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汇编怎么样,好不好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提出,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的重点是幼儿安全行为习惯培养幼儿好奇好动,爱探索,生活经验
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共有多少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分九章 共66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等。
③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什么时候实施
日前开始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纪录,无致人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④ 根据什么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
⑤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十项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我国第几个专门关于中小学生安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是我国第2个专门关于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 ,
⑦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共有多少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共有九章,合计65条,由10个部门联合与2006年发布实施,其具体条文见http://ke..com/link?url=p-t-_qvY6Kq0C03LBq6_jQuPq
⑧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学生伤害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学校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是第一个以10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是第一个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十分重视,全社会也给予了高度关注。 《中小学幼儿院安全管理办法》的基本特点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是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针对性很强。《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 四是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办法》对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生踩踏事故,《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人员巡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较好地体现和贯彻了《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安全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 一,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义务教育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办法》专设“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一章,有针对性地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安全管理中依法管理、各负其责方针的落实。 第 二,校内安全管理。结合《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1款关于加强校内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以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规定的精神与要求,《办法》分设“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三章,以比较多的条款,对校内安全问题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落实关于校内安全的法律规定提供了较好的工作基础。 第 三,校舍安全管理。校舍是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重要的、基本的条件,校舍安全也是比较突出的实际问题,亟需解决。《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2款以及法律责任一章中的第52条对政府保障校舍安全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则主要从学校加强安全工作的角度,对进行校舍安全检查和危房报告作出了规定,有利于各有关义务主体全面贯彻落实法律的规定,共同保障校舍安全和师生生命安全。 作为战斗在教育工作最前线的老师,我会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与其他老师一道,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认真为学生服务,切实保障学生的安全,让家长放心。 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的探讨 1、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鉴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对学生本人及学生家庭所带来的巨大不幸和对学校、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一定要把立足点放在事故的防范上,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具体对策包括:一是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二是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很多事故的发生,都与学校的设备陈旧有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三是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切实履行承担教育工作者岗位职责,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2、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和及时、妥善处理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救治受伤害学生,把伤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与当地公安机构做好配合,及时处理事故善后。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关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责任承担、赔偿标准、处理方式等,实事求是地判定各方责任的承担,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必要时寻求司法途径救济。 3、健全事故调解制度。 4、加强立法建设。目前北京、上海、江苏、福州等省市均经各级人大审议,出台了相关学生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法规,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校内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的确立、学校的责任义务范围、责任承担等,为此类事件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法律依据,值得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