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省教育厅对小学各科课时安排的相关规定
小学一、二年级
品德与生活(2节)
语文(9节)
数学(5节)
体育(4节)
艺术【包括音乐、美术】(4节)
综合实践活动【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劳动与技术教育】(3节)
地方与学校开发或选用的课程(3节)
小学三、四、五、六年级
品德与社会(2节)
语文【包括作文】(8节)
数学(4节)
英语(2节)
科学(2节)
体育(3节)
艺术【包括音乐、美术】(4节)
综合实践活动【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劳动与技术教育】(2节)
地方与学校开发或选用的课程(3节)
2.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目标要求
(一抄)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以集中培训、远程研修和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积极推进“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全省互联互通,构建“现代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相结合”的教师继续教育格局,逐步加大远程研修课程在我省各级继续教育课程中的比例。
(二)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实行学分管理。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形式、内容折算成学分。在职教师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与执教学科相关的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管理依托“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建立全省统一平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学分登记与认证、学分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一体化,推进全省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
3.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十项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目录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及从事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全省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的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奖励或者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检举或者控告后,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发生违反本条例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校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或者将其作为编班依据。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每所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接收学生,并公布接收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应当发布公告,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指定时间领取学生入学通知书;未领取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到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其解决困难,防止辍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制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对农村学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他学生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规定,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招收对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 校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学校。 学校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乡镇村庄撤并以及当地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和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或者区域改造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学校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新建居民区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学校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康复及培养劳动、生产技能的场所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及时配备相应的教职工。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规划、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三条 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偏远农村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并以工作地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学校办学具体标准,推进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择校址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合理避让山洪、山体滑坡、地震活动断层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和抗震不利地段。其中,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建设标准,确定学校建设用地和规模,并对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拆迁学校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迁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调整。重建的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迁建所需费用由迁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及时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等场地维修、改造机制,每年定期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危房的校舍,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根据规定标准招收学生,编制班级,不得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化教育。 第三十条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出让出租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损毁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不得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教学环境。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是不得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工商、文化、交通、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在学校门前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限制速度等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发生交通堵塞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交通疏导。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在学校附近兴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设立娱乐场所或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安全和教育教学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师生进行逃生自救、互救和紧急疏散避险等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对校园内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学校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及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并逐步实行公开聘任、竞争上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长的聘任、培训、考核、交流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公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以及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编辑本段第四章 教 师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建立和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并逐步实行按岗聘用、竞聘上岗。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实行县(市、区)内统一的教师工资标准,确保教师依法按时足额获取工资,并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教师工资及按照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对在海岛、偏远的山区和农村等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一定补贴。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每年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体检,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教师教育工作,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教师教育工作的需要,并对农村地区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培养、培训给予政策和经费倾斜。 教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调整、配备教师,确保教师的学科、年龄和职务结构合理,重点保障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的偏远农村地区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抽调、借用在职教师。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建立教师交流制度,组织校长、教师在城乡、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并在教师培训、岗位设置、职务评审、骨干教师配备、学科带头人培养等方面对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给予倾斜。