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收房的程序步骤
收房的程序步骤:
1、好好读购房合同
通常,开发商如果没有延迟交房时间,那么会在交房的前一周左右短信通知你具体什么时间去收房。
在这一周里,你一定要好好研究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合同中但凡牵涉到跟房屋建造有关的,哪些是开发商做的,哪些是你的权益,一定要了解清楚。以便到了交房现场,一一进行核验。
2、确认收房流程
收房当天,通常的顺序是:业主签到-看房-办理手续-缴纳维修资金-领取钥匙-其他事项。具体的还是要看签到现场给出的流程。
3、现场核验材料
交房现场,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和物业人员会共同核验购房者的购房材料。所以,购房者要将开发商通知要带的材料以及购房材料准备好。
主要包括申办产权证需要的原购房合同(契约)、各期还款单据(发票或用于换发票的收据),如果是按揭购房的则要带上银行贷款合同,还有业主本人的身份证、常住人员照片、收楼通知书等等。
4、领取收房验房表
购房者要让开发商出示《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索取《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红色的是常说的两书一表,也是收楼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收楼文件)。
还有各种相关的验收表格,如《住户验房交接表》与验收意见表(《楼宇验收记录表》)等。
5、验房
查证完各种证件后,由接待员带领,到所购楼房,依双方约定的交楼标准查验楼房状况。
首先要量一下房屋的面积,如果面积不够一定要反应。还有房屋的建筑质量问题,周边的设施也要清楚,避免设施不健全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一定要让开发商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者是维修的时间,如果由于这些而导致延迟了业主的入住时间,那么开发商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交钱
开发商出具《实测面积测绘报告》,双方确认面积误差后结算剩余房款、各项费用等。
7、签署入住交接单
如果没有太大的问题,直接签署《入住交接单》,就算是办理好了入住手续了。
(1)2012年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扩展阅读:
开发商需要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证》、《施工建设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
不管开发商约定了什么交楼条件,交楼时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定不要接收钥匙,直到开发商取得该表,才收楼,如果此项有问题并追究开发商的逾期交付违约责任。
《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就是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项目位置、高度、容积率等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开工证》就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建设工程开工证》的建筑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Ⅱ 小学一年的学费要多少
小学是不用学费的。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不收学费、杂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2012年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Ⅲ 玉林高中择校生学费
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市直及两区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的管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桂价费字[2002]284号、内部明电桂机[2002]1065号以及玉林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玉市价[2001]1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我市有关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规范明确如下:
一、城市(含已建成的建制镇所在地)中小学校及农村高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说明:
1、城市中小学校及农村高中代收费项目:水电费、课本费、练习本费、微机使用费、内宿内膳生工友费、校园安全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体检费原则上按随时发生、随时收取的原则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并在学期结束时结算、公布上墙、多退少补、不得盈利。
2、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收费标准和择校生收费标准分别已上浮了50%和30%以下,不得再上浮;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择校生收费标准仍可继续执行。
3、已向借读生收取借读生费的,不得再收取杂费;已向择校生收取择校生费的,不得再收取学费。凡已向学生收取了借读生费或择校生费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捐资助学费。
4、学校向住宿学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仍按桂价费字[2000]26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公寓式学生宿舍的学校,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由学校上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确需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中报时须详列学生公寓的基本设施、设备等情况,并附上彩色照片。
5、学校收取的水电费,原则上应为学生提供教学、生活用水、用电的才能收费,不准将非学生教学、生活用的水电费挤入学生水电费中开支。
6、微机使用费,只限于对开展微机教育的学校,在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下,对使用微机的学生收取,未购置微机或未开展微机教学的学校,不准收取微机使用费;已开通远程教育网并实施远程教育的学校,可在收取微机使用费标准基础上加收最高不超过10元/生.学期,具体收费标准由各有关学校上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7、设有自行车保管的学校,必须有保管场地、车棚及看管人员,否则不准收费;对无自行车保管的学生不得收取自行车保管费。
8、对外宿外膳生不能收取工友费。
9、学校收取的校园安全管理费,必须聘请专职保安人员负责校园安全管理,否则不准收费。
10、课本费、练习本费。各中小学校只能统一代收经国家教育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审定或规定的教学课本和辅导用书及练习册,任何单位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出版物、复习资料和其他商品、用品等。对社会有关单位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的要坚决抵制,不准把社会上的乱摊派转嫁给学生。
11、职业高中收费。学费除按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执行外,另收实验实习费,每生每学期文科100元,理科 200元,择校生费执行普通高中择校生费收费标准,代收费项目按自治区统一规定收取,取消原1994年设立的“委托培养费”收费项目。
12、初中、小学借读生费。学校要按照分地段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招生计划的规定和班额录取学生。对少数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双方或单位户口不在本市或跨地段入学的借读生,可收取借读费。
13、高中阶段择(选)校生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严禁招收“择(选)校生”。极少数特殊原因需招收的高中阶段择(选)校生,应与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主要招收录取条件,而不能把学生交费多少同入学就读挂钩。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以权择校的“条子生”和“关系生”。
14、除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各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不得自行设置其他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说明:
1、借读生费。父母双方或单方户口不在本市(区)或跨地段入学的借读生,可收取借读生费;已收取借读生费的,不得再收取杂费。
2、课本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中小学校原则上使用黑白版教材,必须向广大家长进行宣传,版本教材可由家长学生自由选择,自愿购买,课本价格按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执行。学生用书严格控制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必用教材范围内,严禁各部门、各团体和各学校强行向学生推销或要求学生购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必用课本以外的其他辅导资料;严禁强制向学生搭配教学用具,坚持教学用品由学生自愿购买。
3、除上述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各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不得擅自增加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中小学阶段的专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学校、学前教育、幼儿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举办的中小学阶段的专业性学校(如外语、体育、艺术类)的收费标准,由学校向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中报审批。
2、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学校(如聋哑等),除按普通小学、初中的收费项目、标准(不含借读生费)执行外,每生每学期可加收教育管理费50元。
