用了学生的课余时间,变相增加了学生的课外负担。其次是平息民愤的需要。自从产生了有偿补课,就为社会上不少家长抨击、诟病,为公平起见,国家也就一禁了之。
第三,更好地管理教师的需要。只有杜绝教师的第二职业,才能让教师心无杂念,一门心思从事教育。从家长的立场来说,这是家长与教师之间的信任危机。他们认为,教师为了赚钱,一定会昧着良心,课上该讲的不讲,都放到补习时再讲。再者,我没钱补课,与别的孩子岂不越差越远,这公平吗?
⑻ 中小学允许补课吗
市教抄育工委、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公办中小学不得利用假期组织学生补课收费,同时不得与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合作或以民办学校名义变相补课收费。严禁各中学以各种名义面向小学生举办以招生选拔为目的的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类培训班,严禁组织任何类似招生选拔性质的集训、竞赛、冬令营等活动。并将在假期对民办机构举办的各类中小学培训班进行专项检查。
所以有规定不能补课
⑼ 教育部禁止中小学教师给学生的补课近一年了,为什么身边还有补课现象
教育部禁止中来小学教师补充学源生近一年的时间。您周围有辅导课程吗?如今,所谓的补习班实际上是补习班,与我们过去的老师为学生提供的课程相去甚远。
白居易老师曾经写过一首诗,里面有两句话,大家应当很清楚,那就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对于有偿补课家长都深恶痛绝,可是这个社会就是这个样子,有什么办法呢?只能是最大程度上进行限制。
⑽ 关于教师课外给学生补课,教育部门有什么规定
1、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规定: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2、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0)中小学生教师补课扩展阅读:
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尤其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