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总结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
二○○六年七月四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附表1: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管理岗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专业技术岗位
一级
高
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中
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初
级
十二级
十三级
工勤技能岗位
技
术
工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普通工
附表2: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岗位总量
类别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特设岗位
比例
数量
管理
岗位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比例
数量
专业技术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比例
数量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比例
数量
工勤
技能
岗位
等级
技术工
普通工
主管
部门意见
政府人事部门意见
一
二
三
四
五
比例
数量
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是多少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是事业单位岗位中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版类别中的一种权。
其中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③ 请问特岗教师报考有什么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2、全日制普通高校具备教师资格条件的非师范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
3、取得教师资格,同时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1986年7月1日后出生)且与原就业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合同或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为人师表,志愿服务农村基层教育;
2、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服务岗位要求(应聘初中教师的学历要求原则上为本科及以上,所学专业与申请服务的岗位学科一致或相近);
3、身体条件。身体条件符合当地要求,并能适应设岗地区工作、生活环境条件。
(3)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扩展阅读:
特岗教师政策是中央实施的一项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特殊政策,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招聘程序:
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招聘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公布岗位、招聘人数等条件;
②自愿报名;
③资格审查;
④考试和考核;
⑤体检;
⑥确定招聘人选;
⑦岗前培训;
⑧教师资格认定;
⑨签订协议;
⑩派遣上岗。
具体招聘工作按各地方的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办法执行。
在所有的招教类考试中,面试所占的比重是非常大的。现在特岗教师的考试当中,很多时候面试占到六成的分数。在一些在编教师考试当中,甚至会更高,占到70%,80%,为什么这么设置呢?因为你将来是做老师,不管基础知识答的有多么好,如果你不能很好的讲课的话,全都是白费。
从面试准备的角度来讲,首先也是讲一个仪表,所有的面试都很注重仪表,但是对于自己身份的识别认知要非常清晰,你现在去考老师,仪表、谈吐要像一个老师,不是像,是从角色认同上就把自己当成老师来看待。如果不像一个老师,可能一下就会被淘汰掉了。
虽然现在麻辣教师很受学生欢迎,但是我希望大家在考的时候,还是不要麻辣,要更中庸化一些,社会认知上老师是什么形象,你就打扮成什么样,不要过于前卫,当然邋遢就更不用说了,永远不会受到主考考官的认可。
另外,在面试的过程中,主要采取的形式是说课和试讲,试讲就是正常的讲题。说课很多学生没有接触过,它是老师进行教研活动的方式,就是介绍课程的设置,设计思路,你最终要达到什么样的教学目标等等,既是对在座的考官进行一个阐述,它不是讲课,而是你对课程的设计的讲述。
然后说课也好,试讲也好,都可能会有考官提问,考官提问说明比较好,如果不提问大家就可以准备下一场考试了。基本上老师都会提问。
提问主要是分几个类型,最主要的是针对说课的内容,怎么做相应的设计,这很重要。另外,也会问你一些其他方面的东西,比如说你为什么考特岗教师等,也会包括一些教育理论的问题,都会在这个时候问你,大家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回答就好了。
④ 岗位类别有哪些
岗位类别有三种,分别是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根据人事部的规定,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还规定,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同时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工勤岗位
1、工勤技能一级。除从事电子、设备维修工种可设工勤技能一级外,其余工种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岗位。
2、工勤技能二级。除从事简单体力工作外的各工种均可设工勤技能二级岗位。
3、工勤技能三级。除从事简单体力工作外的各工种均可设工勤技能三级岗位。
4、工勤技能四级。除从事简单体力工作外的各工种均可设工勤技能四级岗位。
5、工勤技能五级。各工种均可设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6、普通工。普通工仅限现有职工,以后不得新增岗位,应通过自然减员达到取消普通工岗位的目的。
三、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4)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扩展阅读:
管理岗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规定如下: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以上依据为:人事部关于印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勤岗位任职条件
1、从事电子、设备维修工种并取得高级技师证书的可受聘为工勤技能一级岗位。
2、取得技师证书的可受聘为工勤技能二级岗位。
3、取得高级工证书的可受聘为工勤技能三级岗位。
4、取得中级工证书的可受聘为工勤技能四级岗位。
5、取得初级工证书的可受聘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6、未取得证书的工人只能受聘为普通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管理岗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工勤岗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专业技术岗位
⑤ 你好,我想报考2016年的南京四城区教师招聘,一般报考流程是什么样子的呢
您好,首先您要确定自身的条件。是否拥有教师资格证、自己的户籍是哪里、年龄、是否在职教师、拥有的学历、毕业年限(哪一年大学毕业)、普通话证、计算机等级证书,具体需要查看公告的说明。
一.考试时间:
招教的考试一般集中在每年的3月到8月,特岗考试时间一般从每年的3月份开始。一般的招教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通常相差15天左右,即报名后15天左右考试。招教考试信息出台到正式考试之间时间较短,建议广大考生提早备考(第一次参加考试建议备考3-6个月时间)提高在招教考试中的竞争力。
二.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一般为教育理论基础(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新课程改革、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等)和学科专业知识两大科(个别地区教育理论基础会有公共基础知识和时事政治)。具体要看报考地区的招聘简章,参加省统考的地区参考省统考的考试大纲。教师招聘笔试考试内容主要有三类:
1.一般考教育理论基础和学科专业知识两大科
教育理论基础包含: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新课程改革、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新课改等相关的教育理论知识。具体要看报考地区的招聘简章,参加省统考的地区参考省统考的考试大纲。
2.学科专业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也有不同,有的地区就是指上面所述的教育理论知识;有的地区公基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科技人文、自然地理、历史文化、事业单位、管理学、道德建设、公文写作、时政方针等内容。
3.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教育基础知识(事业单位D类教师岗常考)
考查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分析、策略选择等部分。教育理论知识又叫教育综合知识、教综。
三. 笔试考试
招教考试题型一般囊括为单选、多选、填空、名词解释、简答、论述、辨析和作文。各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几种,一般不会全部出现。包括客观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主观题(简单题、论述题、案例分析)
如果教师招聘的公告中没有写明考试的题型:一般是考常规题型:例如:选择、填空、简答、材料分析等,具体以考试题型为准。
四.面试考试
面试一般有结构化面试、说课或试讲,具体以所在省份的教师招聘考试公告为准。
五.常规教招考试流程:
主要是以当地教育局组织的公考的聘用机制,教育局通过发布招聘简章(一般是地区教育网或人事人才网)注:部分会统计报名人数。包括笔试-面试-考核-录用-签约等一般程序。
祝您成功!
⑥ 事业编制的岗位等级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科院士、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⑦ 非师范类专业可以考教师事业编吗
