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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备案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28 00:11:32

⑴ 民办(私立)小学、初中是否属于义务教育收取学费有何法律依据

这个事,我不同意“放弃权利”的观点,我认为这个观点是解释不通的。专

我认为:

1、这个问属题是一个“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孩子送到私立民办学校就读,就形成了这样的合同关系,只要这个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2、回头再看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义务教育完全免费”是针对公办学校而提出的,意在约束公办教育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非这种私立民办教育主体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所以,把孩子送去私立学校就读,这个行为本身应适用合同法来进行调整。

3、民办学校的学生,并没有放弃义务教育的权利,一旦从民办学校中退学,或者转到公办学校去,仍然享受义务教育的政策。

⑵ 民办学校会乱收费吗

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要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政策。其中,民办小学学杂费继续实行“独立分段”收费管理。除政策允许调整收费的学生外,其他学生不受学校调整学杂费标准的影响。
并且,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设定固定的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开学之前,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在公示栏内及校园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执行“独立分段”政策的民办小学,应在学生入学时(对在校三年级学生最少要提前一个学期),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有关学杂费标准调整的预期影响。
市发改局要求,各学校的招生简章必须注明学校简介、招生对象和招生人数、服务内容、教学特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政策、退费规定等内容。
学校调整收费前要广泛征求
学生家长意见
“通知”规定,各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时间收费和退费,学期结束前不得提前收费,且注册缴费时间不得少于3周;受教育者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费。
发改局表示,自2018年秋季起,各学校在申请调整收费标准前,应通过召开家委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就收费调整幅度、调价理由、增加收入使用计划等广泛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并将学生家长意见汇总和采纳情况、学校改进措施、调整收费对家长的承诺等资料,作为调整收费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⑶ 民办学校不按物价局批准自行提高收费犯法吗

当然是违法的了,如果物价局有明确定价,那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提高收费!
如果想提高收费,必须重新申请定价,待审批完成才能执行新的价格!不然就是违法!
如果违法,是可以举报的12315!

⑷ 民办学校如果涨学费需要什么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如果涨学费需要物价部门成本监审。有空看一下:
民办校收费, 能否让市场做主?

昨日,南京市物价局首度披露,在今年申请涨价的9家民办学校中,有5家已被驳回学费调整申请,其余4家进入调价程序,将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向社会公布收费调整情况,这意味着其它民办校还将维持现有收费标准。此举引发民办校不满,多位校长呼吁,要变学费审核批准制为备案制,让民办校收费和市场接轨。
南京市物价局介绍,南京所有民办中小学调整学费标准,都必须进行成本监审,凡成本不超过现行收费标准的不得再调整。为防止学校频繁调价,南京规定民办校现行收费标准必须满3年才能调整。去年,当地有10所学校提出调价申请,其中8所获批。今年申请涨价被驳回的5家学校,都是现行收费标准未满3年。这一规定,民办校早已熟知,此次仍违规提出申请,有校长说实在情非得已,学校收支难以平衡。
南京秦淮外国语学校此次申请调价,获得涨价资格,正接受物价部门成本监审。该校申请将现行5000元/学期的学费调到6500元/学期。校长王正勇说,3年来,学校成本大幅增加,教师的“五险一金”2012年支出86万元,去年达164万元;学校的设备多是2008年购置,7年下来,这些设备需更新。如果学费不涨,学校每年将亏空300万元。虽然申请被接受,未来3年的学费能收多少,仍有待物价部门最后决定。
南京育英外国语学校校长华明友说,学校每学期生均成本达6900—7000元,而学费还维持在4800元/学期,这个标准已收满3年,今年才有资格申请调整,学校想调整到6600元/学期。
几位受访校长表示,民办校要吸引好的师资,工资待遇水平不能低于公办校,而提高工资待遇,势必带来办学成本上涨,需要适当调高学费标准。
民办校此次申请涨学费,还有个重要原因,那就是随着教育综合改革的推进,包括择校费、捐资助学费等在内,民办校学费之外一切费用将被禁止收取。王正勇说,秦淮外国语学校赞助费标准在1万元左右,这块一年至少有两三百万元。而玄武外国语学校等民办校,赞助标准达两三万元。
民办校禁止收取择校费、赞助费,从何时执行,尽管尚无确切消息,但校长们都认定取消学费之外的收费是大势所趋。玄武外国语学校董事长孙菊生说,择校费已成学校的辅助性收入。如果不能收择校费,学校就不会接收各种关系送过来的“条子”,所有学生都经考核或摇号入学,当然,这种情况下,学校需要提高学费,才能正常运转。
南京民办校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就算学费上涨,也不会影响现有在校学生。几位民办校家长表示,如果把一两万元赞助费分摊到6个学期,每学期要多缴三四千元,相比之下,不缴赞助费,学费提高一两千元,其实学生缴费变少了。
而对家长来说,他们更关心学校的教学质量。一位家长说,南京的中考成绩,除了南京外国语学校和南京树人中学,排在前面的都是玄外、秦外等民办校。这些学校适度涨价,家长能接受,至少还是比上培训班、培训机构便宜多了。
一位民办校校长说,民办校没有得到财政一分钱拨款,自己收学费,还有这么多限制。孙菊生说,民办校收费应交给市场,收费高了,招不到学生,学校自己会垮台。
据了解,南京部分民办校正商议向教育部门申请,将民办校收费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一位校长说,国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如果学费定价机制不改革,势必影响社会资本积极性。
南京市物价部门表示,民办校学费要经审核,是国家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进入调价程序的4所学校,在经过专业中介机构的成本审核外,物价部门还将召开家长座谈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进行社会公示后,学费标准才算尘埃落定。