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帮助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提高整体教育教学水平。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招聘录用、工资福利、职务评审、岗位聘用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偏远农村地区学校任教。 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方式到农村地区学校任教的,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评价体系,对教师进行全面评价,不得片面以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依据。教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教师专业发展、岗位聘用、职务评审、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对教师实施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编辑本段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坚持面向全体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符合素质教育基本要求,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体确定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义务教育基本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课程评估机制,保障课程方案实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
5.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管理暂行办法之十项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上网搜搜,并结合国家宏观的管理办法整理。
6.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主要包含哪些方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一、要自觉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二、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关于教育教学的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三、要精心制定学期(学段)教育教学计划。四、要精心开发课程资源。五、要精心备课。六、要精心上课。七、要精心进行作业教学。八、要精心组织考试与评价。九、要精心指导学生课外学习与生活。十、要精心进行教育教学反思。
7.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加强对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专继续教育制度,属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8.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近期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情况的通报的正文内容
一、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初见成效
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减轻学生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高度,严格部署和落实课程方案,积极调整作息时间,得到广大学生、家长和教师的欢迎和拥护。主要表现在:
(一)及时调整了作息时间。检查组所到地区和学校都能按照《规范》的要求,对作息时间进行了及时调整,严格作息制度,为严格规范办学行为打下了基础。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双休日得到基本规范。绝大部分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都能严格按《规范》要求,不在双休日组织学生到校,保证了学生有更多的时间了解社会,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能力。
(三)教师的休息时间基本得到保障。双休日不再安排教师上课或辅导学生自习,将时间还给了教师,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四)自习时间基本不分配到学科。大部分学校都能把自习时间还给学生,不再统一组织上课或分配到学科教师,既解放了教师,也给了学生更多自主学习的空间。
(五)全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热情得到激发。广大中小学校充分认识到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积极投入到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中,努力探索提高教师素质、提高学生学习效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方式方法,师生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同时,素质教育工作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良好思想观念和社会舆论逐步形成,为下一步的推进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虽然全省从面上来看实施素质教育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一)部分学校对自习的理解和安排存在误区。《规范》明确规定:积极开展学生自主性学习,学生自习时间不分配到学科。检查组通过实地检查和与学生交流发现,一些学生虽然在班内自习、或到阅览室进行阅览、或到实验室做实验时带有明显的学校统一组织的痕迹,个别学校还存在把自习时间分配到学科、集中进行考试、教师集中上课等违规行为,没有真正给学生自主选择的权利。
(二)一些学校对实施素质教育缺乏高度认识,消极应付。检查中发现,有的学校印制假的作息时间表、假的课程表应对检查;有的强令学生统一口径以学生自愿为由应付检查;有的把周一至周五的自习时间全部安排上课,把自习时间全部调整到双休日,搞“偷梁换柱”;有的以学生自愿为幌子统一组织学生上晚自习或双休日自习;更有甚者,极个别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无视上级的规定顶风而上,在全县统一安排双休日自习,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与政策打“擦边球”。
(三)高中学校课时节数安排过多,超出《规范》规定的课时。检查中发现,高中学校普遍存在课时安排过多的现象。个别学校学生一天的课时达到12、13节,远远超出《规范》规定的要求。还有的学校根据晚熄灯时间倒排课时,晚自习时间达到4节。学生缺乏自由支配的时间,活动时间远远不足,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
(四)双休日的安排带有简单化倾向。《规范》明确规定,全省中小学生(本届高三年级周六除外)双休日一律不组织上课或组织自习。个别学校将此要求简单化,要么不顾及学生实际,一律要求学生双休日回家,实行清校;要么以校内资源有限为由,或组织学生自习,或组织进行实验等活动。
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要进一步明确学生双休日学习生活时间的自主性。自主学习作为一种学习方式的变革,带来的不仅仅是学习观念的改变,更重要的是对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必须明确,双休日是学生自主学习、生活的时间和空间,各级中小学要把双休日学生学习生活安排的自主权真正还给学生,帮助学生搞好双休日学习与生活规划,教给学生自主学习的方法,培养学生独立生活的能力。
(二)要进一步明确双休日的“双休”问题。双休日属于学生自主支配的时间,学生享有自主支配权。寄宿制的学校何时安排学生回家可由学校统筹考虑做出安排。但要改变过去不少学校一个月才允许学生回家一次的不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做法,允许学生两周回家休息一次。各市对所属高中要统一做出规定。
(三)要进一步规范双休日学生自主学习活动的安排。双休日在校学生学习与生活由学生自主安排,学校不得沿用平日作息制度控制学生,不得再用节数控制学生自主时间。双休日统一规定学生自主学习时间、学习内容,把自习时间分配到学科,利用自习时间统一组织学生上课、考试、作业、辅导,教师在自习时间讲解试卷等做法,都是违背《规范》的错误行为。各学校不得以学生、家长、教师自愿等任何名义,在双休日统一组织学生开展自习、辅导、上课、考试、做作业等教学活动。全省中小学校要开阔思路、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开发、开放学校教育资源,以满足学生双休日自主学习与生活锻炼的需要。
(四)要进一步规范双休日安排教师值班问题。学校不统一安排学生回家的双休日,安排少量教师值班,其目的是为了维持校园学生学习与生活秩序,组织各种可用的教育资源为学生学习与生活服务。
(五)要进一步明确关于自习时间的规定。寄宿制学校在坚持晚自习结束时间不晚于22点的同时,要注意学习绝对时间不能过长。走读生如有上晚自习的意愿,须经家长同意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晚自习结束时间也应当适当提前。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总结成绩、巩固成果。《规范》的出台,特别是对寒假、双休日和作息时间的明确规定,得到了广大教师、学生和家长的积极拥护。从两次专项检查来看,大部分地市能够充分领会实施素质教育的深刻意义,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要求规范办学行为,教师和学生的负担减轻,积极性被充分调动。各地要认真总结素质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取得的成绩,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战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标志,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主题,进一步抓好会议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防止顽固、落后思想的抬头和反弹。
(二)进一步开发校内外资源,优化学生成长环境。各地要引导学校合理规划学校资源,充分发挥各专用教室的功能,真正做到物尽其用。要注重拓展学生的活动空间,协调科研院所、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资源向学生开放,带领学生走出学校,走进社会,开展以“个性发展”、“读书成长”、“自然观察”、“走进社会”、“生活科技”等为主要内容的课外教育活动。
(三)积极探索新的途径,为学生自主学习创造条件。通过调整学校教育目标定位、调整课程设置、调整教师教学方式、调整学生管理方式,调整教师管理方式、调整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之间的关系等,促进学生从被动学习到主动学习的转变、促进教学从灌输式到启发式的转变,促进管理从被动约束式向主动自主式的转变,还给学生自主学习与生活的空间,培养学生自主管理和独立生活的能力。
(四)认真处理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对所属中小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督导检查。我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强化对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不得姑息。对于在规范办学行为中采取集体造假,如要求家长、学生、教师签署所谓的志愿书,制定两张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应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检查等错误做法,一经查实,要进行严厉处罚;对于我厅在暗访中发现而市、县教育部门没有发现的违规行为,将追究有关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不力的责任。
此件精神请各市教育局迅速传达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中小学校。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