可以。
非师范类学生要取得教师资格,2012年开始全国统考,笔试必须通过教育知识与能力和综合素质,中学的还要多加一门专业知识的考试。需准备复习参加教育部门举办的考试或者去考自学考试相关的科目。
(7)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扩展阅读:
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⑧ 《赤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赤人办发〔2008〕2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和相关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不同情况,对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2、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范围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的类别和归属、名称、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用条件等,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员额编制总数内。
二、实施范围
4、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5、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6、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7、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设置
8、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动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作。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章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侠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9、按照人事部的规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理的70%。
(2)以社会事务管理为主要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与维护、工勤服务与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障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根据我区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管理岗位设置,根据单位员额编制总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并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中按照《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86]165号)有关规定精神评聘的高级工程师,可以进入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五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六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七级岗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高级工程师二至四级岗位数量。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自治区本级总体控制目标为2.7:4.0:3.3,旗县(区、市)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0.6:3.2:6.2。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17、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8、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应在岗位等级规范(见附件1)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完成岗位工作所需技能水平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应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应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19、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0、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非常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高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和类别归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1、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2):
(1)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岗情况下,引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中有关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22、特设岗位的设置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盟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2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职能、员额编制总数、内设机构数、各级领导职数,本单位拟设各等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及其在各个内设机构中的岗位名称与数量等),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情况表》(见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表》(见附件4)、《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技术工岗位设置情况表》(见附件5)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照管理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岗位设置方案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实施岗位聘用的方法步骤、时间进度、组织领导机构、监督措施以及完成岗位聘用后对所聘人员进行岗位考核等),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行业指导意见已有明确岗位名称的,应按照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岗位编码、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工作项目与岗位职责、工作数量与质量标准等;
(4)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2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自治区直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2)盟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盟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盟市直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盟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旗县(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旗县(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盟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旗县直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旗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盟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盟市以下(含盟市)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单位,其岗位设置方案经盟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5)自治区垂直管理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其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25、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6、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管理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必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基本条件
27、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8、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七至十级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六级以上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9、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须是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业内公认的全区一流专家、学者。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0、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普通工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31、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实际受聘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综合考虑本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数量、人员队伍状况及不同的能力水平要求等因素,在不低于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岗位聘用