3、城市日托幼儿园收费:①普通幼儿园,教育管理费220元/生.期,保育费150元/生.期;②地、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教育管理费240元/生.期,保育费160元/生.期;③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教育管理费260元/生.期,保育费180元/生.期。
4、城市全托幼儿园收费:教育管理费、保育费按城市同类日托幼儿园收费的130%收取。
5、城市日托学前班收费:按城市日托普通幼儿园收费执行。
6、农村日托幼儿园收费:教育管理费100元/生.期,保育费80元/生.期。
7、其他学前班收费(不在学校食宿的),城市学校220元/生.期,农村学校120元/生.期。
四、收费减免办法
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军烈属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孤儿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照顾。申请减免者须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经学校核实,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杂费。以一个学校为单位,享受减免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收取学费或杂费总额的10%。个别地方因特殊原因,需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县(市)以上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五、收费管理办法
1、中小学学费、杂费收费应按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借读生费、择校生费可按学年收取,但不能跨学年预收。
2、高中学费是指高中(含职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以及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
3、初中、小学杂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必须的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非贫困地区农村学校的杂费含教育公用的水电费等)。
4、中小学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各中小学校必须到市物价部门申请变更《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课本费除外)。
5、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收费,各中小学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超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代收费项目,各级物价、财政、教育、纠风办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及挤占、挪用学费、杂费收入等乱收费行为的要按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纪发[2002]3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从二00二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单位:元/生.学期
高中 初中 小学
普通高中 自治区示范
性普通高中
90
3-6年级
100
单位:元/生.学期
Ⅳ 安徽省教育厅明令禁止高校 收取哪些项目
你好!我也不清楚,是从网上搜到的,希望对你有帮助,没帮助也请不要骂我,我尽力了,呵呵!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政府纠风办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督〔2007〕6号 2007年6月21日
各市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促进全省教育健康、和谐发展,现将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
按照省政府部署,2007年在全省城乡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并将此列入我省十二项民生工程。各地要扎实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从2007年春季开学开始,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的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坚决禁止“一边免学杂费,一边乱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允许收取教材费、作业本费、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资金由财政按照“免一补一”的原则予以保障。信息技术教育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作为“一费制”杂费收费项目,已纳入保障范围,一律不得再收取,同时从严控制借读生(借读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电〔2006〕40号规定执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上述费用外,不得收取包括各种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在内的其它任何费用。
教材费严格按照省颁教材目录由各地选用教材版本,按省物价局核定的安徽省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据实收取(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教材费)。作业本费按原“一费制”规定的标准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02〕55号)规定执行,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二、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和收费政策
继续深化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严禁以自费、旁听、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皖价电〔2002〕26号规定执行。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要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所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总数的30%以下;要按照报名学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择校生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电〔2006〕34号)执行。坚决制止同城范围内借读等变相择校行为。
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拓宽录取渠道,严格执行并稳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皖价电(99)25号规定执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皖价行费字〔2000〕259号规定执行。
三、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稳定高校收费标准
巩固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成果,确保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任何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加大对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和乱收费;坚决打击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虚假宣传。严格执行已明确的高校相关收费政策和落实各项收费管理措施,稳定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文件精神,不得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费用。加强对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代收费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要建立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长效机制,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四、依法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
继续坚持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加大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已经审批的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加以规范。凡符合“四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认定其民办学校性质,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其办学。凡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一律恢复其公办学校性质,执行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公办中小学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或其它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
五、进一步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继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保持治理工作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顶风违规违纪的乱收费案件;严肃查处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和面向学校的各种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行为以及截留、挪用、挤占教育经费和学校收入的行为;严肃查处滥印、滥发教材、教辅资料和利用服务性收费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行为;严肃查处高校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以及地方或学校越权制定、审批教育收费政策的违规行为。要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