⑸ 慈溪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备案怎么办

1、提供教育主管部门意见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备案表;
2、提供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提供办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其他与收费有关的材料
法定依据: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3、《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4、《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13〕45号)
5、《浙江省民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有疑问可咨询慈溪市行政服务中心公众微信号

⑹ 国家对民办教育收费是如何管理的

一、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
1.全面落实对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含教学点,以下同)的管理职责。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依法规范办学。中心城区已经存在的、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办学所在区提出独立办学申请且达到办学条件的,所在区应依法审批,不得额外设置门槛;中心城区已经存在的、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目前暂时达不到独立办学条件、以原审批区培训机构名义办学的,要严格履行备案要求,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办学场地所在区与原审批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依法加强管理。自2014年专项治理后,培训机构不再跨区设立分支机构。凡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办学所在区应将其作为无证办学机构履行管理职责,报请属地政府并会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2.加强对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调查清理。中心城区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所属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并结合专项治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清理结果。
二、进一步加强备案管理
1.落实培训机构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备案管理。培训机构凡发布宣传广告与招生简章的,应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同时,要切实加强事前审查及事中、事后的指导与监管。
2.切实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发布的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培训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或简化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利用名校名师的名义进行宣传招生,不得有夸大其词的虚假宣传行为,不得故意欺骗或误导家长与学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培训机构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开展宣传,依法处理培训机构因发布虚假广告简章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办学许可证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治理情况,对所属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范围和内容进行清理规范,不得出现无具体业务范围及办学内容规定的培训机构。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指导所属培训机构进行“亮证”办学,在其注册办学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要求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内容开展培训。任何培训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办学许可证核准事项;不得擅自开展办学许可证上未载明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内容。
四、进一步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1.坚持培训机构收费公示制度。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培训机构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自主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规范培训机构合同管理。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培训机构与学员(或未成年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要体现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合理原则,杜绝出现免除培训机构责任、无理加重学员责任、强行排除学员权益的霸王条款。
3.妥善处理培训机构的学员退费。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维护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督促培训机构向学员开具规范的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与学员因退费出现纠纷时,教育主管部门应协调涉事培训机构积极处理。调解无效应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生培训管理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培训机构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推动行业自律,体现社会责任。培训机构要认真履行《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自律公约》,不得以各类义务教育成绩与培训入学挂钩,不得举办与义务教育升学相挂钩的培训班,不得为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入学提供考试等服务,不得有奥数、学科竞赛等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任职教师管理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具备国家规定资格的教师,聘请的外籍教师应具备准入和资格认定证件与手续。各培训机构要依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务工合同,明确双方的的权利与义务,切实维护任职教师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自身职责与职能,按照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管理职责。对所属培训机构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分别提出实施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努力维护我市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每年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登记进行摸底调查,及时发现、处理未经审批的无证培训机构。需要进行取缔的,应报告属地政府并提请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八、进一步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所审批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情况、检查清理的相关情况、辨别合法培训机构的方法及渠道、学员与培训机构发生经济纠纷后的处理权限及流程等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有关媒体加大公示公告等宣传的力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社会公众对培训机构相关信息的知晓率,方便学生及家长理性选择培训服务。

⑺ 教育法私立学校收费规定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

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7)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备案制度扩展阅读:

服务收费:高校为学生提供自主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服务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的原则,立即收取,不与学费统一收取,禁止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取免费服务。

学院以学校或学院(系、学院、中心等)的名义,自愿向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种培训服务,并向他们收取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制定,报当地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⑻ 您好,请问私立学校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吗

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回办法》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答教育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各学校在确定后,持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及《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1)报学校所在区县(登记注册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一式两份,由价格主管部门与民办学校分别存档。
民办学校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提供相应服务。
民办学校实施收费时,需向学生开具相关税务。

⑼ 我国民办小学校收费有没有标准

我国民办小学收费是有标准的。每个地区的收费标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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