32、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均应按照所设置的岗位进行聘用。非本岗位聘用人员不得享受该岗位规定的相关待遇。聘用岗位的种类及各等级岗位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范围内。
33、聘用程序、方法、条件及其他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16号)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34、聘用工作应首先在本单位现有职工中进行,并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岗位仍有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工招聘。
35、事业单位应根据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统一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新文本(见内人发[2006]64号文件)。
36、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过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指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的核准,下同)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其中,合同期限已满或合同中未规定合同期限的人员,应按照核准的岗位竞聘或续聘,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含合同期限至退休)未满的,应在核准的相应等级位数内明确现聘岗位等级,并按照所明确的岗位对原合同中的岗位名称及等级做出相应变更。各事业单位在与上述人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对原聘用合同中的岗位名称及等级做出变更前,应履行本实施意见第40条规定的审核备案程序。
3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16号)、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38、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或者聘用期满重新竞聘上岗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的比例;已经达到或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都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3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受聘于两类岗位。特殊情况确需兼聘的,须依照本实施意见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审核备案权限批准。
40、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分级备案制度。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和自治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含自治区垂直管理系统中各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聘用(调整)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在办理聘用手续前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事厅备案;聘用(调整)十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三级以上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应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三级、四级职员岗位工作人员的聘用(调整),应按照干部任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其余各等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调整)工作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核,报主管部门备案。
盟市、旗县(区、市)、苏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聘用(调整)工作人员,其审核备案及管理权限和程序由盟市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规定。
八、组织实施
42、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各类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需设置本单位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的类别归属、等级,做好人员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等工作。
4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委结合行业特点出台了本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事业单位,可将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一并执行;能够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事业单位,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在执行本实施意见的同时,参照执行相近行业的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
44、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45、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不得违反岗位数额、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不予兑现岗位等级工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6、各盟市人事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47、本实施意见由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48、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⑨ 请问江西省事业单位考试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以及工勤岗这三种的考试内容有什么区别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一、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和等级一是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是指事业单位设置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为便于表述,以下简称为“类别结构比例”。二是专业技术层级岗位结构比例:是指事业单位设置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为便于表述,以下简称为“层级结构比例”。三是专业技术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结构比例:是指事业单位设置的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之间的划分的各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为便于表述,以下简称为“等级结构比例”。(一)专业技术岗位什么是岗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所称的“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岗位有其明确的构成要件,即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专业技术岗位,则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如何区分?按照现行职称制度,有29个系列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我市事业单位常见系列包括:高校教师、中专教师、技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卫生(医、药、护、技)、农业、文博、图书资料、艺术、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档案、教练员、翻译、社会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新闻系列(包括采、编)、播音、律师等系列。列入29个职称评审系列的岗位都是专业技术岗位。未列入29个系列的不能跨入职称评审系列的岗位,不能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具体分为三个层级和13个等级。“层级”和“等级”两个概念的指代不同。“层级”重在“层”,“等级”重在“等”,在“层”下设“等”。三个层级是指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也就是一至七级;再细分就是,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也就是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也就是十一至十三级。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⑩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事业单位三类岗控制标准
事业单来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源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