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09年12月23日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9名见义勇为市民进行表彰,其中一名中学生引起了媒体关注,他就是
(1)对中小学生见义勇为事迹给予一定的肯定是因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是包括青内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义不容容辞的责任。不主动进行宣传是因为违法犯罪分子往往是凶恶、狡猾的。中小学生在与其斗争时,既要勇敢,又要机智,不能与其硬拼,而要讲究智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力求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巧妙地将不法分子抓获。 (2)我会发动周围的人们同歹徒斗争,或设法稳住歹徒,记住歹徒相貌,了解歹徒去向,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等。 |
㈡ 法律反对中小学生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属来于道德范畴,与法律规范源无直接关系。但在法律层面上,中小学生作为儿童、未年人,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
见义勇为毕竟具有高人身危险,所以个人认为中小学生见义勇为的行为不应被提倡。
㈢ 中小学生该不该见义勇为
在自己不会受到伤害的前提下可以见义勇为
㈣ 为何不支持中小学生见义勇为给一篇800字作文
回眸岁来月,那深深浅浅的爱的印源记,早已经清晰地镌刻在你我携手走过的风雨里。都说爱是一种修行,偶尔的离别,也许就是上天对我们爱的考验,生活中有许多的不得不,由不得选择,也许只有离别,才会有思念,也只有思念,才会品出这爱、这情究竟是一种什么味道,那是怎样的一种情,情深意长,不离不弃;那是怎样的一种爱,地老天荒,此情不移。
怀着万般的爱恋,走在清清浅浅的秋日,在秋雨如诗的记忆里徜徉,一路执着,一路期盼,一路潋一丝丝心语,柔柔的、凉凉的,透着喜悦和薄薄的素雅之美,心魂就这样在这份浪漫中深情的凝望,痴痴地,无语也凝噎,雨落冰馨,情就这样醉在梦里,醉在雨里,醉在想你的一朵诗意里。
㈤ 中小学生守则见义勇为变为见义智为的理由
物质决定一切!
小学生,没有那个能力!
我小的时候,学赖宁,现在我对孩子说,着火了先跑
㈥ 对中小学生提倡 见义智为 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启示
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市通过地方立法形式颁布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新年开始实施。与此同时,京城一些中小学摘下了少年英雄赖宁的画像。
通过不断地“启蒙”,现在许多人已经明白,即使对于成年人,见义勇为也是一种“超高”的道德要求,只有极少数成年人才能做到,且此一时能做到并不代表彼一时也能做到。很显然,把大多数成年人都难以做到的行为当作对未成年人的基本行为要求,不仅脱离实际,甚至还有点儿“残酷”。
这样说丝毫也不否认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社会道德,也不贬低见义勇为者的人身价值。人不能没有勇敢与正直,不可缺失社会责任感,对人进行利他主义教育更该从少年儿童抓起。问题在于按现有的社会经济基础及建立于该基础之上的社会实际道德水准,对少年儿童的利他主义教育,着重在“不损人”的教育层面才是现实的和可操作的。
基于这个思路,我主张将学校的见义勇为教育改成“见义智为”教育,教导少年儿童在遇到危险时,首先是保护好自己,在此基础上选择报警、记住坏人特征、需要时出庭作证等等。总之,教育少年儿童不可“损人”,同时教育他们学会合法和合情理地“利己”。
事实上,许多地区的许多学校,在新颁布的学生守则中已将“见义勇为”的词语删除,这个空缺,理当可有“见义智为”填补。开展“见义智为”教育,教师、学校、社会大可理直气壮!
㈦ 中小学生该不该见义勇为
如果能办到的可以
如果自己能力不足
还去见义勇为
那就是傻了
㈧ 新的《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删除了“敢于斗争”、“见义勇为”等内容,不再鼓励中
赞同张凯、穆群的说法,不赞同刘丹的说法。 因为:(1)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还不成熟,力量还比较弱小,而违法犯罪分子往往是凶恶和狡猾的,鼓励未成年人牺牲自我“敢于斗争”,容易使未成年人的身心甚至生命受到不应有的伤害。(2)要求中学生遇到坏人坏事和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报告、善于斗争,学会自救自护,就是鼓励未成年人要敢于又要善于同坏人坏事和违法犯罪作斗争,在保全自己的前提下,用最小的损失来制止违法犯罪。(3)删除“敢于斗争”、“见义勇为”并不是不鼓励中小学生与坏人坏事和违法犯罪作斗争,而是采取一种机智灵活的方式,不能硬拼和蛮干,这也是一种力所能及的见义勇为。 |
㈨ 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之所以删除见义勇为敢于斗争的原因是什么
见义量为。现在提倡。做你能做到的事,而不是把自己性命都搭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