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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0-12-26 23:48:33

⑴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的奖励性质

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奖励工作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1998年1月8日,原国家教委依据《教师法》的上述规定,制定了《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
上述法律法规把单纯从尊师重教角度实施的教师奖励工作,规范、强化为依法实施的政府奖。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依法明确为参与实施政府奖的组织领导机构。

⑵ 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中复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制基金会(法定简称“中国教师奖励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由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的李鹏同志提议,经国务院批准,于1986年成立。基金会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基金会秘书处作为教育部直属的司局级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基金会成立以来,历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接见基金会理事,关心基金会的建设和发展。

⑶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的规定内容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第三条“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
第六条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八条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尚未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奖励晋升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报请相应的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已丧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⑷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是部门规章吗

为了鼓励我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1998年1月8日发布
教人[1998]1号
第一条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第三条“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
第六条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八条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尚未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奖励晋升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报请相应的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已丧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⑸ 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的机构影响

自l986年国家建立教师奖励制度和成立基金会以来,共支出奖金和组织奖励性活动经费近亿元,奖励了近5万名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组织了数十次全国性的奖励性质的教师考察、参观、讲学等活动,参加教师约2万余人。资助了边远贫困地区教师中出现的特殊困难。
在基金会的影响和示范推动下,全国大多数省及一些地(市)县依法相继成立了类似的基金会,拥有基金50多亿元。
基金会成立以来,通过奖励教师,开展教师奖励性质的活动,资助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等,在全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奖励基金所具有的政府奖性质,其它奖励形式难以替代,规格高,影响大,为全社会所关注。

⑹ 中国教师经济地位为什么不高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其中经济地位决定了教师的职业声望、职业吸引力以及教师从事该项职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政治地位体现了社会对教师的评价以及教师在政治上应享有的各种待遇;文化地位体现了教师在社会文化、观念、道德等构成的综合形态中的地位。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师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古代社会教师的社会地位具有复杂性。一方面官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较高,不少有识之士极力倡导尊师重教,而另一方面普通教师尤其是私学教师的社会地位缺乏保障。统治阶级推崇拥戴那些亦官亦师或有钱有势的各师大儒,而广大的普通教师,特别是私学教师在社会上属于受压迫受剥削的行列,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建国前夕。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教师成为被资产阶级雇佣的脑力劳动者,他们处于被统治阶级压迫的地位。马克思在其《剩余价值理论》中明确指出,在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的学校里,教师对于学校的老板,可以说是纯粹的雇佣劳动者,老板用他的资本交换教师的劳动能力,通过这个过程使自己发财。20世纪中期以后,由于认识到了智力投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些发达国家对教师采取了较为“开明”的政策,积极培养,选拔教师,使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有所提高。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教师从根本上摆脱了受剥削、受奴役的境地,成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怀下,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把教师视为四化建设的宝贵财富,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并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比如提高教师工资水平,确立教师节,颁布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设立“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等。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我国的《教师法》专门就教师的权益、待遇作了具体规定。这为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教师地位的提高既受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又受生产力水平等因素的制约。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还较为落后,加之教师队伍的庞大等因素,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和物质待遇等方面还有不尽人意之处。与国民经济的其他行业相比,工资收入还有待提高,教师工资被拖欠的现象也较为严重。要从根本上解决教师经济地位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⑺ 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1986年,由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的李鹏同志提议,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副主席王震同志自荐担任首任理事长。
王震去世后,理事长由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同志担任。霍英东、马万祺、王军等社会名流及教育部多位领导都曾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
2006年10月,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后,根据《条例》规定,基金会制定了新的章程,组建了新的理事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完成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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