各地要按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评选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工作的通知》(教监〔2006〕5号)要求,认真组织,严把质量关。各县(市、区)于2007年9月底以前开展自查自评,各市于2007年10月进行复查初审并按规定向省申报,省级检查审核拟于11月进行。已被省评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要继续巩固成果,再接再厉。各地要通过评选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的活动,树立正面典型,发挥示范作用,激励先进,弘扬正气,逐步形成依法治校、勤俭办校,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开创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省教育厅
省纠风办
省监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新闻出版局
二○○七年五月十日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监〔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纠风办、监察厅(局)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审计厅(局) 、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办公厅,教育部部属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就2007年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为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严肃纪律,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问题,促进教育公正、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二、主要任务
1.扎实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按照国务院部署,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加强对应承担资金落实到位、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
农村地区免学杂费后,除按原“一费制”相关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取消以上规定外的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要严格做到四个“决不允许”,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2.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积极探索解决城市“择校”乱收费问题
各地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相关政策,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2007年各地要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工作方案,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探索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办法,总结推广一些地区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好的做法、好的经验。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召开工作经验座谈会。
3.继续做好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规范改制学校收费行为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要继续坚持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加大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力度,明确清理规范工作进度时间表,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稳步进行。凡已制订工作方案的,要认真组织实施;未制订工作方案的,要抓紧制订;争取2008年内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在清理规范期间,现有改制学校,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否则要停止招生,严禁借“校中校”、“一校两制”等名义乱收费。
4.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建立学校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建立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从2007年开始,建立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建立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的有关规定,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三、主要措施
1.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要围绕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宣传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年度宣传工作方案;坚持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实行量化管理,建立统计上报制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群众广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进展、规范收费的正面典型和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2.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
进一步研究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工作机制和相应的价格管理办法。严肃查处教辅材料出版、发行、选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出版、发行教辅材料活动,整顿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减轻学生经济负担。
3.继续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继续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学校招生资格和计划、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继续坚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的原则;不得在“三限”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要按照报名学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4.规范教育收费审批权限,严禁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
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以外,学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住宿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各地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予以废止。
5.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成果,切实加大对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加大对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按学校隶属关系,未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各类高校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招生章程。所有高校发布的有关招生、考试信息,必须符合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任意更改和擅自解释。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和乱收费行为。
6.稳定高校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的有关政策,继续保持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加强对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建立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长效机制的政策建议,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7.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要将落实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的决定作为工作重点,确保财政投入资金安全有效。建立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限期整改、结果公报和问责奖惩等制度。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报告制度和公报制度。
要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要严肃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尽快制定印发《关于对教育乱收费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要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8.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
要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各地要稳步推进,扩大工作面,严把质量关;工作进展缓慢的省份,2007年要做到早动手、早部署,精心组织,开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实行量化管理,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